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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0:14:43  浏览:89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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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227号

2006-02-27国家税务总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消费者丢失、被盗机动车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请示》(赣国税发〔2005〕26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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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播出机构台标、频道标识和呼号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播出机构台标、频道标识和呼号管理的通知


  2005年3月31日

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发出《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播出机构台标、频道标识和呼号管理的通知》,通知说,近年来,随着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改革的发展,电视播出机构的台标、频道标识和呼号已日益成为频道专业化和品牌塑造的重要元素。为进一步规范对电视播出机构台标、频道标识和呼号的管理,促进广播电视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级电视播出机构的台标(或频道专用标识图案)、频道标识和呼号必须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后方可启用。如需变更,应按照《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总局37号令)的相关规定逐级上报,由广电总局审批。
  二、电视频道标识应以台标(或频道专用标识图案)为主体,并与台名(简称)、频道名称(简称、序号)组合而成,播出时须在屏幕左上角标出。频道呼号由总局批准的台名和频道名称组成。
  三、根据各级电视播出机构频道定位和覆盖特点的不同,其频道标识和呼号可按以下原则调整设置:
  1、对上星传输的电视综合频道,频道标识由台标和地域名称(缩写)组成;频道呼号由地域名和“卫视”组成。
对上星传输的电视专业频道,频道标识由台标(或频道专用标识图案)和特定的专业频道名称(简称)组成;频道呼号由特定的专业频道名称(简称)和“卫视”组成。
  2、对非上星传输的电视频道,频道标识由台标、台名(简称)和频道名称(简称、序号)组成;频道呼号由台名和频道名称(简称)组成。
  3、市(地)、县(市)广播电视台,在公共频道预留时段插播自办电视节目时,须在屏幕左上角打出台标并按总局批准的呼号播出。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应按照上述要求,对本辖区内电视播出机构的台标、频道标识和呼号设置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应督促其认真整改。2005年6月30日前,各广播影视局(厅)应按照登记表的格式和要求,将辖区内电视播出机构的台标、频道标识和呼号设置情况登记汇总,并将汇总报告和地级以上(含地级)电视播出机构的登记表、登记表电子版报总局社管司备案。

  附表:电视播出机构台标、频道标识和呼号登记表


http://211.146.6.3/manage/publish/listAffix.jsp?affix_id=474

市长公开电话办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公开电话办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3〕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市长公开电话办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五日



市长公开电话办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保障市长公开电话网络的高效有序运转,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自律意识,实现市长公开电话办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菏泽市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长公开电话办理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各级各部门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专职人员具体承办,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对每个工作环节,按照不同要求和标准,定岗定位,分解到人,做到责任明确,任务清楚,承办有力。
  二、市长公开电话工作人员要按照《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规则》的具体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接听询问、整理记录、分类处理、督促协调、反馈宣传、立卷归档等各个层面的工作,以对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对待每一个群众来话,真正做到件件有承诺,事事有回音。
  三、市长公开电话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做到先接听记录,再即答转办,三督查落实,四办结回复,五立卷归档。层层落到实处,逐级审核把关,不越权越位,不贻时误事。
  四、实行承诺服务,规范服务。用语文明礼貌,讲话热情和气,受理一视同仁。电话铃响三声必起机,昼夜接听不间断,答复准确明白,记录真实扼要,督办及时得力,办复圆满无误。努力把市长公开电话办成政府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百姓心声的“便捷通道”和“文明热线”。
  五、对市长公开电话办理过程中出现下列不作为或乱作为情况之一的,各级监察机关将依据有关法规、规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轻微、影响较小,属一般过错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影响较大,属严重过错的,视情撤换,停职培训,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或予以辞退。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正常的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登记、签收,不及时报送有关领导批办的;
  (二)服务态度冷淡、生硬、蛮横粗暴,给市长公开电话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无正当理由脱离值机岗位,贻误工作的;
  (四)办理来话、来函,无正当理由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的;
  (五)办理上级转交事项不负责任,严重超时,上交矛盾,影响政府形象的;
  (六)工作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做表面文章,搞文字游戏的;
  (七)对群众正当要求、意见置之不理或草率从事,处理不力,导致多次重复投诉的;(八)接受当事人宴请或财物,徇私受理,滥用职权,泄密报复的;(九)该承诺服务的事项不承诺或承诺后不践诺的;(十)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办理不公道,反馈结果难以令人信服或处理不当的;(十一)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十二)存在其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
  六、本办法适用于市长公开电话,县区长公开电话,政府工作部门热线电话及市长公开电话网络的其它承办单位固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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