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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以支持新农村建设和村镇建设等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7 17:13:48  浏览:81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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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以支持新农村建设和村镇建设等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防范以支持新农村建设和村镇建设等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通知

建办村函[2007]22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农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年来,社会上一些组织和个人打着支持新农村建设、全国重点镇建设等幌子到各地诈骗,误导和欺骗当地干部群众,干扰地方的新农村建设和村镇建设工作,有的已经造成了恶劣影响。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维护新农村建设和村镇建设的正常秩序,保障基层政府和干部群众的利益,现就防范以支持新农村建设和村镇建设等名义搞诈骗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以支持新农村建设和村镇建设等名义行骗造成的危害,提高防范意识。目前,社会上一些不法组织、不法分子利用农村地区信息相对闭塞的特点,打着各种支持新农村建设和村镇建设的旗号行骗,不但影响了基层对国家政策的正确理解和贯彻落实,干扰了地方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不必要的财物损失,而且损害了建设部门的社会形象。此类诈骗活动往往利用现代化的传媒工具,具有手段隐蔽、欺骗性强等特点,涉及范围广,易于引发不稳定因素。各地建设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其危害性,增强政治责任感,提高主动防范意识。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识骗、防骗能力。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当前不法组织、不法分子惯用的行骗手段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一是伪造或篡改政府部门文件。比如,篡改建设部等六部委下发的《关于公布全国重点镇名单的通知》(建村[2004]23号),以能够提供高额贷款诱骗基层政府。二是打着受有关政府部门委托的幌子,以“投资咨询机构”、“慈善基金”等名义向地方政府发布虚假信息和指示。三是以投资建设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违规搞开发建设。四是冒充建设部名义,以举办培训班、研讨班、编撰《中国小城镇建设年鉴》(创刊号)及各种书刊、推销书籍、项目评优、建网站、拉广告、要赞助等形式骗取钱财。各地要广泛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及时曝光不法组织、不法分子的上述惯用行骗手段,提高基层广大干部群众对此类活动的辨别能力。

  三、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查处并曝光、报告有关诈骗活动。各地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建立起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日常监管与严肃查处相结合的预警和处理机制。要加强与我部及相关部门的沟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各种以支持新农村建设和村镇建设等名义行骗的行为。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此类诈骗活动的监控,一旦发现要立即商有关部门查处、制止和曝光,并将情况及时告我部村镇建设办公室。

  再次重申,凡以建设部或我部村镇建设办公室名义举办的各类活动,须以我部或部村镇建设办公室的正式发文为准。各地在工作中发现的情况或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有关部门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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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6月27日  证监发字[1997]371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

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370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

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

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

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

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

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对

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关于加强管理社会力量办各类体校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加强管理社会力量办各类体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各行业体协,各直属体院,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随着我国体育社会化、产业化的发展,社会力量办体育学校(含单项体校,下同)逐步增多。这对扩大体育知识宣传,体育人才培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最近一个时期,在一些地方,出现了不具备办学条件的组织或个人也在办学,并疏于管理。有的组织或个人打着办学的招牌,高收费,牟取暴利,引起学生和家长的强烈不满,甚至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为了使社会力量办体育学校的工作健康发展,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与教育部联合颁布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加强督导管理。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力量兴办各类体育学校必须严格审批手续。凡申请兴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含单项学校)的单位、个人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抄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凡兴办中专性质的体育运动学校(含单项中专性质学校),必须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各审批机构要根据体育、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以体育学校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为依据进行审批。各审批机械应加强对体育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和管理工作。社会力量兴办的各类体育学校采取"谁批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于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二、社会力量兴办体育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根据《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体育学校招生时的收费标准必须报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对于不按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高收费、或违反财务规定、侵占体育学校办学经费的,审批机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应立即责令停止招生、取缔办学资格;构成犯罪的,将依法查处。
  三、社会力量办体育学校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的所在行政区域。根据《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各类体育学校未经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得随意冠以"中华"、"中国"、"全国"、"国家"等名称。如擅自冠名,国家体育总局将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四、各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个人委托学校、培训机构实施体育专项运动技能培训 (含单项培训),必须经当地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与委托单位签定联合办学合同。负责体育专项运动技能培训的学校或培训机构的设置,必须具备: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师资力量和管理人员;有相应的训练场所、设施设备及稳定的经费来源等保障条件。
  五、国家体育总局将根据《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近期制定颁发《体育学校办学条件、办学水平的评价体系》,并在全国体育学校中开展体育学校合格及办学水平评估工作,以推动全国体育学校健康发展。



国家体育总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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