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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38:50  浏览:91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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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0月1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经营者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从事与市场竞争有关的活动,也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场管理,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或者足以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下,销售该商品或者生产、销售该商品的包装、装潢。
本条所称特有,是指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为商品经营者创先使用,并具有显著特征的。
知名商品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以及代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文字、图形、代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一)在商品上伪造、冒用或者使用无效的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或者专利标注;
(二)在商品上使用与实际所获不符的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或者专利标注;
(三)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许可证号、准产证号或者监制单位;
(四)伪造厂名、厂址、商品的加工地或者生产地(包括农副产品的生长地或者养殖地);
(五)对商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制作成分及其含量作不真实的标注;
(六)对商品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等作不真实的标注;
(七)商品及其包装上应当标明的内容未按规定标明。
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有虚假质量表示的情况下,仍销售该商品。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品信誉或者商品的价格、质量、性能、用途、规格、等级、制作成分及其含量、制造方法、制造日期、有效期限、产地、生产者、专利、认证、获奖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前款所称其他方法是指:
(一)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
(二)现场演示和说明;
(三)张贴、散发或者邮寄商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
(四)利用信息载体或者集会发布信息;
(五)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作宣传报道。
大众传播媒介及其工作者不得对经营者或者商品作虚假宣传报道。
第九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
(一)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使用其附带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类商品;
(二)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及配件;
(三)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或者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商品;
(四)对抵制其限制竞争行为的用户、消费者采取拒绝、中断、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等手段进行刁难。
第十条 事业单位不得强制或者限定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前款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产品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产销策略、客户名单、价格情报、货源情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
(一)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的表示;
(二)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
(三)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不按承诺条件兑现奖金、奖品、。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以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其奖励价值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折算,不得超过五千元。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违法有奖销售广告。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片面就商品的质量、性能、价格、交易条件等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作对比宣传,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四条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实施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投标者之间串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者之间串通,在类似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三)投标者之间就标价之外其他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四)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私下开启标书,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尚未报送标书的其他投标者;
(五)招标者在要求投标者就其标书澄清事项时,故意作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者中标;
(六)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者或者投标者额外补偿;
(七)招标者或者有关单位和人员向投标者泄露招标底价。
第十五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胁迫他人同自己交易;
(二)迫使他人之间进行交易;
(三)迫使竞争对手回避或者放弃与自己进行竞争;
(四)阻碍他人之间建立正常的交易关系;
(五)扰乱或者妨碍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经营者之间不得联手实施损害其他竞争对手权益,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行使《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职权;对有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的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财物,经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封存、扣留,并可以通知仓储、运输、银行等有关单位依法协助办理。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知情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
第十九条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投诉;监督检查部门收到当事人的投诉后,应当在十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监督检查部门对决定受理的投诉,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对不出示检查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侵权物品,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收缴尚未使用的侵权的包装和装潢,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存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收缴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更正,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收缴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应当予以没收或者销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返还或者收缴商业秘密载体。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的,其中标无效。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对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条 被检查的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其限期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以非暴力手段拒绝、阻碍监督检查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罚没收入上缴国库。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的决定

(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1日公布施行)

决定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决定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侵权物品,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收缴尚未使用的侵权的包装和装潢,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存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收缴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
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更正,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收缴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应当予以没收或者销毁。”
三、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
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返还或者收缴商业秘密载体。违反本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中标无效。”
六、第三十条修改为:“被检查的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其限期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七、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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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废止理由: 已被《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代替


经部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
一、《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规定》的第二条是否适用于国营企业招用的临时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答:外商投资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是否按照《规定》处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规定》的第二条,适用于国营企业中经劳动行政机关批准招用、并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规定》第四条,集体劳动争议的职工当事人推举的代表是否应当提交委托书?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人数为四至九人的,可否按集体劳动争议处理?
答:集体劳动争议的职工当事人推举的代表应当提交全权委托书。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人数为四至九人并且具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可以参照集体劳动争议的规定办理。
三、《规定》发布以前建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企业调解委员会不符合《规定》的,是否进行调整?
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整。
四、企业主管部门是否设立调解组织?
答:企业主管部门不设立调解组织。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否设立调解委员会,以调解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
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需要并具备设立调解委员会条件的,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以调解本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六、《规定》第九条的市、市辖区是指哪一级的市和市辖区?是否所有的市辖区都设立仲裁委员会?
答:市,指地级市和县级市,市辖区,包括直辖市、省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的地、县级的区。比较小的省辖市所属的区是否设立仲裁委员会,由省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七、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机构还是临时性的机构?如果是常设机构,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企业主管部门的代表如何确定?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以多少人为宜?
答: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机构,不是临时性的机构。企业主管部门是指各地区管理企业的综合部门。仲裁委员会的三方代表由各方负责人充任,以每方一人共三人为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同级其他负责人代理参加。代理人的署名具有同等效力。
为有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经仲裁委员会协商同意,可以邀请发生争议的企业主管部门的代表列席参加。列席代表没有仲裁权。
八、劳动行政机关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指哪些机构?它与仲裁委员会是什么关系?有些地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与其他工作(如信访、劳动力管理等)合在一起组成的机构可否成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答:劳动行政机关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指各级劳动行政机关所建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地方劳动行政机关所建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既是劳动行政机关的职能机构,也是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性质和任务有其特点。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中关于建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指示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处、科)。考虑到目前的情况,有些地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与其他工作合
并组成的机构,可以暂时作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但要有专门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人员;并且根据当地情况组建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以适应工作需要。
九、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和仲裁决定书是否要由仲裁委员会的全体成员署名?
答:因为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故不必全体成员署名。
十、《规定》第十六条“争议发生之日”应怎样确定?
答:“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一方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争议之日。
十一、属于《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劳动争议,追诉时效为多长时间?
答: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追诉时效为一年。
十二、属于《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的劳动争议,超过申诉时效的,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
答:一般不得超过规定的时效。如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超过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可以酌情受理。
十三、对《规定》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怎么处理?
答:当事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未经仲裁委员会允许中途退场的,申诉人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按缺席仲裁。
十四、《规定》第二十四条“六十日内结案”,从何日起计算?因案情复杂,仲裁委员会在六十日内不能结案的如何处理?
答: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其“六十日内结案”的起点,是从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之日起计算。
因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结案时间的,应当在规定的结案期限之前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适当延长。
十五、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不在一地的,劳动争议案件如何处理?
答:根据《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不在同一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并由受理地区的仲裁委员会通知有关企业行政,到受理地区参加仲裁活动。
十六、劳动争议当事人能否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答:劳动争议当事人中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的,可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委托代理人(包括全权委托和部分委托)。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后,被委托的代理人按照委托的事项和权限参加仲裁活动。
十七、《规定》发布实施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
答:198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1986年10月1日至1987年8月14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十八、仲裁委员会与企业调解委员会是什么关系?
答:仲裁委员会对企业调解委员会是业务指导关系。



1987年10月15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第10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09年11月25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精简行政许可项目的精神,依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市人民政府对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研究决定:取消行政许可项目18项,调整31项,保留168项。垂直管理单位的许可项目未纳入此次公布范围。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既要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变相审批,也要防止行政许可项目取消后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市人民政府对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实行目录管理。今后新增、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市直各有关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过去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与本决定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8项)
2、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1项)
3、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68项)

附件1:
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8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核准 市发改委
2 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3 外国人准迁证核发 市公安局
4 外国人出入境许可(需省公安厅授权) 市公安局
5 外国人居留证核发 市公安局
6 外国人长期居留或永久居留许可 市公安局
7 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市公安消防支队
8 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证件核发 市地方海事局
9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 市体育局
10 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备案 市商务局
11 加工贸易食糖、冻鸡、氧化铝等进口合同审批 市商务局
12 加工贸易业务许可 市商务局
13 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登记备案 市环保局、市卫生局、
市公安局
14 放射性同位素购置核准 市环保局
15 碘盐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发 市卫生局
16 食品摊贩和集贸市场食品经营者卫生许可 市卫生局
17 洞庭湖蓄洪区安全船、报警设施、救生器具变卖及安全楼台拆除审批 市水利局
18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及外围保护地带的林木更新抚育采伐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附件2:
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1项)

实施
单位 序
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 调整后项目名称




















局 1 爆破作业审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爆破作业审批、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2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特种行业(典当业、旅馆业、公章刻制业)许可证核发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3 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发布) 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签注及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
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
4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签发及签注(需省公安厅授权)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台湾、大陆两地居民往来通行证核发及签注(需省公安厅授权)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及签注(需省公安厅授权)
5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枪支运输、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枪支运输许可证核发



局 6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局 7 船员职务适任资格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船员(包括引航员)职务适任资格认可
8 在港口区域内使用岸线建造建筑物审批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审批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9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核发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市运
管处 10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机动车维修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局 11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批准和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12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委 1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和人员执业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局 14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开办武术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局 15 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含公园)、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含公园)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16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及建筑垃圾处置审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局 17 林木采伐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湖南省林业条例》 木材采伐证、运输证核发
木材运输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8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临时占用林地、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批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19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需省林业厅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批(需省林业厅授权)
20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需省林业厅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需省林业厅授权)







局 21 成立宗教团体审查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成立、变更、注销宗教团体审批
22 改建、扩建、重建(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市民族宗教局承办)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筹备设立(含重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外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批
设立寺观教堂以外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局 2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和超5年期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批)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重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办 24 市区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市区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延长暂停期限审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审核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局 25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26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7 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许可
市农
业局 28 拖拉机及驾驶员牌证照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照核发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照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市安
监局 29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类)核发







局 30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1号)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变更、注销登记
事业单位备案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
市广
电局 31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附件3:
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68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立依据 备注
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市发改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 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市发改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 信息安全工程和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审核 市发改委 《湖省南省信息化条例》
4 使用袋装水泥行政许可 市经委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十四条
5 教师资格认定 市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6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审批 市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7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审查 市科技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8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市建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9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市建委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0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市建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1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建筑超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市建委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12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及准购证核发
市公安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13 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4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市公安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5 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通行许可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6 出入境通行证核发(需省公安厅授权)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17 普通护照核发或变更、加注(需省公安厅授权)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18 台湾居民定居证核发 市公安局 《中华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19 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 市公安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0 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 市公安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1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
2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和消防安全审核 市公安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23 城市养犬审批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发布)
24 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市公安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5 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市公安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26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7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8 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施工许可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9 非机动车登记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0 机动车登记、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1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市公安消防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2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市公安消防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3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34 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35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36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市人事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7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市劳动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8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市劳动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9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市劳动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40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市劳动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41 外国人来湘就业审批(需省劳动保障厅授权) 市劳动保障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42 台港澳人员来湘就业审批(需省劳动保障厅授权) 市劳动保障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43 采矿权许可 市国土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44 临时用地许可 市国土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5 供地许可 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由市
国土
资源
局承

46 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许可 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7 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许可 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产管理法》
48 集体建设用地许可 市人民政府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9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 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
50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51 港口经营许可 市交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
52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市交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
53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可 市交通局、市地方海事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54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市交通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55 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审批 市交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
56 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 市交通局、市地方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
57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市运管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58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市运管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59 危险货物公路运输人员上岗资格证核发 市运管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60 增加客运道路班线许可 市运管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61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审批 市公路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62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或者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市公路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63 更新砍伐公路护路树木审批 市公路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64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市公路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65 在通航河流上兴建临河、跨河、拦河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设施有关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审核 市地方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发﹝1987)78号)、《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66 水路运输业务及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经营许可 市地方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7号)、《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67 在内河通航水域、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活动审批 市地方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68 船舶进出口内河港口签证 市地方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69 在港口的船舶冲洗、排放、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审批 市地方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
70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 市地方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
71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市地方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
72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上岗资格证核发 市驾培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73 设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许可 市驾培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74 统计调查项目备案 市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75 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市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76 统计信息及密级统计资料的公布审核 市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77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审核 市广电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78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审批 市广电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79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市体育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80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审批 市体育局 《全民健身条例》 (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二条
81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市城管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82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市城管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83 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市城管局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令第100号) 公园
绿地
由市
园林
局负
责审

84 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核准 市城管局、市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85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市城管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86 酒类批发许可证核发 市商务局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
87 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审批 市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湖南省林业条例》
88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植物审核
(需省林业厅授权) 市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89 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猎采许可 市林业局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
90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91 森林公园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审查 市林业局 《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92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许可证核发 市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93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市粮食局 《粮食收购条例》 (国务院令第244号)
94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教徒培训班审批 市民族宗教局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95 在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广告片等审批 市民族宗教局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令第426号)
9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市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53号)
97 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 市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98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市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

99 转移危险废物审批 市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00 环境保护拨款、贷款贴息项目竣工验收 市环保局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101 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延期完成治理任务审批 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 由市
环保
局承

102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市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10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市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04 医疗广告证明审核 市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05 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许可 市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06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 市卫生局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107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签发 市卫生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108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市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09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市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10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及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核发 市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111 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市卫生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112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市卫生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13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市卫生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14 商品房预售许可 市房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15 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认定 市房产局 《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79号)
116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认定 市拆迁办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117 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房屋使用性质审批 市规划局
《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118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市规划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19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市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20 因施工、设备维修等停止供水审批 市公用事业局 《城市供水条例》 (国务院令第158号)
121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市公用事业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22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市公用事业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23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 市公用事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24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核发 市公用事业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
125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市文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26 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市文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27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备案 市文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28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由市
文化
局承

129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130 占用农业生产用地的建设项目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的审核 市农业局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131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审核 市农业局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132 征用蔬菜基地审批 市农业局 《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133 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审批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34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护法》
135 取水许可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136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市水利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37 填堵城市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批 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由市
水利
局承

138 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39 入河湖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40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41 河道范围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 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国土资源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142 江河(含洞庭湖)的故道、旧堤、原有的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或拆毁审批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
143 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审批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144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市水利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145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畜牧水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5号)
146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市畜牧水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47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市畜牧水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48 动物诊疗许可核发 市畜牧水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49 渔船及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 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150 渔业船舶登记发证、牌照核发 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湖南省渔业条例》
151 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 市动物防疫监督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52 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迁移审批 市人民政府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令第100号) 由市
园林
局承

153 城市规划区内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市园林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54 三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市园林局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令第100号)
155 城市规划区内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市园林局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令第100号)
156 高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 市安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57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认定 市安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58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市安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59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其改扩建审批 市安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160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市安监局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161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认定 市安监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62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工程许可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岳麓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63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市新闻出版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164 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个人出卖、转让、赠送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 市档案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165 拆除人防工程审批 市人防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66 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市人防办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167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审批 市人防办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168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认可 市人防办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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