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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23:14:58  浏览:83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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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

民政部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 42 号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已经2011年6月2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立国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民政部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审查工作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民政部制定的部门规章以外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查、审议、发布、解释、清理、修改和废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命令的规定,应当坚持公开、效能和权责统一原则。
  第五条 部办公厅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部业务司(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清理等工作,并对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修改和废止提出建议;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等工作。

第二章 起  草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由相关业务司(局)负责起草。涉及部内多个司(局)业务的,由主办司(局)负责组织相关业务司(局)起草。
  制定规范性文件需要事先请示国务院同意的,应当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再起草。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款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
  规范性文件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知”、“意见”等,但不得使用“条例”、“批复”、“报告”。
  第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内容需要,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适用主体、主要措施、施行日期等内容。
  对有特定含义或者特定适用范围的术语,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作出界定,指明其特定的、确切的含义。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命令相抵触的事项;
  (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机构编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创设的事项;
  (三)违法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或者限制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事项;
  (四)超越民政部职能职权范围的事项。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社会意见并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听取社会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能范围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需要废止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或者相关条款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在报请审议前,起草司(局)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送政策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查。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四)征求意见、对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以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司收到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法定职权和程序;
  (二)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命令相抵触;
  (三)是否有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的内容;
  (四)是否与民政部现行规范性文件相衔接;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四条 经审查无异议,政策法规司应当作出合法性审查通过的审查意见。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存在重大缺陷或者较大争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政策法规司可以作出审查不予通过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四章 审议与公布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部长办公会议或者部务会议审议。
  审议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司(局)作说明,政策法规司就合法性审查情况作说明。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由起草司(局)正式行文,送政策法规司会签后,按照部公文办理程序报请部长或者部长委托的其他部领导签发。
  规范性文件需要送国务院其他部门会签的,或者需要报请国务院批准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部长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例行调整和发布标准的;
  (二)执行国务院的紧急命令、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文件的;
  (三)为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立即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文件的。
  依照前款规定简化制定程序的,起草司(局)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会签政策法规司后直接报请部长签发。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民政部公告形式发布,经部长批准,也可以其他方式发布。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可以确定自公布之日起一定期间后施行。

第五章 解释、清理、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原起草司(局)负责起草,经政策法规司会签后按照部公文办理程序报请部长签发。
  规范性文件解释事关重大的应当提交部长办公会议或者部务会议审议。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日常清理由起草司(局)负责,集中清理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由部统一部署。
  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司(局)提出,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2年。
  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进行清理,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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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部


录音录像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录音录像资料的收集和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录音录像资料,促进广播、电视及录音录像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录音录像资料事业的根本宗旨是为广播电视事业服务,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录音录像资料,是指各种具有保存和参考价值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含激光唱片)、激光视盘以及有关文字、图文资料。

第二章 录音录像资料馆的设立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综合性的音像资料馆,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审核,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计划单列市原则上不设立音像资料馆,如确需设立,由计划单列市政府报省级广播电视厅(局)审核后,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音像资料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独立的事业单位;
(二)人员编制不得少于10人;
(三)要有必要的办公用房、库房和内部观摩厅;
(四)要有价值30万元以上的机器设备;
(五)建馆初期要有必要的开办费,建馆后每年要有专款用于资料的收集和保存。
第六条 录音录像资料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
中国录音录像资料馆受广播电影电视部的领导和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音录像资料馆受本行政区域的广播电视厅(局)领导和监督。
第七条 各录音录像资料馆每年应将所存的录音录像资料片目及业务工作情况,书面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和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

第三章 录音录像资料的收集与管理
第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电视剧制作单位、录音录像出版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向中国录音录像资料馆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录音录像资料馆提供其制作播出或出版的录音录像资料。其中播出带和出版带应在播出或出版之日起60日内提供;其它资料可于播出、出版或
制作完成后90日内提供。
第九条 录音录像资料馆要结合广播电视工作的实际,搜集真正有参考价值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科技、风土人情等方面的录音录像资料,更应注意搜集本行政区域具有地方特色的录音录像资料。
第十条 淫秽片不得收集、保存。对内容反动或有个别淫秽镜头,而在政治上、艺术上确有参考价值的片子,收集后要严格管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领导批准后只能向极少数有关人员提供参考,不得交换和组织观摩。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中国录音录像资料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音录像资料馆捐赠、寄存、转让其所拥有的录音录像资料。
录音录像资料馆可根据录音录像资料的保存价值,作出接受捐赠、寄存、转让的选择。
第十二条 录音录像资料馆进口录音录像资料,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录音录像资料的保管,要逐步实现科学化、标准化。
库房温度保持在18-24℃、相对湿度保持在40%-60%。避开30奥斯特以上的磁场,要特别注意防尘、防光、防辐射。通风要符合国家标准。
要加强防盗、防火等安全保卫工作。
带子要定期缠绕。经常使用的节目以使用复制版为宜。

第四章 录音录像资料的使用
第十四条 录音录像资料馆保存的录音录像资料应主要为广播、电视宣传服务,亦可按分类向社会提供服务,但不得直接用于公众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五条 录像(电影)资料片(特别是故事片)均不得在社会上发行和放映。
为配合学术研究或其他有关活动,确需内部观摩,应经省级广播电视厅(局)领导批准,并对观摩片内容严格把关。不得扩大观摩对象范围,不得做广告宣传,不得公开售票。
组织内部观摩活动,应在资料馆的内部放映室进行,严格控制观摩场次和观摩人数。未设内部放映室的资料馆,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设立放映室。
在资料馆内部放映室以外为某些重要任务提供服务时,须经广播电视厅(局)领导批准,并派专人监片,严禁偷录、复制。任何个人不得索借资料片。
第十六条 录音录像资料馆可互相交换录音录像资料,但不准另行出借、出租交换来的录音录像资料。
第十七条 向录音录像资料馆捐赠、寄存录音录像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对所捐赠、寄存的资料有优先使用权,并可对捐赠、寄存的录音录像资料提出限制使用的意见。
第十八条 录音录像资料馆应当维护录音录像资料在版权保护期内的作品的权益。
第十九条 使用录音录像资料馆的馆藏资料,应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章 奖罚
第二十条 在录音录像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和提供使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录音录像资料馆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和广播电影电视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责令赔偿;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保管录音录像资料发生超额损伤的;
(二)损毁、丢失和擅自销毁录音录像资料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观摩、转录、复制播放录音录像资料的;
(四)出租、出借录音录像资料牟利的;
(五)利用录音录像资料泄露国家秘密的;
(六)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录音录像资料制作、发行录音录像制品的;
(七)非法携带录音录像资料出境的。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规定,逾期未如数向录音录像资料馆提供录音录像资料或借用未能如期归还的,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和广播电影电视部责令如数提供或归还外,可对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以罚款。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影电视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所辖的录音录像资料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发录字(1987)103号同时废止。



1992年5月6日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机械工业有毒有害作业等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给第一机械工业部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机械工业有毒有害作业等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给第一机械工业部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


复函
你部(86)一机劳字1568号来文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部将报来的《机械工业有毒有害作业等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中所列的制丹工等十四个工种,作为提前退休工种试行。这类工种的工人在退休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二)项的规定办
理。请在试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报送我局。
除本文批准的十四个提前退休工种外,你部其他需提前退休的工种,凡与我局已批准的其他部门提前退休工种名称、劳动条件(指批准时的劳动条件)相同的,由省、市、自治区机械部门提出,征得同级卫生部门同意、经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批准后实行,同时抄报我局备案。
附: 机械工业有毒有害作业等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
行业:蓄电池
-------------------------------------------------
序号|工种名称|工种性质| 劳 动 条 件
--|----|----|------------------------------------
1 |涂填工 |有毒有害| 将铅粉和添加剂倒入合膏机内,搅拌成铅膏;再将铅膏倒入涂片机漏斗
| | |里,开动机器进行涂片。一般日产量3000片左右。产品在涂片机流水线
| | |经过涂、刮、浸等过程。另外,薄型、特大型产品全是手工操作,连续站
| | |立六小时,往返搬动3000多次,产品经过涂、刮、搬运过程,涂完后还
| | |要用手工浸酸、干燥。上述操作过程中的铅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
2 |制丹工 |有毒有害| 将铅锭投入铅锅内,经过熔化后铸成铅球;再将铅球运输到铅粉机内,
| | |经过摩擦冲撞磨成铅粉,运入贮存斗内、装桶,送到涂片工序。上述工作
| | |岗位,铅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
3 |化成工 |有毒有害| 将涂好的生极板,逐片装入化成槽内,并一片一片地焊接上,进行充
| | |电;充电后,经过出槽、水洗、干燥、分片加工为半成品。生极板是碱式
| | |块构成的,板上的粉末在装槽及运输过程中脱落,在加工时需逐步进行分
| | |片、震动,铅尘脱落更为严重。车间空气中铅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
4 |铅焊接装|有毒有害| 用手工将正负极板分别插到极群模具的梳形板的齿隙之中,调整极板
|配工 | |使之面面相对,消除个别突出现象,关闭盖板,将极柱放在特定位置,用
| | |氧、煤气焊接,烧熔铅锑合金焊条及极板、极柱,将三者牢固联结一体。
| | |待冷却后,用手工取下极群,清除极群上多余焊渣。配组后在极群正负间
| | |插上隔离板,装入电池槽中,盖上胶盖,罐注沥青封口焊联接条。因正负
| | |极板经过多次移动,极板表面物质脱落成为粉尘,游离空气中,铅尘浓度
| | |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

-------------------------------------------------
序号|工种名称|工种性质| 劳 动 条 件
--|----|----|------------------------------------
5 |铸造工 |有毒有害| 汽车型板栅是用四模铸片机生产。将配制好的合金用手工投入铅锅内
| | |加温到450~600℃铸成板栅,用手工挂片,用冲床冲成合格的板栅。其余
| | |30多种规格的产品全部手工操作,方法一般是一个工人使用一个铅锅,合
| | |金用手工投入铅锅内,加温铸成板栅,手工开闭模每班六小时最多次数达
| | |2000余次。这一工作岗位铅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
6 |铅熔炼工|有毒有害| 将放在露天的废铅,用铁锹装入料斗内,再用吊车运到熔炼炉上部加料
| | |口,投入炉内成为还原铅,将铅液输入模具内成型。在熔炼过程中需要数
| | |十次用人工加煤和促进剂,用钩多次翻动,在搅拌过程中产生铅蒸汽和粉
| | |尘,其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
续表 行业:电碳
--------------------------------------------------
序号|工种名称|工种性质| 劳 动 条 件
--|----|----|-------------------------------------
1 |铅粉末制|有毒有害| 将铅锭投入熔化锅内,熔化后工人手持专用工具不时地进行搅拌,当熔
|造 工| |化温度达450~500℃后,在五个大气压下进行喷雾,得到的铅粉过筛。在
| | |喷吹和筛分过程中,铅尘及铅蒸汽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
2 |备料工 |有毒有害| 用手工将大块沥青、焦炭砸碎,用大板锹装填,沥青熔化、煤焦油蒸
| | |馏、熬煮。锻烧原料温度达1300℃。沥青在高温作用下产生致癌物质3,4-
| | |苯并蓖。
--|----|----|-------------------------------------
3 |混合工 |有毒有害| 将65~70%的碳黑、石墨、焦炭粉末和高温煤焦油沥青备好,进行加热、
| | |混合、轧辊等过程,在加油和混合,出料时,料温为160~180℃,在轧辊
| | |装合的过程,沥青、煤焦油的烟气极大,沥青烟含多种致癌物质。
--|----|----|-------------------------------------
4 |石墨化工|有毒有害| 石墨化炉温高达2800℃。将电碳制品装入炉内摆好,再铺上焦碳填料、
| | |碳黑保温料,装一炉六个人操作4~5小时,装好炉通电,散发出大量烟
| | |气。经高温后的产品送冷却间,再送出炉间。在石墨化高温处理时产生
| | |酚、氢氰酸、萘、硫酸氢氮氧化合物及3,4-苯并蓖等物质。
--|----|----|-------------------------------------
5 |浸渍工 |有毒有害| 将产品装入金属筐内,放入200~250℃的预热罐内预热2~3小时后,将
| | |预热好的产品吊入浸渍罐内盖紧,抽真空30分钟;然后将沥青排入浸渍罐
| | |内,关闭阀门,除去真空,开始加压、加热;再打开沥青阀门,将沥青排
| | |入贮存罐,打开罐盖,吊出产品。此时沥青烟雾弥漫,其中烟气含氢氰
| | |酸、氮氧化合物、硫化氢及3,4-苯并蓖等有害物质。
-------------------------------------------------
续表 行业:电碳
--------------------------------------------------
序号|工种名称|工种性质| 劳 动 条 件
--|----|----|-------------------------------------
6 |焙烧工 |有毒有害| 将半成品转运炉前。手工装炉和出炉,填料掺有河沙的焦碳粉,用铁锹
| | |扬入,焦碳粉加热分解3,4-苯并蓖等有害物质。
--|----|----|--------------------------------------
7 |压制工 |有毒有害| 将焦碳料粉与沥青、煤焦油倒入混合机内进行加热混合,混合后的料糊
| | |在冲压机打成料柱,送入保温箱,然后装入挤压机进行压型。模压是将焦
| | |碳料粉直接倒入模压机进行压制。沥青、煤焦油在加热时产生3,4-苯并蓖
| | |等物质。在混合过程中,使用硫磺作添加剂,产生硫化氢气体。
---------------------------------------------------
行业:其他
-----------------------------------------------
序号|工种名称|工种性质| 劳 动 条 件
--|----|----|----------------------------------
1 |风铲工 |特别繁重| 手工操作,手持6~9公斤重的风动工具(风铲)和配上各种不同规格
| |体力劳动|钎头(1~2公斤)进行操作,操作者用的风铲进行工作时,风铲往复振
| | |动(每分钟1000~1500次)。经常受到振动、噪声和粉尘的危害。
-----------------------------------------------



198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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