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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奸情节的司法认定/袁希利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18:22  浏览:90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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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2人以上轮奸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作为强奸罪的情节,虽然轮奸从来不是一个罪名,但对量刑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践中,轮奸情节的认定尚有不少争议,导致裁判结果不同,影响了法律统一适用的统一性。本着从主客观相结合的角度出发,结合审判实践,就轮奸的认定提出自己的粗浅看法。

  一、轮奸的构成应以行为人有共同意思联络为主观必备要件。通常认为,从主观要件来看,实施轮奸的各行为人必须有共同的故意,即行为人通过意思联络,意欲实施轮流奸淫行为。如果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轮奸的意思联络,则不构成刑法上轮奸的情节。但另外有观点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即便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只要实施了轮流奸淫的行为,亦应认定为轮奸。如甲对被害人丙实施强奸时,恰好被与丙有宿怨的乙在边上看到,乙在明知甲对丙实施了奸淫后,为了报复丙,乙再次对丙实施了奸淫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乙主观上具有轮奸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轮奸行为,应认定为轮奸,而甲只构成普通强奸罪。该说的主要依据是片面共犯理论,即在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却没有意识到有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的情形。轮奸是事实行为,而非规范行为,在此种情形下,其成立无需行为人有轮奸的意思联络。

  笔者认为,上述第二种观点值得商榷,论者未能准确把握片面共犯理论。所谓片面共犯是指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协力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却不知道给予其协力,因而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存在两者截然不件同的观点,但多数意见认为,在有些场合存在片面共犯,不过仅限于片面帮助犯。换言之,片面共犯的成立只在一方“协力于他人”犯罪,暗中故意给他人帮助时才能成立,片面正犯和片面教唆犯并不存在。上述案例中,乙并未给甲奸淫丙提供任何帮助,仅是在甲奸淫丙后自己又去奸淫丙,故不构成轮奸。甲乙并无轮奸的意思联络,乙的行为只能属于同时犯。

  二、轮奸的构成应以二人以上实施奸淫行为为客观必备要件。在我国刑法中,轮奸属于情节加重犯,即只有在强奸过程中具有轮奸情节的才构成情节加重犯。轮奸不是一种犯罪形态,不存在既遂、未遂的问题,只存在构成与否的情形。因此,对“轮奸”的正确理解就成为审理这类案件的重点。

  我国刑法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强奸罪加重处罚的情形之一,即“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首先从语义上分析,轮奸应当是“轮流奸淫”的简略表述,侧重强调的是“奸淫”行为。只要两名或多名男子具有轮流奸淫同一妇女的共同故意,在一定时间内对一名妇女实施控制,并分别奸淫的,即使时间间隔较长,甚至不在同一地点实施奸淫的,都视为轮奸。但是,不能把“轮流奸淫”简单等同于“轮流强奸”,因为强奸是典型的复合行为,既要求有强制行为,又要求有奸淫行为。如果仅有强制行为,没有二人以上的奸淫行为,则不能认定为轮奸;其次,从立法本意上理解,在强奸共同犯罪中,当2人以上轮流奸淫的情形出现,与1人奸淫相比,对被害人的身心伤害更大,有着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才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如果将“轮奸”扩大解释为共同强奸,显然与立法本意不符;最后,由于轮奸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因此,不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只有主观上有轮奸的故意,且共同实施了强制行为,但没有客观上的轮流奸淫,就不能认为轮奸成立。

  在轮奸犯罪中,对个别人未予奸淫的,应视不同情况处理。一是仅有2人的意欲轮奸的。如果基于轮奸的共同故意,且共同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制手段,其中1人实施了奸淫,另1人未予奸淫,此时,就不构成轮奸,只能构成普通的强奸共同犯罪;二是有3人以上意欲轮奸的。如果其中1人实施了奸淫,其他人仅有强制行为而无奸淫行为的,也只构成强奸共同犯罪,而不构成轮奸;三是在3人以上行为人中有2人以上实施奸淫行为,个别人未予奸淫的,符合2人以上轮流奸淫的规定,各行为人均构成轮奸。因为在此种情形下,进行了强行性交的人的行为可以看成是没有进行性交的人的行为。不过,由于未予奸淫的行为人只有轮奸故意,仅实施了强制行为,说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较轻的,地位是较为次要的,因此可以按照从犯来处理,但不影响轮奸情节的认定。

  三、轮奸的构成不以行为人系共同犯罪为前提,应当以行为共同说来考量。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和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共同强行轮流奸淫同一妇女的场合,是否构成轮奸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从轮奸系共同犯罪的理论出发,认为轮奸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实行犯,需要2人或2人以上构成强奸罪为基础,可是,由于其中一人无刑事责任能力,因而2人不构成共同犯罪,也就谈不上构成轮奸;第二种观点则认为,“2人以上”轮奸只是强奸罪的量刑情节,与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无关,此种情形下,对有刑事责任能力者应当适用“2人以上轮奸”的规定。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轮奸是强奸罪中一个具体的量刑情节,是一个事实行为和客观违法行为,而不是规范行为。换言之,轮奸注重的是行为人共同造成被害人遭受侵害的客观事实,是一种现实存在。至于就行为人而言是否承担责任则不是法条所关心的事情,从传统犯罪论体系出发,就不能认为轮奸以行为人成立共同犯罪为前提。同时,要判断上述行为的性质,必须从行为所侵害的法益着手进行分析。在我国刑法中,强奸罪是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是对妇女拒绝和与之不具有婚姻关系的男子发生性交的权利和幼女身心健康权利的侵犯。妇女的性权利,主要是一种拒绝权,或者称作贞操权,是女性自由处理自己性生活的权利。女性被一人数次强奸与被多人同时奸淫,其受到的伤害是有重大区别的。在立法上,将轮奸作为强奸罪加重处罚的情节,说明了轮奸对女性侵害的严重性。从客观主义刑法的基本立场来看,衡量一个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以被害人受到的侵害为根据的。在轮奸情节中,被害人受到的侵害仅与受到2人轮流奸淫有关,而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丝毫不会减轻被害人所遭受侵害的程度。因此,轮奸情节的成立不需要以共同犯罪为前提,只要行为人伙同他人,在同一时间内,对同一妇女或幼女,先后连续、轮流实施了奸淫行为即可,而不要求各行为之间必须构成刑法规范意义上的犯罪。此时,对无刑事责任能力者,可不作犯罪处理,而对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则认定其行为构成轮奸。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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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散装水泥示范市、县基本经验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资源[2002]76号


关于印发散装水泥示范市、县基本经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散装水泥办公室:

  为探索我国散装水泥发展模式,强化散装水泥管理,大力推进散装水泥发展,“九五”期间在23个市、县(包括县级市,下同)开展了发展散装水泥示范市、县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现将23个市、县散装水泥示范试点工作经验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借鉴他们的经验,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散装水泥工作。

  附件:发展散装水泥示范市、县基本经验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发展散装水泥示范市、县基本经验

  为探索我国散装水泥发展模式,强化散装水泥管理,大力推进散装水泥发展,“九五”期间在23个市、县(包括县级市,下同)开展了发展散装水泥示范市、县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发展散装水泥示范市、县名单

  示范市:辽宁省大连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上海市,浙江省杭州市、嘉兴市、温州市,福建省厦门市,河南省洛阳市,广东省深圳市、汕头市。

  示范县:天津市宝坻县、武清县、蓟县,江苏省通州市、姜堰市、武进市,浙江省平湖市、嘉善县、瑞安市,山东省桓台县、章丘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县、平果县。

  二、示范市、县试点基本情况

  23个示范市、县有经济较发达地区城市,有欠发达地区城市,也有国家级贫困县,有很强的代表性。

  2000年,23个示范市、县散装水泥总量达到2200万吨,占全国散装水泥总量的20%;散装水泥使用率平均达到64%,其中浙江省瑞安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县接近100%,哈尔滨市达到90%,深圳市、杭州市达到60%以上;专项资金征收率平均达到92.1%,其中有13个接近100%,10个达到90%以上;在10个示范市中有6个城市预拌混凝土占现浇总量的60%以上,其中深圳市、厦门市达到70%以上;散装水泥综合配套能力达到3500万吨,占全国配套能力的30%。

  三、示范市、县发展散装水泥的基本经验

  (一)政府重视,组织得力。

  示范市、县政府都把发展散装水泥与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紧密结合,把发展散装水泥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保护环境和创建文明市、县为切入点,相继成立了由主管市、县长挂帅,经贸、计划、建设、工商、财税等部门组成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办)。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散装办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发展散装水泥的有关政策,强化管理,在较短时间内,使散装量逐年增长。深圳市成立发展散装水泥领导小组和散装办后,将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纳入深圳市工程建设一体化管理,极大地促进了深圳市发展散装水泥工作。江苏省通州市加强散装办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力度,短短几年间就形成了由120个散装水泥网点、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农村散装水泥销售网络,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76%。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县把发展散装水泥工作和联合国授予的“长寿之乡”联系起来,结合保护生态环境,积极推进散装水泥工作。

  (二)完善政策,依法行政。

  示范市、县在贯彻国家发展散装水泥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台了一系列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法规。杭州市散装办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令,连续多年从招标建设工程中随机抽出近百个项目,到施工现场进行突击抽查。目前,市区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95%。示范市、县都注重散装办工作人员的执法培训,要求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定期开展联合整治检查。哈尔滨市针对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积极与环保、市政、工商、技监等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大检查,促进发展散装水泥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深圳市针对某建筑工程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问题,顶住各种压力,严格依法处罚,一次性罚款128万元,起到了警示作用,推动了全市散装水泥的快速发展。

  (三)加强专项资金征管,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我国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手段,示范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都把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管作为强化散装水泥管理的首要任务来抓,千方百计为征收好专项资金创造条件。深圳市把专项资金征收与施工单位办理开工许可证直接挂钩,对不缴纳专项资金的不予办理开工许可证。瑞安市规定,凡是基建工程项目,必须凭散装办开具的《散装水泥工作联系单》,办理有关手续,从源头上控制征收专项资金的漏洞。还有一些市、县与水泥厂和使用部门签定协议,对按要求缴纳专项资金的给予奖励,对未完成缴纳任务的给予处罚。同时,通过深入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做耐心细致的宣传和说服工作,争取生产和使用部门的支持。由于征收措施得力,23个示范市、县专项资金征收率都超过90%。

  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专项资金按规定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在专项资金使用上,坚持“取之于袋装,用之于散装”的原则,根据地区散装水泥发展的实际情况,把专项资金作为引导性资金,采取补助、贴息等方式投向薄弱环节,大力发展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平湖市将85%以上的专项资金投入到散装水泥设施建设中,几年来,累计投放资金2000多万元,使全市散装水泥生产、运输、使用综合配套能力达到70%以上。2000年,23个示范市、县散装水泥综合配套能力达到3500万吨,占全国总能力的30%。

  (四)促进科技创新,提高技术水平。

  示范市、县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技术装备,促进散装水泥技术装备水平的提高。示范市、县大部分建立了以生产企业为主体,科研单位参与,政府给予政策支持的技术创新工作体系,围绕发展散装水泥的技术难点和薄弱环节,重点攻关,组织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同时加大资金投入,引导企业进行散装水泥设施装备技术改造,使散装水泥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能力不断扩大。“九五”期间,杭州市累计投入1.25亿元,研制开发和推广散装水泥新技术、新设备20多项,散装水泥设施设备的综合配套能力和技术水平大大提高。

  (五)加强协调,狠抓落实。

  发展散装水泥工作涉及水泥生产、流通、使用环节和各有关部门,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共同推进。示范市、县都十分重视部门之间和各环节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狠抓各项政策的落实。大连市经委、计委、建委要求所有基建、技改项目在下达计划通知书前,必须到散装办签订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合同,确保使用预拌混凝土、散装水泥和征缴专项资金,保证了政策的贯彻落实。为保证重点工程使用散装水泥,洛阳市散装办积极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社会筹资方式,先后购买32辆散装水泥车,确保了小浪底工程所需的85万吨散装水泥及时供应。

  (六)宣传推动,营造发展氛围。

  为改变人们长期以来习惯使用袋装水泥的旧观念,示范市、县坚持以“限制袋装,鼓励散装”为主题,采取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领导参会、视察工作时利用机会宣传发展散装水泥的重大社会意义和显著经济效益,使各方面都能关心和支持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在全国散装水泥宣传周活动期间,采取专刊、播放电视专题片等形式向社会宣传。还通过订阅《散装水泥报》和《散装水泥信息》杂志,在媒体开辟宣传专栏,制作散装水泥宣传标语、悬挂条幅,散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4年1月14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 1994年1月14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贯彻实施,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必须遵守、维护宪法和法律,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三条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各族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和教育各族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参加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群众性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
第四条 工会要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各族职工中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职业道德教育以及科学、文化、技术教育,提高职工的素质,使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工会对各族职工进行民族政策的教育,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注意培养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职工,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五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在多民族职工的地区和单位,其组成人员要有一定名额的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成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六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的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均应依法建立工会。
具备建立工会条件而未建立工会的单位,上级工会有权督促、指导并帮助建立工会。
第七条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没有终止或者事业单位和机关没有被撤销时,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把工会机构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他部门。
第八条 各级地方工会、各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九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要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企业、事业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必须征得工会或者职工的同意。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处分职工时,应当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工会按照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原则,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担任,依法主持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同级工会派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工会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等有权提出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
工会发现企业的劳动条件和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有权进行调查并提出建议和意见,企业和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或现场指挥人员建议停产解决;如建议无效且严重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已经发生,或
者即将发生时,有权组织和支持职工停止操作,撤离危险现场,职工工资等待遇不受影响。
工会应当参加伤亡事故、工伤鉴定和其它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有关部门在事故结案和工伤批复时,必须征求同级工会意见。
第十七条 工会有权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及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情况和材料,对发现的问题,接受调查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和答复。
第十八条 工会应当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涉及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协商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及时反映职工意见,并会同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第十九条 工会应当参与职工教育管理工作,办好工会系统的各类职工学校,开展职工群众性的文化体育和读书自学活动。
第二十条 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及大中型企业工会应当建立职工技术协会,组织职工开展技术协作等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扶持。
第二十一条 工会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集体的推荐、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研究起草法规、规章,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教育、工资、物价、住房、医疗、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社会保障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之前,要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解决,并报告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第二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企业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企业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有权对有关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提出建议,协商处理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
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有权与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协商处理,依法保护。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二十九条 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当月工会经费。

第三十条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企业,应把工会经费纳入承包、租赁费基数,写入合同条文。
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把工会经费列入包干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不得挪用。
企业内部实行柜组承包、个人承包、合伙经营和其它已取消工资形式的,按档案工资计拨工会经费。
第三十一条 对逾期未拨交或者少交工会经费的单位,工会应当及时催交。催交无效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行政方面,根据财力和实际情况给予工会一定的经费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三十三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制度并在银行独立开户建帐,自主使用经费。
工会应当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本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实行审查监督。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四条 工会可以依法兴办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工运事业服务、为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的企业和事业,发展第三产业,协助企业安置富余人员,增加工会收入,补充经费来源。
第三十五条 工会所有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和挪用其财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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