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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5:56:33  浏览:90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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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政办[2006]123号

关于印发自治州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自治州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
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七日



自治州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防疫工作,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体系,规范村
级动物防疫网络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自治区关于加
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动物防疫网络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队
伍。全州农牧区村级动物防疫员按照农区3000绵羊单位、牧区4000绵
羊单位的动物防疫标准来配置,原则上每个村不少于1人;地形复杂、
草场面积较大、牲畜分散的村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

第三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基本条件: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遵纪守法;热爱畜牧兽医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工作认真负责;身
体健康;具有畜牧兽医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取得动物防疫资格证
书的人员。为便于开展工作,原则上村级动物防疫员在本县市、本乡
镇范围内选聘;跨乡镇选聘的,必须充分考虑防疫员的工作、生活条
件。

第四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招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
原则,优先招聘在基层长期从事畜牧兽医工作的人员以及畜牧兽医专
业的五大毕业生,也可返聘兽医站退休人员。

基本程序为:1、本人报名;2、乡镇兽医站推荐;3、县市畜牧局
与乡镇审查后,符合条件者由州畜牧部门统一组织进行为期3个月的兽
医专业知识和免疫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州畜牧部门颁发《村级
动物防疫员合格证书》,由县市畜牧部门核发“村级动物防疫员”上
岗证;4、由乡镇兽医站与被聘用的村级防疫员签订聘用合同,同时报
县市畜牧部门备案;5、聘用期一般为1—3年,到期经考核合格后可续
签聘用合同。

第五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业务工作接受乡镇兽医站的领导,实
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同时接受农牧民的监督。乡镇兽医站对每个防疫
员划定责任片区,片区可以一个村为片,也可以几个村集中连片。

第六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责任片区内所饲养各类牲畜购进、 出售、自食和存栏
数量的调查登记,分户建立牲畜流动台帐,及时记录牲畜变动情况,
建立动物一畜一标、一户一证的管理制度。

(二)按照乡镇兽医站下达的计划免疫任务,负责各类动物疫苗的
免疫注射,佩戴免疫标识,建立免疫档案;协助野生动物管理工作人
员做好当地驯养野生动物的免疫工作;负责责任区动物疫情调查和疫
情报告。乡镇及村委会要制定有效措施,保证防疫员正常行使对各类
动物的计划免疫和强制免疫,做到防、监、管集一身,责、权、利相
统一。

(三)认真学习和掌握畜牧业基本知识,在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同
时,为当地群众提供科学养畜常规技术、常见病诊疗、品种改良等初
级畜牧兽医技术服务和活畜及畜产品经销等社会化服务,不断提高专
业技能,广泛宣传有关畜牧、动物防疫、草原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七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在从事防疫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
技术操作规范进行。所使用的疫(菌)苗、驱虫及药浴用药品等必须
由乡镇兽医站统一供应,村级动物防疫员严禁从事进购、零售、转让
等经营活动,并根据物价部门的有关收费标准收取防疫有关费用,由
乡镇兽医站出具收费凭证,村级动物防疫员代为收取,年终按合同签
订的比例兑现。

第八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劳动报酬采取财政定额补助和动物防
疫有偿技术服务收入相结合的办法解决。每个村级动物防疫员每年财
政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该县市当年农牧民人均收入水平,定额补助主
要用于为村级动物防疫员缴纳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
余额部分作为生活补助,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调整村级动物防疫员待
遇。定额补助资金要列入财政预算,由县市畜牧兽医部门统管。村级
动物防疫员动物防疫有偿服务收入按照与乡镇兽医站签订的合同比例
兑现,返还村级动物防疫员防疫费的比例为80%(不含疫苗费用)。

第九条 各县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不断改善村级动物
防疫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村级动物防疫员
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防疫员资格,
予以解聘:

(一)无故不参加培训学习,或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病、伤残等无法继续从事动物防疫工作的;

(三)离岗、超龄、自动退职的;

(四)发生紧急疫情时不服从统一调度的;

(五)一年内不能按时完成计划免疫工作任务的;

(六)其它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第十一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依法追究
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防疫或防疫质量低,导致疫情发生的;

(二)瞒报、谎报、延报重大动物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伪造《防疫、检疫证明》的;

(四)不按规范操作、严重失职的;

(五)倒卖疫苗、防疫检疫证章和标志的;

(六)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县市畜牧部门和县市、乡镇两级动物防疫机构要加强
对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并会同乡镇对村级动
物防疫员定期进行业务考核,对工作业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不
履行职责的要及时解聘。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
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国有农林牧园艺场、 大型养殖场动物防疫员的设置可
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培训纳入自治州再就业培训计划,由
州畜牧部门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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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公安机关大要案专项补助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公安机关大要案专项补助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公安局



各区县财政局、公安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各级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各级财政要对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给予保证的决定精神,根据《北京市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中“对大案、要案所需经费实行专项报批、专项安排”的规定,现制定
我市公安机关大、要案专项补助管理办法。
一、补助标准
凡符合公安部现行的重、特大案件列案标准。或凡属处置重大及群体性突发事件,且个案(件)开支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案件的办案经费支出,可单独向财政部门申报办案经费补助。
二、大、要案开支范围
单独申报的办案经费主要包括侦察活动费、办案差旅费、协助破案费、密干费、特情经费、破案奖励费等直接用于办案支出的费甲(不含设备、机动车维修消耗费及四项补助经费等)。
三、申报要求
1.公安基层单位将符合重、特大案件标准的案件单独记帐,单位核算,于每季度末按照有关要求分别报送市局和区县分局。
2.凡符合申报条件的案件可以申报。对于尚未结案的案件,在符合案件申报经费支出标准时,可分阶段申报主管财务部门。
3.公安主管部门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将所属业务单位符合上报条件的大、要案经费支出于每季度末汇总后,上报同级财政部门。
4.大、要案补助经费申报应由市、区县公安局(分局)分别向同级财政申报,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办案标准,认真审核,对超标准部分财政不予补助。
五、财政部门将于每季度接到公安部门报送的大、要案专项的下一个月内,将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的大、要案经费补助金额拨付到有关公安部门。
六、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



依据公安部现行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凡属下列案件的可列为重、特大刑事案件。
一、重大案件
1.对危害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现实活动、或有危害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重大嫌疑,以及曾经从事并可能继续从事危害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活动情形之一的:
(1)组织、策划、煽动、实施勾结外国或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
(2)组织、策划、煽动、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3)组织、策划、煽动、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4)破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破坏爱国统一战线,危害国家安全的;
(5)反对《宪法》确立的四项基本原则,顽固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阴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境外敌对势力、敌对组织、民族分裂组织、宗教渗透组织、邪教、会道门、黑社会、国际恐怖组织及其它境外势力和人员等对我进行渗透、颠覆、分裂、破坏活动的;
(7)组织、策划、煽动、实施动乱、骚乱、暴乱和叛乱的;
(8)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以及非法获取和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的;
(9)侮辱、诽谤国家领导人、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10)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民族对立和挑起民族纠纷的;
(11)编撰、刊载、传播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作品的;
(12)煽动群众抗拒国家法律、行动法规实施的;
(13)组织会道门、邪教、各种秘密结社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秘密结社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蒙骗群众,诈骗财物,奸淫妇女的;
(14)组织受外国势力支配或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非法宗教组织和利用这些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蒙骗群众,诈骗财物,奸淫妇女的;
(15)组织、领导和参加恐怖组织或者组织、策划、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
(16)其它危害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的行为。
2.放火、爆炸、决水、投毒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的。
3.投机倒把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数额在万元以上的。
4.伪造国家货币、有价证券案。
(1)以手工印刷方式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2)以其它手工方式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数额在一千元或一百张以上的;
(3)伪造其它有价证券和票据面额在一千元以上的;
(4)运输、贩卖、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数额在一千元或一百张以上的;
(5)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而使用、存储、夹寄,数额在二千元或二百张以上的;
(6)故意使用、贩卖、窝藏伪造的其它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7)传授伪造技术或方法的;
(8)集团犯罪的;
(9)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数额在一千元或一百张以上的。
5.毁坏大型机械、残害耕畜三头以上,或者使用其它方法破坏其它集体生产直接损失千元以上的。
6.杀人致死、重伤的。
7.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的。
8.强奸妇女已遂或者奸淫幼女的。
9.拐卖人口情节和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
(6)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10.抢劫公私财物百元以上,持械入室抢劫的,或者致人重伤的。
11.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二千元以上的,或虽不足二千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
偷开汽车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变卖或者留用的;为进行其它犯罪活动,偷开汽车当犯罪工具使用的;为了游乐多次偷开汽车,并将车遗弃,严重扰乱工作、生产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
12.敲诈勒索千元以上的。
13.制造贩运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较大的。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其它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组织贩毒集团或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屡教不改的。
14.扰乱社会秩序,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
15.强迫未满14岁幼女卖淫的;强迫精神病患者及痴呆妇女卖淫的;以暴力或其它手段摧残妇女身体强迫其卖淫的;明知妇女有性病而强迫其卖淫的;强迫两名以上的妇女卖淫的;强迫妇女卖淫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16.引诱、容留三名以上妇女卖淫的;引诱、容留患性病妇女卖淫的;引诱、容留不满14岁幼女及精神病患者、痴呆妇女卖淫的;勾结境外黑社会组织或集团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17.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折款)一千元以上;或当众猥亵妇女,造成恶劣影响的;或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或其它情节严重的。
18.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组织播放自己制作、复制的淫秽电影、录像带等音像制品的;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带等音像制品情节严重的;利用淫秽物品传授犯罪方法情节严重的;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结伙或
组织集团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走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管理录像、照像、复印等设备的人员,利用所管理的设备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成年人教唆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
播淫秽物品的。
二、特别重大案件
1.放火、爆炸、决水、投毒致死数人,直接损失万元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2.投机倒把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一次杀死、杀伤数人或者杀人碎尸的。
4.持枪杀人、持枪抢劫、持枪强奸妇女的。
5.轮奸妇女或者在公共场合结伙侮辱摧残妇女的。
6.拐卖妇女、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
7.抢劫公私财物千元以上的。
8.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两万元以上,或虽不足二万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
9.盗窃国家珍贵文物,或者盗窃财物中夹有国家绝密文件的。
10.盗窃、抢劫、抢夺枪支的。
11.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
(1)以机械印刷方式伪造的;
(2)以手工方式伪造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一千张以上的;
(3)伪造其它证券和票据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4)武装贩运的;
(5)传授伪造技术或方法,造成危害特别严重的;
(6)运输、贩卖、窝藏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一千张以上的;
(7)金融、财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或贩运、投放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8)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数额在一万元或一千张以上的。
12.强迫十名以上妇女卖淫的;摧残被强迫卖淫妇女,造成重伤、死亡或身体残疾的;以团伙或集团形式强迫妇女卖淫的;强迫妇女卖淫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
13.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
14.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他人财物(折款)万元以上的;致使三人以上伤亡的;其它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的。
15.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结伙或组织集团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走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管理录像、照像、复印等设备的人员,利用所管理的设备,制作
、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成年人教唆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利用淫秽物品传播犯罪方法,情节特别严重的;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的。
16.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五十克以上,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其它毒品数量大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海洛因不足五十克,鸦片不足一千克,也应列为特大案件: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2)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3)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4)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1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重暴力案件,列为特别重大刑事案件:
(1)劫持飞机,劫持船舶,劫持火车、汽车的;
(2)持军用枪、猎枪、运动用枪(不含汽枪)或仿制的上述枪支进行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的;抢劫军用枪支的;武装走私、贩毒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党政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爆炸、放水的;在其它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爆炸、放火、行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4)驾驶机动车故意撞人、轧人的;或驾驶机动车船故意碰撞造成多人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5)以制造政治事端为目的劫持党政领导人、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子女亲属的;或劫持人质对抗军警追捕的;持枪、持爆炸物品劫持人质的;
(6)为了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而盗窃枪支、爆炸物品、放射性和剧毒物品的(这些案件发生后,无论作案动机如何,均先按严重暴力案件进行立案并开展工作;破案查明不是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再予以撤销);
(7)对公共饮用的水源或食品故意投放有毒物质,危害公共生命安全的;
(8)出于犯罪的故意,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化学制剂(如浓缩硫酸、硝酸等)以及放射性物品直接造成多人致伤、致残或死亡的。
18.涉外经济案件;在一个地区有重大影响的经济案件;易于引发社会秩序混乱造成治安事件的经济案件;涉及社会知名人士的经济案件;危害政府财政部门的经济案件;列为重、特大案件。
19.市公安局局长认定需要列为特别重大案件的。
附注:
1.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它器官机能的;
(3)其它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2.强奸和奸淫的区别
(1)手段不同。强奸是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奸淫是不论采取什么手段,也无论是幼女是否同意,只要发生性行为,就构成犯罪。
(2)对象不同。强奸罪的对象是14周岁以上的妇女或少女,而奸淫罪只能是14周岁以下的幼女。
(3)构成既遂的情节不同。强奸罪一般是以性器官交合为既遂(插入式);奸淫幼女,则以性器官接触为既遂(接触式)。
3.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男少年,同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奸淫幼女罪。
4.嫖宿不满14岁幼女的按强奸立案。
5.关于伪造货币、有价证券立案规定中的几点说明:
(1)“国家货币”是指人民币。
(2)伪造、贩运、投放在中国境内合法兑换的外币及被我边境地区居民普遍使用的外币,参照伪造国家货币和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案件的立案标准立案。外币面值按发案时国家公布的外汇兑换比价计算。
(3)购买、窝藏、夹寄伪造的货币,按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立案。
(4)“国家财政金融债券”是指中央财政金融部门依法发行的国家公债券、国库券、金融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
(5)“其它有价证券和票据”是指由财政、金融、工商、税务等国家职能部门发放或统一管理的支票、股票等有价证券,以及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所列车票、船票、邮票、税票、货票等各种有价凭证。
(6)“其它手工方式”是指用描绘、拓印等手工技能伪造货币、有价证券的或用剪贴、粘贴、拼接、揭页等方式改变货币或有价证券形态,使之“升值”的伪造方法。
(7)“机械印刷方法”是指用印刷机、复印机或其它先进机器和科学仪器伪造货币、有价证券的方法。
6.“严重暴力案件”是指犯罪分子故意使用具有强烈杀伤力、破坏力的犯罪工具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多人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案件。



1999年7月22日

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

证监发[2002]55号



各上市公司、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

  为完善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行为的约束机制,现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有关条件作出补充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增发新股,除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不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三、发行前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率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完工进度不低于70%。

  五、增发新股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0%的,其增发提案还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份总数以董事会增发提案的决议公告日的股份总数为计算依据。

  六、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占用的情况。

  七、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八、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不存在会计政策不稳健(如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过低等)、或有负债数额过大、潜在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等情形。

  九、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为其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整改已满12个月。

  十、符合《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重组完成后首次申请增发新股的,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计算;其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可不受本通知第二条的限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3月15日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1]43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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