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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56:17  浏览:89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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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妇幼保健是公共卫生的一项重要内容,妇幼保健机构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明确妇幼保健机构的性质和功能定位,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我部制定了《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 妇幼保健机构要遵循“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划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功能与职责
第五条 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群体保健工作为基础,面向基层、预防为主,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在切实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同时,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六条 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
(一) 完成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
(二) 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妇幼卫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本辖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妇幼卫生服务进行检查、考核与评价。
(四) 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的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对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
(五) 负责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妇幼卫生服务及技术管理等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质量控制和汇总上报。
(六) 开展妇女保健服务,包括青春期保健、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重点加强心理卫生咨询、营养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等妇女常见病防治。
(七) 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包括胎儿期、新生儿期、婴幼儿期、学龄前期及学龄期保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重点加强儿童早期综合发展、营养与喂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心理行为咨询、儿童疾病综合管理等儿童保健服务。
(八) 开展妇幼卫生、生殖健康的应用性科学研究并组织推广适宜技术。
第七条 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妇女儿童常见疾病诊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助产技术服务等,根据需要和条件,开展产前诊断、产科并发症处理、新生儿危重症抢救和治疗等。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八条 妇幼保健机构由政府设置,分省、市(地)、县三级。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承担对下级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检查等职责,协助下级机构开展技术服务。设区的市(地)级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变动应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不得以租赁、买卖等形式改变妇幼保健机构所有权性质,保持妇幼保健机构的稳定。
第九条 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和职责设置内部科室。保健科室包括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生殖健康科、健康教育科、信息管理科等。临床科室包括妇科、产科、儿科、新生儿科、计划生育科等,以及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医技科室。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或细化科室设置,原则上应与其所承担的公共卫生职责和基本医疗服务相适应。
第十条 妇幼保健院(所、站)是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专有名称,原则上不能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该名称。
第十一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具备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基本设备和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从事婚前保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的妇幼保健机构要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四章 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十三条 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按《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落实。一般按人口的1:10,000配备,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的1:5,000配备;人口稠密的地区按1:15,000配备。保健人员配备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级121-160人,市(地)级61-90人,县(区)级41-70人。临床人员按设立床位数,以1:1.7安排编制。卫生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75%-80%。
第十四条 妇幼保健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掌握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从事婚前保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妇幼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应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岗位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进修学习、短期培训班、学术活动等给予支持。要积极创造条件,吸引高素质人才。
第十六条 妇幼保健机构应按照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专业人员聘用制度,引入竞争机制,严格岗位管理,实行绩效考核。

第五章 制度建设
第十七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制度,包括基层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工作例会、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孕产妇死亡评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妇幼保健工作质量定期检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制度。
(二)基本医疗管理制度按照临床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执行。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不断健全、完善、细化其他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母婴保健法》中设立母婴保健专项资金和发展妇幼卫生事业的要求,落实妇幼卫生工作经费,逐年增加对妇幼卫生事业的投入,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人员经费、公务费、培训费、健康教育费、业务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的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按标准定额落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业务经费,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持妇幼保健队伍的稳定,对从事群体妇幼保健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任务与绩效考核结果给予补助。可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岗位津贴标准应高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津贴平均水平。对长期在妇幼保健机构从事群体保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晋升,坚持以业绩为主的原则,给予适当政策倾斜。
第二十二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财社〔2003〕14号)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卫生财政补助范围包括: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必要的医疗服务,卫生事业发展建设。农村公共卫生经费主要实行项目管理。县级卫生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基本项目及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实施所需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人员经费按照工作量核定,业务经费按照开展项目工作必需的材料、仪器、药品、交通、水电消耗等成本因素核定。目前不具备项目管理条件的地区和不适合按项目管理的工作,可以按照定员定额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核定公共卫生经费。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妇幼卫生的专项救助制度,加大对贫困孕产妇和儿童的医疗救助力度,实现救助与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常规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监管,实施全面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实施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机构评估和监督考核制度,定期进行监督评估和信息公示。
第二十六条 应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定期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考核妇幼保健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评定标准之一。
第二十七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与评估,同时应接受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与评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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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12〕6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规范农业保险经营行为,提高农业保险理赔服务质量,保障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主动、迅速、科学、合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和“理赔结果公开”,确保赔案处理规范,赔款及时、足额支付给被保险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报案查勘管理,提高基础数据质量

  (一)保险公司应切实完善接报案管理工作。保险公司应保持报案渠道畅通,规范分支机构转报案和非被保险人代报案流程,确保报案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业务系统。

  (二)保险公司应切实加强农业保险现场查勘工作。保险公司应在接报案后及时组织查勘,并确保查勘科学高效,服务规范到位。种植业保险、森林保险应根据灾害造成的损失范围组织整体性查勘,一次灾害造成的损失范围超过一个行政村的,原则上应查勘到行政村一级。

  (三)保险公司应结合农业保险特性,建立科学的二次或多次定损制度。种植业保险、森林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能够确认保险标的已经全损的,应及时开展后续定损工作;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应根据保险标的的生物特性,设立不同的观察期,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开展二次或多次查勘定损。

  二、提高定损规范程度,确保结果客观公正

  (一)保险公司要准确核定保险标的的损失数量。保险公司应通过清点数量、实地丈量、查阅账目等方式,借助科学手段,准确核定损失数量。种植业保险、森林保险等保险标的在生长期间内多次遭受保险事故并发生部分损失的,应综合考虑历次出险因素,在双方约定的时间核定标的损失数量。

  (二)保险公司要科学核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抽样的方式测定损失程度。保险公司省级(含省级,下同)以上机构应事先制定抽样定损的规则,对抽样方式、方法、组织程序等进行规范。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被保险人认可的抽样方式定损;如保险合同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应会同有关农业技术部门,采用农业生产通行的其他方法进行科学测定。同一省内有多家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可共同协商确定定损规则。

  (三)保险公司要强化定损资料的管理。保险公司应如实记录清点损失数量、核定损失程度的方式方法、过程和结论,并保存相关的原始工作底稿。原始工作底稿应取得相关农业技术人员、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代表)的签字确认。对于由被保险人代表签字的,应当对被保险人代表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告知其应负的对其他被保险人的宣传解释义务。

  (四)保险公司要建立定损工作分级复核机制。保险公司应对分级复核设定合理的比例,确保复核的效果,以加强对定损工作的事中控制,确保定损科学合理。经复核后的原始定损结果是保险理赔的关键资料,不得修改、隐匿或非法销毁。

  三、规范赔款业务管理,确保及时足额到户

  (一)保险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准确进行赔款理算。保险公司应依据查勘定损结果和相关资料,准确进行赔款理算,严禁不按合同约定随意确定赔款金额。

  (二)保险公司应实施集体投保理赔结果公示制度。对于集体投保业务,保险公司应缮制分户的理赔公示表,通过适当方式向集体投保的所有被保险人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并留存影像资料备查。保险公司应明示联系电话,及时根据公示反馈情况形成理赔分户清单,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

  (三)保险公司应确保及时支付赔款。保险公司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采取集体投保方式的,保险公司应在取得经被保险人签字认可的分户理算清单后,在10日内支付赔款。

  (四)保险公司原则上应实现农业保险赔款“零现金转账直赔到户”。即通过被保险人银行账户(卡)或者“一卡通”财政补贴专户支付赔款,确保将保险赔款足额发放到被保险人手中。对于确需支付现金的,应经保险公司省级以上机构批准,并就相关情况向当地保监局备案。以现金形式支付赔款的,应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授权的代理人在赔款支付清单或赔款收据上签字或以其他方式确认。

  (五)保险公司应建立预付赔款制度。对于损失金额高、社会影响大、保险责任已经明确,但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确定最终赔款金额的案件,保险公司可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能够确定的损失和及时恢复生产的需要,预付部分赔款。

  四、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管控水平

  (一)保险公司应规范理赔全流程的权限管理。应切实加强立案管理,明确规定各级机构或人员的立案及立案注销审核权限;明确各级机构或人员的定损权限及核赔权限等。

  (二)保险公司理赔费用的管理应符合有关规定。为查勘定损而聘请专业机构、人员所发生的鉴定、公估、检验等费用,应规范列支,并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

  (三)保险公司应加强理赔案件档案管理。索赔单证、现场查勘报告、定损材料、事故证明、专家或专业机构意见、理赔报告、赔款资金支付证明等应及时归档、统一装订、归口管理。

  (四)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的投诉处理机制。保险公司应详细登记接诉及办理情况,并及时处理。对保险监管机构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转办的信访投诉案件,要及时作出书面回复。

  (五)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理赔工作客户回访制度。保险公司应对一定比例的被保险人实际收到赔款的情况进行回访,回访记录应妥善保管。

  (六)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理赔的内部稽核制度。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分支机构农业保险理赔质量和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五、完善配套保障措施,提高理赔服务能力

  (一)保险公司应不断完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保险公司应配置满足农业保险理赔服务需要的人员、设备、工具和经费资源,加强对理赔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并积极构建农业保险理赔外部专家网络。

  (二)保险公司应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科技信息建设。保险公司应实现理赔全流程系统化管理,强化理赔数据与承保、再保、财务数据的对接,不断提高数据应用水平和统计分析水平;同时应着力提升理赔管理的技术含量,探索利用现代农业技术、信息技术、遥感测绘技术等科技成果及先进的结算手段,提高理赔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保险公司应建立大面积灾害的应急预案。保险公司应制定相关制度,对在大面积灾害发生时统筹调配人力物力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四)保险公司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保险公司在理赔中,要积极与各级政府、农业部门、气象部门及有关科技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确保理赔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应根据农业生产规律和自然灾害特点,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业保险标的的防灾防损工作。

  六、积极进行协调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一)各保监局要加强对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的支持协调。在大面积灾害发生时,要指导辖区内的相关保险机构加强沟通,共同做好理赔工作。

  (二)各保监局应加强农业保险理赔制度建设。各保监局可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农业生产和农业保险的特点,形成本地区的农业保险理赔工作制度。

  (三)各保监局应加强对理赔工作质量的监督。在现场检查时,要将农业保险理赔制度执行落实情况、理赔案件的真实性、赔款支付情况、防灾防损费用使用情况和服务质量作为检查重点。要将随机回访被保险人作为农业保险理赔检查的必要环节。对检查发现的虚假赔案,截留、挪用农业保险理赔资金等问题,依法从重处罚;对发现的涉及其他组织的问题,要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或及时转送相关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强协调,及时总结经验,指导行业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相应的农业保险理赔指引。

  请各保险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有关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的内控制度,并请各单位将理赔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毛泽东同志九十周年诞辰纪念活动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毛泽东同志九十周年诞辰纪念活动的通知
(1983年9月20日)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是毛泽东同志九十周年诞辰。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筹备毛泽东同志九十周年诞辰纪念活动的通知精神,为了认真筹备和组织好纪念活动,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望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及早准备,认真落实。

  一、积极、正确地宣传毛泽东同志一生的光辉业绩和伟大贡献,宣传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对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毛泽东同志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是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战略家和理论家。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党的集体智慧的结晶。要使广大团员和青少年系统地了解毛泽东同志的一生和光辉的业绩,充分认识毛泽东同志的历史地位,学习毛泽东同志为中国人民的解放和国际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的献身精神。要使广大团员和青少年懂得,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致力于恢复毛泽东思想的本来面目,坚持和发展毛泽东思想,已经逐步确立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正确道路;党的十二大制定的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正确纲领,坚持了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精神,并在总结新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和发展了毛泽东思想。

  二、通过纪念活动,要在广大团员青年中形成一个普遍而深入的学习和研究毛泽东思想的热潮。在纪念日前后,中央有关部门将陆续出版发行《毛泽东书信选集》、《毛泽东著作选读》(新编本)以及研究毛泽东思想和事业的专著、回忆录和论文集。各级团组织要在继续组织青年学好《邓小平文选》的同时,组织青年联系实际认真学习毛泽东同志的著作。通过学习,进一步明确毛泽东思想对中国革命的指导意义,了解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哪些方面发展了毛泽东思想,从而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掌握毛泽东思想的科学体系。通过学习,不断提高广大青年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水平,引导青年逐步树立革命的人生观和科学的世界观。

  三、要使纪念活动成为广大青少年的一次生动的思想教育活动。纪念活动要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的宣传教育紧密结合起来。要使广大青少年进一步认识毛泽东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所进行的英勇革命实践,以及对世界革命的巨大贡献;懂得没有毛泽东思想,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社会主义新中国,也决不会有四化建设的光辉前程的道理;进而把自己的命运同社会主义祖国的命运、同党的命运紧密联系起来,同共产主义壮丽事业联系起来。

  四、各地开展纪念活动可根据自己的特点和条件,采取灵活多样、有广泛群众性的形式。可以组织团员和少先队员普遍开展一次以纪念毛泽东同志九十周年诞辰为内容的团、队日活动,有条件的地区可组织青少年就地参观革命纪念地、纪念馆,帮助青少年更好地了解和学习毛泽东同志的革命实践;可以举行纪念性的报告会、座谈会、讲演会;组织观看一些反映毛泽东同志生平、伟大业绩和思想的影片或戏剧;也可以通过文艺演出、诗歌朗诵等形式赞颂党、赞颂毛泽东同志的丰功伟绩。各地青年报刊要配合纪念活动搞好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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