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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领导同志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05:31  浏览:80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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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领导同志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发〔2002〕2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领导同志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政府领导同志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省政府领导同志接待群众来访制度

  (二○○二年六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更好地践行党的宗旨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的信访问题,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和《吉林省信访条例》关于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重要信访问题的规定,制定省政府领导同志接待群众来访制度。

  一、参加接待的领导

  接待群众来访的省政府领导是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

  根据群众来访问题的性质和内容,按照省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范围和职责,确定出面接待的领导同志。

  二、接待时间

  省政府领导接待群众来访的时间一般安排在每月的11日进行,每次同一问题只安排一名省领导接待,遇双休日、节假日和重要公务活动顺延3天。遇有紧急情况可随时安排。

  三、接待的内容、范围

  (一)倾听来访群众反映的事关全省带有倾向性、政策性、建设性的意见。(二)经有关地方和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含经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处理后)仍未妥善解决的重大信访疑难问题。(三)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建议,涉及范围广、影响大、事关全省稳定,处理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信访问题。(四)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省政府领导出面接待的群众进京上访问题。(五)其他必须经省政府领导出面接待解决的重要紧急的信访问题。

  四、工作程序

  (一)由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信访办按照省政府领导接待群众来访的范围,有重点、有选择地提出接待对象,报请省政府领导确定并接待;省政府领导也可直接确定接访对象。(二)省信访办需提前一周将被接待群众的姓名、单位、上访内容及过去相关单位和部门接待处理情况的资料呈送省政府领导参阅。(三)由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信访办请示接待群众来访的省政府领导,确定接待具体时间、地点和参加接待的有关单位、部门及人员,并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通知,做好安排。(四)准备工作就绪后,由省信访办的同志引导上访群众(一般不超过5人)到事先确定的接待场所,由省政府领导同志接待。

  (五)上访人反映情况、陈述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要求。

  (六)事涉单位负责人汇报调查处理的结果。

  (七)法律工作者发言。

  (八)接待上访群众的省政府领导询问有关情况,解答提出的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九)省政府领导接待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发纪要。

  五、问题的处理

  (一)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有明确政策规定或接待前已例会研究并确定了处理意见的,接待中又无新的异常情况,可按政策规定和研究的意见,当即予以答复。

  (二)对接待中不能当即明确答复的,由接待的省政府领导事后召集有关部门按政策规定研究确定意见,再行答复,或责成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在限期内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接待群众的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后,再约定上访人予以答复。

  (三)由省信访办负责接待记录和省政府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有关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六、督办落实

  (一)对省政府领导接待中有明确处理意见的,由省政府督查室和省信访办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反馈,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二)对省政府领导接待中未能当即答复而责成有关地方和部门查办的信访问题,由省政府督查室和省信访办负责督办,及时掌握查办情况,直至妥善解决,并将办理落实情况报告接待的省政府领导。(三)省政府领导同志在接待中遇到情况复杂难以解决的信访问题,可提请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四)把省政府领导接待中交办的信访问题的处理落实情况纳入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定期通报,年终考核。

  七、注意事项

  (一)省政府领导接待上访群众之前20分钟,由省信访办工作人员引导上访群众(集体访不超过5人)到接待场所等候接待。(二)参加省政府领导接待的事涉单位、部门负责同志,必须熟知案情及有关政策,以便省政府领导和上访群众询问时能准确回答。(三)事涉单位、部门的有关汇报,必须先报省信访办审核。(四)新闻媒体是否参加并作宣传报道,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出意见,报接待的省政府领导酌定。(五)公安保卫部门负责维护省政府领导接待日的接待秩序,未安排领导接待的其他上访人及与接待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接待场所。(六)省政府领导接待过程中,参加接待的人员一律关闭手机、传呼机,不得进出找人、喧哗和随意发言插话,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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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宽内支线船舶中转、铁路承运的转关和过境集装箱货物的施封要求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7号(关于放宽内支线船舶中转、铁路承运的转关和过境集装箱货物的施封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2年第7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的规定,海关对进出口转关货物施加海关封志。跨关区快速通关作业系统推广全国后,各种方式的转关货物和过境货物均施加海关封志办理转关。考虑到内支线船舶中转和铁路承运的转关、过境方式中,运输工具换驳驶离时限性强、运输途中风险性小的特点,各海关采取了不同程度的便利、简化措施。为保证统一执法,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简化可以简化的环节以提高通关效率,经研究决定,放宽内支线船舶中转、铁路承运的转关和过境集装箱货物的施封要求。现对《监管办法》的第二条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内支线船舶中转和铁路承运的转关、过境集装箱货物,在其商业封志完好条件下,海关可不必施加封志。

二、为确保有效监管,海关对上述不施封转关作业按以下操作:

(一)转关申报单“关锁号”栏目录入商业封志号;

(二)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须确定一定的比例,凭船舶舱单或铁路运单,抽查核对货物商业封志是否完好无误;指运地或出境地海关凭电脑转关申报单记录和船舶舱单或铁路运单,验核商业封志,办理海关手续;

(三)其余操作仍按《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对已经海关开箱查验或做换箱运输的转关货物,仍按现行规定,施加海关封志,办理有关转关手续。

本公告自2002年4月25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高级知识分子发放特殊津贴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高级知识分子发放特殊津贴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



为了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我国高级专家的关心与爱护,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经中央、国务院批准,决定给部分高级知识分子发放特殊津贴。现就具体部署实施这一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给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的特殊津贴列为国家财政专款,由国家人事部在每年二月底前将全年津贴额一次拨给有关部门和地区。
(二)特殊津贴从1990年7月开始发放。津贴额为每人每月100元,由所在部门、地区的人事或科技干部厅(司、局)逐月发给本人。
(三)享受特殊津贴人员调动工作,津贴随行政关系一起转移。
(四)享受特殊津贴人员因死亡或其它原因停发工资,特殊津贴也随之停发,同时由主管部门报人事部备案。
(五)各部门、各地区须于每年一月底前向人事部书面报告上年度的津贴发放情况(包括经费结余及人员变动等有关情况)。人事部将根据收到的报告拨发当年度津贴数额。
(六)特殊津贴的发放和管理以及其他有关工作由人事部专家司具体负责。
(七)特殊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专项拨款,列入中央财政支出。今年按半年计算应核拨90万元。今后每年由人事部负责编报特殊津贴支出预算和决算,经财政部审核后办理拨款手续。
给部分高级知识分子发放特殊津贴,是为知识分子做的一件实事。现将你部(地区)被批准享受特殊津贴的人员名单附后,希望各部门、各地区加强与他们的联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给予特殊津贴的高级知识分子名单(略)



199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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