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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3:01:38  浏览:86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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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7]75号


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在中部地区实行增值税转型的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确定的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选择中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部分行业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既是中央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采取的重大措施,也是为今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经验。试点地区财税部门应当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互相沟通情况,每半年由省国家税务局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有关数据及时通报省财政厅。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上报。

  附件: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本条所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是指:山西省的太原、大同、阳泉、长治;安徽省的合肥、马鞍山、蚌埠、芜湖、淮南;江西省的南昌、萍乡、景德镇、九江;河南省的郑州、洛阳、焦作、平顶山、开封;湖北省的武汉、黄石、襄樊、十堰和湖南省的长沙、株州、湘潭、衡阳。上述城市以行政区划为界。

  本条所称为主,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采掘业、电力业、高新技术产业年销售额占其同期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的纳税人。适用的具体行业范围见附件。

  三、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抵扣:

  (一)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

  (二)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

  (三)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四)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本条所称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7年7月1日起(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7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

  四、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不属于本办法的扣除范围。

  五、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进项税额一般不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凡有2007年7月1日之前欠缴增值税的,无论其有无新增增值税额,应首先抵减欠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应当以其上年同期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实现的应缴增值税作为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的基数。

  本条所称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是指当年实现应缴增值税超过上年应缴增值税部分。

  六、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行按季退税,年底清算的办法,并按照下列顺序办理退税:

  (一)抵减2007年7月1日之前欠缴的增值税(按欠税发生时间先后,先欠先抵)。

  (二)抵减后有余额的,据以计算应退还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应退税额”),应退税额不得超过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

  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本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进项税额不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上年同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上年同期应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三)在“应退税额”内抵减2007年7月1日以后新欠缴的增值税,抵减后有余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退税。

  上述公式中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不含税务、财政、审计等执法机关查补的税款。

  七、现有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的,纳税人应分别计算确定新增增值税税额的基数:

  1、纳税人与其他企业合并的,以纳税人和其他企业合并前上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之和为基数;

  2、纳税人分立为两个以上新企业的,如果新企业在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范围内,以新企业分立后的资产余额占分立前纳税人资产余额的比重与分立前纳税人上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税额的乘积为基数;

  3、纳税人改变企业名称的,以纳税人发生变更前上年同期应缴增值税为基数。

  八、设有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实行由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总机构汇算清缴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总机构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一)总机构设在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范围内;

  (二)由总机构直接采购固定资产,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总机构核算的。

  如当年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较大,总机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过多时,可采取调整预征率的办法,但预征率的调整应以保证分支机构上年实现的预征收入为原则。总机构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清缴增值税税额。

  九、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按照第五条规定抵扣:

  (一)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下同);

  (二)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三)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四)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

  (五)将固定资产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行业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已抵扣或已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上述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先抵减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无余额的,再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折旧办法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十、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

  (二)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三)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四)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五)将自制、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他人。

  纳税人有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未作销售的,以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十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7年7月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符合免税规定的仍免征增值税,销售的应税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7年7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税,并按下列方法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1、如该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已记入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在增加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同时,等量减少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余额并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如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余额小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可将余额全部转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2、如该项固定资产未抵扣或未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直接记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十二、纳税人可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权,选择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放弃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声明,并自提出声明的所属月份起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得再计入进项税额抵扣。

  对纳税人已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又改变放弃做法,提出享受抵扣权请求的,须自放弃抵扣权执行月份起满12个月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方可恢复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

  十三、纳入本办法实施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适用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十四、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采取退税方式,应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与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并抵扣。

  十五、纳税人有关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4]11号)执行。

  十六、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附件:

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行业

试点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代码
行业名称

装备制造业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制造业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376
航空航天器制造

371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

379
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石油化工业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27
医药制造业

29
橡胶制品业

30
塑料制品业

冶金业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汽车制造业
372
汽车制造

农产品加工业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4
食品制造业

15
饮料制造业

17
纺织业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9
皮革、皮毛、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2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1
家具制造业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采掘业
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11
其他采选业


4411
火力发电

电力业
4412
水力发电

4413
核力发电

4419
其他能源发电

4420
电力供应

高新技术产业
符合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范围并符合其他认定条件,取得省级科委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以及生产的产品属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328号)范围的纳税人。具体纳税人范围由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认定。




注:1、上述行业的具体说明,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

2、石油化工业:本行业不包括焦炭加工业。

3、冶金业:包括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本行业不包括电解铝生产企业和年产普通钢200万吨以下、年产特殊钢50万吨以下、年产铁合金10万吨以下的钢铁生产企业。

4、火力发电的纳税人不包括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文规定应关停燃煤(油)机组发电作为其主营业务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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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与贷款审查及诉讼实践[讲稿]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一、担保法概述
1、担保法[96条]及司法解释[134条];[七章]
2、国外担保立法例及担保法出台前后;[民法典]
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判例[保证6件、抵押2件、借款合同12件、担保纠纷25件[存在重复]]
4、担保法律体系。
二、保证有关问题
1、独立保证(宝丰县赵庄乡企业委)[最高法院理解][保证合同有效的双重制约因素(主合同和本身)]
2、保证合同变更:(1)内容变动:不承担加重部分,减轻同时减轻;(2)履行期间变动:原期限不变;(3)变动未实际履行,仍按原约定承担责任。
[只要不增加保证人的保证金额,本保证不受借款人和银行对借款合同进行任何修改、补充、删除的影响(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与中国航空工业供销西北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3、保证合同转让:(1)债权转让[保证人责任不变(约定特定债权人或者禁止转让的除外)](通知义务及通知方式:宝酒集团借款香宝担保案件);(2)债务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不再承担责任,未转让部分仍然承担]
4、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1)保证期间的性质;(2)未约定时保证期间的推定[6个月];(3)本息清偿完毕视为两年;(3)约定长短的疑问(超过两年);(4)时效为保证期间催收日,与借款合同不同。
5、无效保证:(1)国家机关[例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益目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概念);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保证];(3)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授权(分支机构合同效力的误解;宝丰县建行担保案件);(4)企业法人职能部门。
6、无效保证保证人的法律责任:[无效保证的错误认识]
(一)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1)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不超过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
(二)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1)担保人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2)担保人有过错,不超过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7、企业破产中保证的处理:(1)债权人既可以申报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2)未受清偿部分保证人仍承担保证责任;(3)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4)债权人知道破产未申报也未通知保证人,在能受清偿范围内免责。[申报期限]
三、抵押有关问题
1、房屋:所有/共有[所有;共有(共有人同意,应当以登记为准)]
2、土地:国有/集体
(1)集体[担保法34、36条]: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经发包方同意的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2)国有:出让/划拨
出让:使用年限[国有使用集体土地证][土地评估]
划拨:登记+审批(司法解释)出让金[国土资源部令]
3、国有企业关键或者成套设备(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司法解释)
4、特殊单位[国家机关(交警队、武装部)[无效]/学校、医院、幼儿园[非公益设施+自身债务]](宝丰县人民医院)
5、抵押部门原因无法登记[解释58条](赵庄林木抵押)
(无法登记证明+权利证书)
6、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评估价值确定)
7、工程款及税款[合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宝丰县土地开发中心)
8、抵押期限:(1)担保法本身规定(债权消灭、抵押物灭失);(2)当事人约定、主管部门要求登记(汝州注销抵押);(3)解释规定第12条规定;(4)超时效与未超时效的区别[起诉时要求优先受偿权]
9、抵押财产涉及的几种情况:(1)查封、扣押、执行;(2)赠与、继承;(3)转让;(4)征收、征用、灭失、毁损;(5)出租;(6)抵押物价值减少。
查封、扣押、执行:不影响,但应及时主张;
赠与、继承:不影响;
转让[通知抵押权人+告知受让人]:仍然可以行使;
征收、征用、灭失、毁损:抵押权灭失,但对补偿金、赔偿金、保险金可优先受偿(宝丰县医药公司);
出租:(1)先出租后抵押:实现抵押,租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2)先抵押后出租:实现抵押,租赁合同对受让人无约束力。
抵押物价值减少:(1)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者另行提供担保;(2)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10、破产中别除权。积极主张。
11、抵押登记机关:1、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2、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产房建筑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部门(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吻合)建设部规定与法不符(国有企业土地评估问题)];(3)林木;(4)航空器、船舶、车辆;(5)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6)其他财产。
12、无效抵押
1、抵押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
(1)土地所有权:国有/集体[转换途径:征收和互换]
(2)集体土地使用权[除乡(镇)村企业产房占用土地和“四荒”][特殊的是集体宅基地房产抵押]
(3)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指海关)的财产。

关于印发《营口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营口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
  

营口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区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辽宁省档案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社区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档案,是指社区党群组织、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居民(家庭)等在各项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电子文件、实物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信息记录。
  第四条 社区档案管理是社区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服务社区群众,真实记录社区历史面貌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我市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 市(县)区政府要把社区档案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保证社区档案工作的经费、设施和设备等必要条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社区档案工作由社区主管部门领导,同时接受辖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与业务指导。
  第七条 社区档案工作应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并确定一名社区领导分管档案工作,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兼职档案人员。
  第八条 社区应当设立综合档案室,配备专门的档案装具和防火、防盗、防光、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防高温等设施设备,集中统一管理本社区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第九条 社区综合档案室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按时收集、整理和管理本社区的各类档案,指导、监督社区相关组织机构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工作;
  (三)集中管理社区的全部档案和资料,安全规范保管全部档案;
  (四)编制档案检索工具,积极提供档案资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区各项工作和居民生活服务。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十条 社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文件材料(含电子文件)的形成与归档制度及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一条 凡本社区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反映各项职能活动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按规定由档案人员或有关人员整理归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二条 社区应通过征集、代管等方式接收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 社区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应当齐全、完整、规范,真实反映社区情况。
  第十四条 社区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文书档案
  1.上级机关下发的须本社区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2.本社区党、群组织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3.本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形成的文件材料;
  4.本社区居民委员会、议事协商委员会、自治工作机构形成的文件材料;
  5.本社区所属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上报的文件材料;
  6.其他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科技档案
  本社区基建、设备、产品、科研形成的文件、图纸等不同载体文件材料。
  (三)会计档案
  本社区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和会计档案移交、保管、销毁清册等。
  (四)特殊载体档案
  1.照片档案
  本社区重要活动、重大事件、庆功表彰、上级党政机关领导视察本社区工作等形成的照片(底片)。
  2.音视频档案
  本社区重要活动、会议、重大事件、庆功表彰等形成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3.电子档案
  本社区在各项职能活动中形成的磁带、磁盘、光盘及相应支持软件、参数和相关数据。
  4.实物档案
  本社区获得的各种奖杯、奖状、奖牌、奖旗、证书及印章等有纪念意义的凭证性实物。
  第十五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并加盖归档章。归档文件要字迹工整、图像清晰、手续完备,用碳素墨水书写(禁用铅笔、圆珠笔、复写纸、纯蓝墨水书写),以便耐久保存。


第四章 档案的整理与编目


  第十六条 社区各项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应当在形成的次年六月底前整理归档,有条件的单位,应逐步实现随办随归;会计核算方面的文件材料由会计部门整理立卷保管一年后向档案室移交;科技档案在任务完成或阶段性工作告一段落后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 社区文书档案整理要以件为单位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 档案整理应区分年度、类别、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10年三个期限,分别以件为保管单位,按照年度——保管期限分类、排列编号、编目。
  第十九条 整理的档案要符合质量要求,文件排列有序、备考表填写清楚无误、保管期限划分准确,装盒保管。
  第二十条 每个社区为一个立档单位,所形成的档案为一个全宗,全宗名称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名称组成。社区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独立构成立档单位;不具备条件的,其形成的档案,由社区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社区居民(家庭)档案以户为单位进行保管。


第五章 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 社区档案人员要编制科学实用的档案检索工具及有关参考资料,做好借阅登记,注意收集利用效果,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区各项工作服务。
  第二十三条 社区档案室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有效的保障措施。对保存的档案资料定期检查,对破损和褪变的档案应及时修裱和复制。严防档案损毁、丢失,严禁出卖、涂改、伪造档案,加强安全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条 社区档案室应建立全宗卷和统计台账。每年对档案的接收、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并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档案工作情况统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 社区档案室要配备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设备,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二十六条 社区档案室应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档案的鉴定、销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社区调整、合并、撤销时,应将档案及时移交给有关社区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档案遗失。
  第二十八条 档案人员调离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在社区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向社区档案部门捐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9月10日发布的《营口市社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营政办发〔200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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