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天津市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07:19:29  浏览:94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天津市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2002年12月19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19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农作物品种选育、审定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行为,提高种子质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审定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农作物种子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作物种子的日常管理工作。

未设种子管理机构的区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种子管理工作,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种子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农业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并对其加强管理和保护。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自然灾害发生规律,贮备救灾备荒种子。

贮备种子的管理,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贮备种子产生的仓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农作物新品种的引种、推广,应当遵守因地制宜、试验、示范的原则。

推广、经营未经试验的农作物新品种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质量合格、品种及包装符合国家规定的种子在本地区、本系统推广、经营、使用。

第九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本市推广、经营前,应当通过国家或者本市审定,未经审定通过的品种不得推广、经营,也不得以示范的名义推广、经营。

申请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本市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

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工作,坚持公开、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十一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区域试验应当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生产试验为一个周期。

生产试验可以与区域试验的第二个生产周期同步进行。

经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的特殊用途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可以缩短试验周期、减少试验重复次数。

第十二条 经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品种,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第十三条 经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品种,对其个别性状进行改良的,推广经营前应当报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推广、经营与本市属同一生态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应当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推广、经营。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品种引种申请书;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经营或委托经营单位的经营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

第十六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为境外或者其他省、市生产主要农作物种子的,除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提交种子生产预约合同。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应当经过质量检验。

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种子检验规程进行检验。

第十八条 种子经营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种子购买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种子经营者、购买者应当共同封存种子样品,保存期限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至少保存一个生产周期。

第十九条 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委托他人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其种子经营许可的有效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委托。

受委托经营者不得再委托。

第二十条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含种苗)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出售、串换的剩余种子可以散装出售。

第二十一条 农民出售、串换自繁自用剩余种子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出售、串换的种子只能是常规种子,杂交种子不得出售、串换。

(二)出售、串换的种子数量应当合理,不得超过自用部分。

(三)出售、串换的种子品种应当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农民个人在集贸市场出售、串换自繁自用剩余种子的,应当接受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和种子质量检验的管理,受理种子质量问题的投诉,依法处理和调解有关种子质量纠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种子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并对其出具的检验结果负责。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加盖种子检验专用章和种子检验员章。

第二十四条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

种子检验员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种子检验员资格,方可从事种子质量检验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取得的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对种子生产、贮运、加工、销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查阅、复制有关的合同、发票、帐薄及其他资料,抽取有关样品。

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前款规定的资料,并协助检查,不得阻挠。

第二十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登记保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二十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越权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越权部分无效。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发证部门改正。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推广、经营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推广、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出售、串换自繁自用剩余杂交种子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出售、串换、出售、串换的种子属于假、劣种子的,应当予以没收。

第三十条 弄虚作假骗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

第三十一条 种子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转基因种子的品种选育、审定、生产、经营、管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油菜、马铃薯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一至二种农作物。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处罚细则(修正)

四川省交通厅 四川省水利电力厅


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处罚细则(修正)
四川省交通厅 四川省水利电力厅


(1994年10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4年11月22日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水利电力厅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处罚细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由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机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渔政机构)和港监机构委托的乡镇船舶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实施。
第三条 处理违反水上交通安全行为应在15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因调查取证等需要,经上一级港监机构或者渔政机构批准,可延长15日。
违章行为终止3个月后,情节轻微的,不再追究。
第四条 违反《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及时纠正;
(二)初次违章未造成后果并及时纠正。
第五条 违反《办法》第十一条第 (一)项和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监机构处5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港监机构对其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扣留船员证书15日以上30日以下;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确有过错的,由港机构? 云浯σ裕保埃霸陨希矗埃霸韵路?睿? (一)乡镇运输船舶超载运输或者不具备载客条件擅自搭客;
(二)擅自在禁止系泊区域停泊或者作业;
(三)渡船运载牛、马、驴、骡等大型牲畜时,搭载其他乘客。
第六条 违反《办法》第十一条第 (一)项规定,超越核定的航区或者航段航行的,由港监机构处以50元以上100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扣留船员证书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第七条 违反《办法》第十一条第 (二)项规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纵容、强令船员违章操作或者违章航行的,由港监机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扣留船舶证书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第八条 违反《办法》第十一条第 (三)项、第十二条第 (四)项、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监机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备合格应急电源设备;
(二)未按规定配备合格消防设备;
(三)未按规定配备合格救生设备;
(四)夜航船舶未按规定配备合格灯光信号;
(五)未按规定设置客渡船标志图形、号灯、号型、标志旗。
第九条 违反《办法》第十一条第 (三)项、第十二条第 (四)项、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监机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港监机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扣留船员证书15日以上30日以下;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确有过错,
由港监机构处以100元以上250元以下罚款:
(一)无线电设备不合格;
(二)其他有关航行安全设备不齐全或者不合格;
(三)消防设备配备不齐全或者不合格;
(四)救生设备不齐全或者不合格;
(五)灯光设备配备不齐全或者不合格;
(六)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客渡船标志图形、号灯、标志旗。
第十条 违反《办法》第十二条第 (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港监机构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船舶登记证书或者检验证书;
(二)已在某地登记的船舶而又在另一地登记,未注销原登记;
(三)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登记证书,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
第十一条 违反《办法》第十二条第 (二)、第 (五)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监机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备合格的技术船员、驾长、渡工和其他船员;
(二)未按国家规定办理船舶保险。
第十二条 违反《办法》第十二条第 (三)项和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监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一)船舶未按规定勘划载重线;
(二)船舶未按规定标定船名牌;
(三)机动渡船 (含绑拖的客驳船)未按规定在船体着色部位漆涂桔黄色与白色相间色带。
第十三条 违反《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长江、金沙江、乌江及其他江河急流航行的客 (渡)船小于5载重吨,货船小于3载重吨的;在其他河流航行的客 (渡)船小于3载重吨,货船小于2载重吨的;静水域航行的客 (渡)船、货船小于2载重吨的,港监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梢圆⒋Γ担霸陨希玻埃霸韵路?罨蛘呖哿舸爸な椤⒋敝な椋备鲈乱陨希哺鲈乱韵拢挥馄诓桓恼蚵沤滩桓牡模跸敝な椤? 第十四条 违反《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港监机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扣留船员证书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或者吊销船员证书:
(一)擅自载运二级以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二)隐瞒谎报危险货物品种;
(三)船舶在不具备条件的地点装卸危险货物;
(四)使用不具备条件的船舶装卸机具装卸危险货物;
(五)在装卸、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发生散漏、落水或者其他事故,未立即采取妥善处理措施或者不向港监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违反《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监机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扣留船员证书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有 (三)或 (四)项行为的,同时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2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船舶进出港口时不按规定办理签证,或者骗取签证;
(二)不按规定缴纳港航规费;
(三)超过检验证书中所规定的检验期限未检验;
(四)船舶登记或者检验证书中有重要记载事项变异而未重新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违反《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渔业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机构对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内陆水域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内陆水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二)使用伪造、转让的《内陆水域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内陆水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未按规定配备合格的技术船员及其他船员;
(四)未按规定配备号灯、号型、救生、消防等安全航行设备设施;
(五)未按规定固定船名牌;
(六)指使、纵容或强令船员违章操作或违章航行。
第十七条 违反《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渔业船舶跨行政区域作业拒绝接受作业地渔政机构安全检查的,由作业地渔政机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渔业船舶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县渔政机构或港监机构可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办法》二十四条规定,从事农副生产、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擅自载客或者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港监机构可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无《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从事乡镇船舶修造的,由港监机构责令其停止修造,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修造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或船舶检验机构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由港监机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办理船舶过户、入籍手续的,由港监机构责令补办船舶登记过户、入籍手续,可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监机构或者渔政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或者扣留船员证书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元罚款:
(一)遇难船舶在能够自救的情况下不组织自救,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
(二)发生碰撞事故的船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擅自驶离事故现场;
(三)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在有可能的情况下不迅速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违反《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监机构或者渔政机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处扣留船员证书6个月或者吊销船员证书:
(一)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隐匿不报、谎报情况或者潜逃;
(二)在水上交通事故现场过往的船舶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者不服从统一救助指挥。
第二十五条 违反《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置、迁移或撤销渡口的,由港监机构处以5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渡口经营人违反《渡口守则》规定的,由港监机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乡镇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屡次违反《办法》规定,经处罚后仍不改正,其违法行为严重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依照《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港监机构可以强制变卖、拆毁或者没收其船舶。
第二十八条 罚款50元以上500元以下、扣留船员证书或者船舶证书2个月以下的,由县以上港监机构或渔政机构批准;罚款500元以上、扣留船员证书或者船舶证书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由地 (市、州)以上港监机构或者渔政机构批准;吊销船员证书的,由省港监机构? 蛘哂嬲古肌? 同一违章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港监机构、渔政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对不属于本级处罚权限范围内的违章行为,应当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乡镇船舶违反其他水上交通安全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的安全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处罚细则》(1994年10月24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4年11月22日 省交通厅、水电厅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二条修改为:“本细则由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机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渔政机构)和港监机构委托的乡镇船舶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实施。”
2、 删去第五条、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中的“和乡镇人民政府”字样。



1994年10月24日
  厨艺关乎“齐家”,法艺接连“治国”,“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四位一体,厨艺和法艺居于中坚位置。它们上承“修身”,“修身”是厨艺、法艺的活水源头;它们下达“平天下”,“平天下”是厨艺、法艺的目标指向

  法治是一种生活方式,厨房是一种生活场所,法艺和厨艺对于我们的良好生活都是十分重要的,二者还颇有相通之处,几千年前的伊尹就有“负鼎俎,以滋味说汤,致于王道”的美谈,提升了商汤的治国艺术,不仅灭掉暴虐的夏桀,也造就了商朝的繁荣昌盛,成为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位宰相。
  厨艺好,我们享受着口福和眼福,身体健康;法艺好,我们享受着自由和秩序,身心愉快。厨艺关乎“齐家”,法艺接连“治国”,“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四位一体,厨艺和法艺居于中坚位置。它们上承“修身”,“修身”是厨艺、法艺的活水源头;它们下达“平天下”,“平天下”是厨艺、法艺的目标指向。
  下厨烹饪不难,但做出色香俱佳的饭菜并不易;立法用法不难,但制定出良好的法律并恰当地适用并不易。我们不仅要生活,还要更好地享受生活,所以,厨要上升为“艺”,法也要上升为“艺”。艺术不是一蹴而就的随即品,而是如琢如磨的结晶品,都需要反复研习而成。我们应练就好厨艺,为家人更为自己;法律人应适用好法艺,为同胞更为自己。厨艺产生一道道香甜可口的菜,法艺铸就一份份理据充分的判决书。厨手所做的菜,法官所作的判决书,一旦上升到“艺术”的高度,价值倍增,提高了我们生活的幸福感,我们没有理由不对法艺厨艺孜孜以求之。
  伊尹总结了厨艺的“火候”。厨不离火,火候要根据烹饪的对象来决定火力的大小和时间的长短,把握得恰到好处,火候过了则就把菜做“老”了,色味俱失;火候不到则把菜做“生”了,色味都没达到最佳状态,火候体现了中庸之道的生活境界和艺术。法不离罚,法律的惩罚犹如厨房的火候,也要根据对象定大小,所谓“宽严相济”是也。如果谁把老牛肉和嫩青菜的熬煮时间一样长,那真是做菜的外行;如果谁主张抢劫和盗窃同样的量刑,那也是法律的外行。重刑主义者想当然地认为:偷一元钱就判你死刑,看你还敢偷不?但偷一元钱的人是另一种想法:反正已经是死刑,偷还不如抢,抢还不如杀呢。重刑不仅不能遏制犯罪反而激发更为严重的犯罪,而轻重有度则是法律的艺术。
  老子云,治大国若烹小鲜。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艺与厨艺犹如长相相像的孪生兄弟,相映成趣。笔者冒昧猜测,按照当今烹饪法,老子所言的烹小鲜是:先把鱼洗弄干净,然后锅洗干净烧热加油,油热后把鱼平放在油锅里,鱼的一面刚煎黄后及时换转为另一面,两面都煎好了再加入适量的盐、醋、酱油、花椒、辣椒、胡椒等,在鱼的色味恰到好处的时机,熄灭火将锅中鱼盛到盘子里,一道美味就这样做好了。请原谅,老子时代有没有这些佐料我们无从考证,这也不影响老子所要论证的治国与烹鲜的异曲同工之处:讲规则、讲程序、讲可预期性的结果,按照规则程序烹饪必然有可预期性的美味佳肴,按照规则程序司法必有可预期性的公正判决。老子真是藏而不露的高人,他以春秋笔法揭示了法的特点:规则性、程序性和可预期性。老子反复强调,“以正治国以奇用兵”,兵不厌诈、神秘莫测、出奇制胜、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等用兵之道却不是法律之道,法律之道“正”而非“奇”,正常而非变幻无常、正道而非歧途岔道、正义而非邪恶龌龊、明确而非含混两可、公开而非暗箱冷箭、程序而非杂乱无章。法律的规定应当符合人们正常的情理,司法判决应当融洽人们正常的判断,法律犹如烹小鲜,不应给人们以神奇之感。当年的许霆案,当事人因机器出错临时起犯意盗窃金融机构十七万多元,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这样的判决无疑“过火”,就如厨师把嫩青菜熬煮成老黄色一样荒唐,超出人们的正常判断,一言以蔽之,许霆案的一审判决缺乏司法艺术。
  议一下法律,做两道菜肴,对于大部分心智正常的人,都容易做到。但是要把这条法律议论得很到位,要把那道菜肴做得很拿手,那就很难做到了。只有经过艰辛的心力磨练,才能够掌握好厨艺和法艺。不是人人都可以做一名高级的厨师,也不是人人都可以做一名优秀的法官,苦练打磨和擅长天分也是不可或缺的。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以“法律以理性为本,朕和其他人与法官一样有理性”为由要亲自当一回法官,这个理由是何其的勉强,所以被大法官柯克以“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为由给顶了回去,堂堂国君自讨没趣就是因为他不知趣,没有人能天生就掌握一种艺术,纵使他后天努力掌握这门艺术,如果没有相应的天分给力,对艺术的掌握也常常是半生不熟,甚至干脆就是白搭。艺术就是勤奋和天分的乘积,二者缺一,结果为零;越是精巧深邃的艺术,对这二者的要求越高。霍姆斯从“迪奥丹”类推到海事船只,厄尔法官审理埃尔默继承案,都是法律艺术的经典,他们不仅有丰富的司法经验,还有过人的法学天分。
  法艺比厨艺更重要。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冒犯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一道菜没做好影响不大,而一则法律的规定不好,一起案件的判决不好,则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巨大影响,许霆案、彭宇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等等,社会反响之烈、舆论争议之大、艺术的要求之高,是任何一道菜肴所不可比拟的;同样,皋陶、包拯、霍姆斯、波斯纳等大法官如雷贯耳的盛名,也是任何名厨望尘莫及的。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