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8:02:19  浏览:94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1]19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协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城建、建工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5]175号)的要求,由沈阳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经审查,批准为行业标准,其中3.0.2、4.0.2、5.0.1、5.0.2、6.4.2、6.4.4、6.6.2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标准编号为CJJ17-2001,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行业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归口管理,沈阳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借用省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审批和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琼府办〔2008〕7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借用省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审批和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企业借用省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审批和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日



海南省企业借用省工业发展资金

项目申报、审批和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



为确保海南省工业发展资金安全,根据《海南省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琼府〔2004〕48号),对企业借用省工业发展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批和责任追究作出如下规定。

一、企业借用省工业发展资金的条件

(一)企业应具备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小于60% ,资产利润率大于10%)。

(二)申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投资回报率不低于银行长期贷款利率。

(三)项目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四)企业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的70%,或企业自有资金加银行贷款合计不低于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的80%(其中企业自有资金不低于银行贷款要求的项目自有资本金的比例)。企业自有资金已经到位,银行贷款已经到位或已经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五)借款企业必须提供有效的借款抵押物,抵押物按不高于60%评估值折抵。

二、项目申报

(一)企业借用省工业发展资金,需向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提出申请,并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二)申请企业须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1.借款申请书(简要说明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情况,借用资金额、借用期限、还款来源及借款抵押物等情况);

2.市、县政府及省有关部门的推荐意见;

3.企业基本情况报告;

4.上两个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有资质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完税证明,(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按实际时间提供上述材料);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甲级资质单位编制);

6.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或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7.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8.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意见;

9.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10.节能减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节能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1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安全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1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工程施工许可证;

13.项目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到位的有效证明;

14.借款抵押物的有效证明;

15.企业工商执照(副本);

16.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项目审批及资金下达

(一)受理。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企业及项目是否符合第一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对提交材料不完善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补充完善。

(二)审核。项目受理后,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根据省工业发展资金的可能性对项目进行筛选,对有可能安排资金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对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提出的有可能安排资金的项目,省财政厅重点对其借款抵押物等有关财务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三)评估。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结合省财政厅的初审意见,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从技术、经济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

(四)会审。由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牵头,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单位参加,对拟安排资金的项目进行联席会审。有关材料于会审前5个工作日送达参加会审的单位。

(五)审批。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将会审通过的项目上报省政府审批。

(六)资金下达。项目申请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按照《海南省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琼府〔2004〕48号)和《海南省工业发展资金借款管理实施办法》(琼财库〔2004〕1337号),办理完借款抵押手续后拨付资金。

(七)公示。对借款额度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在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以接受社会监督。

四、责任追究

(一)企业虚报项目申请材料,一经发现,立即停止项目审批程序;已拨付资金的,要追回已拨款项,并追究企业责任。

(二)市、县政府及省有关部门的推荐意见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三)中介机构提交的项目评估报告和抵押物评估报告有重大错误,导致资金有较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情节严重,导致资金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受理、审核、会审项目,导致资金有较大损失的,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导致资金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管理办法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缓解建筑物对不可再生能源需求的压力,节约能源,改善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湘潭市辖区内从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工程实施、设备供应和运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领导小组,领导全市建筑领域应用可再生能源推广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应用管理。
第五条 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技术先进、环境友好、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并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临江、临湖和污水厂附近民用建筑工程,应优先选用江河湖水(污水)源热泵。
(三)既有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时,具备利用条件的,应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对原能耗系统进行改造。
(四)采用地源热泵技术的工程项目,其设计、施工及验收依据《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执行。
(五)利用地源热泵技术的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评价。
(六)对暂无国家规范参照执行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应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制定适合湘潭实际的地方技术标准和规程的编制。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水务、环保等部门,结合我市气候、环境特点,研究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指导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有序发展。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按照《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对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超过20万平米住宅小区可再生能源利用占建筑能耗比例不低于30%。
第九条 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全面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13层以上的居住建筑,鼓励采用太阳能热水。
第十条 已建居民小区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安装人应在物业公司的统一安排下,委托设计单位出具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方案,安装的管道不应在建筑物外铺设。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对采用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实行资金补贴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对可再生能源建筑综合应用节能材料、设备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发改、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要求,切实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监督与管理,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可研、规划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监管、竣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全过程监督与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各建设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单位要严格履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确保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施工质量和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 各项目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对采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的工业和民用建筑做好运行维护管理,并安装能耗采集设施,纳入全市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工业与民用建筑领域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推广中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七条 凡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中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定实施或降低质量标准的责任主体和个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处理。对项目虚假申报材料或使用不合格产品和技术骗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补助资金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