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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28:06  浏览:99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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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3月24日   证监发字[1997]108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

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107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 169 号和

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 对申

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

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

设置的专户。发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 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

的磁盘报送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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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铁路专用线专管共用试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铁路专用线专管共用试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挖掘铁路专用线(以下简称专用线)运输潜力,提高其社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用线专管共用(以下简称专用线共用),是指专用线企业在完成本企业运输计划的前提下,与铁路车站联合组织专用线有偿为社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专用线共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运输指挥部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专用线共用业务范围。
㈠办理整车货物的到达和发送;经铁路局批准,可以办理零担货物的发送。
㈡装卸和保管到达专用线或由专用线发送的货物。
㈢代货主办理整车货物的公路联运。
㈣铁路车站和专用线企业同意承接的其它货物运输服务业务。
第六条 由铁路车站和专用线企业组成联合办事机构具体办理专用线共用业务。联合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㈠提报专用线共用的月、旬运输计划,安排货物装卸日期和货位,平衡各专用线装卸货物的数量;
㈡组织专用线运输货源;
㈢通过银行对外统一收费、结算,并向税务部门缴纳营业税。
联合办事机构收取费用的办法和收费的分配办法附后。
第七条 凡长期使用专用线的用户,均应同联合办事机构签订合同。
第八条 铁路车站与专用线企业开展专用线共用业务,应严格执行铁路有关规章制度,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
㈠铁路车站的责任:
⑴严格执行专用线共用运输计划,保证按日要车计划,调配完好的车辆。
⑵货车到达前,向专用线企业做好预、确报,做好从专用线发送货物的送车计划,并于送车前三十分钟通知专用线企业。
⑶由铁路车站装车在专用线内卸车的货物,到站应与专用线企业共同监卸。发现因铁路部门责任造成的货损、货差时,应按规定编制货运记录,并进行处理。
⑷专用线内的货物到达或发送时,应凭“货车调送通知书”及货车状态向专用线企业办理交接。
㈡专用线企业责任:
⑴按装车计划组织装车:并负责保管专用线内装卸的货物。
⑵负责专用线内线路、装卸机械的使用、维修和保养。
⑶负责组织专用线内的装卸作业,并处理因装卸不当造成的货损、货差等事故。


⑷在专用线内装车,装车前应检查车辆完整和清洁状况,装车后应进行装载加固、篷布捆绑、施封等技术作业,并向承运人办理交接。
⑸在专用线内卸车,卸车前应检查车辆状况;卸车后向货主办理交接,并清洗车辆、清扫货位、折叠回送篷布等。
⑹提供办公条件及通讯设备。
第九条 铁路车站和专用线企业开展专用线共用业务的收入,应作为“其他单位转来的利润”并入本单位的利润中,并照章纳税。税后收入,专用线企业可根据按劳分配原则提取一定比例用于专用线业务人员的劳务补偿。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运输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注: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一日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6)厅秘字第40号文批准)

附件一专用线共用收费办法
一、装卸费,比照铁路各种费率核收。
二、线路设备使用费,按装卸车数计算,每车核收四十元。
三、货物暂存费,每天每车一百元,超过三十天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处理。到达货物自发出催领通知当日起算,二日之后开始核收。
发送货物须按指定地点、时间全部搬入货位,未按时全部搬入货位的,按延误时间计算,核收暂存费。
四、服务费
㈠办理货物到达,每车三十元;
㈡办理货物发送,每车五十元;
㈢办理重量、体积、形状超出规定标准货物的发送、到达,加倍收费。
五、车辆清洗费、货位清扫费、篷布折叠回送费等由专用线企业与货主协商议定。

附件二专用线收入分配办法
一、装卸费、线路设备使用费,全部归专用线企业,专用线线路和设施维护、保养的一切费用,由专用线企业承担。
二、暂存费的百分之十到十五归铁路车站和联合办事机构,其余归专用线企业。
三、服务费归铁路车站和联合办事机构。
四、车辆清洗费、货位清扫费、篷布折叠回送费等全部归专用线企业。



1986年5月29日

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

财库[2012]13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联,各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

  公务卡制度改革自2007年推行以来,改革覆盖面不断扩大,在减少预算单位现金使用、规范公务支出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目前仍有一些中央和地方预算单位尚未全面实施改革,影响整体改革进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2012年底前全面推行公务卡制度的要求,现就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公务卡制度改革

  (一)中央各部门要加快将公务卡制度覆盖到所有基层预算单位。尚未实施公务卡制度改革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要迅速启动改革,不迟于2012年9月底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尚未实施改革的二级以下中央预算单位,要确保2012年年底前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

  (二)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快将公务卡制度覆盖到县乡。在进一步扩大省、市两级改革覆盖面的同时,加大县乡预算单位改革的推进力度,确保2012年年底前将改革覆盖到所属各级基层预算单位。

  (三)用卡环境尚不成熟的县乡,预算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为有用卡需要的公职人员办理公务卡。

  二、加强公务卡相关制度建设

  (四)完善公务卡管理办法。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参照《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健全完善本地区公务卡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办卡程序和报销业务流程,明确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监督。

  (五)全面推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中央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地方省、市两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于2012年年底前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将预算单位差旅费、招待费和会议费等公务支出纳入强制结算目录范围。有条件的县级财政部门也要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

  三、规范公务卡使用管理

  (六)统一公务卡用卡标准。公务卡一律采用专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 BIN)为“628”开头的银联标准卡。对于之前已经核发、未采用专用BIN的公务卡,公务卡代理银行应当进行清理和登记,并在有效期满后及时做好银联标准公务卡的换卡工作。

  (七)规范公务卡发卡程序。预算单位要与公务卡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公务卡原则上一人一卡,由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代理银行申办,严禁为非预算单位人员办理公务卡。

  (八)加强公务卡支持系统建设和信息安全管理。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和中国银联要优化和完善公务卡支持系统,提高公务卡支持系统运行速度和稳定性;要在制度和技术上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公务卡信息安全,严禁对外提供或泄漏与公务卡持卡人和公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

  四、改善公务卡制度推广环境

  (九)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宣传培训工作,使公务人员充分了解公务卡的具体使用方法和安全用卡知识,单位财务人员熟练掌握公务卡管理规定和报销还款具体操作,提高办卡、用卡积极性,为推广使用公务卡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十)提高公务卡代理银行服务质量。公务卡代理银行要为预算单位和持卡人提供优质、便捷服务,简化办卡手续,缩短办卡流程,及时反馈资金还款等信息;加强公务卡数据统计,密切关注公务卡使用情况,定期向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反馈。

  (十一)进一步改善公务卡受理市场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牵头协调与公务支出密切相关的单位和企业积极受理公务卡。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在确定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及公务车辆定点加油、维修供应商时,原则上要将受理公务卡作为前提条件。公务卡代理银行、中国银联要扩大销售点终端(Point of Sale, POS)机具布设范围,加大布设密度,增加机具数量,特别是加大中西部地区的布设力度。

  五、及时准确报送公务卡制度改革进展情况

  (十二)各中央部门和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要于2012年10月底前和2013年1月底前分别向财政部报送截至2012年9月末和截至2012年年末改革进展情况表和业务数据统计表(见附件)。

  (十三)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1〕167号)规定,按时报送公务卡制度改革情况。

  (十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规范公务卡数据统计,对本级预算单位报送的数据,应当与代理银行数据核对一致,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附件:1.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进展情况表

  2.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业务数据统计表
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1209/t20120912_682122.html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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