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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解决剩余拖欠工程款工作计划和落实已出台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3:05:38  浏览:80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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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解决剩余拖欠工程款工作计划和落实已出台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报送解决剩余拖欠工程款工作计划和落实已出台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办市函[2006]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是国务院要求三年基本完成清欠工作的最后一年。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联席会议正在起草2006年清欠工作要点,以指导各地工作。为解决剩余拖欠,完成国务院要求的清欠工作目标,请你们先行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本地区网上申报的剩余拖欠项目进行逐项核实,摸清拖欠底数,分析拖欠原因,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措施加以指导,督促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监督实施。请于2006年3月底前将核实情况(附件1、2)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研究制定落实已出台防新欠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文件名称见附件3),于2006年5月底前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联 系 人:刘哲、周庆国

  联系电话:010-58933327,010-58933919(传)

  附件:1.剩余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统计分析表

     2.剩余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统计分析表

     3.已出台防新欠长效机制建设文件一览表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代)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已出台防新欠长效机制建设文件一览表

汇总日期:2006年1月15日

序号 建立长效机制内容 文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时间
1 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 建市[2004]137号 建设部 2004.8.6
2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劳社部发[2004]22号 劳动部、建设部 2004.9.6
3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建[2004]369号 财政部、建设部 2004.10.20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 2004.10.25
5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建质[2005]7号 建设部、财政部 2005.1.12
6 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9号 劳动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 2005.4.18
7 关于印发《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建市[2005]74号 建设部 2005.5.11
8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党政机关等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概预算控制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5]907号 国家发改委 2005.5.25
9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5]355号 财政部 2005.7.26
10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5]354号 财政部 2005.7.26
11 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 建市[2005]131号 建设部 2005.8.5
12 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 建质[2005]133号 建设部、保监会 2005.8.5
13 关于印发预防和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5]352号 交通部 2005.8.10
14 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建市[2005]138号 建设部 2005.8.12
15 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23号 劳动部、建设部等九部门 2005.9.2
16 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 建市[2006]6号 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 2006.1.4
17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审投发[2006]11号 审计署 200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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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


财文资〔2013〕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文化产业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优化国有资本配置,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财政部负责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制定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交易管理办法。中央文化企业负责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三、财政部依法决定或批准中央文化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中央文化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由中央文化企业直接管理和控制,资产总额和利润总额占本企业比例超过30%的重要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财政部批准。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四、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直接报财政部批准,其他中央文化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批准。
  五、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按规定做好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有关工作,并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值作为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六、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原则应当进场交易,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对于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拟进行协议方式转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财政部批准。
  七、中央文化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中央文化企业或其全资境内子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由中央文化企业负责依法决定或批准,同时抄报财政部。转让价格应以资产评估或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八、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商务部、文化部、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原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中宣发〔2011〕49号)规定,在上海和深圳两个文化产权交易所交易,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易操作。
  九、中央文化企业产权转让收益应当按照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规定直接上交中央财政,纳入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十、中央文化企业要加强对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管理,明确管理的机构、人员、职责和管理程序,建立健全产权转让档案。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在每年度1月31日前,将本企业上一年度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书面报告财政部,有主管部门的,通过主管部门汇总后书面报告财政部。 
  十一、财政部对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进行检查。对于严重违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法规的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将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财 政 部
                          2013年5月7日



附件下载: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汇总表.xls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30617/001e3741a2cc1329028a01.xls







就一部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事宜作出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80号)


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70条的规定,现就一部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1992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其专利权期限延长为自申请日起20年。

二、上述发明专利权延长期限的,专利权人应当按照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缴纳年费。

1986年12月11日至1987年1月11日期间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延长期限的,专利权人应当在2002年1月11日前缴纳第16年度的年费。

缴纳年费的金额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七十五号的规定确定。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予以公告,但不更新专利证书,原专利证书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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