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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有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分流安置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5:34:55  浏览:81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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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有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分流安置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财政厅 省林业厅 省劳动和社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三部门的云南省国有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分流安置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2〕7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林业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拟定的《云南省国有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分流安置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林业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云南省国有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分流安置办法

省财政厅 省林业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内国有森工企业(以下简称森工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的通知》(财农〔2000〕83 号)精神,结合我省森工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工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补助范围
  一、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职工分流安置,只限于地、县属国有森工企业1998年10月1日前在编在册职工,包括林业系统的木材采伐企业、国有林场、木材加工企业、木材供销企业和木材运输企业。企业使用的临时工、季节工和未经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人员均不得列入自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册,已被企业除名或与企业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属分流安置范围。
  二、按规定凡是不能列为下岗分流的各类人员、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骨干,原则上都不予办理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为使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能够续接,对距法定退休年龄 5年内的职工,不得办理自愿申请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第三条 已实行一次性分流安置下岗职工的森工企业,不得再新招收录用职工。
  二、分流安置原则
  第四条 尊重职工个人意愿,坚持自愿的原则。实行一次性分流安置,必须充分尊重职工个人意愿,由职工个人自愿书面申请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五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企业的分流安置方案必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分流人员补助经费计算的方法、标准要统一、公开,分流人员的名单、补助经费数额必须张榜公布,加强群众监督。
  第六条 家住农村,家里有承包耕地、并有住房的职工;或家住城镇,配偶在外单位工作的,有住房,具备自谋职业条件的职工优先安排。
  三、分流安置补助标准
  第七条 自愿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1986年9月30日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
  个人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森工企业所在地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本企业职工平均工龄(不含退休、提前退休人员工龄)×本人实际连续工龄。
  二、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本人的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上年度一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每人发给4000元的再就业启动金,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八条 月平均工资额按职工实发工资额计算。
  第九条 工龄计算截止企业分流安置方案编制的当月,在审批办理分流手续过程中不再变更。
  四、分流安置程序
  第十条 森工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流安置方案,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在全体职工中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由职工本人自愿写出申请,经企业和当地林业部门审批同意,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计算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填写《自愿申请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登记表》,造册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一条 分流安置方案严格按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云财农〔2001〕2号文件规定报批。
  第十二条 解除劳动关系的鉴证。各企业统一按《云南省劳动合同书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云劳〔1995〕21号)、《云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云劳〔1997〕29号)规定办理。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填写《云南省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办理情况登记表》、《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各一式两份,与原订立的劳动合同一并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鉴证机构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经公证部门公证后实施,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分流职工与企业结清财务手续后,凭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安置费可采取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方式支付,具体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0〕215 号)的有关规定,由当地财政、林业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商确定。
  五、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补助经费,中央补助80%,由省内配套 20%。省内配套资金统一规定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由省财政全部承担;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由省财政承担10%,地、县承担10%。
  第十五条 下岗职工一次性分流安置补助经费的拨付。由各有关地、县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核定森工企业下岗职工实际分流安置人数和经费标准,并据此垫付补助经费。根据地、县财政部门上报的下岗职工实际安置人数和垫付的安置经费,省财政按照应负担的比例,核拨补助资金。若当地财政垫付有困难,可经当地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向省财政提出书面申请,省财政给予预拨由中央和省承担的补助经费。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分流安置补助经费的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结余经费交回财政。
  六、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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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室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阳办发〔2001〕27号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室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泉市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
团体:
《阳泉市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
府同意,现予印发。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室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六日

阳泉市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党政机关的电子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23号)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
公文处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机关的电子公文,指党政机关在管理过程中形成
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并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的电子文件,
是依法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电子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
的规定。
第四条 电子公文处理指电子公文的办理、发送、接收、管理、
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效的工作。
第五条 电子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
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电子公文的处理
工作,模范遵守本规定并加强对本单位电子公文处理的领导和检
查。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的行文机构是电子公文管理机构,主管
本单位的电子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的行文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电子
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电子公文种类

第九条 党政机关电子公文种类主要包括命令、决定、公告、
通告、通知、通报、会议记要、报表、信息、内刊、活动安排、
重大事情反映、动态等阅知性公文。

第三章  电子公文处理硬件和软件要求

第十条 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的硬件设备要求为:586以上
计算机一台,内存不小于32兆,硬盘不小于6G,打印机一台。
市委、市政府和市人大、市政协三座办公大楼以外的党政机关需
配置一台调制解调器。
第十一条 用于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的计算机操作系统为
Windows 9X软件,通讯软件为Outlook Express 5软件,文字处
理软件为Word 97以上版本。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用于电子公文处理
的计算机要和国际互联网物理隔离。

第四章  电子信箱及用户帐号管理

第十三条 用于电子公文处理的电子信箱及用户帐号由市网络
控制中心设立和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起用电子公文管理系统时应及时更换
电子信箱初始密码并定期更换电子信箱密码。

第五章  电子公文格式

第十五条 电子公文由发文机关标识、收件人、抄送、主题、
正文和附件等部分组成。
(一) 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二) 收件人指电子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
规范化简称、统称。
(三) 抄送指除收件人外需要执行或知晓电子公文的其他机
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四) 电子公文主题词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
并标明电子公文种类。
(五) 电子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第六章  发文办理

第十六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电子公文的过程。
第十七条 电子公文应由负责人签发。
第十八条 电子公文正式发送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 

第七章  收文办理

第十九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电子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接
收、登记、审批等程序。
第二十条 市委、市政府和市人大、市政协三座办公大楼内的
单位,应保证用于接收电子公文的计算机全天开机上网,随时接
收电子公文。其它单位应在每工作日的上午10:30—11:30和下午
16:00—17:00按规定主动接收电子公文两次。
第二十一条 接收到电子公文以后,文秘部门应及时登记并
打印电子公文送负责人批示,同时要根据发文单位的要求确定是否
回信,表示已签收。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有局域网的单位,应将电子公文在网上传
阅。

第八章  电子公文归档

第二十三条 电子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
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在收件箱和已
发送邮件文件夹中根据电子公文发文机关、种类、印发时间等建
立子文件夹。
第二十五条 对于归档范围内的电子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
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要保证归档电子公文的齐全、完整,
并分别存放于所建立的子文件夹中,便于保管和查询。
第二十六条 文秘部门应分别对已收发的电子公文定期备份并
永久保存。

第九章  电子公文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电子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
核、归档和销毁。
第二十八条 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电子公文处理的有
关制度。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发送的电子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
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电子公文,经过鉴别并经
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删除销毁。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电子公文处理中有关行文、收文等规则,参照《国
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事业、企业单位电子公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涉及的有关问题由市网络控制中心负责解
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城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城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2年6月21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经审议,决定废止《济南市城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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