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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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府[2004]37号
蓬江、江海、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六日
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江府[2003]4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资金来源
(一)市区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本级、高新区、蓬江区、江海区共同筹集,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资金帐户分别设在蓬江区和江海区财政局,由两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帐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市财政局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每年5月和11月分两次划付资金给两区财政局的资金专户,蓬江区和江海区财政局分别按共享收入基本分享比例安排配套专项资金,年终进行清算。属市高新区范围的项目,奖励资金由市高新区和江海区按市本级与江海区共享收入基本分享比例负担。
二、申请条件
凡符合《暂行办法》所列范围的引资者可以申请专项资金。
三、受理申请时间
每年的6月和12月为受理专项资金申请时间。
四、申请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渠道:引资者向所在的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申报,市高新区的引资项目向市高新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申报。
(二)申请资料:引资者提供以下资料一式叁份:
1、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须由项目单位加具意见);
3、项目单位成立的有关文件(项目批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合同、公司章程等复印件);
4、资金到位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银行帐单等);
5、项目单位近期的财务报表;
6、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收到引资者申报的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批,同意后通知本区财政局(属高新区的项目由高新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通知江海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区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后把专项资金拨付给引资者,并报市招商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六、监督管理
(一)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拨付情况实行监督。如发现有违反《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应要求有关单位更正。
(二)引资者或项目单位如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追回已划拨的专项资金: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
2、违反《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七、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市招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新会区可参照本细则施行。
(三)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
主题词:招商引资△ 奖励 办法 通知
抄送:各市人民政府。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4年9月6日印发
附件
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
申请人
引资者名称(签章)
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银行帐号
通讯地址
引进项目情况
引进项目名称
电 话
项目地址
传真号码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
工商营业执照证书号码
税务登记号码
工商注册日期
正式投产(开业)日期
资金到位情况
自 年 月至 年 月实际到位资金 万元 (原币折合美元 万元)
奖励 申请
一、引资贡献奖(按实际到位资金6‰计算奖金)
奖励 万元人民币
二、引资信息奖(按实际到位资金0.6‰计算奖金)
奖励 万元人民币
项目单位意见
签名(盖章):
日期:
审批
项目所在地政府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签名(盖章):
日期:
复核
区财政局复核意见
签名(盖章):
日期:
填表日期:
经办人:
电话:
说明:
本表由引资者一式叁份如实填写并连同有关申请资料提交项目所在地政府招商引资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81年2月16日 生效日期1981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和贸易关系的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之间的贸易应根据各该国现行的进出口法令和规定进行。
第二条 缔约双方应在征收进出口关税和各种费用、捐税以及在两国商品进、出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但上述待遇不适用于:
(甲)缔约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而已经给予或将给予邻国的利益;
(乙)缔约任何一方由于成为或可能成为某一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成员而产生的利益或特权。
第三条 两国政府应就双方传统的和有潜力的商品出口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便利和加强两国之间的贸易并使之多样化。
第四条 悬挂缔约一方国旗的商船,包括载货的和未载货的在内,在停泊或离开缔约另一方的港口时,应享受缔约另一方根据其法律、规章和规定给予悬挂任何第三国国旗船舶的最优惠便利。但本原则不适用于从事沿海航运的船舶。
第五条 本协定项下的商品的进口和出口应在塞浦路斯共和国的自然人或法人作为一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机构为另一方所签订的合同的基础上进行。
第六条 为了扩大两国之间的贸易,缔约双方应为两国的组织和企业参加在各自领土上举行的交易会和商业展览会提供便利。
用于交易会和展览会的物品以及为安装所用的小工具和小器械应按照有关法令的规定免纳关税,但在未经进口国主管当局的事先许可和未付应缴关税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处理。
供商业和旅游宣传之用、不具有商业价值的样品、样本、价目表以及无商业价值的材料按照有关法令的规定也应免纳关税。
第七条 两国之间的所有支付均应遵照各自的法律和规定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进行。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鼓励中国主管对外贸易的机构从塞浦路斯共和国进口商品并为此提供有效的方便。
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将鼓励塞浦路斯的法人和/或自然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商品并为此提供有效的方便。
第九条 为了促进本协定所规定的宗旨,将建立一个由两国政府的代表组成的联合委员会。联合委员会在一方提出要求并经双方同意后轮流在两国首都举行会议。
联合委员会将检查两国贸易进行的情况,探讨有关商业企业和组织之间扩大相互贸易的措施,设法解决在两国贸易发展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并向两国政府提供有关建议。
第十条 本协定将取代两国政府在一九七三年九月十九日签订的贸易和支付协定。
本协定自一九八一年四月一日起临时生效,在双方互换通知书确认缔约双方已按照各自的法律程序予以核准后正式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如缔约一方在本协定期满前至少六个月未用书面通知终止本协定或建议缔结一项新协定,本协定的有效期可自动延长,每次一年。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二月十六日在尼科西亚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对方来文内容与我方去文内容完全相同,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代表
贾 石 康斯坦丁诺斯·吉弟斯
(签字) (签字)
附: 关于中国和塞浦路斯贸易
协定项下产生的付款办法等问题的换文
我方去文
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贸易代表团团长
团长先生:
我谨确认,由于一九七三年九月十九日签订的贸易和支付协定终止而于一九八一年二月十六日签订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两国之间在新贸易协定项下的货物交换和劳务所发生的付款,自一九八一年四月一日起均应按照两国现行的外汇条例的规定,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
在贸易和支付协定终止前签订的合同项下的、在一九八一年四月一日和以后发生的付款以及清算帐户上现有差额的清算,均按照一九七三年九月十九日签订的贸易支付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团长阁下,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代表团团长
贾 石
(签字)
一九八一年二月十六日于尼科西亚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07〕5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六月六日
防城港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各级各部门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中不断取得成效,调动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开展城乡清洁卫生运动的主动性、积极性,提高我市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水平,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桂政发〔2006〕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和原则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全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成绩显著的区(县、市)、单位(包括驻港单位)、乡(镇)以及先进个人进行奖励。
(二)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获奖条件
(一)优秀区(县、市)。
1.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组织体系健全,各项制度建设完善,措施落实到位。
2.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大,及时配置、更新相关设施,不断规范、完善各项管理,集中力量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取得显著成效。
3.违法建设得到有效治理,城镇建成区的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覆盖率要达到100%,城市容貌分别达到我市城乡容貌标准规定的县城标准。
4.县城污水处理与垃圾综合处理设施的建设在全市中最好。
5.宣传教育广泛,市民的“城乡清洁工程”基本知识知晓率高于80%。
6.投诉事项及时处理回复率达100%。
7.“城乡清洁工程”相关行业的改革取得显著成果。
(二)优秀单位(包括驻港单位)及乡(镇)。
1.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组织体系健全,各项基本制度建设完善,措施落实到位。
2.单位、乡镇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大,配置了必要的环境卫生设施,运营维护良好,建立了专门队伍实施日常环境卫生与容貌秩序管理,并有相应的运行保障机制。
3.规划建设有序,积极推进排水排污设施的建设。
4.宣传教育方式形式多样,并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
5.投诉事项得到及时处理回复。
(三)先进个人。
1.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中,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
2.认真落实“城乡清洁工程”各项决策、决定,身体力行,出色完成所承担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
3.努力学习“城乡清洁工程”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积极钻研“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业务,工作能力强,业务水平高。
4.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讲团结,顾大局,爱岗敬业,作风正派,秉公执法,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问题。
5.领导干部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重视和支持“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善于总结实践经验和探索创新,发动群众,为推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开展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四条 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城乡清洁工程”考核评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考核评比工作。
各区、县(市) “城乡清洁工程”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辖区的考核评奖工作。
第五条 评奖办法
(一)全市“城乡清洁工程”考核评奖工作每2年举行一次。
(二)每次评奖设1个优秀区(县、市),11个优秀单位(其中:市级3个,县级8个),6个优秀乡(镇),30个先进个人。
(三)优秀区(县、市)、单位、乡(镇)称号有效期为2年。
(四)在初步确定奖励对象后,要公开向人民群众和有关国家机关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五)在评比年,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须提前3个月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奖励工作方案。
第六条 奖励标准。
对评选出的市级“城乡清洁工程”优秀区(县、市)授予“防城港市城乡清洁工程优秀区(县、市)”称号,颁发奖牌,并奖励价值10万元的市政环卫设备;对评选出的市级“城乡清洁工程”优秀单位授予“防城港市城乡清洁工程优秀单位”称号,颁发奖牌,并给予奖励(其中:市级2万元,县级1万元);对评选出的市级“城乡清洁工程”优秀乡(镇)授予“防城港市城乡清洁工程优秀乡镇”称号,颁发奖牌,并奖励3万元市政环卫设备;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防城港市城乡清洁工程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奖励1000元。
第七条 经费来源
奖励经费由市人民政府从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