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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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1995年3月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164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关根 刀爱民(傣族) 于永波(满族)
于是之 马万祺 马思忠(回族) 王丙乾
王汉斌 王光英 王维山(蒙古族) 王朝文(苗族)
王 群 韦 钰(女,壮族) 毛冬声 毛致用
亢龙田 方惠坚 邓小平 艾斯海提·克里木拜(哈萨克族)
布 赫(蒙古族) 卢功勋 卢嘉锡 叶公琦
田纪云 田期玉 田富达(高山族) 史来贺
生钦·洛桑坚赞(藏族) 成克杰(壮族) 曲格平
朱世保 朱 良 乔 石 任现春(瑶族)
任继愈 全树仁 刘夫生 刘长瑜(女) 刘方仁
刘华清 刘国光 关山月 江泽民 阮崇武
孙起孟 孙鸿烈 孙维本 苏晓云(土家族)
李长春 李先猷(哈尼族) 李 后 李克强
李沛瑶 李泽民 李绍珍(女) 李 振 李登海
李瑞环 李锡铭 李 灏 杨 凤(纳西族)
杨文贵(黎族) 杨代蒂(女,彝族) 杨白冰
杨汝岱 杨纪珂 杨初桂(女,侗族) 杨析综
杨 明(白族) 杨泰芳 吴仁宝 吴邦国
吴阶平 何竹康 何 康 余秋里 张万年
张兴让 张克辉 张勃兴 张彦宁 张健民(满族)
张绪武 张 震 陆文夫 陆载德
阿木冬·尼牙孜(维吾尔族) 陈光健 陈作霖
陈希同 陈章良 陈焕友 陈舜礼 陈慕华(女)
陈邃衡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林 若 罗尚才(布依族)
帕巴拉·格列朗杰(藏族) 周正庆 周 南 周 觉
周冠五 孟连崑 孟富林 赵东宛 赵梓森
郝诒纯(女) 荣毅仁 胡锦涛 柳随年 姜春云
宦爵才郎(藏族) 费子文 费孝通 贺光辉
秦基伟 热 地(藏族) 耿昭杰 贾庆林
贾志杰 顾诵芬 顿珠多吉(藏族)
铁木尔·达瓦买提(维吾尔族) 倪志福 徐采栋
高德占 高 潮 唐佩珠(女,壮族) 陶大镛
黄 菊 曹龙浩(朝鲜族) 曹 志 章师明
章瑞英(女) 阎海旺 梁广大 尉健行 屠由瑞
彭士禄 彭清源 董建华 惠永正 程思远
程维高 傅全有 傅铁山 普朝柱 曾庆红
温家宝 谢 军(女) 谢 非 谢铁骊 蓝丁寿(畲族)
雷洁琼(女) 蔡子民 廖 晖 滕昭蓉(女,苗族)
滕 藤 颜龙安 薛明伦 薛 驹 霍英东
秘书长
田纪云
批转市民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居民委员会便民服务站暂行规定》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民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居民委员会便民服务站暂行规定》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居民委员会便民服务站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试行。
近几年来,我市大多数居民委员会相继建立了便民服务站。开展这种形式的服务活动,不仅方便了群众生活,充实了第三产业的内容,而且解决了一部分闲散和待业人员的就业问题,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实践结果,成效是显著的,证明方向是对头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服务站的
工作,大力促进我市便民服务事业的发展。
天津市居民委员会便民服务站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居民委员会以方便居民生活为目的的社会服务事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便民服务站是由居民委员会兴办的群众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便民服务站应根据居民生活需要,坚持因地制宜,拾遗补缺的原则,兴办多种形式的便民服务事业。
第四条 便民服务应注意社会效益,同时也要讲求经济效益,对所办的服务项目可收取一定费用。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兴办的便民服务站属居民委员会集体所有。任何部门不能平调,不得上收。
第六条 便民服务站的服务人员,以社会闲散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待业青年为主。不享受补贴的居民委员会积极分子,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参加便民服务。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除由一名主任或副主任分管便民服务工作外,其他主任不再担任便民服务站的负责人,不参与具体的服务活动。
第八条 便民服务所得收入的分配,主要用于扩大服务、兴办居民区的公共福利事业、居民委员会办公经费的补贴和居民员会积极分子的奖励。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还可以用于退养积极分子生活困难的补助。具体分配比例由各区自定。
第九条 便民服务站可以按街道区域建立联合组织,该组织受街道办事处委托,掌握便民服务站的服务方向,加强业务指导;代管便民服务站财务,指导便民服务站各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帮助便民服务站疏通渠道,协调关系,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条 便民服务联合组织的工作人员可以聘请懂业务、会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便民服务站应实行统一管理、分别记账的财务管理办法。所得收入定期向便民服务联合组织送交,联合服务组织每月对各站的收入情况进行核定。便民服务站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支配自己的收入积累。
第十二条 便民服务站要建立物资、设备账卡,并确定专人管理。便民服务联合组织应掌握这些设备、物资的底卡。防止平调、乱占私用。
1987年5月24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过程中药品技术转让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过程中药品技术转让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食药监办药化管〔2013〕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2月22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做好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过程中药品技术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13〕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件),为做好相关药品技术转让的后续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符合38号文件规定情形的药品技术转让,按其要求申报补充申请;38号文件规定情形以外的药品技术转让,仍按《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国食药监注〔2009〕518号)的要求申报补充申请。
二、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的技术转让补充申请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提出,其他类别药品的技术转让补充申请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提出,逾期将不予受理。上述时间限制包括3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所有情形。
三、按38号文件规定提出的药品技术转让申请,相应品种应具备有效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提出药品技术转让申请的同时应提出注销原药品批准文号的申请,技术转让申请获得批准后,注销原药品批准文号。
按38号文件第一条情形(一)、(三)受理的药品技术转让申请,经审评不予批准的,原药品批准文号同时注销。
四、按38号文件第一条情形(一)、(三)受理的多品种药品技术转让申请,若已有品种获得批准的,其余品种的技术转让申请不得撤回。
五、按38号文件第一条情形(三)提出的药品技术转让申请,转入方应通过相同剂型的新修订药品GMP认证。
六、符合38号文件规定情形的转出方药品生产企业获准生产的、与转出药品相关联的药包材可以进行技术转让。药包材技术转让申报和审批的具体要求另文下发。
七、对技术转让补充申请的审评,应严格按照38号文件要求,重点关注技术转让前后药品质量的一致性,技术转让过程不得涉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评审批事项内容的变更(如修改药品注册标准、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等)。
八、38号文件规定的技术转让申请,其受理审查、审评审批工作时限按照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补充申请规定的时限执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止审批或者申请人补充资料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
九、38号文件规定的药品技术转让补充申请所涉及的所有纸质档案均由负责审评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归档和管理。
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能力和条件逐步进行技术审评授权工作,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授权开展相应技术审评工作。
十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38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附件1~3)开展受理、技术审评及其他相关工作,坚持技术审评标准不降低,确保技术转让品种质量的一致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相关审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降低审评技术要求的,将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附件:1.工作流程
2.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
3.审查审评要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3年10月29日
食药监办药化管〔2013〕101号 附件.doc
( http://www.sda.gov.cn/directory/web/WS01/images/yrPSqbzgsOzSqbuvudyhsjIwMTOhszEwMbrFILi9vP4uZG9j.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