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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邮电部、中保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52:43  浏览:90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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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邮电部、中保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邮电部、中保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为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的监督管理,逐步完善汇总纳税办法,保证国家税收准确、足额入库,总局决定对邮电部、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保集团)所属的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进行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检查对象。邮电部所属省、地(市)邮电部门及其所属汇总纳税的工业、供销和其他企业,根据检查的需要,可以延伸到县级邮电部门;中保集团所属的省、地(市)、县级分支公司。
二、检查年度。一般检查199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发生有涉嫌偷逃税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包括各项应税收入和税前扣除项目。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两个行业经营的特点,重点检查帐外收入、各种附加收入(费)、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代办手续费、工资性支出及三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捐赠支出、业务管理费等项目以
及股息、红利补税情况。
四、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和财务制度,发现申报不实和不符合税收规定少缴税款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各种帐外收入、附加收入(费)和各项基(资)金,除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省级以上财政预算管理外,其余一律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
五、总结和上报。检查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填报《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逐级汇总上报,并附送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告。报告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加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就地监督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各省级税务机关必须在1998年7月31日前,将分行业汇总后的《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和工作总结报告报送总局。
六、切实重视和加强专项检查工作。各地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领导,认真部署,调配力量,做好专项检查的准备工作,要深入宣传,搞好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纳税辅导,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专项检查工作可以结合199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时进行,尽量避免
重复劳动,以提高工作效率。在检查工作中遇有重大的和难以处理的问题,各地应及时与总局(所得税管理司)联系。
附件: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略)



199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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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 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政办发[2007] 5号




关于印发《咸宁市 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咸宁经济开发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市直国家公务员实施医疗补助。现将《咸宁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一日

咸宁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医疗补助原则:凡是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国家公务员,方可享受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按现有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级负担;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专款专用,当年做到收支平衡。
  第三条 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和对象是:
  党群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办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具有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四条 医疗补助经费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医疗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的财政预算。其他愿意比照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人员的医疗补助资金由单位负担,必须连续参保,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相关协议。
  第五条 筹资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按公务员基本工资的4%进行补助。
  第六条 医疗补助资金使用: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按征缴总额的50%划入个人帐户,50%进入统筹基金。统筹基金补助对象、办法和标准如下:对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当年缴清费用的单位中因患大病个人自付达到1.5万元以上的,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对当年自付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的总人数和个人负担总额,确定补助标准,由医保经办机构提出,报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批,每年12月份集中补助一次。
  第七条 医疗补助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管理,基金接受财政、审计和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文件配套实施,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本办法作出相应调整。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二十六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已经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8月23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

(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规:

一、安徽省禁止赌博条例(1986年3月1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89年1月28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改)

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1994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三、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决定(2005年4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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