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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5:30:02  浏览:86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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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规定
 

(1991年12月2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十九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是指国家规定管理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工业品生产资料(详见附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购销、调剂、串换等交易活动的单位及场所。


  第四条 各级物资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各级物价、财政、税务、银行、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实行管理和经营分开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物资管理机关管理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的职责是:
  (一)负责规划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网络,主办和管理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交易场所。
  (二)制定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交易活动的业务管理规则。
  (三)审查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单位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查交易商品的来源,对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销售方向进行指导。
  (五)建立信息网络,开展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的供求、价格等情况的咨询服务活动。


  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的职责是:
  (一)依法监督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交易行为,审核交易双方的资格,监督交易商品的来源、去向,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对购销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的纠纷进行调解和仲裁。
  (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咨询工作。

第二章 经营单位管理





  第八条 下列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
  (一)物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按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经营。
  (二)企业主管部门的供销机构供应本系统企业和单位需要的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销售国家和省允许自销的产品。
  (三)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的供销机构,在确保完成国家定购计划和合同订购任务的前提下,销售国家和省允许自销的产品。
  (四)生产企业按规定允许自行串换、调剂积压或型号不适用的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销往省外,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
  (五)各级供销社按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经营。
  (六)乡镇企业供销公司经营本系统乡镇企业需要的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
  (七)县以下农村物资供应站经营本县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及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的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
  (八)集体企业销售自产的产品也受物资部门委托经营的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
  (九)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除自产自销产品外,不准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


  第九条 凡申请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的单位,应提交有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初审,报县以上物资管理机关审查,领取“准许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批件”,持批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 交易场所管理





  第十条 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交易场所由物资管理机关主办,其他部门举办交易场所,须经同级物资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报同级政府审批。
  举办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交易场所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经营单位及经物资管理机关同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一次性经营单位,均可持有关证件办理进驻或进入交易场所手续。


  第十二条 下列经营单位在交易场所的经营范围:
  (一)物资企业经营的计划外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
  (二)企业主管部门的供销机构调剂、串换所属企业需要的和销售多余的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
  (三)生产企业按规定允许自产自销的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
  (四)生产和经营企业超储积压的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
  (五)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经批准允许计划内外调剂、串换的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
  (六)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经营自有的多余闲置生产设备。


  第十三条 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使用单位按国家规定调剂、串换、出售本单位超储或不适用的钢材和有色金属,必须进入交易场所交易或委托钢材、有色金属经营企业代销。
  其他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品种的交易地点,由销售单位自行选择。


  第十四条 各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交易场所均应面向全省,购销单位和个人,可自行选择交易场所。


  第十五条 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交易场所内,可采取现货、期货、易货等交易形式,购销单位可自行选择交易对象。

第四章 交易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 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须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单。没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单的,须到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报验,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告单后,方可出售。


  第十七条 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经营企业,对国家和省计划分配的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进行计划内与计划外调剂、串换的,须经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报同级计划、物资、财政、物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调剂、串换所发生的价差收入,单独记帐,不得计入企业利润。串换数量及盈亏相抵,要基本做到当年平衡;当年不能平衡的,应报当地物资管理机关审查,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结转下年处理。


  第十八条 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的交易价格,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国家和省没有规定的,随行就市。


  第十九条 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交易一律通过银行结算,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货票。
  国家和省明文规定必须加盖市场专用章的品种交易,没有加盖市场专用章的,购销企业的财务单位不得结算,银行不得为其转帐。


  第二十条 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的经营企业,须按时向物资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报送有关交易资料。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省规定专营或指定单位经营的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禁止非专营或非指定的单位和个人经营。


  第二十二条 在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二)应进场交易而在场外交易。
  (三)非法倒卖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
  (四)交易商品无产品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单,以及属假冒伪劣商品的。
  (五)倒卖批件、许可证、提货单、发货票。
  (六)国家和省禁止的其他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交易各方,必须遵守有关物资、工商、物价、财政、税务、银行、技术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物资管理机关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收缴“准许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批件”,并提请工商、物价、财政、税务、银行、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补盖市场专用章,并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无照经营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超范围经营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进场交易,并处交易额5%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按投机倒把行为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技术监督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分别由工商、物价、财政、税务、银行、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八条 没收的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必须在交易场所公开拍卖、销售或委托物资经营企业代销。
  罚没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物资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执行国家规定。本省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          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目录


  钢材、钢坯、生铁、铜、铝、铅、锌、锡、铜材、铝材、镍、镁、铂族金属;
  煤炭、焦炭、重油(包活烧用原油);
  木材、水泥、金刚石;
  硫酸、硝酸、纯碱、烧碱、聚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ABS树脂、片基涤纶树脂、新闻纸、凸版纸、纸袋纸、橡胶、轮胶;
  汽车、拖拉机、电线、电缆、工业锅炉;
  报废汽车、军队退役报废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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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1年全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印发《2001年全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安监管政法字[2001]12号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煤矿安全监察局:

现将《2001年全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一年三月二十日


2001年全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近年来,各地、各行业和广大企业认真贯彻落实江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伤亡事故总体上有所下降。但重特大事故多发,全国安全生产的形势仍然相当严峻。为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必须把宣传教育作为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和关键环节,采取扎实有效措施,下大力气抓紧抓好。

2001年全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坚持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指导,以宣传、贯彻和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强化全民安全意识为基本任务,面向社会公众,开辟多元化的宣传教育途径,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为安全生产做贡献的舆论氛围,为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和思想保证。

一、深入学习宣传江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强化对安全生产重要意义的认识。要把学习宣传江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强化各级干部和职工群众的安全意识,作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主题。运用各种方法和途径开展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共识: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就要强化责任意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就要在安全生产上真抓实干。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江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三点重要指示发表四周年之际,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和研讨活动。深入学习领会总书记指示的深刻内涵和重大意义,自觉从“三个代表”的高度,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大局高度,加深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正确把握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的关系,落实责任制,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使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法制轨道。要把深入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和相关政策,宣传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作为宣传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强有力的宣传教育,使全体社会成员和广大职工知法守法,强化安全生产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

计划用一年左右时间,把安全生产法律基本知识在全社会普及开来。企业班组长以上人群中,要基本扫除安全生产“法盲”;工厂车间主任(煤矿区队长)以上干部,要熟悉掌握与本行业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文和法律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机构的人员,要成为安全生产法律的内行。通过加大法律宣传教育力度,达到企业依法抓好安全,政府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安全,执法部门依法监察安全。

三、配合形势任务需要,开展集中和专题宣传教育活动。

一是搞好“安全生产周”宣传活动。2001年全国“安全生产周”主题为“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领导干部要抓住这一时机,上电视、上广播、上报纸,到街头、到企业、到人群集中的各种场合,宣传江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进行安全咨询服务,掀起一个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高潮。

二是开展“安康杯”竞赛专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 “我要安全,我懂安全,人人尽责,确保安全”的竞赛主题。及时宣传竞赛活动中涌现的先进典型,搞好总结和表彰,使竞赛活动有声有色地开展起来,坚持下去。

三是开展专项治理整顿宣传活动。配合即将开始的对国有煤矿“一通三防”、小煤矿、个体运输、烟花爆竹作坊和娱乐场合的专项治理整顿,开展声势浩大的整顿宣传活动。宣传教育要先行一步,并贯穿整个整顿工作始终。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各地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都要积极行动起来,运用各种方法途径,宣传整顿的必要性和政策措施, 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抓出成效。

四是配合春、冬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针对春冬两季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对全国和各地、各行业安全大检查的进展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整改和重大事故查处情况,要进行跟踪宣传。

五是结合事故查处,搞好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去年全国发生的几起特别重大事故,目前已基本调查清楚。在按程序报批后,查处结果将陆续公布。各地、各行业和各单位要以案施教,普遍开展一次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贵州水城矿务局木冲沟煤矿“9.27”事故一周年之际,要在全国煤矿开展以“查隐患、堵漏洞、严防瓦斯爆炸事故再次发生”为主题的安全教育活动。教育煤矿职工以事故为诫,搞好“一通三防”,确保安全生产。

四、大力宣传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好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国家局各职能司(室)和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都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实际搞好调查研究,发现、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的新鲜经验,培养在本行业、本地区和全国叫得响的先进典型,树起安全生产“标杆”,用典型经验指导推动面上的工作。要善于抓两头,既要及时宣传那些安全工作扎实有效的好典型,又要敢于揭露那些作风恶劣、隐患严重或发生重大事故的坏典型,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

五、开展创建“文明执法办事处”活动,加强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借鉴煤炭行业创建“六好”区队活动经验,在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开展创建“文明执法办事处”活动,推动监察队伍思想作风建设,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六、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营造强大的安全生产舆论氛围。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都要与电视台、报社、广播电台等新闻单位建立巩固的协作联系。各省区都应在本地电视台安排插播安全生产公益广告。也可以利用集中专题宣传教育时机,举办安全生产专场文艺演出、知识竞赛和专题节目等,并尽可能动员当地党政领导和人民团体负责人、各界知名人士到场。有条件的省区也可以开设安全生产电视专栏。

七、加强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保障体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事关重要,各级领导必须亲自抓。对重要的宣传教育活动,主要领导要亲自出面,直接组织。要善于运用社会各种文化宣传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创造和繁荣安全文化事业。要筹措资金,保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物质投入。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培育和发展安全生产文化产业,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群众喜闻乐见的安全生产宣传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部分出口企业出现逾期收汇核销的问题,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出口企业受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逾期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税务机关可在对出口企业其他退税单证、信息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因网上核销系统、信息传输等原因致使出口企业逾期收汇核销的,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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