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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缅关于延长两国贸易和支付协定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41:43  浏览:85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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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缅关于延长两国贸易和支付协定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缅甸联邦革命政府


中缅关于延长两国贸易和支付协定的换文


(签订日期1966年1月24日 生效日期1966年3月2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致意,关于一九六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耿飚先生阁下同外交部执行秘书吴翁钦和贸易部秘书登汗上校在外交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之间的贸易协定、支付协定和有关议定书所作的谈话,以及一九六六年一月八日商务参赞有关此事的第B.COM10/66号来信,外交部荣幸地申述如下:
  缅甸联邦政府根据其发展和加强缅甸联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贸易关系并在一九六六年六月三十日之前签订两国政府新的贸易协定的愿望,在签订新的协定前或在一九六六年六月三十日前--以两者中较早的时间为准,继续采用一九六一年一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的贸易协定和一九六一年一月九日在仰光签订的支付协定以及有关议定书的条款。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缅甸联邦外交部
                      (印)
                 一九六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二)我方去文

缅甸联邦革命政府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向缅甸联邦革命政府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收到了外交部一九六六年一月二十四日PRCE7/EG号关于在签订新的贸易协定前或一九六六年六月三十日前--以两者中较早的时间为准,继续采用一九六一年一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的贸易协定和一九六一年一月九日在仰光签订的支付协定的各项条款和规定的来照,大使馆谨申述:中国政府同意上述来照所述内容。同时,大使馆也指出:中国政府正等待着缅甸联邦革命政府外交部执行秘书在一九六五年十二月十四日约见中国大使耿飚先生阁下时所表示的缅甸政府将在最短的时间内提出新贸易协定草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借此向缅甸联邦革命政府外交部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印)
                    一九六六年三月二日

             (三)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缅甸联邦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了大使馆一九六六年三月二日第69/66号关于中缅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的各项条款和规定仍然有效的来照,外交部谨申述:外交部已将来照内容转告缅甸联邦有关部门。
  缅甸联邦外交部借此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致最崇高的敬意。

                   缅甸联邦外交部
                      (印)
                  一九六六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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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
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
银行:
为完善国家税收和售付汇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9年11月联合发布了《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有效实施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规定购付汇对外支付须提交有关税务凭证的范围,是指《通知》附件《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规定》所指明的境外企业及外籍个人(含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为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提供各种服务或转让各种债权、权益等而取得并
由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我国境内企业本身在境外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商品展销费、境外分支机构费用、境外承包工程代垫费用等)以及我国境内居民个人对外支付的因私用汇(如子女境外教育费、个人旅游、探亲等费用)。
二、外国运输公司从事我国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照《通知》规定,境内机构购付汇对外支付运费款项时,应提交相关的税务凭证。由于国际运输收入税收管理的特殊性,国家税务总局拟就国际运输收入税务凭证出具问题做出专项规定。在专项规定出台之前,境内机构(如货
物进出口公司、国际运输代理公司等)购付运费时,可暂不提交有关税务凭证。
三、我国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在境外的各项费用,由于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及时判定是否属于出具税务凭证的范围,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不影响运输行业的正常业务,对我国运输企业发生在境外的各项费用,在购付汇时,可不提供相关税务凭证。
四、我国进出口贸易项下发生在境外的佣金、保险费、赔偿费,在购付汇时,可不提供相关税务凭证。
五、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我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支付人购付汇时,不需提供税务凭证。

六、外籍个人从我国境内企业、机构取得工资、薪金报酬,在办理购付汇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凡能提供报酬所属期间税票的,可无需出具完税证明。
七、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所取得的收入,凡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11月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经审批免予征
收营业税的,在办理购付汇时,应提供主管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免税文件,不再提供《通知》中所规定的完税证明及税票。
八、为了便于操作执行,现将《境内企业及个人购付汇需提供的税务凭证一览表》附后,供参考。

附件

境内企业及个人购付汇需提供的税务凭证一览表
-------------------------------------------------
|收益人 | 收入项目 |应提供税务凭证 | 出具机关 | 备 注 |
|----|---------|--------|-------|---------------|
|外国企业|直接在我国提供劳 |①营业税完税证明|主管地方税务局| |
| |务所取得的收入, |及税票。 | | |
| |如建筑、安装、设 |--------|-------|---------------|
| |计、咨询、代理等。|②企业所得税完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来自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国家 |
| | |证明及税票、或免| |的企业,符合协定规定免予征收 |
| | |税文件。 | |企业所得税的,出具免税文件。 |
| |---------|--------|-------|---------------|
| |没有在我国设立机 |①营业税完税证明|主管地方税务局|①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转让不动 |
| |构的外国企业,其 |及税票、或免税文| |产收入、出租不动产收入等,按 |
| |来源于我国并按我 |件。 | |规定应征营业税,其他项目的收 |
| |国税法规定需征税 | | |入不征营业税,可免予提供营业 |
| |的各项收入,如利 | | |税有关税务凭证。 |
| |息、租金、特许权使| | |②对专有技术使用费收入,符合规|
| |用费、股权转让收 | | |定免征营业税的,出具免税文件。|
| |益、财产转让收入 |--------|-------|---------------|
| |等。 |②企业所得税完税|主管国家税务局|符合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
| | |证明及税票、或免| |的,应出具免税文件。 |
| | |税文件。 | | |
|----|---------|--------|-------|---------------|
|外籍个人|直接在我国提供劳 |①营业税完税证明|主管地方税务局|来自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国家 |
| |务所取得的收入, |及税票。 | |的外籍个人,符合协定规定免予 |
| |如设计、咨询、培训|②个人所得税完税|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出具免税文 |
| |等。 |证明及税票或免税| |件。 |
| | |文件。 | | |
| |---------|--------|-------|---------------|
| |工资薪金收入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主管地方税务局|符合规定免予征税的,出具免税 |
| | |明及税票、或免税| |文件。 |
| | |文件。 | | |
|----|---------|--------|-------|---------------|
|外国投资|税后利润或股息 |外国投资者投资企|主管企业所得税| |
|者 | |业的完税证明 |的税务机关 | |
|----|---------|--------|-------|---------------|
|外国企业|境外提供劳务所取 |不予征税确认证明|主管企业所得税| |
|及个人 |得的收入 | |的税务机关 | |
-------------------------------------------------



2000年5月19日

教育部关于组织实施《新世纪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内容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组织实施《新世纪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内容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研究高职高专教育跨世纪发展战略和改革措施,整体推进高职高专教育教学改革,我部决定组织实施《新世纪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内容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
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计划》以邓小平同志“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指导思想,既要积极吸收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新成果,大胆借鉴世界各发达国家高等技术应用性人才培养的有益经验,又要大力弘扬祖国的优秀传统文化,培养和造就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建设者。本计划要达
到的目标是:经过五年的努力,初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内容体系。
二、本《计划》选题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人才培养模式方面课题的研究;二是有关专业大类人才培养模式与教学内容体系建设与改革的研究;三是有关基础课程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建设与改革的研究。本《计划》的实施分为立项、研究与实践、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四个阶段进行。
三、本《计划》研究项目的立项采取学校申请、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评审和教育部审批的方式进行。提倡若干学校联合,或者学校同社会、企业联合成立项目组共同提出申请。申请者必须按本《计划》的要求,填写《项目申请表》,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几校联合的由牵头学校主管部
门审核同意)后,汇同申报项目已有的改革成果简介等有关材料(一式三份)于2000年2月底前报全国专科教育人才培养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育部高教司内),由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和综合归纳后,正式确定立项项目主持单位与参加单位。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也可
申报有关课题研究工作。
四、本《计划》研究项目涉及高职高专教育的地位、作用、性质、培养目标、培养模式、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管理等诸多方面。但重点是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和教学内容体系改革,先导是教育思想的改革和教育观念的转变。
五、项目的研究要从教育思想观念的改革入手,坚持理论研究与改革实践相结合,边研究、边实践、边改革、边建设。要注意调查研究有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注意总结历史经验。要根据未来社会的需要建立更为合理的高职高专人才知识、能力
和素质结构,优化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提高人才的培养质量。
六、本《计划》包括34个研究项目,其中有些项目又可分为若干个子项目。各校要从学校优势和特点出发,选择项目进行研究和改革,并组织好申报立项工作。鼓励各院校组织专家和教学管理人员主持研究项目,以老、中、青三结合的梯队形式参与项目研究工作,支持高校与有关部
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学术团体合作开展研究项目。项目主持人必须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学术造诣较高、教学经验丰富,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
七、教育部将给予立项项目一定的资助。项目主持学校和参加学校的主管部门要提供相应的项目研究资助资金。每个研究项目的主持学校与参加学校也应提供不少于项目研究资助资金数额的项目研究经费。
八、本《计划》是教育部组织的重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改革项目的领导与支持,做好本《计划》的宣传和组织申报工作;各类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与成人高等学校应充分重视这项工作,动员广大教师投身于这项改革中来,为项目开展提供良好的条
件与必要的经费。
附件:
一、《新世纪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内容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计划》项目目录
二、《新世纪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内容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计划》项目申请表(略)

附件一:《新世纪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内容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计划》项目目录

(一)
1.高职高专教育性质、地位、作用与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
2.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与管理问题的研究;
3.高职高专教育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与培养计划总体设计的研究与实践;
4.高职高专教育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体系原则的研究;
5.高职高专教育实践教学体系、基地建设与改革的研究与实践;
6.高职高专教育产学结合人才培养途径与机制的研究与实践;
7.高职高专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研究;
8.高职高专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教学评价体系的研究与实践;
9.高职高专教育专业教学改革试点工作的研究与实践;
10.高职高专教育示范性学校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11.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在高职高专教育领域中的应用研究与实践;
12.高职高专教育考试方法改革的研究与实践;
13.高职高专教育文化素质教育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二)
14.高职高专教育文科类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15.高职高专教育财经类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16.高职高专教育政法类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17.高职高专教育农学类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18.高职高专教育林学类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19.高职高专教育医学类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20.高职高专教育药学类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21.高职高专教育机电类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22.高职高专教育土建水利类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23.高职高专教育化工类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24.高职高专教育计算机类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25.高职高专教育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三)
26.高职高专教育英语课程教学内容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27.高职高专教育高等数学课程教学内容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28.高职高专教育物理课程教学内容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29.高职高专教育化学课程教学内容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30.高职高专教育力学课程教学内容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31.高职高专教育电工课程教学内容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32.高职高专教育机械基础课程教学内容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33.高职高专教育计算机课程教学内容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34.高职高专教育经济管理课程教学内容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200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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