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非上海户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36:19  浏览:80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非上海户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非上海户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纳入上海社会保险范围的单位中非上海户籍职工失业保险转移问题的请示》(沪劳保就字〔1999〕2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的有关规定,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包括非上海户籍职工)都应参加上海市的失业保险统
筹,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非上海户籍职工失业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享受期限和待遇标准。由上海市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同时,应告知失业人员到户
籍所在地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需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2计算。
四、非上海户籍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由其户籍所在地负责发放,并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服务。



1999年8月1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安顺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政务服务中心、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府办发〔2005〕48号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安顺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
《安顺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和《安顺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安顺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促进统一办理、集中办理、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实施,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民利民、窗口集中受理(面向公众服务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纳入中心集中办理,已纳入中心的审批事项只能在窗口受理)、“三不变”原则(各部门审批权限不变、收费主体不变、窗口人员关系不变)。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规范服务,
第三条 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门受理、集中办理、统一收费、限时办结;
第四条 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审批窗口的部门(以下简称进驻部门),对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事项实行政务公开,即公开审批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审批依据、公开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公开承诺时限和公开收费标准等。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政务服务中心为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事业机构,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招商引资和有关行政审批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职能。
第六条 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决定,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
凡涉及经济发展、公共管理以及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均应当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统一办理。
进驻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办事窗口办理行政许可的权限。
第七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加强与进驻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
第八条 政务服务中心建立管理机构,负责政务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对办理行政许可工作的质量、效能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 进驻部门应当选派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担任办事窗口工作人员。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由单位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更换。
第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由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和进驻部门实行双重管理,人事关系保留在进驻部门,日常工作由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制定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组织进驻部门(单位)开设政务服务窗口,办理行政审批、行政性收费等事项;
(三)对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开展服务项目的确定、变更及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和催办;
(四)协调各服务窗口在办理行政审批、审核、核准及备案事项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五)联络、协调重大项目的联审和部门(单位)之间的业务衔接;
(六)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有关管理工作;
(七)受理对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并监督整改;
(八)为全市各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提供信息服务和业务指导;
(九)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招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在政府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已经开办上网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办事窗口应当同时提供现场办理和上网办理两种方式,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办理方式。
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中心的电子政务工作平台应当与市人民政府网站互联。进驻部门与办事窗口之间应当联通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专网。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采取办公自动化管理,各办事窗口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情况均应载入政务服务中心办公自动化系统。
第十五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票款分离的收费专窗,全部收费直接纳入各部门开设的财政专户管理。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应配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行首问责任制,由首先受理的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其中一名工作人员因事外出的,由其他工作人员负责办理。
第十七条 同一个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两个以上进驻部门实行联合审批办理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确定其中一个部门为主办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办部门;
(二)主办部门负责受理行政许可事项,并转告各协办部门;
(三)协办部门分别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
(四)主办部门汇总各协办部门审核意见后,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也可由相关进驻部门通过集中审核会议,同步提出办理意见,进行集中办理。
(五)主办部门承担送达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后,政务服务中心应当以公告或在政府网站上发布等形式公开办理结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可以通过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和政务服务中心办公自动化系统,对进驻部门及各办事窗口的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审查、决定和办理期限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设立督察科,并与有关投诉机构建立信息沟通和协作工作机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的投诉举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进驻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由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提出建议,由市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提出建议,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办理的事项拒不进入或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后仍在办事窗口以外进行办理的;
(二)进驻部门没有派驻合格的窗口工作人员,或随意更换窗口工作人员的;
(三)联合审批过程中,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延误办理期限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收费,或未按规定将收费缴入收费专窗(户)的。
第二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工作程序,应当直接办理或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而拖延不办理的;
(二)违反首问责任制规定,对负责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的;
(三)工作纪律散漫、服务态度恶劣的;
(四)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二十三条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办事窗口管理松懈、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市各县区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可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顺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顺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审批事项的办理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廉政建设,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服务对象)申办审批(包括审核、核准)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在中心设立窗口,代表部门受理涉及本部门进入中心的审批事项。进入中心的具体审批事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按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窗口承办服务对象申请的有关证照,承办国内外投资者申请投资生产性、经营性项目等需报经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的有关批准文件、证照等事项,并提供咨询、释疑有关政策及批文办理、证照申领等事项。
第四条 中心实行窗口式办事制度,即服务对象向窗口递交申请和申办事项所必备的材料后,在窗口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向同一窗口领取申办结果。
第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办理审批事项应当遵循合法、高效、便民、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审批事项分类和受理
第六条 进入中心的审批事项根据办理程序和部门的关联度分为即办事项、承办事项和联办事项。
即办事项是指由单一窗口受理,申报条件具备、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事项。
承办事项是指由1至2个窗口受理,审批内容比较简单,但需调查、踏勘,并按承诺时限办结的事项。
联办事项是指由多个窗口受理、审批内容比较复杂,需联合调查、踏勘,并按承诺时限办结的事项。
第七条 联办事项确定一个主受理窗口受理。下列联办事项的主受理窗口如下:
(一)各类基本建设项目的主受理窗口确定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窗口;
(二)企业生产性技术改造项目的主受理窗口确定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窗口;
(三)外商(包括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审批及有关进出口审批项目的主受理窗口确定为市商务局窗口;
(四)其它联办事项由具有该联办事项最终审批权的部门窗口作为主受理窗口。
主受理窗口有争议或最终审批权部门窗口不能确定时,由政务服务中心指定,被指定的窗口不得推诿。
第八条 服务对象向窗口申请办理审批事项所提供材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服务对象必须具备相关的各项必备条件;
(二)申报材料必须规范齐全,文件形式和具体内容符合要求。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审批事项的办理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联办程序。
第十条 简易程序适用于即办事项的办理。
窗口受理即办事项后,应对申办事项的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材料规范齐全的应当场或当天予以办结;申报材料不全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补办材料,材料补齐后应当场或当天予以办结。
第十一条 一般程序适用于承办事项的办理。
窗口受理承办事项后,应当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条件具备、材料齐全的应向服务对象出具《安顺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承办通知书》,并按承诺的时限办结。
服务对象提供的资料不齐或资料内容不完备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出具《安顺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补办通知书》,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应补办的事项。材料补齐后,窗口应按承诺时限办结。
第十二条 联办程序适用于联办事项的办理。
主受理窗口受理联办事项后,应当即填写《安顺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联办通知书》,分别送转政务服务中心业务科、申请人及有关联办窗口。
联办事项是并联审批的,各联办窗口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递交主受理窗口;联办事项涉及未在中心设窗口的部门,该部门也应按承诺时限办结,并将办理结果递交主受理窗口。
审批流程是串联审批的,依流程顺序由各窗口或部门按各自承诺的时限办结。
联办事项应尽可能采取并联审批的办法。
第十三条 联办过程中发现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不全或材料内容、形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相关窗口或部门应直接告知服务对象补正。
服务对象补正材料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受理。
第十四条 窗口对联办事项须作联合调查和现场踏勘的,应在收到联系单后的24小时内告知政务服务中心。
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安排时间,组织联合调查和现场踏勘,也可以视情委托主受理窗口组织联合调查和现场踏勘。
第十五条 各联办窗口在办理联办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报请政务服务中心召开联审会议。
(一)对联办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有争议的;
(二)对联办事项各自所依据的上级规定之间有冲突的;
(三)对上报审批的重大事项须统一口径的;
(四)其它需要召开联审会议的。
第十六条 联审会议一般由政务服务中心召集并主持,必要时经政务服务中心委托,也可由主受理窗口部门或提请召开联审会议的窗口部门召集并主持。
联办事项情况特殊的,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
第十七条 政务服务中心或联审会议主持部门应在召开联审会议24小时前通知各联办窗口。提请召开联审会议的窗口部门应当向政务服务中心递交需要协调事项的书面报告,有关联办窗口部门也应当根据协调内容向政务服务中心递交联审会议必备的材料。各联办窗口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领导或专家列席联审会议。要求服务对象参加的,由政务服务中心通知。
第十八条 联审会议结束后应当在24小时内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主受理窗口部门起草,政务服务中心印发,各联办窗口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九条 无故缺席联审会议和联合调查、现场联合踏勘或虽出席但不发表具体意见,因此造成审批失误的,由该部门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各联办事项的联办程序由主受理窗口逐步修订完善,简化程序,形成规范的办理流程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窗口在受理各类审批事项中,凡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不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的申办事项或服务对象主要条件不具备,申报材料主件缺失的,可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安顺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退回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主要理由和具体依据以及服务对象不服决定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和途径,服务对象收到退回通知书后,在主要条件、主件未变更前,不得再向同一或其它窗口、部门申请办理。
《安顺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退回通知书》应当及时送达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各窗口应严格执行办理时限的承诺。
承诺时限从受理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计算。
承办事项按规定应当公告的,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即办事项因服务对象在离下午下班不足半小时提出、且窗口无法当即办结的,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办结。
需要补充申办材料的事项,办理时限从服务对象满足条件或补齐申办材料后下一个工作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窗口或窗口部门制作下列文书应报政务服务中心业务科备案:
(一)《安顺市政务服务中心联办事项联系单》;
(二)《安顺市政务服务中心联审会议纪要》;
(三)《安顺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退回通知书》;
(四)政务服务中心认为应报备案的其它文书。
第四章 投诉和督办
第二十四条 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检查监督各窗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审批行为;对各服务窗口单位行政审批工作的考核和年度目标考核;受理社会公众、服务对象对各窗口行使职责、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和廉政勤政情况的投诉,协助市纪检监察部门调查违纪案件。
第二十五条 政务服务中心对投诉事项应统一登记,填写《投诉事项登记表》。在接受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 各窗口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办事项拒不受理的,由政务服务中心向承办窗口或窗口部门发出《限时受理通知书》,责令承办窗口或窗口部门受理。
第二十七条 各窗口或窗口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承办事项,未按承诺时限办结的,政务服务中心有权要求该窗口或窗口部门限时办结,并对窗口或窗口部门违诺情况进行调查处理。该窗口或窗口部门必须向服务对象和政务服务中心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八条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事项,窗口或窗口部门经办人员违反规定给予办理的,一经发现,政务服务中心有权要求窗口部门撤销办理结果,收回相关证照;已上报审批的,撤回上报资料。
第二十九条 对窗口工作人员违反中心规章制度、服务承诺的,由政务服务中心责令其改正,并通知窗口部门,由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条 进“中心”的审批事项的责任人为该部门分管领导;涉及多人分管的综合事项的责任人为该部门正职领导。
各部门应根据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则制订配合中心工作的内部审批规程及实施意见,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办事效率。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政务服务中心可结合本暂行办法另行制订有关投诉受理、调查、责任追究等实施意见。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安顺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海关总署2005年第23号关于改革航空口岸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的公告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5年 第23号

为规范进出境旅客申报行为,增强海关执法透明度,加强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监管,维护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安全,并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在航空口岸实行旅客书面申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航空口岸进出境的旅客,除按照规定享有免验和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6周岁以下旅客以外,均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式样见附件),向海关如实申报。

二、进出境旅客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申报单》,并将填写好的《申报单》在海关申报台前递交给海关关员。

进出境旅客对其携带的物品以其它任何方式或在其它任何时间、地点所做出的申明,海关均不视为申报。

三、在《申报单》申报事项中选择“否”的进出境旅客,可以选择“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通关。对进境旅客携带的海关规定免税限值(量)内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出境旅客携带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放行。

四、在《申报单》申报事项中选择“是”的进出境旅客,应在《申报单》相关项目中详细填写所携物品的品名(币别)、数量(金额)、型号等内容,并选择“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通关,海关按如下原则验放:

(一)进境旅客

1. 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对超出部分海关予以征税放行。

2. 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总值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自用物品,对超出部分海关予以征税放行。

3. 携带超过1,500毫升的酒精饮料(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超过400支的香烟,或超过100支的雪茄,或超过500克的烟丝,对超出限量但仍属自用的部分,海关予以征税放行。

4. 携带超过 20,000元的人民币现钞,或超过折合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携带需复带出境超过折合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时,旅客应填写两份申报单,海关验核签章后将其中一份申报单退还旅客凭以办理有关外币复带出境手续。

5. 携带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6.携带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7. 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其它限制或禁止进境的物品,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8. 携带货物、货样、广告品,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9. 申报有分离运输行李,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二)出境旅客

1. 携带需复带进境单价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旅客应填写两份申报单,海关验核签章后将其中一份申报单退还旅客凭以办理有关物品复带进境手续。

2. 携带超过 20,000元人民币现钞,或超过折合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3. 携带金银等贵重金属,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4. 携带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5. 携带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6. 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其它限制或禁止出境的物品,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7. 携带货物、货样、广告品,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外交、礼遇签证的进出境旅客,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可享受免验礼遇的进出境旅客,可不填写申报单,但通关时应主动向海关出示本人有效证件,海关给予免验礼遇。

六、违反本公告,逃避海关监管,携带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式样)(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