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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水上交通违章处罚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2:57:49  浏览:97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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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水上交通违章处罚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上交通违章处罚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操作者。
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至八十元的罚款:
(一)船舶或船员不按规定随船、随身携带有关证书的;
(二)船舶或船员证书破损、字迹模糊不清或缺页,影响使用效果而不主动申请更换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审验的;
(四)在超越规定的航区航行的;
(五)不按规定停泊,妨碍它船正常航行或停靠的;
(六)不按规定显示信号(灯号、声号)的;
(七)在航道、码头等地施行网具捕鱼,妨碍其它船舶安全航行管理;
(八)在规定的减速区域不减速航行的;
(九)救生、消防设备不齐或失效的;
(十)船舶或岸上览绳不牢靠的;
(十一)用于旅客上下船的跳板不坚固,或配备不齐,或不按规定搭设的;
(十二)渡口无《渡口守则》、《乘客须知》等标牌的;
(十三)买卖船舶未按规定办理船舶登记和过户手续的;
(十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水上交通违章行为。
第五条 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以停止航行、停止作业或者八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一)不具务有效的船舶、船员证书或者证书记载内容与实际不符的;
(二)无证驾驶船舶的;
(三)不按规定通过桥也孔、险滩、单行航段或控制河段的;
(四)任意抢漕、抢档、抢靠码头,强横越或追越它船的;
(五)在无航标或不发光航标的河段冒险夜航的;
(六)在大风、大雾或洪水陡涨期、停航封渡期冒险航行的;
(七)人力船、帆船和排筏等在航道中自由流放,与机动船会让时,不让航道或在航道中停桨放流的;
(八)挂桨机船拖带其他船舶的;
(九)发理现遇难船舶或溺水人员不积极抢救的;
(十)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不及时向洪港航监督机构报告的;
(十一)其他情节较重的水上交通违章行为。
第六条 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以扣留、吊销证书、证件或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私设渡口的;
(二)未经检验和登记注册擅自航行的;
(三)涂改、伪造船舶、船员证书、证件的;
(四)严重超载、超员冒险航行的;
(五)用非载客船载运旅客的;
(六)使用禁止载运机动;车(两轮摩托车除外)的船舶载运机动车的;
(七)未经批准,半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货物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九)擅自向航道倾倒砂石、废弃物和排放油污水或设置碍航物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水上交通违章行为。
第七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服从管理,扰乱水交通秩序,妨碍、阻挠管理人员正常工作的,港航监督机构可责令其停止航行、停止作业或扣留、吊销证书、证件,或处以一百元至三百元罚款;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贪污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违章处罚权限:
(一)对违章者处以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的,由两名以上港航监督人员研究决定;
(二)对违章者以停止航行、停止作业或扣留证、照六个月以内的,处以五十元至四百元罚款的,由县(市、区)港航监督站决定;
(三)对违章者处以吊销证书、证件或四百元以有罚款的,由行署、市港航监督所决定。
第九条 港航监督机构在执行违章处罚时,必须向违章发出《宁夏回族自治区水上交通违章处罚裁决书》(样式附后)。
对违章者处以罚款时,一律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没收入凭证,并将罚款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违章者对处罚不服时,可在接到《处罚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港航监督机构提出申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捍诉讼。期满不申诉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港航监督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作出违章处罚裁决的上级机关对水上交通违章处罚作出复议决定的时限和违章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限,按行政诉讼法规定办。
第十二条 港航监督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贪污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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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意见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供销总社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大力开拓农村市场,既是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和农民增收的现实需要,也是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农村商品流通总体上势头较好,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产品购销体系初步建立,农村市场日趋活跃。但长期以来,由于受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影响和农村生产力水平较低的制约,当前农村商品流通存在着设施不足、方式陈旧、成本较高、农民进入市场较难的问题,不仅影响了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也抑制了农民消费,延缓了农村的市场化进程。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
  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部署,按照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市场机制、培育市场主体、规范市场秩序,加快农村商品流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方针是:政府推动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城乡市场统一规划建设与积极培育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相结合;农村市场建设与农业生产、农民消费互动发展。

  二、当前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重点
  (一)努力搞活农产品流通。
  1.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制订农产品产地和销地批发市场建设规划,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检验检测系统及仓储、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发展和创新农产品拍卖、经纪人代理、网上交易等新型交易方式,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建设,三年内培育2000个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抓紧制订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法律法规。鼓励外商参与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和改造。
  2.积极发展农产品零售市场。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到城市开办农产品超市,逐步把网络延伸到城市社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城市农贸市场改建成超市,城市农贸市场逐步退路进场,改善经营条件和设施。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加工企业直接向超市、社区菜市场、便利店等配送产品。有条件的超市和便利店可直接从产地采购,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长期的产销联盟。努力提高农产品在连锁超市、便利店等新型零售业态中的经营比重,力争五年内其销售额占全部农产品零售额的1/3以上。鼓励国内外企业投资建设和改造农产品零售市场,外商投资设立农产品经营企业不受地域、股权和投资额限制。
  3.千方百计扩大农产品出口。支持企业调整农产品出口结构,扩大深加工、高附加值、特色农产品和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出口,培育新的出口增长点。重点扶持园艺产品、水产品、畜禽产品等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出口。大力推动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抓紧研究支持农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密切监测和及时通报国内外农产品市场供求等动态,为农产品出口企业提供信息服务。改进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加强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宣传力度。强化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提高农产品安全质量,驾驶对外谈判和交涉,打破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
  4.大力发展农产品物流。引导现有农产品物流企业改造升级,推动其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针对农产品流通特点,加快建设以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制定合理的农产品铁路运输价格,降低公路运输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杜绝对农产品运输的乱收费、乱罚款。加快建立全国统一高效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努力改善农产品物流环境。
  粮食、棉花流通工作分别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精神执行。
  (二)大力培育农村消费品市场。
  1.加强农村消费品流通网络建设。认真总结和推广近年来开拓农村市场试点工作经验,加快农村消费品市场建设,大力培育农村新型流通方式,积极引导和扩大农民消费。以县城和中心城镇为重点,积极发展连锁超市、便利店等新型流通业态。通过示范引导、自愿进入的方式,逐步以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等经营方式改造农村传统的集贸市场。鼓励有实力的零售企业运用特许经营、销售代理等方式,改造“夫妻店”、“代销店”.力争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形成以县城为重点、乡镇为骨干、村为基础的农村消费品零售网络。
  2.积极开发生产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工业品。工商企业要加强对农村商品市场的调查研究,深入分析农村需求和农民消费的特点,开发生产适合农村和农民消费需求的价廉物美的产品,着重发展操作简单、价格适中、不易损坏和适用面广的工业消费品。鼓励大型零售企业开发适合农村消费的自有品牌商品,建立和完善农村商品售后服务体系,让农民放心消费。
  3.大力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加大农村交通、电力、通讯、自来水等基础设施建设,为家用电器和电信等产品进入农村市场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积极开展符合农村特点的假日消费、节日消费和旅游消费活动,不断创新消费形式和消费内容。探索发展农村消费信贷,活跃农村消费市场。
  (三)规范发展农业生产资料市场。
  1.建立健全新型农资流通组织。积极发展农资连锁经营,建立以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为核心的新型营销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农资企业采取特许经营方式,吸引小型农资经营企业加盟,扩大经营规模。推进国有及供销合作社农资流通企业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更好地发挥农资流通主渠道作用;鼓励各类投资主体通过新建、兼并、联合等方式参与农资经营;允许农资生产企业建立销售网络。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改造提升农资经营网络,加快农资流通现代化步伐。
  2.健全农业生产资料服务体系。农资流通企业要将农资销售与服务紧密结合起来,开展配送、加工、采购服务和技术服务及农机具租赁等多样化服务,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大力推广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提高农产品质量、科技含量较高的新型农资产品。农资生产企业要加强与农资流通企业协调合作,研制生产适合不同地区、不同季节和不同农产品种植特点的新型农资产品。
  3.整顿和规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农资价格监控机制,防止生产和流通环节随意抬高价格,保证农民能够得到各种政策优惠。加快建立种子、农药、化肥、农机具等产品经营的市场准入制度,健全农资损害赔偿机制,为保护农民利益提供制度保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劣质农资产品等坑农行为。完善农资市场监督体系,加快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四)积极引导农民进入市场。
  1.为农民进入市场创造良好环境。要把农村流通设施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进一步健全农村市场供求、价格等信息网络,为农民提供及时准确的市场信息,降低生产和经营风险。加强对农村市场的执法监督,规范农村市场秩序,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农村,严厉查处不正当交易和竞争行为,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不法行为,健全市场投诉受理机制,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在政策上对农民进入市场加以引导,调动农民进入市场的积极性,使农民真正成为市场主体。
  2.鼓励农民从事商品流通。除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外,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可以进入。在工商登记和税费方面对农民从事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及消费品等流通给予支持。鼓励农业生产大户、运销大户注册为法人,从事农产品运销。
  3.大力发展农民流通合作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提高农民对建立各类流通合作组织重要性的认识。供销合作社改革,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精神继续推进,通过体制和机制创新,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支持在农村建立以产品为联系或纽带的各类协会、商会,鼓励发展农村经纪人队伍。加快研究制定农村流通合作组织的有关法规。中央和地方政府要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有关金融机构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财政要适当予以贴息。

  三、加强对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领导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充分认识搞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对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意义,按照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要求,把农村商品流通工作作为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更好地发挥流通对农业生产和农民消费的带动作用。商务、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开展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发展改革、农业、财政、金融、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检等部门要从资金、税收、市场准入等方面积极支持。各有关方面要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嘉政发[2008]48号



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6月3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六月十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00八年六月三日
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指示和市委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动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职责职能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八、市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权。副市长外出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市长指定其他领导代管。
九、各委、办、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十、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或经市政府授权部门办理的事务,必须积极办理,不得推诿扯皮、上交矛盾。

第三章 科学决策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制度化、科学化、民主化。
十三、市政府重大决策的范围和程序,依照《市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则》执行。
十四、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四章 依法行政

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十六、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发布、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照《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执行。
十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十九、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政策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它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加强监督

二十、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六章 会议制度

二十六、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具体依照《市政府全体会议规程》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规程》执行。
二十七、对不需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协调解决。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参加会议人员根据内容确定,市长主持召开的由秘书长负责组织,其他副市长主持召开的由协助其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组织。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具体依照《关于精简会议文件控制达标评比和表彰奖励活动的意见》执行。

第七章 公文审批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一般不得越级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三十、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三十一、市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三十二、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或下行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市长签发;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会签。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报市长签发;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会签。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八章 纪律作风

三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三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三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涉外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从严治政,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不为部门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下基层考察调研和外事活动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出差(出访)、学习和休假,应按照市委有关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四十二、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十三、二00四年发布的《市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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