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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修订物资协作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2:00:44  浏览:97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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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修订物资协作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印发《关于修订物资协作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通知
关于修订物资协作管理办法的意见,业经全省计划会议讨论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修订物资协作管理办法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7〕161号文件、省革委鲁革发〔1978〕85号文件精神,我们努力加强物资协作管理,密切地区间经济互助,全省物资协作工作有了很大进展。初步统计,一九七九年全省协入木材十万九千余立方米,为七九年国家供应计划的百分之十四点三;钢材五
万七千余吨,相当于计划内分配的百分之六点四,为省地方外汇进口计划的一点九倍;还有橡胶三百五十余吨,煤炭八十一万九千吨,焦炭二万四千吨,汽车和拖拉机一千一百六十二台。协出煤炭二万九千余吨,焦炭二十六万吨,钢材一万二千余吨,水泥七千吨,玻璃十二万九千标箱,汽
车和拖拉机一千八百九十九台。这对于调剂余缺,补充计划分配物资的不足,促进全省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随着调整国民经济八字方针的贯彻,物资协作工作暴露出了许多新的矛盾,主要是限制较严,审批权限过于集中,手续繁多,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为了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调动各方面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把经济搞活,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物资总局关于修订物资
协作管理办法通知精神,现对我省物资协作管理办法作如下修定:
一、调减省管的协作物资品种,下放审批权限。由省管理审批的协作物资,从现行的三十五种,减为钢材、铜、铝、生铁、木材、水泥、玻璃、煤炭、焦炭、轮胎等十种。上述物资,不论协进、协出,计划均需报省协办审批。其他物资均按协作单位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地、市或省主管
部门自行审批,并报省协办备案。小汽车(包括吉普、面包、轿车)原则上不准协作。(注:由省里审批的协作物资,应按物资部制定的经国家统计局统制字〔1989〕340号文批准的22种主要物资执行。这些物资是:煤炭木材,水泥,生铁,焦炭,钢材中的冷轧薄钢板、镀锡薄钢
板、镀锌薄钢板,铜,铝,锌,锡,纯碱,烧碱,橡胶,平板玻璃,载重汽车,生活用车包括吉普车、大小轿车、面包车,氮肥包括尿素、硫酸铵、硝酸铵、氮化铵,白糖,大米,自行车,彩色电视机。)
二、改进合同鉴证管理工作。属于省管十种物资协作合同的鉴证,凡够省鉴证起点的(见附表),由省协办办理;不够起点的以及其他物资协作合同的鉴证,均由所在地、市协办办理。
三、简化外运出省审批手续。协作物资外运出省,属于省归口审批铁路运输计划的物资(煤炭、焦炭、钢材、生铁、水泥、玻璃等,详见省经委〔1980〕鲁经交字17号文),由省协办提出协作计划,归口局据以审批。此外,一律根据经过鉴证的合同,由所在地市协办审批。
四、为了适应扩大企业自主权的需要,允许企业和生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和供货合同的前提下,以产品和多余积压的物资,协进本企业、本部门生产建设中急需的生产资料。
五、协作物资的作价,经双方同意,允许执行协议价格。
六、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充分发挥物资协作的积极作用,各地市、各部门要加强对协作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充分运用自己的优势,打开协作局面,进行余缺调剂,以长补短。不仅要搞好生产资料的协作,也要搞好生活资料的协作,除粮、棉、油需报经省主管部门批准
外,其他生活物资,在保证完成商品调拨计划的前提下,允许地市对省外协作,使协作工作更好地为生产建设事业服务。
附:省管协作物资目录和鉴证起点
-----------------------------
计 算
序 号 物资名称 省鉴证起点 国家鉴证起点
单 位
-----------------------------
1 钢 材 吨 300
2 铜 吨 30
3 铝 吨 30
4 生 铁 吨 500 2,000
5 木 材 立方米 500 1,000
6 水 泥 吨 2,000 2,000
7 玻 璃 标 箱 600
8 煤 炭 吨 1,000 5,000
9 焦 炭 吨 500 2,000
10 轮 胎 套 100
-----------------------------
注:按协出量计算,每份合同够省鉴证起点的,由省协办审批;够国家鉴证起点
的,由省协办转报国家物资总局审批。



1980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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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进口货物唛头要严格按规定编制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进口货物唛头要严格按规定编制的通知
1993年10月5日,对外经济贸易部

近年来,各部委、各省市经批准成立了不少直接经营进口业务的公司,开始办理对外订货、签订合同业务。但有些公司对我部规定的进口货物唛头及进口合同编号的编制方法不甚了解,也没有按规定向我部有关部门申请唛头代号,给海关、商检以及承运部门工作上造成很多困难,严重地妨碍了货物的及时疏运,致使有的货物长期积压在港口、仓库,找不到货主,没法发运,工作上造成很大的困难。
鉴于以上情况,为了避免进口货物因刷制不正确的唛头而影响转运工作,我部重申,进口货物的唛头及合同编号必须严格按我部的规定编制,各进口公司和收货部门的承办进口订货代号和进口货物收货人代号应向我部申请统一编发。
请各地对所管辖经营进口业务的公司进行一次检查,如发现还没有向我部申请编给唛头代号的公司,请督促其向我部提出申请编发代号。
进口货物的唛头及合同编号的编制方法,请按照本文附件的规定办理。

附件:进口订货合同编号及唛头的编制方法
凡是经营进口业务的公司,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应按本规定编制合同编号和唛头标记。
一、进口合同编号和唛头的组成部分
根据国际贸易习惯作法,结合我国历年来办理进口订货实际经验,本着简便易懂、查找方便的原则,采用以下六个部分,分别用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为代号,组成合同编号和唛头标记。
1、订货年度代号。一九八五年签订的合同用“85”为代号,以后逐年类推。
2、承办进口订货的公司代号。经批准可以直接对外订货,签订合同的经营进口业务的公司,由我部统一编发承办进口订货代号,一般用三个英文字母表示。
3、订货单位(即进口货物收货人)代号。由我部统一编发给订货部门的进口货物收货人代号,一般用三个英文字母表示。
4、商品类别代号。用两、三位数的阿拉伯数字代表进口货物的商品种类。详见商品类别代号表。
5、供货国别代号。参照已同我国建立外交关系及有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用两个英文字母作为国家或地区的代号,详见我部1989年8月25日有关规定所列供货国家或地区代号表。
6、合同顺序号。由签订进口订货合同的公司确定,以区别不同的合同。
二、进口合同编号和唛头的组成结构
1、进口合同编号的组成结构
对任何国家和地区签订进口合同,其合同编号均采用横式,其位置排列:
第一个位置为订货年度代号。
第二个位置为承办进口订货的公司代号。
第三个位置为进口货物收货人代号。
第四个位置为间隔代号,外贸各专业总、分公司订货的用“—”,其他公司订货的用“/”。
第五个位置为商品类别代号。
第六个位置为合同顺序号。
第七个位置为供货国别代号。
2、唛头的组成结构
唛头的组成有两行,上一行是进口合同编号,下一行是合同上填写货物抵达目的口岸的英文名称。
例如,一九八五年(代号85)某工贸公司(假设承办进口订货代号为AA)受某订货部门(假设进口货物收货人代号为BB)的委托,以第003号合同(合同顺序号为003号)向英国(代号为CE)订购船用设备(代号382),目的港为中国上海港(英文名称SHANGHAI CHINA)。其合同编号应为:85AABB/382003CE。其唛头标记应为:85AABB/382003CE。SHANGHAI CHINA
三、注意事项
1、从任何国家和地区进口货物,不论用海运、陆运、空运、邮运或多式联运等运输方式运抵我国口岸,在向国外提出订货的时候,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编制合同编号和唛头标记。
2、凡是与外国来华贸易代表团和客商,在各贸易公司、广州交易会或其他场所洽谈进口业务;凡是我国派出国外的商务机构、贸易代表团或订货小组在同外商洽谈进口业务、签订契约、合同时,必须按规定确定合同编号和唛头标记。
3、各进口公司在同外商洽谈业务时,应当向对方发货人明确以下问题:
(1)复印装船舱单、火车、飞机货运单、提货单以及各种商务单证,都必须填写完全相符的唛头标记和合同编号。
(2)货物包装要用不褪色的颜料在包装器具两侧刷印完整唛头标记,要求清晰、醒目、不模糊。
商 品 类 别 代 号 表
01—铁合金 17—啷筒压缩设备
02—型材 18—阀门
03—金属制品 19—土建机械
04—黑色金属 20—机械设备
05—优质钢材 21—电动机
06—管材 22—电线、电缆
07—铁道器材 23—空调、其他电工
08—有色金属 24—建材机械
09—其他(包括废钢、生铁、铁矿及矿产 25—建筑装饰器材、建筑材料
品) 26—切削工具
10—勘探设备 27—
11—动力设备 28—测定工具
12—机床工具 29—
13—矿山设备 30—
14—锻压设备 31—风动工具
15—冶压铸造设备 32—研磨工具
16—起重挖掘机械 33—轴承
34— 56—测绘仪器
35—钻石 57—物理光学仪器
36—工艺品原材料 58—
361—汽车 59—
362—铁路机车、车辆 60—
363—汽车零件 61—
364—车场设备 62—
365—飞机 63—气象仪器
366—飞机零件 64—
37—农业机械 65—热工仪器
38—客船 66—
381—货船 67—白金
382—船用设备及零件 68—
383—其他船舶(包括起重船、挖泥船) 69—
384—废船 70—实验室仪器
39—化工机械 71—石油及其制品
40—轻工机械 72—
41—无线设备 73—
42—载波设备 74—橡胶制品
43—电子管 75—农药原料
44—有线设备 76—化工原料
45—冶金设备 77—医药原料
46—电工仪表 777—化肥、磷酸盐
47—电子仪器 78—化学试剂
48—核子仪器 79—炸药雷管及导火索
49—杂项仪器 80—染料、颜料
50— 81—医药
51—材料试验机 811—特种药品
52—光学量具 815—农药
53— 82—医疗器械
54—显微镜 83—
55—地质矿山仪器 84—同位素
85— 921—显像管
86—棉花 922—制版、微缩设备、电影器材等
87—羊毛及毛条 923—农用薄膜
88—人造丝、棉、纤维 924—人造革
89—麻及麻线 925—合成革
90— 926—杂品
91—纸浆 93—日用品、工业品、复印机、照像器材
911—包装纸 94—食品、食品添加剂、防腐剂、食用染料
912—其他纸 95—粮谷、油脂、种子、椰干
913—手表及零配件 96—皮毛及活动物
914—录音机、磁带、音响设备类 97—茶叶、可可、咖啡
915—凡基、胶卷冲洗药品 98—矿产品
916—胶片 99—土产杂品(烟叶、木材)
92—电视机


关于印发《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规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规则》的通知

银发[1998]59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邮政储汇局:

  为适应银行卡异地跨行信息交换业务的需要,现将《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的安全、快捷、方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支付结算办法,并结合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的实际做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要有利于控制资金清算风险,保证银行间资金清算的顺利完成;要符合现行联行清算制度的规定,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要适应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的特定做法,又要充分考虑和现代化支付系统的衔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各商业银行(含邮政储蓄机构)发行的信用卡和借记卡的统称。
第四条 银行卡信息交换总中心(以下简称总中心)负责向其会员单位(商业银行和区域中心)提供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的信息转接和清算信息服务,区域中心负责向其成员行提供银行卡跨行业务的信息转接和清算信息服务。
第五条 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的资金清算流程应与交易信息转接流程相对应,便于清算信息的核对、查询及更正。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以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的清分数据为依据。
(一)信用卡的授权POS交易业务,由代理行根据信息源提供的交易信息编制清算文件,通过信息交换中心清分、轧差,产生清算数据,提交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营业部办理资金清算。
(二)ATM及转账POS交易业务,由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根据ATM及POS交易产生清算数据,提交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营业部办理资金清算。
第七条 资金清算采取日终轧差、净额清算的办法和“先借后贷”的记账原则。
第八条 总中心、区域中心向人民银行营业部提交的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平衡表、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差额表、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凭证是办理清算的合法依据。
第九条 商业银行总行和区域中心各成员行使用在人民银行营业部开立的准备金存款账户办理资金清算,其账户应保证有足够的、用于每日清算的余额。
第十条 总中心在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专门用于银行卡资金清算的账户,区域中心在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部也开立同样的账户。各入网单位的清算资金均通过总中心或区域中心的账户对转轧差清算。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总行或分行与总中心或区域中心根据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与会员单位签订协议,规定总中心与会员单位的清算方法和结算方式,明确各方在资金清算中的责任、义务及违规时的罚则。同时将协议报送所在地人民银行营业部。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营业部根据总中心或区域中心提交的清算数据和“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凭证”直接借记或贷记商业银行总行或分行的准备金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 总中心在人民银行开立的清算账户内存入一定的清算准备金,用于弥补各清算单位资金划转不及时的头寸缺口。

第三章 基本做法
第十四条 每日日期切换后,总中心对当日的交易信息分别按商业银行和区域中心进行清分、汇总、轧差,产生各商业银行需清算资金的差额和区域中心需清分的差额,产生“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平衡表”和“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凭证”,交人民银行营业部实施资金清算。
第十五条 各区域中心对转接的异地跨行交易按其成员行进行清分,产生区域中心清分差额和各成员行需清算资金的差额,产生“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差额表”和“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凭证”,交其开户的所在地人民银行营业部办理资金清算。
第十六条 总中心负责向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提供其联网会员单位的资金清算信息,区域中心负责向其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部提供其会员单位的资金清算信息。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依据总中心和区域中心提交的“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平衡表”(或“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差额表”)和“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凭证”办理资金汇划及结算。
第十七条 未在人民银行总行开户的外埠商业银行总行,由总中心将资金清算信息发送给商业银行总行,当其清算差额为付差时,由其主动开具清算凭证送其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部办理资金汇划及结算。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在总中心账户收妥付差商业银行和付差区域中心所在地人民银行上划的清算差额后,再根据总中心开具的“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凭证”借记总中心账户,贷记收差商业银行准备金存款账户,并向收差区域中心所在地人民银行下划清算差额。
第十九条 若区域中心的清分差额为付差,则由其所在地人民银行营业部根据区域中心提交的清算凭证借记和贷记有关成员行账户后,将差额汇至总中心在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清算账户。反之,则待收到总中心汇划的收差后,再由其所在地人民银行营业部根据区域中心提交的清算凭证借记或贷记区域中心各成员行准备金存款账户。
第二十条 为保证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按时完成,清算资金差额为付差的各会员单位,在日期切换后人民银行的第一个工作日12:00之前,将款项汇至总中心在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存款账户。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在收到总中心清算数据的当日将款项汇往收差的各会员单位。

第四章 清算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与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的各会员单位应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严格按上述规定和做法办理资金清算,不得拖延或拒绝办理。
第二十二条 如发生对账不平,一律以总中心清算数据为准,先行记账,差额由各清算单位挂账。待查明原因后再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由于总中心、区域中心提供清算数据差错或未及时提供清算数据而造成的损失,由总中心或区域中心按准备金存款利率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银行卡信息交换总中心原则上不予垫款。如遇会员单位因备付金不足或差错、拖延而造成款项不能及时到账时,总中心以清算账户中的备付金予以弥补。所垫资金按每日万分之五收取罚息。

第五章 清算的差错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商业银行总行和区域中心经核对发现清算信息有差错的,应将差错情况向银行卡信息交换总中心反映,由总中心、商业银行和区域中心共同查找。
第二十六条 对已查明的差错,按总中心制定的《差错及争议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关账务调整交易并入当日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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