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地质矿产部答复《关于〈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如何解释的请示》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5:45:35  浏览:99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地质矿产部答复《关于〈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如何解释的请示》的函

地矿部


地质矿产部答复《关于〈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如何解释的请示》的函
1993年1月20日,地矿部

河北省地质矿产局:
冀地综〔1992〕205号《关于〈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如何解释的请示》一文收悉。经研究,现作如下答复:
一、《矿产资源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公布的,是国家的重要专业法。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6月10日《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法律条文本身的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所作的解释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我们理解《矿产资源法》第五条中“矿产资源”的含义与自然科学中“矿产资源”的含义基本一致,即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在当前和将来的技术条件下,具有开发利用价值,呈固态、液态和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经过采掘或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为矿产品。这样的产品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对象。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八条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目前国务院正在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该细则中附有矿产资源目录。关于矿产资源的矿种分类,待《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发布后,以该细则附录为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保险许可证采用新编码规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许可证采用新编码规则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9〕18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保险许可证管理,我会将对非中介类保险许可证启用新的编码规则。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非中介类保险许可证编码将采用保险行业机构代码编码规则,具体编码方法见《关于发布〈保险行业机构代码编码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7〕128号),即保险机构的许可证编码与该保险机构的机构代码相同。自“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上线起,各保监局应使用该系统进行许可证的打印、换发和管理,许可证编码将由系统自动分配。

  二、各保险机构目前持有的许可证,如果记载事项未发生变更的,可继续使用;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或有效期满的,在换发新许可证同时使用新的许可证编码。

  若在使用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会报告。

  联系人:白京会、石一飞

  电 话:010-66286068、66286108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动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动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5〕8号)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

  为加强国际航行船舶动植物检疫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我局制定了《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动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请遵照执行。

  现将执行《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局要积极宣传对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动植物检疫的重要意义,争取船方(或其代理)、港监及其他检查机关的支持和配合。在《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中增加“动植检签注”一项。对船舶出口岸“动植检签注”工作,不得收取费用。

  2.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或船方(或其代理)的要求,到锚地实施检疫。

  3.对已明确出口岸不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船舶,可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

  4.为保证船舶检疫的工作需要,应配备必要的检疫人员和通讯、交通工具。

  5.进出境船舶,经检疫合格的,应船方或其代理人的要求,可出具《运输工具检疫证书》,并统一评语(见附件5)。

  附件:1.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动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试行)

;2、3、4、5.(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八日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

           口岸动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将启驶港、抵达时间、停舶地点、靠舶移舶计划及旅客和装载物等有关情况报告动植物检疫机关。

  如船舶不能按期到达,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动植物检疫机关。

  第三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或抵达时,到动植物检疫机关办理进口岸手续。最迟须在抵达口岸24小时内办妥。

  办理进口岸动植物检疫手续时,船方或其代理人须准确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申报单》,并提供装货清单、配载图等有关资料。

  第四条 对办妥进口岸手续的船舶,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国际航行船舶动植物检疫装卸通知单》,船方或其代理人凭此单向有关部门申请装卸货物。

  第五条 对需要在锚地实施动植物检疫的船舶,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及时通知船方或其代理人。

  第六条 进口岸船舶上发现有国家规定禁止或限制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动植物检疫机关施加封识,在中国境内停舶期间船方不得擅自启封动用。

  第七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驶离口岸前4小时内,到动植物检疫机关办理

出口岸手续。办理出口岸手续时,应提供载货清单;如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还应出具有关动植物检疫单证。对符合规定的,动植物检疫机关在《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上签注。

  船舶在口岸停留时间不足24小时的,动植物检疫机关可同意船方或其代理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

  第八条 对定航线、装载非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并在24小时往返一个或一个以上航次的船舶,动植物检疫机关允许办理定期进出口岸手续。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