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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4 23:55:24  浏览:96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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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0年4月14日,人事部

为加强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的管理工作,使之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我们制定了《关于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流动调配司,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关于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以下简称资助经费)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九七八年以来出国留学已回国或即将回国受聘在非教育系统工作的留学人员。
第三条 资助经费分为以下四类:
一、A类——项目(课题)资助经费。
二、B类——小额资助经费。
三、C类——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资助经费。
四、D类——开办工作资助经费。

第二章 资助经费的申请、审批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留学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相应的资助经费:
一、回国后从事国家、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国内急需开拓的基础理论研究项目或者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开发项目等研究,有一定的仪器设备基础和合作人员,急需购置仪器设备、实验材料,改装实验室以及缺乏开展科研工作所需的其它必要经费的,可以申请A类资助经费。
二、为在国内开展科研工作,急需购买一些必需的零部件、化学试剂、药品、消耗材料和图书资料的,可以申请B类资助经费。
三、回国工作一年以上,受国外邀请,需要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或参加其他必要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可以申请C类资助经费。
四、刚回国或者即将回国,把国外研究项目(课题)带回国内继续研究或者根据在国外的研究成果重新立项,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和较好的应用前景的,可以申请D类资助经费。
第五条 A类、C类和D类资助经费由人事部审批。B类资助经费由各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主管部门审批,报人事部备案。
A类资助经费每年审批一次;D类资助经费每年审批二至三次,批准有效期为一年。
第六条 申请A类、C类和D类资助经费,必须由本人填写《资助经费申请表》,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人事部,由人事部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其中,申请C类资助经费的,必须在会议前两个月报送人事部;申请D类资助经费的,必须有两名以上国内外同行专家推荐信和我有关驻外使领馆的推荐信。
B类资助经费的申请、审批具体办法由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自行规定。
第七条 即将回国的留学人员可以在国外直接办理D类资助经费的申请手续;也可以委托其国内单位代为办理。

第三章 资助经费的划拨
第八条 各类资助费由人事部统一分类下拨:
一、A类和D类资助经费由人事部全额下拨至各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资助经费总额和资助项目研究的进展计划,分年度将资助经费核拨至受资助者的所在单位。外汇额度必须一次性下拨。
二、B类资助经费每年度由人事部按一定比例向各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下拨。各有关部门和地区的主管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将资助经费划拨至受资助者的所在单位。B类资助经费(含外汇额度)不得跨年度划拨。
三、C类资助经费由人事部根据审批结果,办理支付手续。
第九条 A和D类资助经费的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在接到《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批准通知》后,必须在一个月内,根据批准资助总金额、研究年限和内容,编制《资助经费开支计划》,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报人事部。不能按期报送的,必须书面说明原因,否则,按自动放弃接受资助处理。
第十条 A类和D类资助经费一般根据《资助经费开支计划》拨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拨款的,必须报经经费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对申请资助经费获准的即将回国的留学人员,一般在其回国开始工作后,下拨资助款项;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拨款的,必须报经经费审批部门批准。

第四章 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各类资助经费必须严格管理。各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主管部门,必须在每年年终向人事部汇总编报本部门、本地区的年度决算计划;报告各年度各类资助项目研究进展的情况和取得社会、经济效益的情况;对各类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应当及时做好资助项目科研成果的登记、鉴定、推广和转让工作。
受资助者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各级主管部门做好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A类、B类和D类资助经费获得者,必须在每年年终向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年度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必须向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资助项目工作总结、科研成果登记和经费决算情况,并抄报人事部。
C类资助经费获得者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其它学术交流活动归来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会议或者交流活动情况汇报及其论文,并抄报人事部。
第十四条 受资助者不能参加资助项目研究工作一年以上的,一般按中途停止或者撤销资助处理。所在单位仍有能力继续完成资助项目,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经经费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受资助者在调动工作时,需要把资助项目带到新单位继续研究的,必须写出书面报告,商得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鉴署意见,报请经费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将结余经费划拨到新单位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资助项目进展不正常或者经费使用不当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视情节减少、暂停拨款或者报请经费审批部门批准,撤销、追偿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 禁止挪用各类资助经费。违反规定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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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2年6月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2年6月8日)

批准任命:
沈lun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于诚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田学、宋建坡、赵嘉祥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lun、于诚、王耀晨、姜成男、黄玉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杨春华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孔彤云、冯子才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于茂展、王文树、王如林、王卓云、王根生、刘学礼、乔甫宽、张良、马志强、杨衣云、杨村、蒋福元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田培模、卢之敬、李会文、李奎江、冯玉生、董岳武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方保印、王均、王宝仁、王忠言、王学贤、白萍、刘喜年、关兴华、李永茂、李玉德、李超、陈学恕、张晨声、张福臻、孟大龙、许庚龙、郭庆昌、杨颖、杨晓坡、滕元瑜、薛海令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化东、刘浩、张晨声、郭庆昌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卢元仓、孟秦雷、骆振炳、阎增德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戴春发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汤文、李宇光、许永和、王若波、魏驭文、迟新民、梁岱云、史书汉、张连生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刘仙峰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树德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叶明章、罗先承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先承、叶明章、徐益三、杨毅、陈云英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批准免去:
陈清、罗旭文的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李品三、李森的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邱yin、刘大鹏的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周晓清的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王忠文、张亨守的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李新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胡骏、刘钦胜、张肖峰、王锡林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冯尊美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阮途、胡启成、陈惠卿、刘世英的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周向欣、赵怀庆、崔先峰、郭春来、金良夫的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刘纯义、王殿忠的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赵俊德的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马良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朱定周的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刘耿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王若川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莫兴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张子掌、平根好、王连祥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穆钦、王庭祥的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8月19日    证监发字[1997]42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

发行方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424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

]169号和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

号,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

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

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

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

我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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