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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运邮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5:33:24  浏览:83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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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运邮的规定

铁道部


关于铁路运邮的规定

1972年12月27日,铁道部

运邮方式和准运范围
第1条 交通部各铁路局(以下简称路方)运送各级邮政机构(简称邮方)交运的邮件,概按本规定办理。
第2条 下列物品可作为邮件装入固定挂运的邮政专用火车厢(简称专用车厢)或使用铁路车厢的固定容间(简称固定容间)以及与当地路局联系临时加挂的专用车厢或固定容间(简称加挂车)运送,但属于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规定的物品除外。
(1)信函、明信片、报纸、杂志、印刷品、盲人读物;
(2)每件不超过十五公斤的邮政包裹;
(3)国际邮件每件在二十公斤以内(国际邮政公物包裹不超过三十公斤)。
第3条 邮政通信专用物品(简称邮政公物,详见附件一:邮政公物品名表)每件在十五公斤以内及每件重量不超过一百公斤整件不能拆开的信箱、信筒、自行车、磅秤、保险柜、雨帆布、汽车配件、小型邮政用的机械,在不妨碍邮件运送时,得装入专用车厢及固定容间运送,但不得装发加挂车。
第4条 为加速邮件传递,第二条各项邮件,邮局得与车站随时联系洽商托运,其中信函、报纸并要洽定车次。

运邮费率及结算办法
第5条 各类运邮方式的计费费率如下:
(1)专用车厢挂运费率为每轴公里0.14064元,今后固定容间费率调整时,专用车厢挂运费率亦按其增减比例同时比照调整;
(2)固定容间费率为每立方公尺公里0.005862元;
(3)临时加挂专用车厢按照本条专用车厢挂运费率计算运费。但加挂铁路整节车厢时,照标记容间按本条固定容间费率加五倍计费。
计算邮运运费的运价里程,按《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计算。
固定容间按邮局使用铁路车厢的地板面积(包括固定容间内的办公室、厕所、通道等面积)乘车内高度(地板面至侧板顶边)所得的容积计算。不足一立方公尺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
运邮费率系按固定容间费率相当于铁路普通包裹运价的百分之六·二五制定,今后铁路普通包裹运价调整时,应按增减比例调整。
第6条 邮局使用的运邮车厢经过列车轮渡区间,按铁路规定的里程计算。利用铁路轮船运邮,按邮件实际重量以每二百公斤折合一立方公尺(不足一立方公尺按一立方公尺计算),比照上条固定容间费率计算。
第7条 凡因邮局业务需要挂运专用车厢应一律按挂运费率核付运费外,其他空送修理或抵替时,可不计费。专用车厢挂运费率包括下列各项费用:
(1)邮局押运员、分拣员及其他随车工作人员的乘车费;
(2)专用车厢在挂运中的技术检查、日常维修及取暖用煤、照明、给水的供应;
(3)专用车厢行驶前的技术检查及停留时的保管、维修(包括夏、冬季运输的准备修理)、清洁照料等费用;
(4)站台使用费。
第8条 运邮费用按月清缴,每月月终由路局按实际使用列单与邮局结算。
第9条 邮局托运邮件时,信函、报纸及杂志按一类包裹运价计费。印刷品按二类包裹运价计费。邮政包裹按三类包裹运价八折计费。于托运时,核收现款(具体结付办法由当地路、邮双方洽定)。

运邮车厢的编组和调整
第10条 每次旅客列车改点前,铁路在编制列车运行图时,应考虑邮局对邮件发运的时限要求。由邮局提出运邮车厢的编组意见与铁路洽商编组计划,凡跨及两个以上铁路局管区运行的直通车次,报由交通部确定;于一个铁路局管内运行的列车,由编组担当铁路局与相关邮局洽订。
编组洽定后,非经路、邮双方同意,不得变更。如邮局因运量增减必须变动时,直通车应于前月上旬、管内列车应于前月二十五日以前提出要求,一律于次月一日起调整,如路局需部分调整行车时刻、增开列车和停驶运邮车次时,应尽先通知邮局,以便及时研究、调整编组,修订邮件发运计划。
第11条 运邮车厢编挂(列车首、尾)位置确定后,应予固定。如路局因故不得不调整或临时改变时,必须在实行前通知邮局,以便预报前途有关邮局,作好准备。
为保障邮件的安全保密,运邮车厢的编挂位置,路局应避免旅客穿行邮车,并禁止与乘务无关的人员进入邮车。
第12条 专用车厢损坏或在厂、段修时,如代管路局未配有备用车厢,应及时通知配属邮局调拨,如无备用车抵替,为方便运邮,由路局补挂行李车,如无行李车时,也可以补挂适当车辆,并根据标记容积按照固定容间费率计费。供作运邮的固定容间,路局应尽量编挂行李邮政车或行李车。

现场生产的组织和配合
第13条 挂运专用车厢和使用固定容间以及加挂车运邮时,邮局均应派员押运。每次列车押运人员的配备名额:专用车厢的押运员、分拣员和其他随车工作人员以各不超过三名为限;固定容间押运员限二名(容间在四十八立方公尺以上或列车运行区间在一千二百公里以上者为三名)以内;加挂车不超过二名。
第14条 邮局押运员出乘时,应持用列车编组担当路局或指定分局加盖公章的押运员免费乘车证(附件二)和邮局盖章的邮局押运邮件人员服务证(附件三)。遇路局检查人员索阅时,应即出示验证。
派员押运新编列车、接替和押运加挂车、单程运邮车次或因故中途变乘的返程押运员便乘邮车时,除应持用上述证件外,还应由相关邮局发给证明信,并经相关始发站站长或主管人员签订(固定单程运邮车次的返乘押运员的便乘证明信,经签证后,可在规定期限内连续使用,不再另签)后免费搭乘。
交通部邮政总局、各省、市、自治区邮政局和派押邮局视导人员凭当地路局盖章的邮局火车邮运视导员免费乘车证(附件四)随车检查所辖各线邮运工作。
上述人员凭证搭乘专用车厢、固定容间及加挂车。
第15条 邮局押运人员和视导人员除办公用具及个人生活用品、食物和衣服被褥外,其他物品均不得带入邮车。
第16条 列车运行途中,如发生运邮车辆损坏或路阻等情况,邮件必须换车运送时,铁路应拨给适当容间抢运邮件,如当地无邮局,押运员搬运有困难时,并应协助转驳邮件,如需雇用人员或工具,应付费用由邮局负担。
第17条 运邮车厢应保持清洁干燥,防止污染,划拨运邮容间应兼顾行李、邮件的装卸方便和存放安全。在三十立方公尺以上的固定容间,铁路应设置办公桌椅、信格、通风、取暖、照明、盥洗、便池、防火用具等设备。邮局使用前后,应与路局指定人员办理交接,证明备品情况,如有丢失、损毁,属邮局责任的,应按路章赔偿。三十立方公尺以下的,路局也应尽可能编挂有办公设备的车厢,并给予足够的照明条件。
第18条 邮局在装车时,不得超过车辆标志载重并严格掌握平衡装载邮件。
交路局托运的邮件,由路局办理装卸,为解决报纸到站较晚时赶托困难,各地路、邮双方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洽定简化手续,严格交接,及时装运。路局收到的进口托运邮件,应即通知邮局领取。
托运邮件如在铁路保管、运输过程中,发生丢失、损毁,除包裹按路章规定赔偿外,其他各项邮件均按邮章补偿。
第19条 列车在各起、终点站站台的停留时间,由当地路、邮双方洽定,路局应考虑邮局装卸邮件的必要时间;邮局应在停留时限内完成装卸作业。列车误点在中途站抢赶正点开行,还应尽先通知当地邮局,并洽商措施,确保邮件特别是机要文件、信函、报纸的及时赶发和尽量压缩装卸时间,共同努力恢复列车正点。
第20条 邮局的邮件接发、押运人员出入站台,均须穿着邮政规定的绿色工作服,无工作服者,应佩带“邮政”胸章(附件五)
第21条 本规定如有修改、补充,由交通部通知执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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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府发〔2007〕35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广元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广元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7〕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最低收入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依照本办法实施廉租住房保障:
  (一)原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到10平方米的控制标准;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本地常住户口(直系亲属),并取得户籍三年以上。
  第四条 市规划和建设局主管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市房改办具体办理全市范围内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备案、指导、协调管理工作。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具体办理所辖区域内城镇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调查、审核、公告、配租及日常管理工作。城镇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登记、初审管理工作。各社区应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的审核、审查及管理工作。财政、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一)租金补贴。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自主从市场租赁住房,由政府按人均10平方米承租面积与原有住房面积之差给予租金补贴,超出面积控制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的不予补贴。租金补贴计算公式为:补贴金额=(家庭应享受的承租面积-家庭原有住房面积)×租金补贴标准。
  (二)实物配租。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困家庭提供50平方米以内的廉租住房,租金由享受廉租房的家庭按标准缴纳。
  (三)租金核减。符合条件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确因经济困难,可向公有住房管理部门申请,管理部门可按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50%核减。
  第六条 租金补贴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市城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3元;无房户每户补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每月补贴金额不超过150元。
  (二)县城区、区政府所在地每人每月每平方米2元;无房户每户补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每月补贴金额不超过100元。
  (三)一般城镇每人每月每平方米1元。无房户每户补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每月补贴金额不超过50元。



第三章  实物配租的来源及建设管理




  第七条 实物配租的主要来源:
  1、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2、政府出资建设的住房;
  3、产权单位腾空的公有住房;
  4、社会捐赠的住房;
  5、其他渠道取得的住房。
  第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实行行政划拨,纳入年度建设计划。项目管理由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由政府非赢利机构负责。政府出资收购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由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九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市、县区财政局根据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年度资金计划,按适当比例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可全部用于廉租住房资金保障。公积金增值收益向各县区分配的比例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0%。
  (四)实物配租收取的租金;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
  (六)争取中央预算货币补贴和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
  (七)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的补贴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能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其中: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公开招标,降低建设成本。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由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市、县区财政局审查,市、县区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年终结余资金继续结转滚存安排使用。实物配租的租金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五章  申请办理及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城镇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城镇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城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3、民政部门、劳动部门和残联对最低收入家庭的审核意见、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
  4、申请家庭出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5、县区规定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审核。城镇或街道办事处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日内完成审核。
  (三)公示。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由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城镇或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家庭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通知并实施,租金补贴按季度发放到户。
  (四)备案。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在公示期满一个月内将申请人名册及相关材料报送市规划和建设局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享受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每年应向户籍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告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劳动、公安、街道办事处或城镇等部门对享受租金补贴家庭进行年度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按第十二条(三)项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并报市规划和建设局备案。
  第十四条 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年度检查后,可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按已享受的方式和标准继续保障;
  (二)对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发生变化的,按规定调整。
  第十五条 享受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决定并报市规划和建设局备案。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将领取的租金补贴未用于改善住房条件的;
  (三)家庭年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的收入标准;
  (四)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的住房标准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六)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七)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六条 凡骗取和违规领取租金补贴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退还,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作出的廉租住房保障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实行责任追究。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收入保障家庭。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计委、国家标准局关于印发《全国经济信息自动化管理系统标准化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标准局


国家计委、国家标准局关于印发《全国经济信息自动化管理系统标准化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1985年12月13日,国家计委、国家标准局

现将《全国经济信息自动化管理系统标准化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信息系统的规范与标准是系统资源共享的前提,是信息系统建设中重要的先行基础工作,请有关部门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会议纪要中的各项要求,望遵照执行。

附:全国经济信息自动化管理系统标准化工作会议纪要
国家计委和国家标准局联合召开的全国经济信息自动化管理系统标准化工作会议于1985年11月11日至16日在北京举行。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全国八个省、直辖市以及部分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一百一十余名代表出席了会议。国家计委委员兼经济信息管理办公室主任周宏仁,国务院电子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金久源,国家标准局总工程师戴荷生,国务院电子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技术顾问陈力为等同志出席了会议,并作了讲话。国家计委经济信息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周起凤同志作了大会总结报告。他们的讲话和报告为搞好信息系统的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大会听取了信息技术标准化二十一项专业工作的汇报和关于《国家经济信息自动化管理系统设计与应用标准化规范》提纲的建议以及关于《信息分类与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等六个指导性文件的介绍。会议围绕着经济信息自动化管理系统建设中如何全面开展标准化管理等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代表们一致强调,标准化工作是系统的基本建设之一,是百年大计的工作,是系统资源共享的前提。必须把它作为系统的基础技术和战略任务来抓。无论是当前的系统工程建设或是今后的系统运行,自始至终都要贯彻一系列标准与规范,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系统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会议就下一阶段的系统标准化工作取得了一致意见和结果:
一、大会一致通过了《国家经济信息自动化管理系统设计与应用标准化规范》提纲,并建议国家计委和国家标准局尽快组织专家编辑班子,以充实和完善“提纲”,并与总体规划配合,形成一个包含信息、技术、管理以及质量控制等一系列标准内容的完整规范文件。
二、会议审议了《信息分类与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等六个标准化工作指导性文件。会后由国家标准局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并尽快整理报批为国家标准或指导性文件,并切实加以贯彻执行。
三、要大力支持和加强标准化科研工作。围绕着系统工程建设工作,诸如在信息系统数据加密与安全,数据库管理,开放系统互连,信息分类编码与文件格式以及汉字信息处理技术等标准化任务中,都需要开展大量的标准化科研工作。会议提请各级主管部门在安排“七五”计划项目和1986年标准化工作计划时,要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予以积极支持和保证。
四、做好系统标准化的审查与测试工作。根据国家计委、经委、科委、对外经贸部和国家标准局联合签发的(国标发〔84〕634号)关于《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提请国家标准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结合经济信息自动化管理系统工程建设,逐步开展标准化审查和测试工作。当前,可以汉字信息处理系统标准入手及时维护我国标准化权益,并做好标准化审查与测试的试点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国家标准局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的业务和组织建设。随着经济信息自动化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发展,信息分类编码和文件格式的标准化工作日益繁重,提请国家标准局根据系统工程总体要求和投资金额逐步落实该所的基本建设和组织及业务建设,以保证“七五”计划和1986年计划项目的实施。
六、切实做好经济信息自动化管理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随着国家经济信息自动化管理系统的建设与投入运行,将收集、传输、加工、处理和保存我国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大量重要经济信息。抓好系统安全、保密工作,事关重大。因此,从系统建设一开始,就必须把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会议提请国家计委、中央保密委员会、国家安全部、公安部、邮电部、电子部和国家标准局就经济信息自动化管理系统的加密和安全工作,共同作出统一规划。当前,就“数据加密算法”和“系统设备物理安全”等标准化科研项目尽快提出任务和经费安排。
七、注意做好经济信息自动化管理系统的标准化技术和情报交流工作,会后请国家标准局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认真研究和落实措施。
八、会议提请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和各省市的信息管理部门、标准(计量)局(所),认真贯彻会议有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并采取具体措施,使本次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得到具体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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