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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8:28:19  浏览:85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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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政府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
对被采用的、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奖励分为五个等级:
奖励
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奖 金 额 荣誉奖
等级

一 100万元以上 按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奖 状
的1%计算
二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 按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奖 状
下 的1.5%至1%计算
三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按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奖 状
的2%至1.5%计算
四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按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表 扬
的3%至2%计算
五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按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表 扬
的4%至3%计算
本条所称“以上”,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
二、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企业、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党委书记(或总支、支部书记)、厂长、经理、院长(所长)、工会主席等领导人员提出或参加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其奖励等级的评定和奖励办法应报送上级部门核准。
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奖金由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采纳单位支付。企业单位支付的奖金不纳入工资总额,在生产成本费用中列支;事业单位支付的奖金,单位有收入的在收入提成中列支,单位没有收入的在事业费中列支。
企业、事业单位在列支奖励费用时,可以适当提取评审活动经费。
四、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建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由总工程师(或生产技术副厂长)、工会主席以及生产、科技、财务、劳动工资、质量监督、企业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五、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在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之下可以设立或指定相应的工作机构或专管人员,负责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征集、登记、整理、传递、存档等日常工作。
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每年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报告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采纳、实施、奖励等情况,回答代表或监事提出的问题,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六、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奖励等级由采纳单位自行审批。其中属一等奖、二等奖的应报上级部门备案。
七、第三十九条修改为:
对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较高而本单位无法实施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报上级部门研究处理。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及其成果可以通过技术市场进行转让。转让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第四十条修改为:
个人依照本办法获得的奖金,暂免交纳个人所得税。
九、第四十二条修改为: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每年对本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评审、实施、奖励情况进行汇总,并抄送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本决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
《上海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修改前的条文:
第十一条 对被采用的、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奖励分为五个等级:
奖励等级 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奖 金 额 荣誉奖
一 100万元以上 2501-4000元 奖 状
二 9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 2301-2500元 奖 状
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 2101-2300元 奖 状
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 1901-2100元 奖 状
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 1701-1900元 奖 状
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 1501-1700元 奖 状
三 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1251-1500元 奖 状
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1001-1250元 奖 状
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751-1000元 奖 状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501-750元 奖 状
四 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461-500元 表 扬
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421-460元 表 扬
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381-420元 表 扬
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341-380元 表 扬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301-340元 表 扬
五 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201-300元 表 扬
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101-200元 表 扬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26-100元 表 扬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党委书记(或总支、支部书记)、厂长、经理、院长(所长)、工会主席等领导人员提出或参加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其奖励等级的评定和奖励办法须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奖金由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采纳单位支付。企业单位支付的奖金计入生产成本(商业企业支付的奖金计入流通费用);事业单位支付的奖金,单位有收入的在收入提成中列支,单位没有收入的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评审实行分级管理。各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评审委员会(小组),由总工程师(或生产技术副厂长)、工会主席以及生产、科技、财务、劳动工资、质量监督、企业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在分厂或车间(部门)设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评审小组。
第三十二条 在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之下应设立或指定相应的工作机构或专管人员,负责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征集、登记、传递、存档等日常工作。
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每年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采纳、实施、奖励等情况,回答提出的问题,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的审批权限是:
(一)三等奖、四等奖、五等奖由采纳单位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一等奖、二等奖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九条 对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较高而本单位无法实施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报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及其成果可以通过技术市场进行转让,转让办法按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奖金,按国务院《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免征奖金税。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市各主管部门每年应将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评审、实施、奖励情况汇总后报送市经济委员会,抄送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199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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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印章的规定

铁道部


铁道部关于印章的规定
1994年11月5日,铁道部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为统一规范铁路各单位印章的规格、制发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印章的规格、式样
一、铁路各单位的印章一律为圆形。
二、铁道部的印章,直径5cm,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三、铁路局级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大于4.5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四、铁路处级单位的印章,直径4.2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五、其他铁路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2cm,中央一律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六、各社会团体印章,参照同级单位印章的规格、式样。
第三条 印章的制发
一、铁道部的印章由国务院制发
二、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的印章由铁道部制发,或者经铁道部批准后自行刻制。
三、其他铁路单位的印章,按照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单位制发。
第四条 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
一、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机关的法定名称。印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二、民族自治地方单位的印章,应当并刊汉文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三、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四、印章质料,由制发机关确定。
第五条 专用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
一、铁道部的钢印,直径4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铁道部制发。
二、铁路各单位的钢印,最大不得超过4cm,最小不小于3.5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经上一级领导机关批准后自行刻制。
三、其他专用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报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自行刻制。
第六条 印章的刻制、启用
制发印章的机关,对印章的刻制和发送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手续。需要刻制印章必须报上一级单位批准,并经公安部门核准后,印章才能送刻制厂或刻字社刻制。印章刻制后,须报上一级批准单位备案,可由上一级批准单位发文启用,也可自行发文启用。对伪造印章和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当依法惩处。
第七条 印章的管理
一、各单位的印章要严格管理,使用印章,必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
二、印章必须要有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坚持原则,严密手续。
三、凡以铁道部名义发出的文电,必须经部领导在原稿上签字批准后,按照文书部门核定的份数盖章。
四、凡以铁道部名义与有关单位联系工作的介绍信,经部内各单位领导在专用的介绍信上签字批准后盖章。
五、凡属部发的各类证书、奖状等,需盖部印或钢印的,必须报部领导签字批准。监察证等证件只盖钢印,并加盖“铁道部证件专用章”。
六、纯属业务性的事项,且已有明确规定手续的,办理有关规定的手续后盖章。
七、需到外单位套印文件时,使用单位应当持部领导签字批准的原件,到文书部门登记取用印模,当场监印,当日用毕送回。
第八条 各单位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时,应当将原印章缴回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以下简称两库一渠)是本市的重要饮用水源和输水渠道。为了确保两库一渠的水质清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两库一渠本市范围内的流域。
第三条 本办法由两库一渠流域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由区、县环境保护局和密云水库管理处、京密引水管理处在管辖范围内按各自的职责具体执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统一监督本办法的实施;规划管理、卫生、公用、地质矿产、水产、农林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执行。
第四条 两库一渠流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对一、二级保护区内水体的环境规划、管理和评价,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二级标准。怀柔水库的水质还要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卫生标准。
第五条 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密云水库环库公路以内(不包括内湖区);怀柔水库从主坝沿分水线、长副坝、怀沙公路、京通铁路、怀黄三十五千伏高压线、山脊线一圈以内;调节池及入调节池的尾水渠道、京密引水渠规划渠道上口线两侧各水平处延一百米以内。
本保护区为非旅游区。在本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以外的其它工程项目;在密云水库一百五十七点五米和怀柔水库六十四点一三米高程以下,不得有与水利工程无关的永久或临时建筑设施;
二、禁止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和倾倒固体废弃物;
三、禁止在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它污染物;
四、禁止游泳、水上训练以及其它水上体育和娱乐活动;
五、禁止在水体中洗刷车辆、衣物和其它器具;
六、禁止毒鱼、炸鱼、电鱼;
七、禁止在非指定区域捕鱼、钓鱼及网箱养鱼;
八、禁止在最高水位线以下放养禽畜;
九、禁止旅游船只和未经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其它船只下水;
十、禁止露营、野炊、抛弃废物以及其它直接或间接污染水体的行为。
第六条 二级保护区的范围:密云水库、调节池及怀柔水库的向水坡范围内;密云水库内湖区(主副坝为一级保护范围)。
在本保护区内。任何单位不得建筑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建设项目。建筑其它不向水体排放污水的建设项目,必须征得市环境保护局同意后,报经市规划管理局批准。
第七条 三级保护区的范围:两库一渠上游流域范围内。
在本保护区内,任何单位不得建筑化工、造纸、制药、制革、电镀、印染、冶金及其它对水体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建筑其它对水体无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 密云水库内湖区及两库坝下地区的开发建设,必须在统一规划指导下进行。其开发建设规划方案,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在两库一渠水源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保护林木、植被,维护生态平衡。不得毁坏林木、植被,不得施用高毒或高残毒农药,不得捕杀益鸟、益兽、益虫。
第十条 两库一渠保护区内现有一切排放污水的单位未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按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限期治理。逾期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当地区、县环境保护局或两库一渠管理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单位的罚款,由受罚单位在自有资金中支付;对个人的罚款,由受罚者本人担负。罚款一律上交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境保护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198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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