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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19:28:21  浏览:93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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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1990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

为了准确、有力地打击制作、贩卖、传播、走私淫秽物品的犯罪,现对当前办理有关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制作淫秽录像带5-10盒以上,淫秽录音带10-20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20副(册)以上,或者淫秽照片、画片50-100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录像带10-20盒以上,淫秽录音带20-40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20-40副(册)以上,或者淫秽照片、画片100-200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25-50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3-6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50-1000元以上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制作、贩卖淫秽物品行为之一的,不仅触犯了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也触犯了投机倒把罪,以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投机倒把罪论处:


(一)制作淫秽录像带25-50盒以上,淫秽录音带50-100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50-100副(册)以上,或者淫秽照片、画片250-500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录像带50-100盒以上,淫秽录音带100-200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200副(册)以上,或者淫秽照片、画片500-1000张以上的;
(三)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至3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
对于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秽物品,其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10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三、制作、传播淫秽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淫秽物品教唆、引诱他人进行流氓犯罪活动的;
(二)利用淫秽物品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主犯或者侮辱、猥亵妇女情节恶劣的;
(三)在社会上经常传播淫秽物品,危害严重的;
(四)利用淫秽物品进行其他流氓犯罪活动的。
前款按流氓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危害特别严重的,可以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惩处。
四、走私淫秽录像带5-10盒以上,淫秽录音带10-20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20副(册)以上,或者淫秽照片、画片50-100张以上的,可以认为是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走私淫秽物品的,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秽物品,非法经营数额达到15万元至30万元,或者非法获利数额达到5万元至1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按照本规定确定的有关数量(数额)标准制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量(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七、对于制作、贩卖、传播、走私淫秽物品数量(数额)达到本规定第一、四条确定的标准而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作行政处理;对于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数额)标准,但是危害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司法机关受理的淫秽物品案件,应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淫秽物品清单和必要的实物照片,以及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如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鉴定结论认为需要复核时,可以分别经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由主要办案人员到鉴定部门进行复核。
九、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淫秽物品”是指诲淫性的音、像、书、画等制品;
(二)“制作”是指生产、录制、复制、编著、绘画、出版、印刷、摄制、洗印、翻拍等行为;
(三)“贩卖”是指销售、发行等行为;
(四)“传播”是指播放、出租、出借、运输、携带等行为。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正在办理的淫秽物品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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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试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试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为深化和加快我省的科技体制改革,必须进一步放活科研机构,放活科技人员,促进多层次多形式的科研生产横向联合,创造有利于科技人员充分发挥作用的社会环境,逐步建立起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科技新体制,以推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和《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试行规定:
(一)政府有关部门都要实行政研职责分开,简政放权。今后政府部门要转变职能,对科研机构的管理主要是进行方针政策指导和协调服务,按照国发[1986]47号文件和鲁政发[1986]95号文件的规定,把应该下放的权力一律下放给科研机构,切实改变政府部门直接控
制科研机构和科研机构依附于政府部门的状况。
政府部门不能与科研机构一个单位两个牌子,不能占用科研机构的编制和经费,不能委托科研机构行使行政职权和兼做行政工作。对存在上述问题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解决。
(二)鼓励和支持以技术开发为主,特别是以产品开发为主的科研机构在自愿互利和有利于科技事业及经济建设的前提下,进入企业、企业集团。科研机构进入企业、企业集团,须双方签订合同,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科研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同级科委审批。对未经审批已进入企业
、企业集团的科研机构,需补办审批手续。现有行业公司在未真正建成经济实体之前,其所属科研机构不作为进入企业、企业集团对待。
(三)科研机构进入企业、企业集团后,可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享有一定的自主权,继续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法人地位和税收待遇不变;科研事业费以进入前一年为基数继续拨给,暂定五年不变,由科研机构掌握使用;固定资产投资渠道及拨款办法不变,原已批准的基建项目继续保留
;职工工资、奖金、福利可按事业或企业单位标准执行,但只能选择一种,由事业单位标准改为企业单位标准的,须报经劳动、人事、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科研机构进入企业、企业集团后,除继续承担上级下达的指令性科研计划任务外,主要承担企业、企业集团的技术开发任务。科研机构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前提下,还可以对外承担科研、设计和咨询任务。企业、企业集团的技术引进及消化吸收工作原则上应以进入后的科研机构为
主进行。
(五)各类企业、企业集团都要大力加强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横向联合,积极建立和强化厂办科研机构,不断充实自己的技术开发力量,具体办法由省经委、省科委另行制定。今后,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都必须建立技术开发机构或吸收科研机构进入。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吸收
科研机构进入后,除继续执行国家原有对企业、企业集团的有关规定外,经同级科委、财政部门核实审批可暂从销售总额中提取0.5-1%作为技术开发经费,主要提供给科研机构从事科研和开发使用;银行优先给予技术开发贷款支持;为进入企业后的科研机构建筑科研设施免征建筑税

(六)不宜进入企业、企业集团的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要面向经济建设,采取多种形式与企业进行联合。不论采取哪种形式,原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税收待遇不变,固定资产投资渠道及拨款办法不变,事业单位性质不变。对其中吸收企业,发展成为科研先导型企业集团或科研生产
型企业的科研机构,其工资、奖金、福利标准可参照本规定第三条执行。
今后凡与科研机构、设计单位和高等院校进行联合的企业、企业集团,在信贷、税收、利润分配等方面按国发[1986]36号文件和鲁政发[1986]8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七)全面实行所长负责制,积极推行所长任期目标制。科研机构的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由所长全权负责。对已经实行所长负责制的科研机构,每年可在科研纯收入中提取5%作为所长基金(不再提取后备基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科研项目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对事业费自
立和进入企业、企业集团的科研机构,经主管部门考核,全面完成任期目标的所长、副所长和这些单位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报经同级科委批准,其收入可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二至三倍;因主观原因未达到任期目标的所长、副所长,应视具体情况扣减部分个人收入直至免职。
(八)逐步实行科研机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不断深化科研机构内部的改革。科研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以技术承包为中心的各种责任制。对经营不好、效益很差以及人员、固定资产较少的技术开发科研机构,可实行招标,由集体或个人进行租赁、承包管理,承租人、承包人按照
有关规定和合同,拥有充分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他们按合同规定取得的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
要支持规模较大的科研院所在改革中探索新的经营管理模式。
(九)本着有利于进一步放活科研机构的原则,加快科研事业费拨款制度的改革。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要按照在“七五”期间逐步做到事业费自立的要求,提出核减事业费的具体措施。这类科研机构中所设立的情报、计量、标准、质量检测等为全省行业服务的中心(站),要积极开展
有偿服务,组织创收,经费有困难的,在国家尚未作出规定之前,暂从核减的事业费中给予支持,同时,要本着政研职责分离的原则,积极探索相应的管理模式。
事业费包干的科研机构,在确保任务完成的前提下,也应积极创收,逐步向事业费自立过渡。具体办法由省科委、财政厅负责制定。
(十)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超前研究,要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向国家申请科学基金,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择优给予支持,以稳定这方面的研究队伍,提高科研水平,增强科研工作的后劲。
(十一)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政府机构和科技人员比较集中的企业,每年都要有计划有组织地派出部分科技人员到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进行对口技术服务,受益单位应付给派人单位合理报酬。科技人员派出单位可从这部分净收入中提取5-10%用于奖
励下派的科技人员,到贫困地区的提取比例可提高到10-20%,此项费用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
支持和帮助离、退休科技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其报酬和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大力提倡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之间科技人员的合理流动,鼓励科技人员打破地区、部门和单位界限,根据科研项目、任务的需要组成智力结构合理的课题组、攻关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招标、招聘等形式,充分发挥科技人员和这种组织的群体优势。
(十三)鼓励和支持部分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等方式,走出科研、设计单位以及大专院校、政府机构和科技人员比较集中的企业,到基层开展各种技术活动,并按合同规定取得合理报酬。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自科技人员提出书面
申请之日起,所在单位一个月之内不予答复,即视为同意。除从事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国家重点科研攻关和地质勘探、油田、采矿等野外或井下作业的科技人员外,只要流向合理,有关部门一般应予批准。若有争议,属调离、辞职的由各级人事部门仲裁;属停薪留职的,由其主管部门仲裁

(十四)科技人员辞职后,被国营或集体单位再度录用的,工龄合并计算,工资待遇、技术职务由录用单位参照原工资待遇和技术职务重新确定、聘任;到农村工作的,可保留城市户口和粮食关系,原单位的宿舍应在新单位分给住房后归还。
(十五)科技人员停薪留职,要与原单位、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并按合同向原单位缴纳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具体数额及缴纳办法由原单位和个人商定,到贫困地区工作的,可酌情减免。科技人员停薪留职期限一次不应超过三年,期满后回原单位安排工作,经单位批准也可继续停薪留职
。停薪留职期间科技人员的住房、户口、粮食关系,以及子女升学、就业与原单位在职职工同等对待,本人的医疗费、探亲路费及劳保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
(十六)调到乡镇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其行政关系可落在县(市、区)乡镇企业局(不占编制),原有身份不变,工资、奖金及各种劳保福利待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企业、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所在单位应允许其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兼职活动,收入归己,并照章纳税。如需利用本单位的专有技术、仪器、设施、资料或占用工作时间,须经本单位同意,并按事先达成的协议交纳一
定的费用。提倡集体有组织地进行业余兼职活动。
因兼职活动影响本职工作的科技人员,单位应进行教育,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单位有权终止其兼职活动。
(十八)科技人员承包、租赁、领办各类企事业单位,需同这些单位的主管部门签订合同,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科技人员创办企业和民办科技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有关部门对科技人员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应在信贷、股份集资、税收等方面
予以扶植和支持,这部分科技人员个人或合伙利用上述形式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都应加入社会保险。经营期间,个人的合法收入不受限制,但必须照章纳税。
允许科技人员利用非职务专利和个人的专有技术向承包、兴办的企事业单位入股,并按股份分享红利。
(十九)鼓励和支持省内外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军工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在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集体领办中小企业、乡镇企业,银行可优先给予贷款支持,用于开发民用新产品,并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还款。领办的企业盈利后,除按规定缴纳税款外,留利按合同分成。
(二十)对到基层工作的科技人员,在评聘技术职务时,应主要考核其工作实绩、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他们在基层工作的时间可作为科研或教学时间计算,外语考核也可适当放宽。
辞职科技人员的技术评聘工作,由新录用单位负责,原单位应主动全面介绍情况,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停薪留职科技人员的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由原单位负责,并与其他在职职工同等对待。科技人员辞职、停薪留职后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以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1987年11月14日

关于印发《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8]7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推进秸秆能源化利用,培育秸秆能源产品应用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将安排资金支持秸秆产业化发展。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

  

  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支持秸秆能源化利用。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秸秆包括水稻、小麦、玉米、豆类、油料、棉花、薯类等农作物秸秆以及农产品初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物。

  第三条 补助资金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 支持对象为从事秸秆成型燃料、秸秆气化、秸秆干馏等秸秆能源化生产的企业。

  对企业秸秆能源化利用项目中属于并网发电的部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不再给予专项补助。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采取综合性补助方式,支持企业收集秸秆、生产秸秆能源产品并向市场推广。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六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

  (二) 企业秸秆能源化利用符合本地区秸秆综合利用规划。

  (三) 企业年消耗秸秆量在1万吨以上(含1万吨)。

  (四) 企业秸秆能源产品已实现销售并拥有稳定的用户。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七条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每年实际销售秸秆能源产品的种类、数量折算消耗的秸秆种类和数量,中央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综合性补助。



  第五章 资金申报和下达

  第八条 企业在申报时,应按要求填报秸秆能源化利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秸秆收购情况,包括:收购秸秆的品种、数量、价格及水分含量等有关凭证。

  (二)秸杆能源产品产销情况,包括:各类产品产量、销量及销售价格等,并提供销售发票等凭证。

  (三)秸秆能源产品质量及检测报告。

  (四)与用户签订的秸杆能源产品长期供应协议。

  (五)单位产品能耗、环保、安全等有关材料。

  第九条 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将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所在地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汇总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财政部。

  第十条 财政部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定补助金额,并按规定下达预算、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等单位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实地抽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将扣回补助资金,并取消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对申报材料问题较多、监督检查不力的地区,将暂停该地区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XXXX年秸秆能源化利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件:

  

  XXXX年秸秆能源化利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企业名称
  
  负责人
  

  企业所在地
  

  联系人及电话
             
  注册资本金(万元)
  

  企业实施项目类型
  
  项目建设时间
  
  项目投产时间
  

  各类秸秆收购及消耗情况(吨):

  秸秆品种
  年初结余
  本年购进
  本年生产消耗
  年末结余

  
  
  
  
  

  
  
  
  
  

  
  
  
  
  

  
  
  
  
  

  
  
  
  
  

  
  
  
  
  

  
  
  
  
  

  
  
  
  
  

  
  
  
  
  

  
  
  
  
  

  合  计
  
  
  
  

  各类秸秆能源产品产销情况:

  产品种类
  产  量
  单位产品平均消耗秸秆量
  销  量
  销售收入

  (单 位)
  吨/米3/千瓦时
  吨
  吨/米3/千瓦时
  万元

  成型燃料
  小 计
  
  
  
  

  XXX产品
  
  
  
  

  XXX产品
  
  
  
  

  ……
  
  
  
  

  燃 气
  小 计
  
  
  
  

  XXX产品
  
  
  
  

  XXX产品
  
  
  
  

  ……
  
  
  
  

  焦 炭
  小 计
  
  
  
  

  XXX产品
  
  
  
  

  XXX产品
  
  
  
  

  ……
  
  
  
  

  碳 粉
  小 计
  
  
  
  

  XXX产品
  
  
  
  

  XXX产品
  
  
  
  

  ……
  
  
  
  

  焦 油
  小 计
  
  
  
  

  XXX产品
  
  
  
  

  XXX产品
  
  
  
  

  ……
  
  
  
  

  并网发电
  
  
  
  

  非并网发电
  
   
  
  

  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企业实施多个项目要分别填写此表,并填写一张汇总表。

  2、本年度收购及消耗秸秆情况中,秸秆年末结余=年初结余+本年购进—本年生产消耗。

  3、“各类秸秆能源产品产销情况”中产品种类需进行细化,并按照产品实际名称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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