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DSU系列论文之一:诉诸WTO争端解决的申诉基础/刘成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4:23:11  浏览:98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DSU系列论文之一:诉诸WTO争端解决的申诉基础

刘成伟


大多数国际条约下的争端解决程序通常是用来解决有关条约规定的适用和解释方面的分歧的,然而,根据GATT第XXIII条所建立的程序的适用范围则更为广泛。GATT 1994第XXIII:1条规定了作为成员申诉基础的多种诉因(causes of action)。根据该条规定,任一成员均可诉诸争端解决,如果它认为,“...它在本协定下所直接或间接获得的任何利益正在丧失或遭受损害,或本协定任何目标的实现正在受到阻碍:(a)另一缔约方[WTO成员]未能履行其在本协定项下的义务,或(b)另一缔约方[WTO成员]实施任何措施,无论该措施是否与本协定的规定产生抵触,或(c)任何其他情况的存在”。这一规定也适用于WTO框架下的除GATT以外的其他适用协议,这些适用协议一般规定“GATT 1994第22条和23条的规定及被争端解决谅解所进一步祥述和修改的规则和程序,将适用于本协定下的磋商和争端解决”。而GATT第XXIII条的标题则是“利益的丧失或损害”(Nullification or Impairment),下面我们就来简单分析这一规定。
一、利益的丧失或损害(Nullification or Impairment)
利益的丧失或损害(nullification or impairment)是从以前的GATT争端解决体制中发展起来的非常重要的概念。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概念作为DSU的一个重要特征继续起作用。因为根据DSU第3.1条的规定,“各成员确认遵守迄今为止根据GATT 1947第22条和第23条实施的处理争端的原则,及在此进一步祥述和修改的规则和程序”。从GATT第XXIII:1条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目前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围绕着利益的丧失或损害这一概念,而不仅仅是条约语言的违背。该条意味着,法律考虑(legal considerations)不见得就是DSU下的申诉的唯一焦点,DSU程序可适用于产生于任何政府措施(无论合法或非法)或任何情况的贸易争端的解决。即使在没有不遵守有关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成员也可以寻求救济,只要其能够证明某一措施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其产生于某一适用协议下的利益受到损害或丧失。这似乎表明,GATT第XXIII:1条的目标是确保即使在某些无法预期因而也就不能界定的情况下,议定的减让平衡也能够得以维持。
事实上,GATT第XXIII:1条中的利益的丧失或损害概念规定了可以诉诸WTO争端解决的三种诉因。第XXIII:1(a)条涉及到所谓的“违反申诉”(violation complaints)。此类争端产生于某一成员被指控违反了其条约义务。在过去几十年的实践中,XXIII:1(a)几乎构成了GATT/WTO下所有争端的法律基础。相反,XXIII:1(b)则涉及到所谓的“非违反申诉”(non-violation complaints)。此类争端并不要求有违反了某项义务的指控。XXIII:1(b)下的诉因基础并不要求某项规则的违反,而更强调成员在某一适用协定下的利益的丧失或损害。有关“非违反申诉”的规则和程序被具体规定在DSU第26.1条。“非违反申诉”根植于GATT之保护缔约方根据GATT第II条议定的互惠的关税减让(reciprocal tariff concessions)的初衷。“非违反申诉”的主要目的是,当涉及国际贸易的许多领域缺少实质的法律规则时,试图阻止缔约方通过非关税壁垒或其他政策措施否定议定的关税减让的利益。根据GATT第XXIII:1(b)条,如果成员间的关税减让平衡因某一措施的适用而被破坏,无论该措施是否与适用协定下的义务一致,则成员可以提出一项“非违反申诉”。非违反申诉的最终目标不是取消有关措施,而是达成相互满意的调整(a mutually satisfactory adjustment),通常通过补偿手段来实现。在GATT/WTO的历史中,只有为数不多的“非违反申诉”案例。而XXIII:1(c)则涉及到通常所称的“情势申诉”(situation complaints),然而该条却从没有成为GATT/WTO下一项裁决或建议的基础,尽管在少数案件中曾被作为当事方主张的基础。对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这三种诉因或称为申诉类型,作者将在本系列论文之二进行详细分析。
二、诉诸争端解决的身份问题(the Standing Issue)
DSU或任何其他适用协定中都没有明确使用“身份”(standing)这一词语。我们在这里使用这一词语主要是为了讨论,某一成员在向DSB诉诸争端解决时,是否如同国内司法程序所要求的那般,必须证明某种利益的存在?
在EC-Bananas (DS27) 一案中〖1〗,欧共体对美国根据GATT 1994提出申诉的权利提出了质疑。在上诉审中,上诉机构就此问题同意专家组的如下裁定,即“DSU第3.3条以及3.7条以及DSU的任何其他规定,都没有明确要求一成员必须拥有一项‘法律利益’(legal interest)作为要求成立专家组的先决条件(a prerequisite)”。在上诉机构看来,的确,根据DSU第4.11条的规定,希望参加多边磋商程序的成员必须拥有“一项实质贸易利益”(a substantial trade interest);而根据DSU第10.2条,第三方必须对专家组所审议的事项拥有“一项实质利益”(a substantial interest)。但是DSU的这两项规定以及WTO协议的任何其他规定,都没有提供主张争端当事方也必须满足任何类似标准的基础。而对于当事人所引用的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以及国际常设法庭(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的某些判决,上诉机构认为从这些判决中并不能推断出在所有的国际诉讼程序中建立了这样一项一般规则(a general rule),即申诉方必须具有一项“法律利益”以提起一项申诉。当然这些判决也没有完全排除根据条约的特定条款,考虑任何多边条约的争端解决规则中关于“身份”事项的规定的必要。因此,上诉机构开始审查GATT第XXIII的规定,因为这条涉及GATT项下的争端解决。
上诉机构在援引了GATT第XXIII:1 条的相关部分后认为,对于裁定身份问题特别重要的是如下用语:“如果任何成员认为...” 。在上诉机构看来,这一规定是与DSU第3.7条的规定相一致的,第3.7条规定,“在提出一项申诉前,一成员应就根据这些程序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作出其自己的判断(exercise its judgment)...”。因此,上诉机构相信成员具有广泛的自由(broad discretion)决定是否根据DSU提起针对另一成员的申诉。而且GATT第XXIII:1条以及DSU第3.7条的用语都表明,一成员在决定此类诉讼是否将“有效”(fruitful)时,被期待主要是自我约束的(largely self-regulating)。
而在Korea-Dairy Products (DS98) 一案中,欧共体则利用了上诉机构的上述裁决成功的反驳了韩国的一个类似的主张。 在该案中〖2〗,韩国反驳认为,欧共体在本案中缺乏经济利益(economic interest)。对此,专家组认为,DSU中没有关于成员必须拥有经济利益的要求。专家组认为,在EC-Bananas (DS27)一案中上诉机构指出,DSU或WTO协议的任何其他规定都没有要求“法律利益”的存在,而且成员在决定此类诉讼是否将“有效”时,被期待主要是自我约束的。本案的专家组认为他们也不能从DSU的任何规定中得出有关“经济利益”的要求。

三、争端的提起与申诉的确立之间的关系
上面我们讨论的“利益的丧失或损害”,是属于诉诸WTO争端解决的实质基础,即涉及到申诉的确立;而所谓的身份问题则是涉及到诉诸WTO争端解决的形式基础,即所谓的诉权问题。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又如何呢,或者说诉诸争端解决程序的权利是否因为适当救济的缺乏而被排除呢?
在EC-Bananas (DS27)一案中,欧共体(被诉方)根据DSU第22.6条诉诸仲裁时主张,尤其对于货物贸易而言,本案中由于美国与欧共体之间在香蕉领域并不存在实际贸易而且潜在的贸易前景也很小,因而美国所遭受的利益的损害或丧失应被忽略不计或者根本就没有(negligible or nil)。就此问题,仲裁庭忆及欧共体在原始争端中的主张,即如果没有遭受WTO下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的某一成员被允许根据GATT提出一项申诉,那么该成员也不可能根据DSU第22条获得有效的救济。而且仲裁庭也注意到申诉方在原始争端中主张,DSU第3.8条先于利益的丧失或损害问题的审查预设了一个违反裁定(finding of infringement),这意味着即使没有适当的补偿,一项违反裁定也可以作出。仲裁庭同意了申诉方的这一主张,而且作出如下裁定:
GATT 1994 第XXIII:1条以及DSU第3.3条并没有确立一项程序要求(a procedural requirement)。在仲裁庭看来,这些规定涉及到当一成员认为其直接或间接利益已经遭受损害或丧失时,一项WTO争端解决程序的启动(initiation)。这一有关是否提起申诉的初始决定(initial decision),必然是某一成员从其自身利益(individual perspective)出发所进行的主观的策略性考虑(subjective and strategic consideration)的结果。然而,根据WTO法,某一成员就利益的损害或丧失的主张是否具有正当性的裁决,则是一个由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根据WTO适用协议的客观标准(objective benchmark)所作出的不同的决定。而且,仲裁庭根据DSU第22条的客观标准所进行的关于损害或丧失的水平的审查,是一个独立于由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所进行的关于WTO规则是否被违反的调查的独立程序(a separate process)。因此,某一成员的在货物或服务贸易中的潜在利益(potential interests),以及其在关于WTO协议的权利和义务的裁定中的利益,都足以确立一项寻求WTO争端解决程序的权利。然而,某一成员要求其他成员遵守义务的法律利益,并不自动表明其有权根据DSU第22条获得中止减让的授权。〖3〗
四、结论
总之,对于诉诸WTO争端解决的申诉基础,根据GATT第XXIII:1条,如果WTO一成员准备为了解决产生于任何政府措施或其他情形的任何贸易争端,而通过援用DSU程序寻求救济时,该成员只要证明此类措施或情形导致了其在任何适用协定项下的“任何利益”(any benefits),直接的或间接的——只要是合法的,的丧失或损害。而实践中,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对于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的界定也是非常广泛的。通常是指导致破坏竞争状况的成员之间的竞争关系的变化。尤其是审查非违反申诉的GATT专家组经常将与通过关税减让所建立的国内产品与进口产品之间的“竞争关系的破坏”(upsetting the competitive relationship)等同于“利益的丧失或损害” 。事实上,这里面体现了一种信任和交换(quid pro quo),即基于获得某些有价值的东西的期望而给予其他有价值的东西。当然,并不是任何不满的一方都将被给予听取意见的机会。根据WTO的职能,尽管可能受到严重影响但却与贸易无关的利益,并不被视为根据WTO法制可以预期的合法利益(legitimate benefits)。
这一切都是因为产生于GATT/WTO的规定的利益所创设的合法预期(legitimate expectations),是根据竞争条件而非贸易流量进行界定的;那种关于某一措施尽管可能与规定了特定竞争条件的规则不符,但却由于实际贸易或贸易效果(trade effects)的缺乏而并没有损害该规定下的利益的观点,再也站不住脚了。实际上,在一个规定了竞争条件因而并不保证贸易结果而是保证成员间的贸易机会或竞争关系(trade opportunities or competitive relations)的多边贸易秩序中,与有关规定的相反的竞争关系的改变必须因此被视为事实上(ipso facto)构成了有关成员利益的丧失或损害。GATT/WTO过去几十年的实践经验表明,这已经成为GATT/WTO法制的一项公认的真理(truism),即实际贸易的缺乏并不能成为没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裁定的决定性因素,因为不能排除贸易的缺乏是由非法措施的的适用所造成的。
简言之,关键因素是基于特定谈判结果的经济关系的平衡而非实际的贸易流量(actual trade flows)。只要申诉方证明其所指控的措施扭曲了适用于其的平等的竞争机会(the equal competitive opportunity),它就有权通过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而要求WTO规则被遵守。


【作者】刘成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硕士研究生。

〖1〗 详见WT/DS27/AB/R/132-138。
〖2〗 详见WT/DS98/R/7.13-7.14。
〖3〗 详见WT/DS27/ARB/6.9-6.10.

经过近一年来累计千余小时的潜心研习及反复修改,作者于近日终于完成了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an Analysis of the DSU in Positivism一书的初稿创作。为及时求教于有关专家学者并共商于诸位网友,对该书原稿,作者经过大副删减而节选其精要后,对其进行了适当编修并加以认真译校,现以系列论文的形式向诸位网友推出。作者计划于2002年7月份分5批次陆续推出该系列论文。本批次(第一批)作者节选了该书稿第二章(Nullification or Impairment: Foundations and Causes of Action before the DSB)之精要,推出系列论文之一至之三。作者拟于下一批次节选书稿第三章(Initiation of Panel Procedures)加以认真译校并及时推出。敬请随时关注并不吝赐教。作者联系方式:E-mail: Genes@263.net; P.O.: 100872, 中国人民大学9-01硕士1班。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改革招商引资体制和机制的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改革招商引资体制和机制的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改革招商引资体制,是为了全面理顺和规范以项目为中心的各种管理关系,建立起高效有序的行政服务体系;改革招商引资机制,是为了按经济办法开发招商资源,借用外力招商,建立起覆盖面广的招商网络。

二、关于招商引资体制的改革
第三条 招商引资体制改革以强化招商项目管理为核心,招商项目管理实行自治区、地市、县三级责任制。三级计委是项目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计委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利用外资方针,结合广西实施区域经济战略的要求,制定并颁布《广西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第五条 根据《广西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各地、各部门,都应提出一批招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并负责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应达到预可研深度,一般项目的前期工作应完成项目建议书。自治区计委应对提出项目的数量和前期工作的规范及质量标准提出明
确要求,并加强检查监督。具体运作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项目审查管理办法》进行。
第六条 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外经贸厅,是自治区招商引资的归口管理机构。各地市都应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 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
1、招商宣传的策划与组织;
2、对全区招商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3、协调各部门意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外商投资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4、委托招商的实施与管理;
5、指导联合招商集团和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工作;
6、试行一个窗口为外商服务;
7、商有关地市和部门选派首席谈判代表;
8、做好其他与招商引资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 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试行一个窗口为外商服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接待来访外商,提供招商项目和有关投资咨询;二是受外商委托,代办项目落户的有关手续。委托代办关系通过合同明确。在各部门审批权限不作变动的前提下,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可以到各部门为外商代办
全部手续(包括代收代交全部规费),也可以邀请各部门审批人员联合办公,完成各项手续。
第九条 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负责首席谈判代表制的实施。为了确保区和地市两级重点招商项目洽谈的质量和谈判班子的稳定,以首席谈判代表为主组建项目洽谈组。首席谈判代表负责该项目宣传、咨询、谈判、签约、履约等全过程的工作,首席谈判代表的条件是:
1、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政治思想素质好;
2、熟悉外商投资等政策法规;
3、熟悉谈判项目的技术经济条件;
4、有招商工作经验和谈判技巧;
5、熟悉广西的投资环境和市场环境。
首席谈判代表由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商项目所在的地市和项目相关业务部门确定。自治区的重大项目的首席谈判代表由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报自治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批准。首席谈判代表确定后,由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管理,并下达谈判委托书和首席谈判代表资格证书。对首席谈判代
表奖酬按项目到位资金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条 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负责委托招商制的实施。委托招商制,是指由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提取项目库中的招商项目,通过委托合同形式,委托以下人员招商:一是国内有招商能力的法人和自然人;二是境外有招商能力的法人和自然人。受委托方按要求完成招商后,可按项目到位
资金按一定比例领取招商回报金。
第十一条 为激励社会力量招商,设立自治区、地市、县三级招商奖励金,奖励办法按《广西招商奖励暂行办法》执行。实施细则由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制定,报自治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核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执行。

三、关于招商引资机制的改革
第十二条 为进一步壮大招商力量,可以采用股份制形式,将国内外有招商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组建联合招商集团。
第十三条 联合招商集团由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负责筹建。集团股东以境外的财团法人、投资公司、跨国公司、咨询机构、华人社团、商会商社和我区驻外机构等为主,也包括国内区外有招商开发能力的公司和境外公司驻华办事机构、我区驻国内城市办事处以及我区外商投资企
业协会等。
第十四条 联合招商集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集团总部设在南宁,视发展和需要,可在桂林市、柳州市、梧州市、北海市等地设分公司。选择部分股东的所在地设立招商部。以此建立庞大的招商网络。
第十五条 联合招商集团以招商为主业。可以接受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的招商委托,通过招商取得收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与联合招商集团的关系是: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通过招商委托合同的签订,承担提供招商项目资料,提供招商政策等
咨询服务的义务;负责落实招商回报;授权联合招商集团在项目谈判条件清单划定的范围内自主洽谈项目和草签项目合同;审查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项目合同;接受联合招商集团的委托,代办项目落户全部手续。联合招商集团围绕项目招商,负责有关的招商宣传、外商接待、实地考察、客
户访问、招商洽谈等全部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已委托联合招商集团招商的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再向第三者委托。联合招商集团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招商,不得提取招商回报。
第十六条 联合招商集团的招商回报通过二种方式取得:一是招商奖励金中的奖励;二是按项目到位资金的一定比例进行中介服务提成。以上回报方式的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制定。
第十七条 联合招商集团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每位股东的股本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各股东相对独立招商,招商回报的70%归招商股东;30%集中联合招商集团,利润按股权分配。
第十八条 广西联合招商集团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四、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9年5月24日

龙岩市企业联合年检暂行规定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龙 岩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龙政综[2003]23号)


龙岩市企业联合年检暂行规定


  为了简化办事环节,降低办事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根据龙政综[2002]435号《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企业年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联合年检的工作原则:企业联合年检应遵循“依法审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事高效、有效管理、方便企业”的原则。实行“一门受理、配套表式、并联审核、一口收费”的方式,进行联合年度审检。
二、联合年检范围:凡在龙岩市和新罗区范围内设立登记的内外资企业所有需要年度审检的许可证照,统一纳入龙岩行政服务中心实行联合年检;凡需报省级部门年检的事项,由部门初审后上报。
三、联合年检方式:由龙岩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在“中心”设立联合年检窗口,实行“一条龙”服务,联合年检工作人员以窗口工作人员为主,年检力量不足的部门可增派人员;根据企业年检内容,按“配套表式”的要求进行年检。
四、联合年检公告办法:每年年检的企业及年检的项目由龙岩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安排、统一向社会公告,有关部门应将年检的要求(年检项目、年检对象、年检材料、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注意事项等)于每年的12月1日前报送龙岩行政服务中心。
五、联合年检现场勘验办法:凡年检需到现场勘验的,自收到申报后五个工作日内由龙岩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组织相关部门,一次性集中勘验,有特殊要求的,经“中心”同意后可单独进行,但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勘验,各年审部门在勘验后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只需审查材料的年审事项按“即办件”办理。
六、联合年检时间、地点:时间,每年1月1日—6月30日,在此时间内可按企业分类分段进行,各类企业具体联合年检时间以公告为准,年检时间与上级部门规定有冲突的,请各部门与上级部门协调,争取同步进行;无法同步进行的,按上级规定时间进行年检。地点,龙岩行政服务中心。
七、本规定由龙岩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 合 年 检 事 项


部 门
年 检 事 项
年检范围


市工商局
1、企业年检
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外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2、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市属广告经营单位


3、经纪人年检
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的持证人


4、商品交易市场年检
取得市场登记证的市场


区工商局
5、企业年检
区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非公司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6、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区属广告经营单位


7、经纪人年检
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的持证人


8、商品交易市场年检
取得市场登记证的市场


9、个体工商户验照
个体工商户


市技术监督局
10、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所有组织


11、企业产品标准定期复审
企业标准经备案的企业


1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国家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生产企业,上报省


13、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
计量器具制造企业,上报省


14、计量器具修理许可证
计量器具修理企业,上报省


区技术监督局 1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所有组织


16、企业产品标准定期复审
企业标准经备案的企业


市环保局


17、排污许可证
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单位


18、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企业


区环保局
19、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企业


20、排污许可证
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单位


市财政局
21、财政登记证
外资企业


22、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区财政局
23、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市劳动局
24、企业劳动用工年检
中央、省、市属内、外资、私营企业


区劳动局
25、企业劳动用工年检
区属各类企业(抽查)


市民政局
26、社会福利企业年检
市属社会福利企业


27、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区民政局
28、社会福利企业
区属福利企业


29、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市外经局

30、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全市三资企业


31、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全市三资企业


32、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全市内资进出口企业,上报省,


区外经局
3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


34、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台港澳侨投资企业


35、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各进出口企业


市交通局
36、机动车维修检验工岗位证书
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


37、机动车维修二类企业年检
机动车维修二类企业


38、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客、货运输企业


区交通局
39、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
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


40、机动车维修技术合格证
机动车维修二类以上企业


4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级以下(含四级)客、货运输企业,三级以下(含三级)客、货运车站及代理点、配载点


市公安局
42、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上报省


市水利局
43、取水许可证
取水户


区水利局 44、取水许可证
取水户

区地矿办
45、采矿权人年度报告监督检查
辖区内采矿企业


区文化与体育局

46、文化经营许可证
娱乐场所


47、书报刊经营许可证
书报刊经营企业(在区宣传部)


48、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网吧)


49、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


50、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场所、团体


51、印刷企业经营许可证
打字、复印(在区宣传部)


市文化与出版局
52、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经营许可证
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经营单位


53、印刷企业经营许可证
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


54、文化经营许可证
歌舞娱乐场所


55、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网吧)


市煤碳行业管理办
56、煤炭生产许可证
各类煤炭企业


区煤碳行业管理办
57、煤炭生产许可证
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炭生产企业


市卫生局
58、食品卫生许可证
市管食品生产经营经营单位,一年一次


59、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市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二年一次


60、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集中式供水单位,一年一次,四年换证


61、公共游泳池卫生许可证
市管公共游泳池,一年一次换证


6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
100张床位以上三年一次;民营医院一年一次


63、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
射线工作单位,,五年换证


64、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
二年一次,(省年检)


区卫生局 65、食品卫生许可证
食品批发零售经营单位、饮食服务、集体食堂、食品摊贩经营单位、食品加工单位,一年一次


66、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理发、美容、旅社、娱乐行业,二年一次


67、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农村生活饮用水厂(点)一年一次,四年换证


6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
辖区内医疗机构100张床位以上三年一次,100张床位以下一年一次


69、公共游泳池卫生许可证
游泳池(场、馆),一年一次换证


市教育局
70、社会力量办学许可
民办学校(非企业)


区教育局
71、社会力量办学许可
民办学校(幼儿园,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市规划局
72、测绘资质证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不含军队),上报省


市建设局


73、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
建筑业企业,(部、省、市年检)


7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
工程监理企业(省年检)

75、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


76、城市绿化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取得城市绿化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7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年检
甲、乙、丙设计单位(部、省年检)


78、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年检
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


区建设局
79、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一级上报部、二、三级上报省


市经贸委 80、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年审
持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委托区(县、市)


81、牲畜定点屠宰场(厂)资格年审
生猪定点屠宰场,委托区(县、市)


82、外商投资企业年检
市辖外商投资企业


83、成品油批发仓储专项用户企业经营资格年审
成品油批发企业、仓储企业、专项用户

区经贸委 84、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年审
持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85、牲畜定点屠宰场(厂)资格年审
区辖内定点屠宰厂


86、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
持有经营许可证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单位

市林业局
87、木(竹)材经营加工批准书
市属林业木(竹)材经营加工企业


区林业局
88、木(竹)材经营加工批准书
区属木(竹)材经营加工企业


89、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企业


90、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林业种子生产单位


9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林业种子经营单位


市旅游局
92、旅行社业务年检
旅行社,上报省


市消防支队
93、室内装饰装修消防资质证
室内装饰装修企业


区消防大队
94、室内装饰装修消防资质证
室内装饰装修企业,丙级以上报省


区畜牧水产局
95、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经营企业


96、动物防疫合格证
动物屠宰、加工、仓储、生产、经营企业


97、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


龙岩海关
98、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在海关注册的自理报关企业


市外汇管理局
99、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
全市三资企业


市国税局
100、税务登记证
所有纳税户


101、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102、社会福利企业年检
福利企业


10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市地税局
104、外商投资企业年检
外商投资企业


105、社会福利企业年检
社会福利企业


区国税局
106、税务登记证
所有纳税户


107、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10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