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系统论在法理学研究中的运用初探/宁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1:59:28  浏览:94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系统论在法理学研究中的运用初探

宁杰

[内容提要]:系统论作为一种思想范式,在法学研究中已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而建立系统论视角下的法理学则是进行系统法学研究的基石。从系统论的角度看,法律是维护社会有序化的一个重要序参量,是反映社会中心系统意志、具有有效纠偏机制的由符号所建立的制度化的信息空间。系统法学与其他学科和其他的分析模型必须有机结合,这样才能有效推动法学的发展。

[关键词]:系统 系统论 法理学 系统法学

自二十世纪四十年代维纳奠基性地提出控制论以来,由贝塔朗菲正式提出,并经普里戈金、哈肯、艾根1等人加以发展的系统论思想成为深刻影响人类思维的二十世纪的一项重要文明成果,已日渐渗透到各个学科和领域,发挥着越来越广泛的影响力。法学研究同样也受到了系统论思潮的浸染,一些学者为将系统论应用于法学研究做出了积极的探索。本文即就系统论思想在法理学中的运用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 系统论在法学中的应用现状
最早运用系统论对法律进行考察的并非来自法学界,而是系统论学者自身。维纳在其《人有人的用处——控制论与社会》(1952年)中辟有专章以“法律与通讯”为题论及法律,他认为“法律可以定义作对于通讯和通讯形式之一即语言的道德控制,当这个规范处在某种权威有力的控制之下,足以使其判决产生有效的社会制裁时,更可以这样地看”,2“法律问题可以看作通讯问题和控制论问题,这也就是说,法律问题就是对若干危险情况进行秩序的和可重复的控制”。3可以看出,维纳的观点与当时盛行一时的社会法学关于法律是社会控制工具的思想是息息相通的,但他在“控制”之外又加上了信息的接收与反馈即“通讯”的因素,已经初步具有了系统论的影子。在维纳之后的系统论学者似乎对法律并未给予太多的关注,而法学界则有人开始主动尝试以系统论的视角去考察法律,布尔丁的《纠纷的一般理论》、广濑和子的《纠纷与法——用系统分析方法研究国际法社会学的尝试》均在这方面较早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前苏联法学界在八十年代也积极将控制论引进了法学研究4,而真正全面、深入地运用系统论思想并且取得了较为重要成果的则当推德国的N·卢曼(N·Luhmen)、G·托伊布纳(G·Teubner)和K-H·拉迪亚(K-H·Ladeur)等人关于法律的系统理论。卢曼认为社会不是个人或主体的集合体,而是“系统/环境”的关系,法通过限定人们的期待——使迄今为止所做出的决定或今后将要做出的决定具有连续可能性的“意义”,并使之结构化,成为旨在缩减世界复杂性而功能分化了的社会系统,5他试图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法律的自我描述与社会学的关于法律的外在描述结合起来,既强调法律系统的统一性(unity of legal system)、封闭性(closeness)、独立自治(autonomy),又突出法律与社会之间密不可分的联系,提出了一整套较为完整的系统法学理论。 托伊布纳和拉迪亚在卢曼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有所发展,特别是托伊布纳提出的法律“自创生”理论较有特色,他认为法律经历社会弥散法、部分自治法和自我创生法三个发展阶段,作为自我创生系统的法律(Law as an Antipoetic System)是一个次级控制论系统,它以自我关联的方式构成各个组成部分,并以超循环的方式把它们连接在一起,法律的各个组成部分自我生产,法律规范与法律行为相互产生,构成超循环连接。6托伊布纳还积极开展德国的系统理论与英美批判法学之间的对话,并认为英美批判法学停留于法的解构,而卢曼和自己的系统理论则同时也是法的重建理论。7
我国法学界对系统论的运用是与系统论思想在我国的传播同步的。虽然钱学森在五十年代就著有《工程控制论》一书,但直至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西方的系统论思想才在我国传播开来并受到重视,与外国相比,我国对系统论的运用起步较晚。在1979年举行的一次系统工程会议上,由钱学森首次提出了“法治系统工程”的概念,此后,吴世宦、常远等一批学者就法治系统工程问题展开了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以吴世宦的《论法治系统工程》(1986年)和《法治系统工程学》(1988年)等为代表的一系列专著和论文相继发表。1985年和1988年,先后召开了两届全国性的法制(治)系统工程学术讨论会,推动了这方面研究工作的开展。进入90年代后,法学界出现了用系统科学的方法运用于具体部门法学的倾向,如何秉松的《犯罪构成系统论》(1995年)、熊继宁的《差异、变化与耦合》(1999年)和龙宗智的《相对合理主义》(1999年)等专著就是运用系统方法于刑法学、行政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所取得的成果。8《现代法学》杂志自1999年第5期开始开辟了“法治系统工程”专栏,也刊发了一系列在部门法学中应用系统论方法的研究文章。
二、 系统论视角下的法律观
将系统论运用于法学研究的思路有二:一是将它运用于法的基本理论研究,从系统论的视点出发来观照法的基本范畴,提出一套系统论视角下的法的分析框架;二是着眼于其技术应用,在具体操作层面上运用系统方法,如法治系统工程、应用法学中的系统研究等。前者是运用系统思想建立一种法哲学,而后者则是用系统方法解决具体问题,二者同等重要。但我们也应看到,由于系统论是有别于经济的、社会的或语义的分析方法的一种全新的分析范式, 而每种分析范式都会有自己的一套分析范畴、语言和逻辑规则,因此准确定义系统论中法学的基本范畴,确立一种系统论的法律观,也就是上述第一种研究方向就成为全部系统论法学的基石。德国法学的系统理论所做的正是这种努力。但我国二十年来的系统法学研究则几乎全部集中于后者,在笔者所见相关研究成果中,真正运用系统论于法理学研究的极少。在未确立起系统论范式下的法学基本范畴和分析框架的情况下,直接运用系统论于具体操作层面,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造成在研究的出发点即在基本理论范畴上仍不得不沿用非系统论的模式,从而限制和影响了系统论原理的运用,这是当前我国系统法学研究的一个很大的制约因素。
因此,要想在法学研究中引进系统论,希望以一种新的思想范式丰富法的理论,促进法学发展,就必须建立系统科学视角下的法律观,即要建立系统论的法理学。
任何一种理论都是从其最基本的范畴出发的,“法”这一基本范畴是一切法学理论的根本出发点。建立系统论的法理学首先必须对什么是“法”做出回答。
一般说来,基本范畴的确定是一门学科得以建立并发展的基础,但就法学而言,自其产生以来,对“法”这一法学最基本的概念却从未取得过一致的意见,正义说、理性说、神意说、主权者命令说、社会控制工具说以及阶级意志说等等不一而足。这似乎是法学的尴尬,但从另一方面看,恰恰也正是由于对法律的这些种种不同的解说,才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法学流派,促进了法学的繁荣与发展。“法”这一范畴成了法学理论的全息图景,是一切法学理论的立足点。那么以系统论的分析范式,如何解说“法”这一范畴呢?
这必须从系统论的基本原理出发。热力学第二定律是系统论思想的基石之一。热力学第二定律认为:一个孤立的系统,其熵增不小于零,也就是说会自发地向均匀无序、组织解体方向演化。9“熵”是系统无序化的量度。波尔兹曼原则认为,自然界争取这样一种状态,即要实现最大数量的可能性。10由于每个事物都要实现自己最大的多样性,因而世界发展的趋势是由有序走向无序,系统熵值不断增加,最终归于“热寂”。但这是就一个孤立系统而且是就其整体而言,如整个宇宙。维纳早就提出系统的局部减熵是可能的,11普里戈金的耗散结构理论则进一步指出,一个开放系统通过与外界的能量和物质交换,引进负熵流抵消系统内熵的产生,形成耗散结构,系统就能通过涨落达到有序。12人类社会正是这样的一个系统,由于每个人以及每个集团(如阶级)都会追求自我意志的最大自由和自我利益的最大实现,这样必然会产生冲突,系统的熵值增加,社会走向无序。为使人类社会系统不致崩溃,就有必要引进“负熵”,整合社会的各个子系统,使之保持有序。由于“负熵”流作用,系统保持了有序性,这种维持有序性的系统组成部分,协同学称之为“序参量”,13也有系统理论称之为“吸引子”。法律正是这样一种维持社会系统有序性的“序参量”。
警察、军队以及道德、意识形态和政策等也是维持社会有序性的系统组成部分,有的也是社会系统的序参量之一,法律与它们有何区别呢?
首先,法律是一种以符号为载体构筑的信息空间,这与警察、军队等一切有形的社会控制力量相区别。系统论创始人贝塔朗菲认为:“人所特有的、能将人和别的动物截然分开的独特行为就是在思想和语言中创造符号宇宙的能力。除了直接满足生物需要外,人不是生活在事物的世界中,而是生活在符号的世界中。”14法律由原则、规范、术语等符号所组成,它们所传达的是控制环境的信息,“我们用来控制我们环境的命令都是我们给予环境的信息”,“信息这个名称的内容就是我们对外界进行调节并使我们的调节为外界所了解时而与外界交换来的东西”。15个体处理接受到的信息,决定采取什么样的反馈行动,这就是系统论上所说的“通讯”。法律与道德、意识形态以及政策等为每个人都构筑了一个信息空间,作为个体的人,社会传达给他的信息成为决定其行为目标函数的重要参数。在一个理想化的平等社会里,每个人的信息空间应是相同的,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地位、知识水平甚至居住区域的不同等等原因都使作为个体的系统不可能拥有完全相同的个人信息空间,这就造成了不平等。“所谓有效的生活就是拥有足够的信息来生活”,16为了实现形式正义,我们就要力争为每个人构筑相同的信息空间,普法正是这样的努力之一;为了实现实质正义,就要因个人的信息空间不同,社会也应对个体的行为采取不同的反馈方式。在交通、通讯不发达的时代,《法国民法典》规定以离巴黎的远近不同来确定法律实施的日期,也正是其体现之一。
其次,由于信息本身特点产生的影响,法律与道德、意识形态、政策等等也区别开来。
信息的构建具有目的性。不同的信息所产生的反馈是不同的,由此而建立的社会形态也是不同的。从发生学的角度看,社会结构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个体自觉水平上自发形成的结构,另一种是在群体自觉水平上自觉建立的结构,前者产生于社会的自在控制,后者则产生于社会的自为控制。17当然,由于人类社会在存在与发展过程中必然存在的目的性和自我内在的规律性同时存在,因而这种“自在”与“自为”更多地是一种程度上的划分。道德虽然也有社会中心系统的引导因素在内,但主要由社群自发形成,因而主要是反映社会自在控制的、自发产生的信息,而法律具有强烈的社会中心系统的引导作用于其中,明确反映了国家的意志,体现了社会的自为控制,具有很强的目的性。
信息的传输具有衰减性。一切信息在传输过程中由于介质造成的损耗都不可避免地会衰减。所谓信息的衰减就是指信息由确定变得不确定,直至解体。确定程度越高的信息的衰减容量越大,而越是不确定的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越容易因衰减而解体,即“社会的记忆性损失”,从而影响序参量作用的发挥,造成熵的累积。因此,就有必要增加信息的明确性,将之固定化、规范化,形成条文,建立制度。“制度是一场和熵进行的战斗,一场和遗忘及其造成的组织损失进行的战斗。通过审慎的代码编纂和抽象行动,他们构建和储存已经或正被看作具有保持秩序性质的知识。”18但由于信息经编码而形成制度,需要成本,因而并非所有的社会控制信息都需要制度化,只有那些反映社会自为控制程度较高、目的性较强并且关乎系统基本结构的信息才有必要加以明确。法律正是这样制度化的社会控制信息。越是较多反映社会中心系统意志,并且关系社会基础结构的法律,如公法,信息明确性程度越高,强行性规范越多,而相反,私法则较多的是任意性规范,明确性程度较低。
信息的反馈具有非线性。“人并不是由S—R(即刺激—反应,引者注)弧构成的,在他们的输入与输出之间不存在简单的线性因果关系”。19人不同于机械,他(她)自身是个主动性的系统,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个具有适应性的自组织系统,有自身的目的和发展要求,对于接收到的信息,要进行加工、处理,然后做出反馈。由于在加工、处理信息过程中,会掺入个人系统自身的因素和其他外界因素的作用,因而这种反馈是非线性的,反馈结果可能并不是信息发出者所期望的。为此就要建立信息反馈的纠偏机制,形成有效的反馈回路,如同恒温器的控制机件一样。法律通过法庭、监狱等有形力量建立起一套纠偏机制,与道德、意识形态、政策等等相比,法律的纠偏机制无疑是最为稳定而且高效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从社会大系统的角度看,法律是维护社会有序化的一个重要序参量,是反映社会中心系统意志、制度化的并有有效纠偏机制的由符号所建立的信息空间。
作为社会系统的序参量,法律自身也是一个系统。卢曼、托伊布纳所做的研究正着眼于此。通过把法律视为一个系统,可将很多系统理论应用其中。
比如,系统的稳定是开放中的稳定,只有保持系统的开放性,通过输出熵,才能保证系统的有序。为此,法律系统就要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如果封闭起来,看似稳定,却更易导致崩溃。明太祖朱元璋亲拟《大诰》,让子孙不得更改一字,万世遵行,但由于不能适应社会形势变化,朱元璋死后,《大诰》很快就被弃之不用。相反,美国的宪法由于其灵活的司法解释体制,保持了相当的开放性,虽历经两百余年,至今仍然被恪守。就整个法律系统而言,罗马法是个更典型的例子。罗马法自十二铜表法的颁布(公元前458年)至查士丁尼法典编纂(公元528年),跨近1000年,从政治上,经历王政、共和、帝政专权和帝政分权4个时期,从经济上,经历了农业经济、商业经济、封建庄园经济3个阶段,但一直有效地统治着罗马社会,究其原因,在于其多元化的法律渊源体制。习惯、告示、元老院决议、民会决议、法律、帝敕和法学家解答都是法律渊源,民会、元老院的决定都可成为法律,从而保证了法律系统的开放性,避免了因社会不同利益阶层间的利益冲突不能得到及时调和而导致系统熵增,告示(主要是最高裁判官就任时发布的施政纲领)、帝敕和法学家解答,又使法律保持了与时俱进的动态开放性,不致因无法及时适应形势变化而导致僵化,因而罗马法一直保持着兴旺发达的局面。但公元426年狄奥多西二世颁布了引证法,确定在法律解释中只有5大法学家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后,人为地封闭了罗马法,使罗马法学陷于停滞,以往那种繁荣局面不再存在。而在查士丁尼妄图一劳永逸地把罗马法固定下来而编纂法典,并禁止对法典进行任何评注后,僵化的罗马法即失去了世界法的地位,而沦为地域法(拜占庭法)。20
运用系统发展的相变、分叉、涨落等理论,同样可以来考察法律的变革问题,但这已不是本文所讨论的范围了,本文只不过是试图初步勾勒出系统论视角下法律观的简单图景而已。
三、 用系统论研究法理学应注意的问题
拉兹洛将其著作《系统哲学引论》的副标题定为“一种当代思想的新范式”,贝塔朗菲也有类似提法。系统论确实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思维视角,但我们也应看到,系统论的发展时间毕竟还不长,诚如贝塔朗菲自己所言:“新范例的早期形式大都很粗糙,能解决的问题不多,对个别问题的解远远不够完善。这时候会出现许多学说互相竞争,每种学说适用的问题和能很好解决的问题都有限。”21因此,在将系统论应用于法学研究,特别是法理学研究时至少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应将系统论与其他学科,特别是与社会学结合起来。系统论提供的仅仅是一种思维分析框架,在应用到具体学科时,还必须与具体学科的知识结合起来,才能进行有效地分析。在进行系统论的法学研究时,法学知识的运用自不待言,但尤应有意识地结合社会学来进行考察。无论是早期维纳的关于法律的观点,还是卢曼的法律与社会理论,法律系统与社会系统的关系都是理论基础之一,法是在与社会系统的互动关系中显现出其本质的,因此,系统论的法律观离不开社会学的考察。只有有意识地、自觉地运用社会学,当然同时也结合其他相关学科知识,才有可能真正取得富有意义的成果。
第二、应将系统论的分析模型与其他的分析模型结合起来。学术研究总是以分析已有的事实来进行,但把握历史的目的还是为了预测和设计未来。古往今来,所有的学术理论无非都是通过对已往事实的考察,根据观察者所总结的规律建立一种分析模型,用以把握未来。贝塔朗菲在谈及理论模型中的概念模型时称“用简化因而比较好懂的形式的概念模型来表示现实的某些方面,对任何理论研究都是基本的”,但“模型的优点与危险是众所周知的。优点是这是一种创造理论的方法,亦即模型可以从前提进行推断,解释和预测,往往得到预料不到的结果。危险是过于简化;为了使它在概念上可以控制,把现实简化成了概念骨架——剩下的问题是我们是否在这样做的时候切掉了解剖学的重要部分。现象愈多样化与复杂,过分简化的危险愈大。”22不仅是概念模型,任何理论模型都有此危险,用系统论建立的分析模型也不例外。因此,哲理分析、经济分析、社会学分析、语义分析和系统分析等理论模型应各自充分发挥作用,互相补充,互相验证,而不应由谁来取代谁。通过各种模型综合的从不同侧面、多角度地考察,才可能在法学研究中描绘出与现实世界更加一致的关于法律的图景。
第三,将运用系统论与发展系统论结合起来。这是推进系统法学发展的需要。现有的系统论模式主要来自于对自然现象的考察,是自然界规律的反映,不可否认的是,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之间有着显著的差别,如果一味照搬自然界的系统规律去套用社会,难免失之偏颇。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在分析社会时就不能运用系统论,用系统的范畴去分析社会仍是富有十分积极的意义的,问题在于我们在用系统范畴分析具体社会问题时,也应着眼于发现社会系统本身的系统模式和系统学规律,使系统理论更加科学化,从而建立更加合理、适用范围更广的理论模型,以推动系统法学以及整个法学的发展。

1 我国以前有学者将控制论、耗散结构理论、协同论等与系统论并列,提出“老三论”、“新三论”观点,这是不确切的,实际上,上述种种理论均是系统论思想的分支,它们共同构成了西方的系统论思潮。参见[美]E·拉兹洛著《系统哲学讲演集》,闵家胤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2 [美]N·维纳著《人有人的用处——控制论和社会》,陈步译,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83页。
3 同前注,第87页。
4 参见季卫东、齐海滨《系统论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及其局限——兼论法学方法论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1987年第1期。
5 [日]中山龙一《二十世纪法理学的范式转换》,周永胜译,载《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3期。
6 引自北京大学法学院张骐副教授在《法理学》课程上的授课内容。
7 G.Teubner,"The king's Many Bodies:The Self-deconstruction of Law"s Hierarchy",in D.Patterson and A.Someck(eds.),The Indeterminancy of Social Integration:Legal Thought in Post-Modernity,Michigan University Press,Forthcoming.转引自[日]中山龙一《二十世纪法理学的范式转换》,周永胜译,载《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3期。
8 参见常远:《法治系统工程: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科学途径——纪念钱学森提创“法治系统工程”20年》(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5、6期》)、杨建广:《法治系统工程20年(上)》(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5期)和骆梅芬:《法治系统工程20年(下)》(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6期)。
9 魏宏森、曾国屏著:《系统论》,清华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25页。
10 [德] H·哈肯著:《协同学——自然成功的奥秘》,戴鸣钟译,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1988年版,第15—16页。
11 同注2,第25页。
12 [比]伊·普里戈金、[法]伊·斯唐热著:《从混沌到有序——人与自然的新对话》,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
13 同注10,第7—8页。
14 [奥]冯·贝塔朗菲、[美]A·拉威奥莱特著:《人的系统论》,张志伟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7页。
15 同注2,第9页。
16 同前注。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执行《73/78防污公约》新修订的第13G条和新增第13H条的通知

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

海船舶[2005]123号



关于执行《73/78防污公约》新修订的第13G条和新增第13H条的通知


中国船级社、中国船东协会、各有关船公司、各直属海事局:

  国际海事组织(IMO)第50届特别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通过了对《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简称《73/78防污公约》)附则I修正案,修订了淘汰单壳油船的时间表(第13G条),并增加了限制单壳油船载运重油的新规定(第13H条)。该修正案于2005年4月5日生效。我国是《73/78防污公约》附则I的缔约国,该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交通部已发布了《关于<73/78防污公约>附则I修正案和<状况评估计划>修正案生效的公告》(交通部2005年第4号公告),各海事主管机关、船公司应认真执行公告中的相关规定。现就执行附则I新修订的第13G条和新增第13H条的有关条款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于第13G(5)条,允许中国籍第2类和第3类单壳油船在规定的淘汰日期之后继续运营到不超过2015年交船周年日或船龄满25年(取其早者)。海事主管机关将按照第13G(8)(b)(i)条的规定,拒绝25年船龄以上的外国籍油船进入我国管辖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于2015年开始,拒绝所有根据13G(5)条在规定淘汰期限后继续运营的外国籍油船进入我国管辖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

  二、对于第13G(7)条,不允许中国籍第2类和第3类单壳油船在规定的淘汰日期后继续运营。海事主管机关将按照第13G(8)(b)(ii)条的规定,拒绝此类在规定的淘汰日期后继续运营的外国籍油船进入我国管辖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

  三、对于第13H(5)条,允许符合该条规定的中国籍单壳油船在满足状况评估计划(CAS)的前提下运营至船龄满20年。按照第13H(8)(b)条的规定,海事主管机关将拒绝根据13 H(5)条在规定的淘汰日期后继续运营的20年船龄以上的外国籍油船进入我国管辖的港口、近海装卸站和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进行过驳作业。

  四、对于第13H(6)条,不允许载运重油的600载重吨及以上的中国籍单壳油船在规定的淘汰日期后继续运营。海事主管机关将按照第13H(8)(b)条拒绝此类外国籍油船进入我国管辖的港口、近海装卸站和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进行过驳作业。

  五、国内沿海和内河航行油船暂不执行附则I新修订的第13G条和新增第13H条的规定。

  请各直属海事局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有关船公司,及时做好宣贯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章

二○○五年四月五日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正规化建设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省军区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正规化建设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 省军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简称人武部)建立正规的生活、工作、训练、战备秩序和规章制度,保持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特色,适应新形势下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6]5号文件关于“人武部是军事单位,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条令、
条例进行管理”的要求,结合地方有关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市(区)人武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既是县、市(区)党的委员会的军事部,又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工作机关,接受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双重领导。
第三条 人武部必须继承和发扬人民解放军的优良传统,适应改归地方建制后的新情况、新特点,按照正规化的要求,严格管理,促进人武部的全面建设。

第二章 工作职费
第一节 人武部职责
第四条 人武部改归地方建制后,其性质和工作任务不变,负责辖区内的民兵和兵役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民兵组织建设和武器装备的管理。
(二)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
(三)组织并带领民兵完成战备执勤任务和参加两个文明建设。
(四)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的登记、统计工作。
(五)协同教育部门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六)负责征兵、招收飞行学员工作。
(七)负责拟制本区域内的战时动员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在平时做好战时动员准备工作。
(八)协同预备役团(营)搞好预备役部队建设。
(九)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工作。
(十)负责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管理。
(十一)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退出现役军人的安置和烈军属的优抚工作。
(十二)战时负责组织实施兵员动员和带领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保卫后方等各项任务。
第二节 各科职责
第五条 军事科职责
(一)掌握军事工作情况,适时向部领导提出情况报告和建议;负责军事工作的上传下达和组织实施,保证领导决策和军事工作目标的圆满实现。
(二)拟制作战预案和有关计划,收集整理兵要地志等信息、资料,协同有关部门搞好人防、城防、交通战备工作。
(三)拟制战时兵员动员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平时做好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战时实施兵员动员,组织民兵参军参战。
(四)负责民兵和预备役的组织建设,承办民兵组织实力和预备役登记统计工作,掌握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的数质量情况。
(五)组织和指导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协同教育部门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负责训练教(器)材、弹药的申请、分配和训练场地的建设管理。
(六)负责民兵武器装备的调整、配备和实力统计,协同办公室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征兵、招收飞行学员的计划和组织实施工作,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退出现投军人的安置工作。
(八)组织并带领民兵完成战备执勤、抢险救灭,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发动民兵参加两个文明建设。
(九)负责本部干部的教育训练、行政管理和安全防事故工作。
(十)负责民兵事业费和征兵、招收飞行学员经费指标的计划分配。
(十一)承办人民武装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政工科职责
(一)负责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和思想工作,组织和发动民兵积极参加两个文明建设。
(二)负责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考核、调配、任免、奖励工作。
(三)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对民兵干部进行政治审查。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征兵、招收飞行学员的宣传教育和政治审查工作。
(五)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退出现役军人安置工作中的政治思想工作、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和烈军属的优抚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民兵和预备役人员进行科学技术培训。
(七)会同有关部门在平时对群众进行国防教育,做好随时动员的思想政治准备工作,战时实施政治鼓动,组织和带领民兵参军参战。
(八)负责民兵、预备役工作的新闻报道和民兵刊物订阅工作。
(九)负责本部的党、团事务,政治教育,科学文化学习,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民兵武器装备的技术勤务工作,掌握武器装备的数质量,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二)负责民兵装备仓库的管理和安全警卫工作。
(三)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军事训练和征兵、招收飞行学员等工作的后勤保障。
(四)负责各项经费的开支、管理和监督,以及军需物资的供应和生活保障工作。掌管民兵训练基地的生产经营和收益。
(五)负责被装给养供应和食堂管理,努力改善生活。
(六)负责本部院内的基本建设和车辆、油料、营房、营具及其它公用物资的管理。
(七)协同有关部门在平时做好战时动员的后勤准备工作,战时实施后方勤务保障。
(八)负责庭院的美化、绿化,做好卫生防病和计划生育的技术指导工作。
(九)负责本部的文件收发、承办、保管、归挡和日常的行政事务工作。
(十)负责本部职工的教育训练和行政管理。
第三节 各类人员职责
第八条 部领导
部长、政治委员
部长和政治委员同为人武部的首长,共同负责人武部的全面工作。
部长主要负责人武部的军事、行政、后勤工作和民兵、预备役的军事工作,以及党委分工的其它工作。
政治委员主要负责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党委分工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科长、主任
(一)军事科长
在部首长领导下工作,负责军事科的金盘工作和思想、作风、业务建设,计划、实施本科担负的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实现部首长有关军事工作的决心和指示。
副科长协助科长进行工作,科长不在时履行科长的职责。
(二)政工科长
在部首长领导下工作,负责政工科的全盘工作和思想、作风、业务建设,计划、实施本科担负的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实现部首长有关政治工作的决心和指示。
(三)办公室主任
在部首长领导下工作,负责办公室的全盘工作和思想、作风、业务建设,计划、实施本室担负的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实现部首长有关后勤工作和行政事务工作的决心和指示。
第十条 一般干部和职工
分别在军事科长、政工科长、办公室主任领导下工作,负责完成各自分工的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人武部应根据上述工作职责,参照《预备役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和地方党政机关的有关规定,制定各级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一节 值班制度
第十二条 人武部建立昼夜值班制度。值班员由科(含科级)以下干部轮流担任。法定节日,部领导参加值班。
第十三条 值班员职责
(一)准确接收、记录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报告领导或转告有关人员进行处理。遇重大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
(二)按照领导要求,及时向上级机关和有关单位报告情况、下达通知。
(三)负责外来人员的接待和报刊、信件的收发工作,检查督促本部的安全警卫和营院秩序。
第十四条 值班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详细记载值班日记;因故离开时,应有人代理;认真搞好交接班。
第二节 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人武部应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会议制度,研究、布置、总结工作和交流情况。通常有人武部工作会议、部务会议、科(室)务会议和专门会议等。
人武部工作会议,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主要是总结部署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人武部全体干部参加,必要时吸收基层专职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参加。
部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主要是计划安排工作,制订落实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上的重要问题。部领导和各科长、办公室主任及有关人员参加。
科(室)务会议,每周召开一次,主要是传达贯彻上级指示,检查上周工作落实情况,研究安排下周工作。
专门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十六条 各种会议,要预告内容,充分准备,突出重点,解决问题,开短会,讲实效。
第三节 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有关民兵、预备役工作、兵役工作和人武部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以及上级规定要请示报告的事项,均应及时请示、报告,遇有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
第十八条 人武部要经常向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军分区请示报告工作;对军分区下达的指示和任务,要及时报请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并认真抓好落实。
第十九条 对基层单位的请示,应及时批(管)复,涉及到几个部门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协商,迅速办理。
第二十条 请示可采用口头、书面形式,应一事一报;报告(汇报)可综合或专题、可定期或不定期、可书面或口头,应及时准确,简明扼要。
第四节 检查总结制度
第二十一条 人武部对贯彻上级的命令、指示、计划情况,应适时进行检查。对基层单位的工作,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全面或专题检查;检查情况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的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二十二条 每项任务完成或一个时期的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总结。日常工作一般每季度、半年和年终各总结一次,视情况还可进行不定期总结。
第二十三条 检查总结,领导应亲自动手,认真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抓住关键,找出经验教训,以利促进和指导工作。
第五节 统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人武部必须建立民兵组织实力统计、民兵装备实力统计、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统计,以及上级规定的其他统计。
第二十五条 各种统计应自下而上逐级汇总,经部领导审核签署。要求数字准确、表面整洁,按时上报。
第二十六条 民兵组织实力和装备实力的年度统计起止期限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日三十一日;每年年底前上报。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的年度统计起止期限为;每年七月一日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每年七月五日前上报。其他统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人武部领导应重视保密工作,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进行保密检查,防止失密、泄密。
第二十八条 全体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规定的保密守则,发现违反保密制度和失密、泄密的行为,要进行规劝和制止,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严格文电、资料的收发、登记、传阅、注销手续,对机密文电,要指定专人承办;文电的传递、保管、复印和处理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七节 请销假制度
第三十条 人武部人员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返回销假。
第三十一条 请假一日内(不离本县、市),由直接领导批准;二日以上,科以下干部由部领导批准,部领导由县、市(区)领示批准,并报军分区同意;因病、伤需半休和全休的,根据医务人员的建议按上述批准权限办理;休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请假人员因故不能按时返回时,必须提前向原准假领导申请续假,获准后方能续假;超假或逾假不归者,应予追究;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返回者,需出示有关证明或说明理由。

第四章 民兵、兵役工作
第一节 民兵组织建设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应组建民兵的单位,建立民兵组织。
第三十四条 合理进行民兵编组,有计划、按比例地建立专业技术分队,保证民兵组织建设与装备和训练协调发展。
第三十五条 民兵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整顿,做好总结工作,搞好出入转队,配齐干部,健全组织。
第三十六条 从实际出发,开展经常性的组织活动,提高民兵的政治觉悟和国防观念,积极组织民兵参加两个文明建设,完成训练和战备、执勤任务。
第二节 征集、安置工作
第三十七条 遵照《兵设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规,搞好征兵和招收飞行学员工作,严格把关,向部队输送合格兵员,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年度征集任务。
第三十八条 积极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安置退出现役军人;认真落实优抚政策,维护军属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 预备役登记和兵役登记
第三十九条 每年结合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进行预备役登记,核对变动情况,按时填报统计表。
第四十条 按照《预备役军官服役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预备役军官和地方与军事对口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登记统计,掌握其数质量和分布情况。
第四十一条 按照《兵役法》规定,每年在征兵工作开始前,对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第五章 教育训练
第一节 干部、职工训练
第四十二条 人武部应根据上级规定的教育训练指导思想、训练内容和有关指示,结合本部人员的实际情况,认真抓好人武部自身的教育训练,提高干部的军、政素质,适应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定期组织在职干部军政业务学习,积极派人参加上级军事部门和地方党政机关举办的各种业务集训,鼓励干部自学,提高干部做军事工作、政治工作和经济工作的“三套本领”。
人武部职工应进行必要的业务训练。
第四十四条 建立政治、军事、文化学习制度,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考核,保证时间、人员、内容、效果落实。
第二节 民兵、预备役人员训练
第四十五条 严格按照《民兵军事训练大纲》和上级的教育训练指示,以民兵干部、专业技术兵为重点,组织实施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和军事训练;配合预备役团(营)搞好预备役部(分)队训练;协同教育部门对学生实施军训。
第四十六条 训练要准备充分、组织严密、制度健全,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参训率和合格率应分别达到训练纲要所提出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搞好训练中的调查研究,认真摸索总结科学的训练方法,注意培养教学骨干,抓好备课示教和示范分队,统一动作要领和训练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十八条 训练结束后,应认真组织考核验收,及时公布考核成绩,对不合格的课目要进行补训。
第三节 训练设施
第四十九条 训练基地
(一)县、市人武部应建立民兵训练基地,实行基地化训练;训练基地的各项设施应逐步完善配套,达到“能吃、能住、能训”的要求。
(二)在保障完成训练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可在训练基地开办各种技术培训班,或搞一些生产经营项目, 充分发挥基地的效益。基地收益由人武部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民兵、预备役工作,努力做到以劳养武,减轻群众负担。
第五十条 训练教、器材
人武部和训练基地应建有训练教器材库(室),教、器材要分类保管,放置有序;要建立和落实登记、保管、使用、修理筹制度,避免教、器材丢失和损坏。

第六章 战备执勤
第一节 战备工作
第五十一条 人武部应建立健全战备教育、战备值班、战备检查、战备资料收集统计、请示报告等战备制度。
第五十二条 根据上级赋予的兵员动员任务和要求,制订本地区的兵员动员计划和实施方案。制订方案,应调查研究,掌握资料,保障重点,统筹兼顾,切实可行。
第五十三条 掌握作战、动员资料,对本地区的交通战备、后方建设、国防(人防)工程,战争动员潜力、兵要地志以及民兵、预备役等各项战备资料作系统的收集整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五十四条 建立作战室和预备役资料室。作战室各种预案(图表)应齐全完善,各类战备物资标记明确,分类清楚;预备役资料室应设施齐备,各种档案资料存放有序、管理科学、查找方便。
第二节 民兵值勤
第五十五条 根据上级赋予的任务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军警民联防、应付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落实值班分队和应急措施。
第五十六条 组织民兵执勤、保卫重要目标,维护社会治安,配合公安部门打击犯罪活动。

第七章 装备管理
第一节 保管
第五十七条 配发给人武部的民兵武器装备(不含高机、高炮),应集中县、市装备仓库和经过批准的城市大中厂矿武器室统一保管。配备高机和高炮的基层单位,应建有枪、炮库。
第五十八条 县、市装备仓库要符合技术和安全要求,库房坚固,安全设施完善,生活区和技术区分开;库内装备物资存放要安全、稳固、合理,放置有序,标记准耗,账物相符;基层武器库室应达到“四有”、“三防”的要求。
第五十九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应严格执行《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登记、擦试、检查、交接、值班、警卫制度,做到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确保安全。
第二节 使用
第六十条 使用民兵武器必须经人武部领导批准,并报上级军事部门备案,认真履行交接手续,严格遵守纪律和操作规程,做到“七个不准”。
第六十一条 训练、执勤需用的武器,应随用随领,用后及时收回仓库保管;必须留在训练点的武器,应有专室存放,专人看管。
第三节 看管、检查
第六十二条 县、市装备仓库和基层武器室应严格昼夜值班制度,保证二十四小时不失控。县、市装备仓库晚上应有干部住库值宿,节假日有科以上领导干部值班。对看管人员要定期进行政治审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武器装备掌握在政治可靠的人员手中。
第六十三条 对武器装备管理情况,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通常部领导每月进库检查一次,分管科(室)领导每周进库检查一次,每季度或重大节日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做好经常性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章 营院管理
第一节 营院建设及管理
第六十四条 人武部要因地制宜搞好营区建设,做到布局合理,设施配套。路平沟畅,环境整洁。
第六十五条 建立营产数、质量登记账簿和使用卡片,对营房、营具、设备、器材、树木等应认真清点,登记入册。
第六十六条 实行营产管理责任制。个人使用的营具,谁用谁管,公共设施和公用营具,以科、室为单位包干管理。营房营具必须按用途正确使用,不得任意拆改、损坏、丢失、转让。
第六十七条 搞好营区绿化,营区内外要有计划地大力植树、种花、绿化营区,美化环境。保护绿化成果,不得在树上钉钉、拉绳、晾晒衣物,严禁私自伐树摘花。
第二节 内务设置
第六十八条 内务设置要有利工作,方便生活,做到整齐一致,井然有序。其具体要求:
(一)值班室。通常悬挂《值班员职责》,记事黑板,张贴中国和本地区地图;可摆放办公桌(桌面玻璃板可压值班轮流表、电话号码表及交通时刻表),椅出、茶几、床铺、茶具柜和电视机柜等必要用具。
(二)办公室。通常悬挂工作职寅,张贴中国地图有本县(市)地图。室内桌椅、文具放置统一有序。
(三)会议室、学习室、作战室、资料室、饭堂等,河张贴有关规定,图表和工作职责,做到适用、大方、内容齐全、设施配套。
第六十丸条 标示。所有职责、规定用宋体字书写,并统一镜框规格,统一订挂位置。办公室门牌为白底红字,横排—行,悬挂在房门上方一侧;大院门牌为白底黑字,坚排一行,悬挂在院门—侧。
第三节 卫生
第七十条 建立和落实卫生制度,实行环境卫生划区负责制,每日清扫,每周和节、假日进行一次大扫除。
第七十一条 保持室内整齐清洁,空气新鲜,地面无杂物、无痰迹、无烟头纸屑。
第七十二条 食堂应清洁卫生,饭菜符合卫生要求,有防蝇灭鼠设备,防止食物中毒。管好厕所、畜圈,做到营区无蚊蝇孽生地,水源周围无污染源。

第九章 安全工作
第七十三条 人武部要把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分工领导具体抓。每月应检查分析一次安全工作形势,对事故苗头,要及时、认真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一般事故,消灭重大事故。
第七十四条 经常对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认真贯彻预防事故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武器看管制度,严禁个人私存弹药,严禁私自打猎、炸鱼,严禁非司机开车,抓好以预防民兵武器事故、车辆事故和重大政治事故为重点的安全工作。
第七十五条 干部要加强政治责任心,凡执行较大任务和组织民兵训练,部、科(室)领导要亲临现场,周密组织,加强具体指导,落实安全措施。
第七十六条 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及时、认真处理,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肇事者和有关人员未经过教育和处理不放过,不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一节 着装和仪表
第七十七条 着装。人武部干部在执行任务、参加集会和上班时,着现行陆军干部制式服装,佩带上级规定的符号;非因公外出或节假日,应着便服。人武部职工上班时应着装整齐,不准穿拖鞋、背心、短裤和其他奇装异服。
第七十八条 仪表。人武部干部头发要整洁,不准蓄长发、留大包头、大鬓角,不准留胡须。着制式服装时,不准围围巾,戴墨镜(工作需要和眼疾除外)。人武部职工也应仪表整洁。
第二节 举止和风纪
第七十九条 举止。全体人员必须举止端正,精神振作,讲文明、懂礼貌,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维护人武部干部和职工的良好形象。
第八十条 作风。人武部必须重视优良作风的养成,努力做到:雷厉风行,准确细致;谦虚谨慎,密切协同;勤俭节约,艰苦奋斗;联系群众,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勇于探索;团结紧张,严肃活泼。
第八十一条 纪律。人武部纪律的基本内容是: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劳和法律、法令,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决反对和抵制资产阶级自由化以及其他剥削阶级腐朽没落思想的侵蚀。
(二)自觉接受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双重领导,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
(三)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人武部应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军队、地方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奖惩标准和纪律规定。
第三节 检查和整顿
第八十二条 检查。科以上领导和值班员要负责检查本部外出人员的着装和仪表,交待注意事项。干部、职工要自觉服从检查。干部着制服外出,还应接受部队军容风纪的检查和纠察。
第八十三条 整顿。人武部应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每年对干部进行必要的队列训练,培养严整的仪表和优良的作风。重大节日或重要活动前,应进行必要的作风纪律教育或整顿,平时要抓好经常性的教育养成,增强干部、职工的纪律观念,坚持赏罚严明,做到令行禁止





1987年8月17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