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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规范和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途径/马怀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8:02:04  浏览:80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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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

马怀德
内容提要
抽象行政行为是政府行为中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现行体制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途径很多,但实际收效甚微。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其中最主要的监督途径就是将其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本文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结合行政复议实践和海外经验,提出了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抽象行政行为进入复议范围后面临的申请复议条件、复议管辖、复议效果、复议决定的性质等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 监督 范围
对抽象行政行为复议监督问题是理论界及实际部门十分关注的问题,从1990年起草《行政复议条例》起,就有人主
张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但由于当时条件所限及认识的不统一等原因,最终未能如愿。7年过去了,随着修改《行政复议条例》工作逐步展开,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问题再度被提上议事日程。那么,抽象行政行为究竟指什么?包括哪些表现形式?在目前监督体制下,有无必要将其纳入复议范围,能否找到相应法律依据?一旦纳入之后,又将面临哪些问题等等,均是理论界应当回答的。本文试图就上述问题作一粗浅分析,以期引起讨论。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及范围界定


抽象行政行为是一个学理概念,是指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主体制定的,对后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反复适用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从特征上说,非特定人是相对特定人而言的;对后发生法律效力是指其效力及于未来;可以反复适用是指可以不止一次地适用该规范性文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才能称为抽象行政行为。例如,县政府关于某项收费的文件是针对非特定人的,而且对未来生效,但对相对
人不能反复适用,不具备第三个条件,因此,收费文件不是抽象行政行为。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理论界普遍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上至国务院,下至乡政府,各级行政机关都有权依据宪法和组织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①从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看,有必要对包括行政法规在内的所有抽象行政行为加以监督和规范,但从我国的法制现状及法规、规章在执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看,将所有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不太现实。权衡现行体制下抽象行政行为对行政管理发挥的作用及存在的问题两方面关系,笔者认为将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抽象行政行为界定为规章及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为宜。本文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除特别说明外,均指规章及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二、现行体制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途径


根据我国199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条例》第10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不能申请复议。关于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申请复议的理由,《国务院法制局关于〈行政复议条例(草案)〉的说明》给予了权威性解释:"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的监督,同对行政仲裁、行政调解以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监督一样,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都分别有相应的规定。由这些行为引起的争议,只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即可,没有必要走复议这个程序。"②在当时看来,尽管抽象行政行为也可能会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解决这一问题已有其他途径,无需纳入行政复议范围。那么这里所说的其他监督途径指什么呢?
(一)人大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从宪法、组织法的规定来看,首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其次,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再次,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委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决定、规章;最后,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二)备案审查、法规清理和诉讼监督

从具体做法上看,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要向国务院备案,国务院通过备案审查可以发现规章中存在的不当或违法问题,从而加以纠正。有些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也要求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将其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此外,国务院在组织清理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可以发现抽象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并予以解决。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也可以解决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
(三)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时的间接监督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条例》第43条的规定,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如果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与上一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有权在其职权范围内予以撤销或者改变。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向其上级机关报告,上级机关无权处理的,提请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这些看似完备的监督制度实际上收效甚微。究其原因无外乎两点:一是上述监督几乎都是机关之间或者机关内部的监督,由于缺少有效的程序规则,因而无法顺利进行。二是
在这些监督形式中,没有行政行为的利害相关人参与,同于缺少程序的发动者,无法沟通行政行为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使得上述监督形式有名无实。

三、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必要性


如前所述,在我国现行体制中,对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申请复议,只能通过其他监督途径解决违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然而,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际情况看,现行的监督机制并未能有效地发挥作用。而且随着抽象行政行为的增多。违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日趋严重。于是,理论界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的呼声再度高涨。③概括起来,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的必要性有以下几方面:
(一)抽象行政行为本身性质的需要

我国《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但对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申请复议。很显然,这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对相对人也不公允。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毕竟是针对个别人的,即使违法,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也是局部的。但抽象行政行为则不同,它是针对普遍对象作出的,适用的效力不止一次,具有反复性、加之层次多、范围广,因而产生的影响要远远大于具体行政行为。一旦违法,将会给众多人造成损失,如果复议机关不能受理对违法抽象行政行为提出的复议申请并予以撤销,那么就有可能导致违法不当的抽象行政行为造成的侵害在一定范围内连续发生,使更多的相对人蒙受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说,抽象行政行为比具体行政行为更具有危险性和破坏力,因此更有理由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
(二)改变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现状的需要

由于立法排除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监督,其他监督机制又跟不上,致使抽象行政行为违法问题日趋严重。有些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行政机关,习惯于使用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设置劳役。还有一些行政机关为了争夺收费权、处罚权、许可权,推卸职责和义务,不顾法律权限和分工,随意通过抽象行政行为扩张本地区、本部门的权限,导致规章打架、冲突、重复和管理失控。对于这些问题,因立法明确排除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其他监督机制又难以奏效,于是,形成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真空地带。要改变这一现状,首先要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
(三)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全面监督的需要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全面监督关系,监督的内容从制定法规政策、实施抽象行政行为到执行法律、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等各方面。但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只体现了上下级之间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关系,却未能解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这说明现行的复议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不全面的监督形式。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关系应当是全面监督的角度看,完全有必要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

四、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可行性

(一)现行法律提供了复议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审查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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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

国家工商局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12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登记代理活动,保障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委托,从事企业登记代理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委托人的权益。
第五条 设立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规定的条件,并须有三名以上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专职业务人员,方可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开展企业登记代理业务,须有三名以上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专职业务人员,并应当申领营业执照或者办理增加企业登记代理业务的变更登记。
第六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登记管辖,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或者《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设立后,当其所属的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专职业务人员不足三人时,应当在三个月内补足规定人数,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 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经考核取得,有关事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经考核合格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
第九条 每年企业年检期限内,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应当将其所属人员的《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送交登记机关年检。不按时年检的,不得继续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
第十条 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人员变换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或者辞职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送交发证机关签注。未经签注的,发证机关可以注销其《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代理业务:
(一)代写企业登记所需文书;
(二)代办企业登记和企业年检申请;
(三)提供企业登记事务咨询;
(四)担任企业登记事务顾问。
第十二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十三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收取报酬,但收取的报酬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四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办企业登记或者企业年检申请时,应当向登记机关出示或者提交下列证件:
(一)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加盖发照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指定或者授权的人员的证明文件及该人员的《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取得《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合法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
第十六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视其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并可以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
(一)代理企业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采用隐瞒或者夸大真实情况等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委托其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贬低、损毁有关机关、单位声誉的;
(四)代理企业登记业务质量低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索取、收受委托合同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涂改《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的;
(七)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不足规定人数,而不及时补足的;
(八)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由原登记机关或者发证机关作出。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重新登记。
第十八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由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核准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 从事个体工商户登记代理业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房屋评估计价暂行办法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


河北省房屋评估计价暂行办法
【文  号】 冀建房 1991 517号
【颁布单位】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
【颁布日期】 1991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 1991年11月22日



为了准确反映房屋的价值,合理确定房屋的价格,防止房屋价格不合理的上涨
和贱价出售,保持房屋价格的基本稳定,按照以质计价、分等定价的原则和国家有
关规定,制定如下办法:
一、房屋评估计价办法是依照被评估房屋的常用结构、标准、用料情况计算重
置完全价值,然后按各类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等组成情况的新旧程度折扣,而
确定现值。城镇各种所有制房屋进行交易、互换、抵押、拍卖、典当、转让、析产、
兼并、价拨、划拨、拆迁或以房抵债、入股、投资等,涉及房屋价格的活动,均依
照本办法评估作价。
二、房屋评估计价原则:是以房屋重置完全价值确定各类房屋的价值为房屋评
估计价的基本原则。
房屋重置完全价值是指房屋评估时前一年重新建造该类房屋应花费的全部投
资。
重置完全价值的确定,包括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室外工程费、土地征用费、拆
迁补偿费及房屋座落地段、朝向、楼层等调节因素的增减价值。
1.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简称工程造价),一律按房屋评估时前一年执行的《河
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各市发布的单位估价表、《河北省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单位价目表》、河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及有关规定,编制预算成本。在编制
预算成本时,施工安装企业取费标准的确定,省辖市按地市级企业取费,县或县级
市按县市级企业取费;材料价格的调整系数,一律按当年当地政府规定的材料价格
调整系数及规定按实际调整的材料差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为确定重置完全价置
的基础。
2.室外工程费,系指建筑物以外与建筑物直接配套的上下水设备、电照、甬
路和化粪井等工程费用。
3.土地征用费,系指按《土地管理法》核定的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4.拆迁补偿费,系指拆除房屋收购费、临时过渡费、搬家费、停业损失费等。
5.房屋座落地段因素,具体表现为以级差地租为基础的地段差价。各市、县
房地产管理机关可根据各地土地级差情况,划分若干地段,确定相应的地段差价。
朝向差价,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可根据当地情况,依据房屋的不同朝向,确定
不同的差价率。单元内各朝向增减差价率的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楼层差价,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可根据多层或高层住宅的具体情况,确定标准
价格楼层和其余各楼层的差价率。各楼层增减差价率的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6.根据房屋的特殊结构,对于房屋的重置完全价值还可作出增加或减少的规
定。对于房屋特殊屋面做法和墙体厚度,应以当地的标准和通用的做法及厚度为基
础计算调整分值。室内净高,一般居住用房以室内净高2.8米为基础,在其他条
件不变的情况下,每增高或降低10厘米,房屋建筑造价即增加或减少2%左右,
可按此计算其调剂分值。对于礼堂、剧院以及房屋的地下室、暗楼、借墙、共墙等,
均可结合房屋建筑的实际情况和技术、业务上的具体规定,作出增减价值的规定。
三、房屋分类:按部颁《城市房产会计制度》的规定,房屋常用结构分为四类
七等
1.钢筋混凝土结构:全部或承重部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大板与框
架轻板结构等房屋。这类房屋一般内外装饰良好,设备比较齐全。
2.砖混结构一等: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外墙部分砌砖、
水刷石、水泥抹面、涂料粉刷或清水墙等,并有阳台,内外设备齐全的单元式住宅
或非住宅房屋。
3.砖混结构二等: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外墙是清水墙,
没有阳台,内部设备不全的非单元式住宅或其它房屋。
4.砖木结构一等:材料上等、标准较高的砖木(石料)结构,这类房屋一般
是外部有装修处理,内部设备完善的庭院式或花园洋房等高级房屋。
5.砖木结构二等:结构正规,材料较好,一般外部没有装修处理,室内有专
用上、下水等设备的普通砖木结构房屋。
6.砖木结构三等:结构简单、材料较差,室内没有专用上、下水等设备,较
低级的砖木结构房屋。
7.简易结构:如简易楼、平房、木板房、砖坯、土草房、竹木捆绑房等。
在评估时,如建筑情况复杂,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每等内可再分级。有些
房屋介于两个等级之间,应以主要结构为主定级。
四、房屋耐用年限及残值率:
-------------------------------------------------
| 房 屋 结 构 | | |
|--------------------| 耐用年限 | 残 值 率 |
| 类 别 | 等 级 | | |
|----------|---------|------------|-------------|
|1.钢筋混凝土结构 | | 60—80年 | 0 |
|----------|---------|------------|-------------|
|2.砖混结构 | 一 等 | | 2% |
| | 二 等 | 40—60年 | |
|----------|---------|------------|-------------|
| | 一 等 | | 6% |
|3.砖木结构 | 二 等 | 30—50年 | 4% |
| | 三 等 | | 3% |
|----------|---------|------------|-------------|
|4.简易结构 | | 10—15年 | 3% |
-------------------------------------------------
五、房屋新旧程度的评估标准:房屋新旧程度评估标准(见附表一),是根据部
颁《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参考典型代表城市的有关资料确定,原则上
将房屋按常用结构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简易结构四种类型。
这四种类型房屋的新旧程度,都是以各类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三个组成部分十
二个工种项目的状况评估的。评估的房屋新旧程度,应与相应的质量等级相吻合。
如下表:
-------------------------------------------------
| 质 量 等 级 | 新 旧 程 度 | 备 注 |
|-----------|-----------|-----------------------|
| 完 好 房 | 十、九、八成 | |
|-----------|-----------| |
| 基本完好房 | 七、六成 | |
|-----------|-----------| |
| 一般损坏房 | 五、四成 |确定需要拆除改建的危险房按残值计算其现值 |
|-----------|-----------| |
| 严重损坏房 | 三成 | |
|-----------|-----------| |
| 危 险 房 | 二、一成 | |
-------------------------------------------------
六、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房屋评估计价一律按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
算其价值。户建筑面积计算公式:
本栋房屋总建筑面积
户建筑面积=户使用面积×----------
本栋房屋总使用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按国家经委《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房屋使用面积按
建设部《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计算(其规定附后)。
七、房屋评估计价方法:以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按测定的重置单价计算
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根据评估的房屋新旧程度,计算房屋现值(净值)。其
计算公式如下:
1.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房屋建筑总面积×房屋重置单价±房屋的增
减价值
2.房屋现值(净值)=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评估的房屋新旧程度(%)
3.房屋应提折旧=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房屋现值(净值)。
4.年折旧额=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1-残值率)÷耐用年限
5.年折旧率=年折旧额÷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100%
6.尚可使用年限=房屋的耐用所限×评估的房屋新旧程度(%)
八、房屋评估计价工作程序:
1.凡进行房屋评估作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关证件向当地房地产交易管
理处(所)申报,由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处(所)安排专业评估人员进行评估作价。
2.评估人员要对房屋图卡资料复查核对,进行现场勘察、测绘、评议,准确
丈量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调查房屋的建筑年代、朝向、层次和用途,按照
房屋评估标准勘察记录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的完损等级、新旧程度和房屋的增
减价值。
3.整理勘察记录,计算房屋的重置完全价值(原值)、现值(净值),尚可使
用年限、残值等。
4.整理填写房屋完损等级勘估表和房屋价值评估表(见附表二、三),作为提
供确定房屋价格的依据。
九、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房屋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的计算
一、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
房屋建筑面积是指一幢房屋的总面积。从房屋的外墙勒脚线以上的外围水平面
积算起,包括结构本身(如墙、柱)占用的面积在内。多层建筑按各层建筑面积总
和计算。
国家经委颁布《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如下:
1.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
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如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当高跨为边跨时,其
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勒脚以上外墙表面至高跨中
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当高跨为中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
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
(3)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
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出口
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
算。
(5)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2.2米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
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6)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过2.2米时,按围护
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
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8)图书馆的书库按书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9)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10)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11)建筑物内的技术层,层高超过2.2米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12)有柱雨篷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按顶盖的水
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3)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
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4)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
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5)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6)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
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7)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
面积。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8)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9)室外楼梯做为主要通道和用于疏散的,均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
筑面积;楼内有楼梯的,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20)跨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高架单层建筑物,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建筑面积,多层者按多层计算。
2.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突出墙面的构件配件和艺术装饰,如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2)检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
(3)层高在2.2米以内的技术层。
(4)构筑物,如: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贮油(水)池、贮仓、圆
库、地下人防干、支线等。
(5)建筑物内外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
台。
(6)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
(7)单层建筑内分隔的操作间、控制室、仪表间等单层房间。
(8)层高小于2.2米的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
二、房屋使用面积的计算
使用面积按部颁《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计算。其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
藏室、壁柜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面积。
2.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不包含在结构面积中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4.内墙面装修厚度均计入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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