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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3:07:23  浏览:87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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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20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近年来,信用卡诈骗流窜作案逐年增多,受害人在甲地申领的信用卡,被犯罪嫌疑人在乙地盗取了信用卡信息,并在丙地被提现或消费。犯罪嫌疑人企图通过空间的转换逃避刑事打击。为及时有效打击此类犯罪,现就有关案件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对以窃取、收买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在异地使用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持卡人信用卡申领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立案侦查、起诉、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印)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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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新的水运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启用新的水运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的通知

水运市场便字〔2011〕36号  


各有关单位、评标专家:
  按照部工作要求,我局于2010年组织开展了新一轮水运工程评标专家的评审工作,并开发建设了新的水运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将于2011年2月1日正式运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的评标专家入库
  我部以2010年第6号通告公布了新一轮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评标入库专家名单,新的水运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将启用新的评标专家(凡未参加新一轮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评标专家培训或参加培训测试不合格人员将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新专家入库之后,新的水运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对专业类别进行了重新划分(详见附件一),水运工程评标专家申请表增加专业选取(详见附件二)。
  二、系统启用时间
  2011年2月1日正式启用.
  三、专家短信通知平台
  为完善评标专家抽取工作,我部同时启用专家短信通知平台。
  (一) 向候选专家发送通知:建设单位使用水运建设工程专家管理系统每随机抽取一批专家,即通过系统向被抽取到的候选专家发送短信告知。
  (二)向专家发送确认通知:经过建设单位联系,候选专家确定参加该次评标,系统向已确定参加的专家发送确认短信;对未能参加的专家,系统向其发送不能参加原因的告知短信。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章)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文档附件:

抽取专业划分表.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yungongcheng/201101/P020110126521575497044.doc
水运工程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yungongcheng/201101/P020110126521575478090.doc


关于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征免税规定

海关总署


关于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征免税规定
海关总署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第一二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以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
第三条 原进口货物已退运国外,或者原货已被放弃交由海关处理,原征税款又未退还,其进口的抵偿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四条 原货短少,而对短少部分已征税款又未退还,海关对于重新补充进口的短少部分的货物免予征税。
第五条 原进口货物如不退运国外,已征税款又未退还,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分别按下列规定征免税:
(一)机器、仪器或其零、部件残损或品质不良,其进口的抵偿货物,可免予征税。
(二)机器、仪器和其他货物(不包括第三款所列货物)残损或品质不良,国外同意削价并补偿进口部分货物,如品名、规格相同,并且价值不超过削价金额,对这部分进口抵偿货物,可免予征税。
(三)车辆、家用电器、办公室用机器、其它耐用消费品及其零、部件,残损或品质不良,对此类抵偿进口货物也可免税。但对留在国内的原货,应视其残损程度估价征税。
第六条 在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应向进口地海关交验下列证件:
(一)原进口货的报关单;
(二)原税款缴纳证(集中纳税货物应交外贸总公司的结算单复印件);
(三)有关原进口货物短少、残损或品质不良的检验报告书,或与国外发货人签订的协议(或来往函电),或其他确凿的证明。
第七条 进口的抵偿货物如需征税,不论原货是否集中纳税,一律由进口地海关按原货物进口日期所实行的税率和外汇折合率补征税款。
第八条 对于将一般进口货物伪报为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瞒骗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8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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