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市区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55:04  浏览:89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市区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市区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2〕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市区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大庆市市区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的管理,维护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等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道路两侧、公共绿地、广场和桥梁、构筑物和建筑物以及建筑工地临时围墙等户外场所、空间、设施设置的大型广告,户外广告分为户外商业广告和户外公益广告。
  本办法所称的牌匾标识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其场所外设置的带有其名称的牌和匾。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许可审批及世纪大道沿线牌匾标识的许可审批,负责组织实施户外广告招标、拍卖、拍租,以及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负责区域内户外牌匾标识设置的许可审批及牌匾标识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主要街路两侧牌匾标识设置的技术规范,由市城管部门牵头组织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工商、环境保护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对于需要单独占用城市土地的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应先取得规划部门的审批手续,并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报市城管部门许可: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与广告设置地产权单位签订的广告设置地使用协议,利用本单位产权地设置自身宣传广告的出具本单位的产权证明;
  (四)户外广告规划设计方案;
  (五)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设计图纸或结构安全证明材料;
  (六)涉及居民住宅建筑设置广告的,应提交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及相关业主同意证明。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有偿方式实施行政许可的,由城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市、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为一至五年。设置期满后,需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者对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负有安全管理责任;设置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结构设计图纸或结构安全证明材料;设置者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加强维护,保证其牢固安全,遇大风等恶劣天气,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期间,设置者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每年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对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施,设置者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第十三条 在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内,因城市规划调整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城管部门书面通知设施所有者,并按提前拆除时间比例退还费用,设施所有者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设施所有者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由城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四条 凡政府投资,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公益广告设施统一由市城管部门管理。其他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单位或承办单位为该户外公益广告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其破损、污染的版面进行保洁、维护直至更换,并接受城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经政府批准专门为发布公益广告而设置的媒体,未经市城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六条 户外牌匾标识的设置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需设置户外牌匾的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区城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一)户外牌匾设置审批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牌匾规划设计方案;
  (四)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设计图纸或结构安全证明材料;
  (五)涉及居民住宅建筑设置牌匾的,应提交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及相关业主同意证明。
  第十七条 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按照市城管部门公布的技术规范要求制作。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美观、牢固、安全、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协调。
  第十八条 设置牌匾标识不得破坏建筑立面的形式、色彩、材料、质感等方面的完整性,不得影响他人对建筑物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单位名称牌匾标识所显示的单位名称和服务标识,应当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或法人登记证书核定的名称和标识注册相一致。
  第二十条 相邻店面的牌匾标识要协调一致,与相邻牌匾标识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达到比例适当、和谐统一、相互协调。
  第二十一条 每个单位在每处办公场所只能设置一处单位牌匾。
  第二十二条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牌匾标识应先整体规划,按统一规划设计制作,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外用一个出入口的筒子楼且有独立门面的“楼内店”(含地下楼层部分),可按一店一匾设置;
  (二)写字楼式的“楼内店”,由该建筑物业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做出总体规划设计方案,征得城管部门同意按规划设置。
  第二十三条 各种消防、市政、电力、电信、燃气、环卫等公共设施的提示、警示和指示性标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制作,设置在相应的设施或指定的墙面上。
  第二十四条 牌匾标识出现牌面污损、字体残缺、亮化功能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牌匾标识的设置者应当及时清理、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五条 牌匾标识的设置者出现搬迁、退租、变更、停业等情况,应当及时自行拆除原设置的牌匾标识。
  第二十六条 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在活动场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30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对市容环境有一定影响的,要经城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设置户外牌匾、广告标牌的,按照《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九项规定,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八条 单独占用城市土地建设户外广告载体,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者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拒绝、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市区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政办发〔2006〕69号)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昭通地区设立地级昭通市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昭通地区设立地级昭通市的批复



国函〔2001〕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昭通地区设立地级昭通市的请示》(云政发〔2000〕1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昭通地区和县级昭通市,设立地级昭通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昭阳区。

  二、昭通市设立昭阳区,以原县级昭通市的行政区域为昭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爱民路。

  三、昭通市辖原昭通地区的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县和新设立的昭阳区。

  昭通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 务 院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国家教委、国家语委关于加强高等院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几点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等


国家教委、国家语委关于加强高等院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几点意见
1995年7月7日,国家教委等


近年来,各级教育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语委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2〕63号)及国家教委《关于全国教育系统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教办〔1991〕522号)等文件精神,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其中中师、师专以及城市小学的成绩比较突出。但是,非师范类高等院校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仍很薄弱。有的院校长期无人过问此项工作,相当多的干部师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淡薄,校内公共场合各种方言混杂使用,不规范字大量存在,大学毕业生的语言文字基本能力普遍不很理想。这种状况同高等院校的办学规格和地位很不相称,同全社会正在逐步形成的“说普通话,用规范字”的大环境很不相称。国家最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高等院校是国家的重要文化基地,对社会语言文字状况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各高等院校应当增强执法意识,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为此,国家教委和国家语委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等院校普及普通话的目标和要求
到本世纪末,高等院校普及普通话工作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做到干部师生在教学和集体活动中普遍使用普通话,实现普通话成为教学语言,北方话区和南方方言区的学校原则上应分别于1996年底和1998年底以前达到这个目标。第二阶段做到干部师生在校内各种场合普遍使用普通话,实现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北方话区和南方方言区的学校原则上应分别于1998年底和2000年底以前达到这个目标。
高等师范院校(专业)的普及普通话工作,继续按照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国语〔1994〕11号和国语普司〔1994〕4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普通话是教师的职业语言,用普通话进行教学是合格教师的必备条件之一。从实现第一阶段目标的时限起,凡194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不能在教学和集体活动中坚持使用普通话的,视为不合格教师,不得参加教学评估,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对194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教师也要鼓励他们在教学和集体活动中说普通话。今后凡普通话不合格的不得录用为教师。
学校应有计划地组织对教师的普通话培训。对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的专业的学生应加强普通话基本功训练,以逐步达到一定的等级标准。教师和学生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和等级认定的范围和办法,按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广电部《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国语〔1994〕43号)的要求执行,由各高等院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组织实施。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的专业今后招收新生应逐步实行加试普通话口语。
校内非教学人员在工作、会议和集体活动中也要使用普通话,并逐步做到在校内各种场合都说普通话。对校内临时工可不必做硬性要求,但也要提倡和鼓励他们说普通话。
二、高等院校用字规范化的目标和要求
校内用字规范化可分阶段达标:自本文件下达之日起,凡新印制的文件、宣传材料,新出版的图书报刊(有特殊需要的专著、文章除外),新开发的中文信息处理用字库,新颁发的奖状、奖品、证书,新制作的各种标牌、纪念册、个人名片、课堂板书、各种教具、板报、宣传栏、校办产业的广告、牌匾、产品说明书等,用字必须规范。以前制作的标牌中含有不规范字的,应于1996年底以前改换成规范字,其中属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历史文化名人亲笔题写的(不含集字拼成的)可不必改动,但必须在醒目位置上悬挂美观大方的永久性规范名牌。学校举办的各种会议和文体活动的会标、标语、请柬等面向广大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用字,从现在起必须达到规范要求。
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知识教育和用字规范基本功训练。与语言、文字密切相关的专业要在《现代汉语》或《大学语文》课中安排一定的课时讲授文字学基本知识和怎样掌握规范字等知识,其他专业也要开设有关文字规范化知识的系列讲座。师范院校中文系还应开设实用书法课。
三、高等院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重视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做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是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需要,是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审美教育和加强校园文明建设的必要手段。要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的意义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师生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使他们养成在正式场合和公众场合说普通话、用规范字的良好习惯。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尤应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带头说普通话、用规范字。要把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列入校园文明建设的检查评估项目。高等院校应成为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表率,并努力做好咨询、培训等社会服务工作。
为使语言文字规范化这项容易被人忽视的重要工作落到实处,必须明确工作责任和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各高等院校要建立以一名校级领导干部为主任的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或由一名校级领导干部分管语言文字工作,语言文字规范化的日常组织管理归口教务处负责,并由一名处长分管。校内各系级单位均应有专人负责语言文字工作,各年级和教学班均应设立语言文字规范化监督员。要建立有效的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教育教学管理常规,使语言文字工作尽快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语委要按本文件要求,落实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院校和设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部委直属高等院校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计划,指导和督促高等院校的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建设,向高等院校推荐师范院校和其他方面的语言文字工作经验,组织高等院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检查评估、经验交流、知识能力竞赛等活动。各高等院校应定期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语委汇报语言文字工作情况并接受其指导。
五、国家教委、国家语委将制定《高等院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导标准》,供各高等院校自我评估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语委对高等院校进行检查评估时使用。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