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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业务章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6:04:09  浏览:88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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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业务章程

交通部


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业务章程

1986年12月13日,交通部

第一条 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是经营对外经济贸易运输代理业务的国营企业,统一承办航行国际航线和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地区的中、外籍各类船舶在我国港口、水域和有关地方的各项代理业务。本公司竭诚为委托方服务,维护其正当权益。
本公司总公司设在北京,在各港口以及业务需要的其他地方设分公司或办事处。
第二条 本公司业务范围:
1.办理船舶进出港口和水域的申报手续,联系安排领航、泊位;
2.办理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联系安排装卸、理货、公估、衡量、熏蒸、监装、监卸及货物与货舱检验;
3.组织货载,洽订舱位;
4.办理货物报关、接运、仓储、中转及投保;
5.承接散货灌包和其他运输包装业务;
6.经营多式联运,提供门到门运输服务;
7.联系安排邮件、行李、展品及其他物品的装卸,代办报关、运送;
8.代办货物查询、理赔、溢卸货物处理;
9.洽办船舶检验、修理、熏舱、洗舱、扫舱以及燃料、淡水、伙食、物料等的供应;
10.办理集装箱的进出口申报手续,联系安排装卸、堆存、运输、拆箱、装箱、清洗、熏蒸、检疫;
11.洽办集装箱的建造、修理、检验;
12.办理集装箱的租赁、买卖、交接、转运、收箱、发箱、盘存,签发集装箱交接单证;
13.代售国际海运客票,联系安排旅客上下船、参观游览;
14.经办船舶租赁、买卖、交接工作,代签租船和买卖船合同;
15.代签提单及运输契约,代签船舶速遣滞期协议;
16.代算运费,代收代付款项,办理船舶速遣费与滞期费的计算与结算;
17.联系海上救助,洽办海事处理;
18.代聘船员并代签合同,代办船员护照、领事签证,联系申请海员证书,安排船员就医、调换、遣送、参观游览;
19.代购和转递船用备件、物料、海图等;
20.提供业务咨询和信息服务;
21.经营、承办其他业务。
第三条 凡委托本公司办理业务,均以本章程为准。
1.船舶长期代理:于船舶来港前,向总公司委托。长期代理关系建立后,船舶来港不需逐港逐航次委托。
船舶航次代理:于船舶来港前,向挂港分公司委托。如果挂港不能确定,则向总公司委托。
2.除船舶经营人外,要求对同一船舶为其办理业务或提供服务者为第二委托方。第二委托方的委托,向有关分公司提出。
3.其他特殊委托事项,应与总公司或有关分公司洽商,专门委托办理。
第四条 委托方须于每月14日前,将下月份船舶的挂港装卸计划(包括船名,国籍,挂港,预抵期,装卸货物种类和吨数,旅客人数,集装箱重空箱箱数和规格,船舶及集装箱可用重吨和容吨)电告总公司及有关分公司。
第五条 委托方须于船舶抵港前15天,将船舶规范、驶来港、预抵期、装卸货物种类、吨数、包装、件数及货物分舱情况、旅客人数、集装箱重空箱箱数及规格等,电话挂港分公司。如系装运委托方自行揽载的出口货物,应同时电告发货人名称、买卖合同号码。
第六条 委托方须于船舶抵港前7天,将下列单证和资料寄达挂港分公司(挂靠一个以上港口,须分港寄送):
1.详细的船舶规范;
2.租船合同、其他有关运输契约或有关费用分摊的条款、资料;
3.进口载货清单(包括超长、超重、超高货物及危险品清单)、提单副本、货物积载图(如有超长、超重、超高货物和危险品,须标明装载部位、国际海事组织危规编号)、集装箱单证、过境危险品清单以及其他有关货运单证;
4.旅客名单(包括过境旅客)。
如因故不能按时提供上述单证,应由船长于船舶抗港时提交,但委托方或船长须尽早用传真、电传或电报,将上述单证中的主要资料,包括买卖合同号码、发货人、收货人、通知方以及入境、过境旅客人数,通知挂港分公司。
第七条 第二委托方须于船舶抵港前15天,向船舶挂港分公司提供有关资料,如租船合同、运输契约、速遣滞期协议,买卖合同、装卸货物种类和数量等。
第八条 委托方须指示船长于船舶抵港前72小时和24小时,先后两次将抵港日期、时间和前后水尺通知挂港分公司。在24小时以内,抵港时间如有变更,须随时通知。
进入长江的船舶,在通知挂港分公司的同时,须通知上海分公司。
第九条 为支付船舶在港所需费用,委托方须于船舶抵港前提供备用金。长期代理关系的,可与有关分公司建立月度往来帐。如所发生的费用超过原索汇金额,委托方须于接到追加通知后立即补汇。否则,因备用金及追加费用汇付不及时而造成船舶延误及其他损失,均由委托方负责。
第十条 委托方负责承担船舶在港和委办事项业务来往的一切费用,包括邮电费、交通费、汇费和单证费等。
如委托方要求与其他方分担费用并分别结算,须由委托方通知其他方确认并经有关分公司同意后始可办理。如其他方对费用划分持有异议或拖延不付,仍应由委托方支付。
第十一条 分公司须将船舶抵离港和在港动态及其变化情况及时通知委托方,并于船舶离港后迅速寄送有关货运、集装箱、旅客等的单证。
第十二条 如船舶发生海事或其他事故,分公司应及时通知委托方,并按其意见办理有关事项。在紧急情况下,可会同船长处理,并将情况通知委托方。
第十三条 长期和航次代理关系的船舶离港后,分公司均须按航次结清帐目,编送航次帐单,连同原始凭证向委托方结算。
第十四条 本公司收费按照《中国外轮代理公司费收项目与费率》办理。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解释权属于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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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暂行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大常委会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暂行办法

(2010年3月24日 嘉兴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知政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开的内容

1.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

2.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

3.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以及对上述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

4.市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5.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

6.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公开的有关报告和其他重要事项。

7.上述工作报告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条 公开的时间

1.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2.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报告或者作出决议、决定后,向社会公布。

3.市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形成的审议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在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同时,向社会公布。

4.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在市人大常委会收到报告后,经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或经市人大常委会满意度测评后,视情向社会公布。

5.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通过后,在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公开的方式

1.在《嘉兴人大·公报版》上刊登。

2.在嘉兴人大信息网站上刊登。

3.在《嘉兴日报》、《嘉兴在线》上刊登。

4.召开新闻发布会。

5.市级新闻媒体、《嘉兴人大·公报版》、嘉兴人大信息网站上刊发有关监督工作内容时,亦可摘要刊发,摘要刊发的内容须经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审定。

6.公开方式另有要求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第五条 公开的程序

1.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签发并向社会公布。

2.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签发并向社会公布。

3.市人大常委会对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签发并向社会公布。

4.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经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审核,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签发并向社会公布。

5.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经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核,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签发并向社会公布。

6.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职责及分工

1.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事项向社会公开后,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反馈信息的收集整理,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报告。

2.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牵头,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

3.向社会公开的文本,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提供,并可就公布形式提出建议。

4.在《嘉兴日报》、《嘉兴在线》等市级新闻媒体、《嘉兴人大·公报版》和嘉兴人大信息网上公布的文本,根据文本内容,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提供,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签发,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负责落实。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六届一次第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六届一次第1号)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3年6月18日选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乌兰夫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1983年6月18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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