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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27:22  浏览:94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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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保定市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流通领域生猪产品的管理工作,确保上市肉品质量,维护和完善我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生猪产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生猪产品集中交易的市场及经销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加工生产,未经熟制加工的鲜(冻)胴体、肉、头、肘、蹄、血液、脏器、脂、骨、皮等。
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从事生猪产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集贸市场、超市、百货店、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食杂店等)。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从事生猪产品批发、零售、以生猪产品为原料进行现场制作、销售等活动的企业或个人。
第四条 本市对入市生猪产品实行监管源头、达标准入、品牌经营、全程追溯、动态管理、依法监督的管理制度。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入市企业管理档案的审验核查,督导市场建立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并对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流通领域生猪产品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查处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进入本市生猪产品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食药监、质监、公安、市场建设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进入本市生猪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进入本市市场销售生猪产品的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二)有在本市发展肉类连锁专营和推行肉类品牌配送经营方式的能力。
(三)对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优先准入。
(四)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标准的要求;实现机械化、规模化、工厂化屠宰和冷链加工,生猪屠宰车间设计能力达到Ⅱ级标准;具有与生产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却设施和相应数量的肉品悬挂冷藏运输车。
(五)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宰前停食静养应达到12小时以上。
(六)制定“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监控措施。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在本市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来自非疫区。
(二)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或产品B)、国家统一制式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专用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以及生产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开据的发货票据及清单。
(三)白条肉应当加盖清晰可辨认的动物检疫合格滚花印章、厂(场)名滚花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
(四)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五)生猪屠宰企业生产的冷、鲜生猪产品应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鲜、冻片猪肉》(GB9959.1-2001)等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出具本品牌屠宰企业生猪产品的相关检测、检验报告。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企业进入本市市场销售生猪产品,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管理档案:
(一)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概况。
(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猪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税务登记证》、实施食品企业管理体系认证且能正常运行的资料、资质等级证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检疫合格滚花印章、厂(场)名滚花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的拓片印模,包装标签标识样本和生猪产品购销合同书。
(四)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核发的检疫员证。
(五)经销商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经销商的联系方式、经营地址、经营规模、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以及肉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七)所有证照、证书及证明复印件须加盖企业红色印章。
第八条市场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控本市场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市场应当建立协议准入、经销商管理、索证索票、购销台账、不合格生猪产品退市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工商、畜牧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屠宰企业及经销商相关管理档案的真实性验证核查,监督被授权品牌代理的经销商与市场开办者签订准入协议;对生猪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标准要求的,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第十条 进入市场销售的每批生猪产品,应当随货附带各种证照、证明、票据等备查,所有证照、证明、票据、清单、印章及标识等应当内容完整、清晰并能相互印证。
每批生猪产品进入交易市场,经售商应在到货前一天通知市场开办者,由商务、工商、畜牧等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查验相关手续、证件及相关资料,并依法抽样检测有关产品。
对未经定点屠宰许可和仅限向当地供应生猪产品的定点屠宰点、检疫印章和检验印章不清晰及无法辨认的、不能提供完整数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而违法进入市场的生猪产品,不予换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市场违反本办法未依法建立协议准入、经销商管理、索证索票、购销台账、不合格产品退市等管理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商务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经销生猪产品的企业,不准加工和销售病死猪、病害肉、私宰肉、注水肉;不得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以及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肉类市场正常秩序;不得拒绝和阻碍行政管理部门正常检查。
对所销售生猪产品一年内两次抽检不合格的予以依法查处,并退市处理。
第十三条 饭店、宾馆、医院、学校等集体伙食单位,肉食加工厂,应采购、使用和加工符合食品安全规定并准予入市销售的生猪产品。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或其他规定的,由商务、工商、食药、质监、畜牧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产品流通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肉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和聘请特邀监督员制度,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公开曝光查处的肉类安全案件;同时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依法向当地商务、工商、畜牧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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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抗旱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抗旱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经、农林)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今年以来,我国气候异常,降雨时空分布极为不匀,华北、西北、西南、华南部分地区发生严重春旱,特别是进入6月以来,东北、江南、华南等地气温持续偏高,降雨持续偏少,导致吉林、辽宁、黑龙江、内蒙古、江西、湖南等省(区)先后发生了历史罕见的特大夏旱和伏旱,给农业和粮食生产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对秋粮生产稳定发展构成严重威胁。当前农业旱情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受旱程度重。全国农作物受旱面积、成灾面积和绝收面积均明显大于近几年同期,其中黑龙江发生了近百年来仅次于1982年的特大旱灾,江西遭遇了50年不遇的大旱。二是受灾范围广。目前全国有22个省份发生不同程度的旱情,特别是东北、江南等地发生了大面积、区域性的旱灾。三是对粮食影响大。当前正值粮食作物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旱灾又主要发生在粮食主产区,全国今年1-7月因旱损失粮食明显多于常年同期。四是抗旱救灾困难多。黑龙江东部、江南等地多年未发生严重夏伏旱,抗旱基础条件差,抗旱意识不强,抗旱经验不足;立秋已至,受旱地区补种改种和田间管理的时间紧,任务重。另据气象部门预测,江南、东北、华南部分地区的特大旱情可能持续发展。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防灾抗灾救灾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强化抗旱措施的落实,尽最大努力减轻旱灾损失,努力促进今年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现就进一步做好农业抗旱救灾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抓好农业抗旱救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正值秋粮生产的关键季节,又是防灾抗灾救灾工作的紧要时期。进一步做好农业抗旱救灾工作,努力夺取秋粮好收成,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确保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从政治大局看,下半年即将召开党的十七大,还有不到一年的时间就将举办奥运会,加强抗旱救灾工作,促进农业特别是粮食稳定发展是事关全局的基础性工作。从经济形势看,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形势总体是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呈现良好发展势头,但猪肉、食用油等农产品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扩大。加强抗旱救灾工作,促进农业特别是粮食稳定发展,对稳定居民消费价格,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至关重要。从农业发展看,秋粮是全年粮食生产的大头,干旱又是影响农业生产最大的灾种,常年因旱损失粮食超过各种灾害损失总量的60%。加强抗旱救灾工作,全力夺取秋粮丰收,是实现全年粮食稳定发展、保持农业农村经济良好发展势头的关键。党中央、国务院对防灾抗灾救灾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做出重要部署和安排,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把抓好防灾救灾工作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重点,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对此,各级农业部门要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牢固树立抗大旱、救大灾的思想,切实把以抗旱为主的农业防灾抗灾救灾工作作为当前农业农村工作的头等大事,发扬连续作战的精神,加大抗旱救灾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努力夺取农业抗旱救灾工作的全面胜利。

二、狠抓各项抗旱措施的落实

受旱地区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作物受旱程度、生育进程和旱情发展趋势,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切实抓好以下各项抗旱措施的落实。

(一)加强旱情监测。要严格灾情值班制度,密切关注旱情发展变化,坚决做到一般旱情半月一报,重大旱情和重大措施随时上报,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进一步加强与气象、水利、民政等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及时会商旱情,评估旱灾影响,适时发布旱灾电视预报,指导农民科学抗旱。

(二)完善抗旱预案。要根据旱情发展动态,完善农业抗旱应急预案,强化分地区、分作物的抗旱救灾措施,以指导农民做好补种改种和田间管理。特别是非传统旱区,要学习借鉴传统旱区的抗旱经验,抓紧提出有针对性的抗旱措施。同时,前期受涝地区要做好防范涝灾急转旱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广辟抗旱水源。要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加强抗旱水源建设,挖掘抗旱水源潜力,尽力满足抗旱用水需要。临近大江大河、水库、湖泊等水源的地区,要采取建设泵站、挖沟清淤等办法,扩大水浇面积;井灌区一方面要抓紧修复原有灌溉用井,另一方面要抢打抗旱水井,充分发挥地下水资源的抗旱作用;要积极配合气象部门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有效开发空中水资源。

(四)推广旱作节水技术。易旱地区要把发展旱作节水农业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内容来抓,加强农业抗旱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旱作节水技术推广力度,努力提高农业抗旱能力和水平。要大力推广地膜覆盖、秸秆覆盖、喷灌滴灌等旱作节水技术,同时要合理利用抗旱剂和保水剂,适时喷施叶面肥,增强作物抗旱能力。

(五)加大病虫害防治力度。自然灾害与生物灾害密切相关,今年部分地区的严重旱情加剧了蝗虫、草地螟等病虫害的发生,不利于稻飞虱等水稻病虫害的有效防治。今年稻飞虱、稻纵卷叶螟迁入峰次多、迁入量大,当前大部稻区发生程度显著重于常年。同时,蝗虫、玉米螟等病虫害在局部地区也呈大发生的态势。为此,要加强病虫害的预测预报,适时开展应急防治,大力推行统防统治,坚决打好病虫害防治这场硬仗,确保把病虫害损失控制在5%以内。

(六)搞好技术指导和服务。要迅速组织技术人员深入抗旱第一线,指导农民采取有针对性的抗旱措施,尽力稳定晚稻面积,切实加强中稻、玉米等作物的水肥管理。积极组织抗旱服务队,帮助农民开辟水源,搞好灌溉。对因旱绝收地块,要根据条件和农时季节,指导农民适时改种补种晚秋作物,努力扩大秋粮面积。同时,要加强救灾种子的调剂和调运,确保改种补种的用种需要;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确保农民用上放心农资。

三、切实加强农业抗旱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

进一步加强农业抗旱救灾工作,任务艰巨,意义重大。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防灾抗灾救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农业抗旱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抗旱措施落实到位。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靠前指挥,推动抗旱救灾工作有序开展。要建立健全农业抗旱救灾指挥机构,及时下派抗旱救灾工作组,深入重旱区,指导农民做好农业抗旱救灾工作。要积极争取多方面的支持,加大抗旱救灾的资金、物资投入力度。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农民群众,积极投入农业抗旱救灾工作,努力形成抗旱救灾工作的强大合力。总之,各级农业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认真做好当前的抗旱救灾和农业农村各项工作,千方百计夺取秋粮好收成,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农 业 部
二〇〇七年八月九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漯政办〔2004〕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办理事项的管理,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一、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的认定
  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属即办件。
  2、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并出具《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即办件通知书》。
  (2)对办结的即办件要及时输入即办件的数据库。


  二、承诺件管理
  1、承诺件的认定
  需经审核或现场踏勘、不能当场或当日办理的申请事项,均属承诺件。
  2、承诺件的管理
  (1)各窗口必须收下承诺件,并出具《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承诺件收件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交服务对象,第二联送中心业务协调科,第三联报主管部门领导,第四联存窗口。《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承诺件收件通知书》应明确承诺办结时限。
  (2)承诺件所涉及的工作内容,若属于窗口人员无力办结的,应由受理窗口单位负责办结,不得要求服务对象去中心窗口以外办理任何手续。
  (3)承诺件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限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承诺件办结后,受理窗口应出具《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承诺件办理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交服务对象,第二联送中心业务协调科,第三联报主管部门领导,第四联存窗口。
  (4)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承诺件,有关窗口必须向服务对象作出书面说明,服务对象有权向中心投诉督查科投诉。


  三、联办件的管理
  1、联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联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请属于基建项目。
  (2)服务对象的申请需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
   2、联办件的管理
  (1)联办件的受理实行主办单位牵头负责制。
  (2)基建项目等重大事项联办件的受理责任部门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城市公用事业项目联办件的受理责任部门为市建设委员会;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受理责任部门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部门;商贸业项目联办件的受理责任单位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重大事项视具体情况,以该事项第一受理窗口部门为责任单位。
  (3)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联办件后,应出具《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主办单位)窗口联办件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交服务对象,第二联报中心主任室,第三联送中心业务协调科,第四联存责任窗口。
  (4)责任窗口应立即通知各有关窗口(部门),并报中心业务协调科,审批责任窗口应帮助指导服务对象为联审会议提供相关文件、图纸、资料。
  (5)中心根据情况及时主持召开联审会议,明确联办件的责任部门和相关内容,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并作出时限承诺。
  (6)联办件必须根据联办内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四、特办件的管理
  1、特办件的认定
  有特殊理由以及对地区或行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而需特事特办的事项,即属特办件。
  2、特办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向中心业务协调科提出申请并认定后,中心向服务对象出具《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特办件办理通知书》。
  (2)中心尽快召集各有关部门及时召开联审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3)各部门根据会议纪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五、上报件的管理
  1、上报件的认定
  需报上级审批的申请事项,均属上报件。
  2、上报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向窗口部门提出申请后,经确认为上报事项的,受理窗口应出具《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上报件通知书》,一式四联,第一联交服务对象,第二联送部门领导,第三联送中心业务协调科,第四联存窗口。
  (2)受理窗口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完毕,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审核的,则由联办主办单位牵头落实。
  (3)受理窗口部门在一定时限内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涉及多个部门的,各部门分别上报联系,由联办主办单位负责帮助办理。


  六、补办件的管理
  1、补办件的规定
  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补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已有主件但未带来的;
  (2)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非主件材料不全,服务对象承诺办齐的;
  (3)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主体完整,少数附件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
  2、补办件的管理
  (1)各窗口必须收下补办件,并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补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交服务对象,第二联报中心业务协调科,第三联存窗口。《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补办件通知书》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
  (2)补办件的办理时限从服务对象补全材料之日起计算。


  七、退回件的管理
  1、退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退回件:
  (1)服务对象正式向窗口申请,其申报材料中的主件缺少。
  (2)经窗口初审,申报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及技术规范要求的。
  (3)申报件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2、退回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若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但审议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天。
  (2)各窗口实行退回件登记制度,凡属退回件的按中心统一印制的表格建立台帐,并填写《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退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交服务对象,第二联报中心业务协调科备查,第三联存窗口。
  (3)服务对象对退回件有异议的,有权持《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退回件通知书》到中心业务协调科申请复核,由业务协调科会同项目主管部门予以复核裁定。
中心应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杜绝随意退件现象的发生,提高各类收件的办理质量。


  八、本暂行办法由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九、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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