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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抄表收费到户供配电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5 00:57:28  浏览:85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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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抄表收费到户供配电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抄表收费到户供配电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抄表收费到户供配电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三亚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抄表收费到户供配电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亚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抄表收费到户供配电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行为,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三亚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三亚市行政区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小区电力抄表收费到户的供配电设施(以下简称“供配电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住宅项目开发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单位”)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所核定的计容建筑面积,统一向供电企业缴纳新建住宅小区电力抄表收费到户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以下简称“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列入住宅项目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行向购房者收取与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相关的费用。


  第四条 供电企业根据国家、行业、企业标准,按照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


  第五条 供电企业应对新建住宅小区各住户用电实行“一户一表”管理,即由供电企业直接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确保居民用电安全,电费收费行为规范,服务质量优良。

  第二章 建设范围及工作流程

  第六条 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是指自上级电源高压T接出线至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止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线路及其安装工程。包括:工程设计、高压T接箱、高压出线、变配电站(不含征地、拆迁、建房费用)、低压线路、低压T接箱、线路基础、土建工程、“一户一表”电表。


  第七条 供电企业和开发单位应按照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作流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章 费用收支管理

  第八条 供电企业收取的新建住宅小区电力抄表收费到户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由海南电网公司设立专用账户管理,专门用于供配电设施建设和维护。新建住宅小区电力抄表收费到户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按照不亏不赢的原则每2年进行核算。


  供配电设施建设和维护费用作为海南电网公司的收入,电网公司收到开发商交来的款项后,开具建筑安装类营业税发票,并缴纳有关税费。


  供配电设施建设完成后,产权属于电网公司,电网公司将其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负责供配电设施的后期维护,后期维护不再收取维护费用。


  第九条 在临时施工用电通电前,开发单位根据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与供电企业签订《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协议》,预缴纳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的30%。在开发单位预缴费用到帐后,供电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临时施工用电供电方案(高压单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40个工作日)。从临时施工用电投运日起的三个月内,开发单位再次缴纳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的50%。待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正式通电前,开发单位应按最终核实的计容建筑面积一次性缴纳剩余的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


  第十条 供电企业在收取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后,不再向开发单位收取其他费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双电源建设除外),并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


  第十一条 开发单位负责住宅项目建设期间临时施工用电的所需费用(如施工费、临时接电费)和双电源建设所需的费用,不在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中列支(施工用电成为最终供电设施的除外)。



  第十二条 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于项目的前期准备(报建、可研、通道补偿等)、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和供配电设施建成后的运行维护、安全工器具及设施配备、抢修及事故备品备件配备、设备检修更新改造等。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负责组织建设的供配电设施工程,原则上在十个月内完成。由于开发单位原因导致供配电设施工程不能按期开展,通电时间顺延。


  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负责做好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的资金计划管理工作,并于次年一季度将上年度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向三亚市政府价格和审计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相关部门查询、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项目立项后,开发单位应备齐相关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及其项目批准的文件和资料),按项目的建设规模,到供电企业办理新建住宅小区正式用电的新装申请(临时施工用电单独办理)。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受理新建住宅小区正式用电申请后应及时到现场踏勘,并根据规划设计条件与开发单位共同协商后确定供电方案。


  第十七条 确定供电方案后,开发单位与供电企业签订《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包括计容建筑面积、不同住宅小区类别工程建设维护费的具体缴费标准和总额,交款方式;供电企业负责的供配电设施的工程建设周期和供电时间;开发单位负责提供的配电设施用房面积(经供电企业会审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明确的)及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和线路通道的交付时间。


  若因开发单位自身因素需提高设备、材料档次的,可与供电企业协商补差价,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十八条 住宅项目小区内部的电力管网建设规划由开发单位负责向市审图中心申报审核。住宅项目小区外部的供电线路路径规划由供电企业负责向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九条 供电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对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中必须招标的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以及土建施工、电气建筑安装施工等项目组织公开招投标。


  第二十条 供电企业与通过合法程序选定的设计、施工、设备、监理单位分别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购销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电力建设安全管理协议》、《电力建设工程廉政合同》等,负责设备到货验收、工程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工程施工期间,根据设计方案和有关施工标准,供电企业需对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如有不符合规定的,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二条 供电企业牵头,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参与对供配电设施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供配电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收讫后,供电企业应在7个工作日内装表通电。

  第五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供配电设施工程竣工后,供电企业应负责供配电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按有关行业规定,建立设备台帐,对供配电设施建设形成的设施、设备进行有效管理,保证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对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检修、抢修、更新改造工作,应严格按照供电企业设备运行、检修维护规程执行,并形成有关记录。


  第二十六条 供电企业应按有关标准,定期检测供配电设施、设备健康状况,按照“该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制订合理的试验、检修计划和更新改造计划并实施,保障供配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运行设备发生故障时,供电企业应按《供电监管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城区范围不超过60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120分钟,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240分钟)到达现场,尽快抢修恢复供电。



  第二十八条 为保障运行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供电企业应为日常运行维护配置合理的安全设施(如消防栓、箱、灭火器、监控设施)、安全工器具(如验电器、操作棒)和检修维护车辆等。



  第二十九条 为在故障后能够尽快抢修恢复,供电企业须事先准备足够的事故备品备件。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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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令
国 家 林 业 局
2010年 第 2号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已于2009年12月18日经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林业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农 业 部 部 长 韩长赋

国家林业局局长  贾治邦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

本示范章程中的楷体文字部分为解释性规定,其他字体部分为示范性规定。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示范章程制定本委员会章程。

______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_____市/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仲裁委员会)在_____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法组织设立,并报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培训、管理仲裁员;

(三)受理仲裁申请;

(四)指导、监督仲裁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本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_____市/县/区_____【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登记、审查仲裁申请;

(二)监督管理仲裁程序;

(三)编制仲裁员名册;

(四)组织仲裁员培训;

(五)管理仲裁文书和仲裁档案;

(六)管理仲裁工作经费;

(七)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仲裁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_____。

第五条 本仲裁委员会由_____市/县/区人民政府及_____【注:有关部门】代表、_____【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_____【注: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成员人数为____人【注:总数为单数,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本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____【注:一至二】人,委员____人。

第六条 本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期为____【注:三至五】年。

仲裁委员会换届,应当在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完成;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换届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两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 本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任期内因故更换的,由仲裁委员会组织重新确定人选。主任、副主任更换的,由本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决定。

第八条 本仲裁委员会每年召开____【注:不少于一】次全体会议。根据主任、副主任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全体会议。全体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举行,会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改章程须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全体会议主要负责议决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仲裁委员会的章程、议事规则和规章制度;

(二)选举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四)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决定主任的回避;

(五)审议仲裁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六)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重大事项;

(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本仲裁委员会从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中选聘仲裁员,颁发聘书:

(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三)在当地威信较高,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第十一条 本仲裁委员会定期组织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培训。

第十二条 仲裁员聘期____【注:一般为三】年,期满可以继续聘任。

第十三条 本仲裁委员会建立仲裁员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仲裁员的依据。

第十四条 本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仲裁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纪守法,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本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主动报告是否有回避情形。

第十六条 本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记录人员、翻译人员等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仲裁程序进行的情况。

第十七条 仲裁员辞聘,应当提前三个月向本仲裁委员会提交辞呈。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在仲裁程序结束前不得辞聘。

第十八条 本仲裁委员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予以解聘:

(一)故意隐瞒应当回避事实的;

(二)无正当理由故意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三)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

第十九条 本仲裁委员会对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仲裁员,予以除名,且不再聘为仲裁员。

第二十条 本仲裁委员会不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用,工作经费依法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本仲裁委员会____年____月____日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自____年____ 月____日起生效。


铁路统计质量综合考核办法

铁道部


铁路统计质量综合考核办法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铁路统计质量,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适应铁路深化改革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运输生产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铁路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要大力推进统计体制和统计调查制度方法改革,采用现代化统计手段,提高铁路统计工作质量,减少差误。
第三条 要建立全面质量保障体系,在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资料上报、信息管理和使用等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统计质量管理,完善统计质量责任制,确保统计质量。
第四条 各级统计部门和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职权,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不得报送不实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五条 各级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健全统计机构,改善人员结构,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以适应繁重统计任务的需要。各级领导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按规定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授意他人进行修改。

第二章 考核范围、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 铁路统计考核的范围包括:
(一)现行全面统计报表;
(二)普查和抽样、重点、典型调查等专项调查的各种统计报表;
(三)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单据凭证。
第七条 统计质量主要考核及时性、规范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一、及时性,是指统计资料要按规定时限上报,不得迟报、漏报、拒报。
(一)迟报:月、季、年报从规定时限起,每超过24h,按迟报一天计;十八点统计日报超过规定时限,即按迟报一天计。
(二)漏报:按迟报处理,并应按规定补报。迟报天数从规定时限算至补报收到之日。
(三)拒报:属严重违法行为,除按有关法规处罚外,并按漏报处理,加倍计算迟报天数。
二、规范性,是指各种报表、记录、台账、单据等,在格式、登记、上报等方面,要做到规范化。
(一)格式。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格式;没有统一格式的,比照相应的格式,不得杂乱无章。
(二)登记。要规范登记方式(计算机录入或手工作业)和登记质量(工整、清晰、不得乱涂乱改)。
(三)上报。要按规定方式上报(报表、报盘或传输)。
三、完整性,是指按规定的统计范围、内容建立本单位、本部门的统计报表制度,做到不缺、不丢、不毁。
(一)不缺。种类齐全、指标填全、手续齐备(审核、盖章、签字)。每缺一项指标,按差错一笔数据处理,但不与数据逻辑差错重复计算。
(二)不丢。建立保管制度,确保统计资料的安全、保密,防丢、防盗。
(三)不毁。采取措施,防止火灾。严禁不按规定销毁原始记录、台账、单据。
四、准确性,是指搞准、搞实统计数据。这是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的关键所在,要把原生性差错、再生性差错减少到最低限度,坚决杜绝人为性失实。
(一)原生性差错。这是数据源点产生的采集误差和偏差,从基础上影响数据质量,必须高度重视。要做到数出有源,数出有据,把差错消灭在数据源。
(二)再生性差错。这是数据汇总、处理过程中发生的登记与计算错误,同样会影响统计数据质量。要加强审核,确保准确。
(三)人为性失实。包括虚报、瞒报、假报、篡改统计数据,是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原生性、再生性差错(含逻辑差错和计量单位差错),原则上每错一个数记一笔错误,如果是因为一个差错导致数条错误,则按影响的数目计算错误笔数;对计量单位错误,每错一个指标值记一笔错误。在规定的报送截止时间后24h内主动更正数据,将不计算差错笔数。
对于人为性失实,按上述规定加倍计算差错笔数。

第三章 处 罚
第八条 按本考核办法,下列行为均属统计违章违法行为:
(一)无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单据凭证及相关资料的;
(二)迟(漏)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拒报统计资料的;
(三)统计资料的格式、登记方式和质量、上报方式不符合规定;
(四)统计资料不全、造成丢失毁坏的;
(五)统计数据不准、失实的;
(六)强令、授意他人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七)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职权的;
(八)妨碍、抗拒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九条 凡具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者,均要受到处罚。除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还要按《统计法》和有关法规,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铁路统计考核经济处罚标准》(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标准》),对单位的处罚按下列原则执行:
(一)凡列入铁道部有关经济考核办法的统计指标失准、失实,原则上对照该经济考核办法所定奖励标准的同等力度进行罚款,并扣回当年已拨付的奖励金额。当前主要考核货车占用,编组站中转车,分界口交接列车和排空敞车,限制口定量交接,红旗分界口交接列车和排空敞车,行
包,货物周转量,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今后凡新列入部经济考核的统计指标均按此办理。
(二)按统计数据的重要程度,分为100~500元、500~1000元、1000~2000元三个罚款等级。根据情况在每级范围幅度内取值。
(三)对违反统计法的行为,按其影响大小、情节严重程度确定罚款。
第十一条 对未列入《标准》的统计指标进行考核时,按第十条所定原则,比照相近的指标办理处罚。
第十二条 在对单位执行罚款的同时,按《标准》规定金额的2%~5%对直接责任人员或单位主管领导给予罚款。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三条 奖励的条件:
(一)在改革完善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运用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和新的科学计算方法,提出新建议并被采纳,取得进展和成效的;
(二)在保证统计质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统计质量考核中未受到处罚的;
(三)写出高质量统计分析报告,提供统计优质服务,被本单位或被部采纳,或被评为优秀论文,或在部级、国家刊物上发表的;
(四)在部组织的各种统计评比中获得前三名的;
(五)坚持实事求是,不怕打击报复,同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作不懈的斗争中表现突出的;
(六)如实向上级反映,揭发“以数谋私”行为,情节属实,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
第十四条 对具有第十三条所列各种表现之一者,给予通报表彰,各单位可根据情况给有关部门和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实 施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进行考核。
(一)定期考核。对各单位报部的各种专业统计报表(含日、月、季、年报,下同),按期考核登记,每半年公布一次考核结果。
(二)不定期考核。主要是结合统计周期性普查、每年一度的铁路统计执法大检查,组织自检、互检和抽查;有计划地开展统计质量的抽样、重点、典型调查;由统计监察人员进行经常性检查等方式,对统计报表、统计指标、统计执法、原始记录(含单据和台账)进行综合考核,随考
核登记,每半年公布一次考核情况和结果。
被查基层单位的统计质量,计入其所属铁路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和部直属单位的考核成绩。
第十六条 通报表彰或批评,由部计划司商有关部门按规定适时发布。
第十七条 凡统计违章违法,由部计划司根据考核结果,商有关部门每半年分单位下达《铁路统计考核罚款决定书》(表式见附件二),由各单位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并将情况及时报部,部计划司对执行结果进行监督。对单位的罚款处理方式如下:
1.已得到奖励工资的,在工效挂钩结算时予以清算;
2.已多列清算收入的,在清算收入结算时予以扣除;
3.除上述情形外的,在营业外列支。
对个人的罚款,从其收入中扣除。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如有不服,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处罚照常执行。
第十八条 十八点统计日报考核由部计划司和电子中心共同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涉及统计工作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各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计划司核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计划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行,前发计统(1993)25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一:铁路统计考核经济处罚标准
一、统计报表
(一)上报铁道部的各种专业统计报表(含日、月、季、年报,下同),下列各项中所列情况,每一差错罚款100~200元:
1.数据逻辑关系错误、计量单位不准、指标缺项、审核手续不齐、数字涂改不清等五项,按错误的笔数计算罚款;
2.报送方式、登记方式、报表格式不符合规定等三项,按错误的张数计算罚款。
(二)上报的月、季、年统计报表,每迟(漏)报一天,分别罚款500、800、1000元,以报表张数结算;凡迟(漏)报次数超过三次及以上或拒报,加倍罚款。
二、统计指标
(一)凡列入铁道部有关经济考核办法的统计指标失准、失实,除扣回当年已拨付的奖励金额(或工效挂钩中的虚假工资、虚假成本、清算收入等)外,并按有关经济考核办法的奖励(或清算)标准的同等力度进行罚款。
(二)下列各项中的统计指标失准、失实,每差错一个数据罚款100~500元:
1.货物发送吨,精密和速报统计误差超过规定标准万分之一及以上者,按吨数计算罚款;
2.机车总重吨公里,按每万吨公里计算罚款;
3.检修车,运报二和车报一相比,误差在2%及以上者,按超过的百分点数计算罚款;
4.工业总产值(不变价、现价)、工业增加值(现价)、工业产品产量、建筑业工程任务总额、企业总产值、施工产值、营业里程、投资完成额、实物工作量、新增能力等十项,按错误笔数计算罚款。
(三)下列各项中的统计指标失准、失实,每差错一个数据罚款500~1000元:
1.假报十八点装、卸车数(包括装了不报、未装先报、未卸虚报),按车数计算罚款;
2.客货列车正点率,按误差的百分点数计算罚款;
3.非运行机车(含其他运行作业),按误差台日数计算罚款。
(四)下列各项中的统计指标失准、失实,每差错一个数据罚款1000~2000元:
假报、错报使用车去向、定量交接数、排空敞车数、列车交接数,按车数计算罚款,性质严重者加罚。
三、原始记录
(一)未按规定设立、填写原始记录(含单据、台账,下同),按指标的缺项笔数,每笔罚50~100元。其中:
1.未按规定设立者,其缺项笔数按该记录应填指标数量计算;
2.未按规定填写者,其缺项笔数据实计算。
(二)原始记录在规定保管年限内丢损者,按上述未设立原始记录的规定办理。
(三)列车编组顺序表,司机报单,客、货、行包票据,除执行上述第(一)、(二)款外,凡经检查准确率不足98%(计算机制票、制表为100%),每差一个百分点罚100~200元,按差错百分点的数量计算。
四、统计执法
(一)下列行为之一者,分别罚款2000~5000元;
1.虚报、瞒报、篡改、伪造、拒报统计数据的;
2.伪造、篡改原始记录的;
3.任意销毁原始记录或统计报表的。
(二)下列行为之一者,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加倍罚款:
1.利用职权强令、授意他人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2.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职权的;
3.妨碍、抗拒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4.坚持统计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附件二:铁路统计考核罚款决定书

年 月 日 根据铁计〔1996〕78号文发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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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检| 考 核 情 况 |罚款金额| |
| |------------------------| |备 注|
|单 位| |考核项目|考核期|质量情况| 罚款理由 |(元) | |
|---|---|----|---|----|------|----|---|
| | | | | | | | |
|---| |----|---|----|------|----|---|
| | 定 | | | | | | |
|---| 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 | | | | | | |
|---| 定 |----|---|----|------|----|---|
| | 期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以上处罚如有不同意见,请于 年 月 日前提出申诉,申诉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执行单位: 经办人:



199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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