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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7:02:37  浏览:86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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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青政〔2011〕2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已经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为切实抓好《纲要》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发展目标

  从经济发展、结构调整、民生改善、人口资源环境等4个方面,分解出28项具体指标。其中,预期性指标16项,约束性指标12项。对需要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进行分解细化的指标,将另行下达。

  (一)预期性指标

  主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完成,不作具体的目标和任务分解。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实施调整宏观调控方向和力度,完善市场机制和利益导向机制,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体制环境和法制环境,综合运用多种经济政策,打破市场分割和行业垄断,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合理引导社会资源的配置,努力争取实现。

  (二)约束性指标

  各级政府和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目标和任务,具有法律效力。通过逐级分解指标,明确工作责任和进度,主要运用公共资源确保完成。

  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80万人,增加7万人。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城乡三项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提高3个百分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提高0.8个百分点。 (省教育厅牵头)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完成30万套。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经委等部门负责)

  农牧区保障及奖励性住房建设完成50万套。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民政厅、省林业厅等部门负责)

  森林覆盖率达到6.28%,提高1.05个百分点。 (省林业厅牵头)

  人口自然增长率年均控制在10‰以内。 (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

  耕地保有量控制在54.0万公顷以上。 (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控制在国家下达目标以内。 (省经委牵头)

  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率控制在国家下达目标以内。 (省环境保护厅)

  主要污染物排放减少率控制在国家下达目标以内。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率控制在国家下达目标以内。 (省水利厅牵头,省经委配合)
二、重大工程和项目

  对确定的重大工程和建设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规划编制和统筹协调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项目性质,确认投资主体,抓好组织实施和监督评估工作。

  (一)交通基础设施重点项目

  建成青藏铁路西格增建二线、兰新铁路第二双线、格尔木至敦煌、格尔木至库尔勒、饮马峡至霍布逊、鱼卡至一里坪、塔尔丁至肯德可克铁路,开工建设西宁至成都、格尔木至成都铁路,积极推进西宁至玉树至昆明铁路前期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青藏铁路公司、兰新铁路甘青有限公司、省交通厅等负责)

  西宁火车站改造及综合配套工程、西宁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 (青藏铁路公司、西宁市政府、省交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建成京藏高速倒淌河—共和、京藏高速共和—茶卡、柳格高速大柴旦—察尔汗、柳格高速察尔汗—格尔木、张河高速阿岱—李家峡、国道315线察汗诺—德令哈等公路,开工建设京藏高速茶卡—格尔木、西宁南绕城、张河高速牙什尕—同仁、临共高速隆务峡—大力加山、国道214线共和—玉树、成香高速香日德—久治、武茫高速小沙河—大通、武茫高速黄瓜梁—石棉矿、玉树—曲麻莱、清水河—治多等公路。 (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完成西宁、格尔木机场扩能改造,建设德令哈、大武、花土沟等机场。 (省发展改革委、青海机场公司等负责)

  建成黄河贵德—李家峡—大河家河段航运工程、青海湖航运二期工程。 (省交通厅、省水利厅、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省旅游局等负责)

  (二)能源重点建设项目

  建成拉西瓦、黄丰、班多、羊曲等大中型水电站,开工建设茨哈峡、玛尔挡、尔多、宁木特等水电站,积极推进通天河、澜沧江流域水电资源开发前期工作,适时开工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经委等负责)

  建成茶卡、小灶火、尕海风电场,加快推进柴达木太阳能电站及海南州、黄南州光伏能源开发等新能源项目,开工建设锡铁山、诺木洪、贵南、泽库、共和等风电场。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等负责)

  加快实施西宁热电联产项目,开工建设乐都热电厂、柴达木千万千瓦级火电基地和西宁、民和火电厂,积极推进华电二期、格尔木、德令哈热电联产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等负责)

建成格尔木—拉萨±400千伏、西宁—格尔木750千伏双回,西宁—门源—八宝、甘森—花土沟、盐湖—鱼卡330千伏输变电工程,开工建设哈密—敦煌—格尔木750千伏,海南—玉树、海南—果洛330千伏联网工程,推进750千伏青川联网、格尔木—玉树联网和330千伏玉树—昌都联网工程的前期工作。实施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 (省电力公司、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等负责)

  推进鱼卡矿区、木里矿区大型煤炭基地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等负责)

  推进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开工建设西宁、格尔木液化天然气工程,推广发展车用天然气。实施玉树、果洛、海南、黄南等藏区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格尔木至拉萨管道输气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青海油田分公司、省经委等负责)

  (三)水利重点建设工程

  建成石头峡、扎毛、下湾等水库,开工建设蓄集峡、夕昌、马什格羊等大中型水库,积极推进三岔河、黄藏寺水库建设前期工作。 (省水利厅牵头)

  建成湟水北干渠一期工程,开工建设西干渠工程、湟水北干渠二期和拉西瓦、李家峡、公伯峡、积石峡水库灌溉工程,大力推进特色农牧业百里长廊水利配套等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开工建设湟水流域、柴达木盆地、黄河沿岸三个百万亩节水灌溉工程。 (省水利厅牵头)

  加快建设湟水、格尔木河等重要河段,西宁、格尔木及州府县城等重点城镇防洪工程,完成中小河流治理、易灾地区山洪防治和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省水利厅牵头)

  建成引大济湟调水总干渠工程,编制完成柴达木盆地、青海湖流域和三江源地区水资源综合规划并组织实施。积极配合国家做好南水北调西线工程前期工作,争取先期开工建设调水试验工程。 (省水利厅牵头)

  (四)信息重点建设工程

  建设信息传输基础设施工程、社会服务信息资源库群工程、电子政务内外网和业务协同平台、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和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食品药品监督信息工程、生态环境监测与管理信息工程、公检法司信息化建设、农村牧区信息服务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程、水利信息工程、企业信息化建设、邮政普遍服务工程。 (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

  (五)特色生态农牧业重点工程

  建设特色农牧业“百里长廊”工程、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项目、特色农产品制繁种工程、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项目、设施农牧业建设项目、高标准农田工程、生态畜牧业建设项目,推进马铃薯、油菜籽、牛羊肉、蔬菜、饲料、生猪、冷水鱼、核桃等特色产品种植与加工等农牧业产业化项目,形成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产业化龙头企业20个以上,知名品牌10个以上。 (省农牧厅牵头)

  建设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20个,推进平安、乐都高原富硒农产品基地项目、柴达木枸杞种植及深加工项目、蜂产品基地及深加工项目、柴达木牦牛繁育及开发项目、牦牛肉制品加工项目。 (省农牧厅牵头)

  (六)特色优势工业重点建设工程

  太阳能光伏组件项目、风力发电设备项目。 (省经委牵头)

  多晶硅项目、单晶硅项目、玻璃项目、锂电池项目。 (省经委牵头)

  昆仑碱业项目、复合肥二期项目、察尔汗钾肥项目、德令哈盐化综合利用项目、金属镁一体化项目、德尔尼尾矿综合利用二期项目。 (省经委牵头)

  高精铝板带项目、铝箔项目、高档电解铜箔二期项目、600千安大电流电解槽项目、覆铜板项目,卡尔却卡铜矿开发项目、大场金矿开发项目、铝加工园项目。 (省经委牵头)

  盐湖化工—天然气一体化项目、甲醇下游产品项目。 (省经委牵头)

  乌兰煤化工二期项目、焦化产业园项目、IGCC煤电化—天然气一体化项目。 (省经委牵头)

  改装车项目、高性能模具项目、大型多功能锻压机组项目、重大数控机床及相关零部件生产项目。 (省经委牵头)

  野马泉铁矿开发项目、尕林格铁矿开发项目、百万吨不锈钢项目、千万吨钢铁项目。 (省经委牵头)

  优质矿泉水项目、毛绒精梳绒条项目、高档纺织面料项目、机织藏毯项目、牛羊绒针织衫项目。 (省经委牵头)

  高纯度沙棘抗氧化复合物提取及产业化项目、大黄精深加工项目。 (省经委牵头)

(七)现代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

  打造西宁朝阳、格尔木、德令哈、平安四大物流园区,建设玉树、果洛、黄南、海南、海北物流节点。重点建设装备制造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家居建材物流城、弘大粮油精深加工仓储设施建设项目、青海粮油加工物流仓储区建设项目、西宁朝阳物流园区建设项目、平安临空综合经济区物流项目、格尔木物流园区物流项目、冷链物流体系建设等项目。 (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负责)

  打造塔尔寺、青海湖、金银滩—原子城、青海藏医药文化博物馆等国家5A级旅游景区。着力推进青海湖、坎布拉、塔尔寺、祁连山南麓、贵德、互助北山、原子城、昆仑神话、盐湖城等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三江源生态旅游区基础设施及保护设施建设。 (省旅游局牵头)

  热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 (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牵头)

  高原体育训练基地建设。 (省体育局牵头)

  (八)产业园区建设重点项目

  海东高原现代农业示范区、海北现代生态畜牧业示范区、黄南有机畜牧业实验区、海南生态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项目建设。 (省农牧厅牵头)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 (省经委、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牵头)

  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各产业园区建设项目 (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

  平安临空综合经济区建设。 (省经委、海东工业园管委会牵头)

  格尔木藏青工业园建设。 (省经委牵头)

  西宁朝阳物流园区、格尔木物流园区、德令哈物流园区、平安临空物流园区及仓储基地和终端配送等体系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

  教育园区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牵头)

  热贡国家级生态文化产业园区建设 (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牵头)

  贵德高原旅游示范区建设。 (省旅游局牵头)

  (九)民生改善十大重点工程

  教育惠民工程。 (省教育厅牵头)

  就业创业工程。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社会保障工程。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全民健康工程。 (省卫生厅、省体育局等负责)

  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农牧厅负责)

  基础设施延伸工程。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交通厅、省经委、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科技厅、省体育局、省林业厅、省电力公司等负责)

  家园美化绿化工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等负责)

  藏区温暖工程。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电力公司等负责)

  文化惠民工程。 (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牵头)

  社会管理创新工程。 (省公安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民宗委、省安监局、省民政厅等负责)

  (十)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

  加快推进以西宁为中心的东部城市群和海西城乡一体化进程,积极培育次中心城市和新兴城市,有重点地发展小城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西宁市政府、海东地区行署、海西州政府负责)

  (十一)新农村建设重点项目

  加快实施“九到农家”工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等负责)

  (十二)扶贫开发重点工程

  实施以工代赈项目、易地扶贫项目、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集中连片综合开发项目、藏区六州扶贫开发项目、特殊类型贫困地区综合扶贫、产业化扶贫项目。 (省扶贫开发局牵头)

  (十三)资源环境重点项目

  以能源、黑色、有色金属、贵金属、钾盐等紧缺优势矿种为重点,集中力量加快勘查,查清基本家底,尽快取得重大突破,全面实现“358”地勘工程目标。 (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黄河谷地百万亩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湟水流域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等部门负责)

  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 (省发展改革委、省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

  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程、三北防护林建设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祁连山水源涵养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工程。 (省环境保护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等负责)

  污水处理工程、城镇垃圾处理场工程、西宁等历史遗留铬渣综合治理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十四)人才与科技创新重点项目

  人才竞争力提升计划、人才“小高地”建设工程、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计划、党政人才能力提升工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推进计划、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三江源”人才培养使用工程、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万名农牧区实用人才培养计划、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人才信息化法制化建设工程。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委、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省农牧厅等负责)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青海中信国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盐湖资源综合利用、青藏高原特有草种资源开发及应用、青藏高原有色金属资源高效利用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科技合作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企业建设、重大科技行动工程、技术创新基地构建等工程。 (省科技厅、省经委等负责)

  (十五)扩大开放重点任务

  推进招商引资,扩大对外贸易,加强对外联合合作。 (省经委、省商务厅等负责)

  做好对口支援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重大改革任务

  对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项改革的进度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积极稳妥地扎实推进。

  (一)培育市场主体

  进一步创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治、政策和市场环境。 (省经委、省工商局牵头)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健全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省国资委牵头)

  (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转变政府职能,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减少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运行、管理、监督长效机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继续推进投资体制改革。 (省编办、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全面推进教育体制、科技体制、医疗卫生体制、文化体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就业、社保、环保政策,改革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实现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四)财税金融体制改革

  健全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预算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推进资源税、消费税、所得税、城镇土地税、环保收费等税费改革;深化农信社改革;积极推进非银行金融机构改革重组;加快培植新的地方金融机构。 (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等负责)

  (五)农村牧区改革

  完成农村牧区综合配套改革;推进城镇化,推进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改革。 (省农牧厅牵头)

  健全重点公益林生态补偿机制,规范集体林权流转。 (省林业厅牵头)

  (六)资源产品价格和要素市场改革

  推进资源要素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完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积极推进电价改革,推进电力直购;建立可再生能源发电定价和费用分摊机制。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七)环保收费制度改革

  改革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适度提高垃圾处理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水平。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地区、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树立全局意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围绕各项目标任务,精心部署、周密安排,抓紧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和工作计划,认真组织落实,确保认识到位、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

  (二)明确职责,合力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要不断增强改革创新意识,结合各项目标任务,认真履行职责,逐项逐级细化下达,分级确定落实责任和完成时限,一以贯之。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目标任务,牵头部门责无旁贷,其他部门主动参与,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团结协作,提高效率,不推诿不扯皮,形成上下结合,一级促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三)真抓实干,注重绩效。各地区、各部门要善于克难攻坚,疏通瓶颈环节,科学合理地安排、调度好各项目标任务,加大落实力度,强化落实手段,提高行政执行力和工作水平,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将各项目标任务与推动“四个发展”、加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年度绩效考核体系以及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与“十二五”发展相统一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努力实现新跨越、新突破、新进展。

  (四)科学计划,协调发展。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年度计划时,要把握好各项目标任务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重大举措及重点专项规划的统筹、协调、衔接。同时,围绕全省的总体要求和“四区两带一线”区域协调发展总体布局,结合当地实际,突出区域特色,推动协调发展、相互促进。在年度计划报告中,应深入研究各项目标任务的实施进度和效率,科学评定约束性指标的完成状况和实效进程,提出需改进的方向和办法。

  (五)强化督办,健全问责。各地区、各部门在落实各项目标任务的过程中,要针对不同情况提出具体的工作质量要求,加强定期督促,开展专项检查,密切跟踪分析、现场勘查,靠前指挥,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时刻做到胸中有数。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认真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分析存在问题,研究加强措施。对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六)做好宣传,接受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发现落实各项目标任务的好经验、好典型、好做法,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省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应定期公布阶段完成情况和相关数据,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要及时通报,并主动邀请、接受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进行监督和检查。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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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旅游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旅游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湖北省旅游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3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的促进和发展,旅游的规划编制和资源保护,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和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旅馆、旅游集散站、旅游区(点)经营者和旅游线路经营者等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旅游资源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相结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业发展的协调制度,研究旅游业发展和旅游环境改善等重要事项,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部门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等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促进旅游业发展的任期目标考核制。

  第二章 旅游业规划与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具备旅游业发展条件的地方的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投入,重点建设与旅游业配套的交通、安全保障、环境卫生、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和自然景观、文化遗产的保护设施;对重点旅游项目、旅游区(点)、旅游线路的建设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省人民政府和具备旅游业发展条件的地方的人民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应当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当地旅游公益设施的建设、重大旅游活动的组织和旅游项目的推介宣传。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指导具有旅游资源优势的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贫困地区发展旅游业。

第六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本省、本地区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价,科学论证,制定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划相协调。旅游发展规划需要委托拟订的,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机构拟订。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组织旅游经营者开展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开发旅游品牌,开拓旅游市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信息网络建设,会同统计部门建立旅游信息统计和旅游信息发布制度,为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及旅游设施,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严格遵守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文化遗产保护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旅游项目的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旅游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配套设施,应当与旅游项目建设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严禁在旅游区(点)内擅自兴建项目、毁坏植被以及进行其他损害旅游资源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对违法兴建项目的,应当责令停止或者拆除;对毁坏植被的,应当责令恢复。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境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本省投资经营旅游业,其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第十条适宜用于旅游业经营且依法可以进入市场流转的国有资产的经营权,可以通过拍卖、招标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有偿转让给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获得经营权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旅游发展规划合理开发和经营。经营权有偿转让的收入应当专项用于旅游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鼓励开发具有本省、本地特色,展示革命历史、民族民俗风情和特色文化的旅游项目和旅游商品。鼓励开发展示本省现代化建设成就的旅游项目,鼓励根据行业特点开发特色旅游项目。
第十二条鼓励在旅游业较发达的城市设立社会导游服务机构、旅游职业经理人服务机构、旅游专业咨询认证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旅行社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会务服务。

  第三章 旅游者

  第十四条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旅游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旅游服务的真实情况,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有关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方面的资料;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服务项目和旅游商品,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销售和服务;
(三)按照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五)人身和财产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赔偿;
(六)在旅游活动中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五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德;
(二)保护旅游资源、生态环境和旅游服务设施;
(三)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遵守旅游秩序和旅游区的安全、卫生规定;
(五)履行与旅游经营者签订的合同;
(六)在旅游活动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处理: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向旅游、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
(三)有仲裁协议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旅游经营者

  第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经营;
(二)拒绝无合法证件人员的检查;
(三)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罚款和其他处罚;
(四)拒绝无偿提供服务和其他形式的摊派;
(五)旅游经营活动中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八条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坚持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二)履行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不得随意减少合同约定的旅游项目,不得强行要求旅游者购物;
(三)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四)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不进行不正当竞争,不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价格标准、服务质量和经营情况的监督,按照规定及时、真实填报旅游经营情况统计报表;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公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公益性旅游设施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中小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军人等特定对象减免门票费。

第十九条各类旅游项目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方可投入经营,并在经营期内保持安全运行状态。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和卫生管理的规定,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明确警示。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时,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施救、查寻或者制止,并同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加入旅游行业协会。旅游行业协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依照协会章程对会员的旅游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提供咨询,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旅游业发展的建议,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旅游管理

  第二十一条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需经相关行政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到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旅游经营者不得从事违反社会公德和有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设立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必须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实行公告制度。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变更注册地的,应当报注册地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交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专门用于赔偿因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在旅游经营活动中的过错或者歇业、解散、破产、合并等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可以采用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旅游者要求补充文本外条款的,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载明。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原因减少旅游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应当返还相应的服务费用。旅行社违反约定擅自提高交通、食宿、导游服务标准的,增加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二十五条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未取得导游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导游活动。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应当经旅行社或者旅游景区委派,持证上岗,规范执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擅自增减旅游项目、变更旅游计划、终止导游活动;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第二十六条旅游区(点)应当具备与接待容量相适应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和防护设施,并在明显位置公示旅游咨询、投诉和救助电话。外地旅行社可以组织当地旅游团队直接到本行政区域旅游,旅游区(点)可以直接接待本行政区域外旅游经营者组织的旅游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外地旅游经营者进入本行政区域旅游市场附加限制条件。

第二十七条旅游饭店、游船星级评定工作,旅游区(点)等级评定工作,其他服务设施的等级评定工作,行业旅游示范点的创建工作,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门机构负责实施。旅游服务设施经营者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向旅游者提供相应服务;星级饭店、游船或者旅游区(点)等,应当按照旅游等级标准向旅游者收费并提供相应服务。星级饭店、游船或者其他等级标准的旅游服务设施不得超越评定的星级或者等级标准进行攀附性宣传。非星级饭店、游船或者其他等级标准的服务设施不得使用与星级或者等级标准相同或者相似的符号、标志及攀附性文字进行虚假宣传。

第二十八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受理制度,可以委托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旅游服务质量投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情况复杂的,至迟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对应当由其他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处理终结,其他投诉案件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和导游等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事先未向旅游者作出安全说明或者明确警示,或者从事违反社会公德和有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旅游经营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超越经营范围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与旅游者签订合同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进行攀附性宣传或者虚假宣传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旅游等级标准向旅游者收费并提供相应服务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旅游等级标准。

第三十一条破坏旅游资源、损坏旅游服务设施、扰乱旅游秩序,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旅游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1月2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加强对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



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的监督检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查,是指对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分配和使用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中央分成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的管理工作。具体稽查工作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委托相关单位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稽查机构)承担。

第四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稽查工作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情况。包括预算下达、资金拨付以及以项目形式将资金落实到规定范围和用途等。

(二)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情况。包括支出内容和标准、财务核算、结余资金处置等。

(三)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法人制度、公告制度、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监理制度等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权属管理、档案管理情况。

(四)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进度、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等。

(五)项目后期管护、绩效考核等。

第六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不定期的开展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工作。稽查工作采取内业稽查和外业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也可运用遥感技术、在线监测系统等手段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七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稽查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稽查前期工作。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稽查范围、稽查重点和稽查项目,委托稽查机构,印发稽查通知,部署稽查工作。

(二)实施内业稽查。稽查机构听取被稽查单位情况介绍,查阅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工程建设资料等,质询被稽查单位有关人员。

(三)开展外业稽查。稽查机构实地勘察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施工进度,抽验项目工程量和工程质量。随机走访农户,听取农户对项目建设的意见。

(四)反馈稽查意见。稽查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稽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准确提出稽查意见,并将稽查意见与被稽查单位沟通后,由被稽查单位及相关人员盖章(签字)确认。

(五)提交稽查报告。稽查机构根据稽查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认真编制稽查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提交。

(六)稽查工作结果处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对稽查报告反映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被稽查单位应积极配合稽查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碍和拖延稽查工作。

第九条 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应遵守行业自律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稽查工作,保守秘密。稽查人员不得接受被稽查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或为自己、亲友及单位谋取私利。

第十条 被稽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暂停或扣回拨款、核减或取消下一年度中央分成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指标等措施,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一)虚报项目骗取资金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的;

(三)未按规定范围、用途分配土地有偿使用费,未按规定将土地有偿使用费落实到项目的;

(四)未按规定的支出内容和标准使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的;

(五)未及时拨付土地有偿使用费,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

(六)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和规模、调整规划设计和项目预算的;

(七)未落实项目法人制度、公告制度、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监理制度,以及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监督管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__年__月__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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