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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2:17:16  浏览:86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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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10〕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结合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2010年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府发〔2010〕8号),确保实现本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一)充分认识形势的严峻性。“十一五”前四年,本市节能减排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7.12%,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显著降低,分别累计下降26.1%和199%。但要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形势依然非常严峻。2009年三季度以来,随着工业恢复性增长尤其是重化工业快速增长,以及上海世博会举办对交通运输用能的刚性需求,全市能源消费量同比大幅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增长压力进一步加大。今年一季度,本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同比上升1.66%,能耗总量同比上升16.96%,对完成今年下降3.6%、“十一五”下降20%的节能目标,以及本市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控制目标都带来巨大挑战,大大增加了今年后三季度的工作压力。

  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是市、区县两级政府向全市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也是检验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标志,是上海率先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体现,是演绎好上海世博会“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主题的重要内容。各区县、各部门、各重点用能单位要切实增强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咬定目标不放松,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对重点用能领域和区县实行用能总量控制。在节能方面,今年全市用能净增量力争控制在650万吨标准煤以内。其中,工业领域、交通领域用能净增量分别控制在400万吨和100万吨标准煤以内;前四年节能目标完成进度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区县,其用能总量增长控制在5%以内;市级机关、建筑施工业、商业、旅游饭店业等领域要在确保完成年初既定节能目标的基础上,力争进一步下降。在减排方面,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38万吨以内,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25.9万吨以内,尤其要把电煤净增量控制在250万吨以内,争取进一步下降。

2010年全市节能减排主要强化目标

全市及各领域
节能减排强化目标
责任部门


























全市
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3.6%左右,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
市发展改革委及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工业
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3.6%以上,用能净增量控制在400万吨标准煤以内
市经济信息化委



建筑施工业
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3%,力争进一步下降
市建设交通委

商业
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3%,力争进一步下降
市商务委



旅游饭店业
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1.5%,力争下降2%以上
市旅游局



交通运输业
单位增加值能耗增速比前四年平均增速下降2个百分点,用能净增量控制在100万吨标准煤以内
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交通港口局







公共机构
教育系统
生均能耗下降2%,力争进一步下降
市教委、市政府机管局



卫生系统
单位医疗业务量能耗下降2%,力争进一步下降
市卫生局、市政府机管局

市级机关
能耗总量下降1%,力争进一步下降
市政府机管局



其他公共机构
能耗总量有所下降
市政府机管局会同科技、文化、体育等部门


区县
确保完成年度目标及“十一五”节能目标,其中前四年节能目标完成进度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区县,用能总量增长控制在5%以内
各区、县政府







减排


二氧化硫排放量
控制在38万吨以内,其中电煤净增量控制在250万吨以内,争取进一步下降
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控制在25.9万吨以内,争取进一步下降
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各区、县政府





  

  (三)加强考核、奖惩和问责力度,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和宣传引导作用。今年6月底前,组织开展对各区县政府、企业集团、重点用能单位2009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提前完成“十一五”进度节能目标的以及2009年度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幅度前三名的区县和企业集团,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目标的区县、企业集团和重点用能单位,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及时发布2009年各区县、重点用能领域单位增加值能耗公报,今年上半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产业及主要领域单位增加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以及各区县、重点用能领域、对外交通运输行业和高载能行业用能大户的能耗指标或节能目标进度情况季度通报。第三季度,各区县政府、主要用能领域节能主管部门要预先组织开展“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自查。

  本市平面媒体、电波媒体、网络媒体要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报道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发挥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

  (责任单位:市节能减排办、市统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政府新闻办,各区县政府)

  二、加大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力度,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增长

  (四)进一步加大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制定和下达各区县、企业集团、工业园区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明确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今年淘汰落后产能在年初确定的70至80万吨标准煤目标基础上,提高到100万吨标准煤。其中,6月底前完成30万吨,10月底前完成80万吨,年底前完成100万吨,并尽可能提前实现。对今年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补助标准由每吨节能量300元提高到500元,对单个企业的补助额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提高到5000万元。对上半年启动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预拨奖励资金的比例在70%的基础上,提高到90%;对9月底前启动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预拨奖励资金的比例提高到80%。继续推进电力工业“上大压小”,在确保上海世博会供电安全的前提下,争取年内关停小火电机组80万千瓦以上。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区县和工业园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区域工业项目的环评、供地、备案(核准或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有关部门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电力公司等)

  (五)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新上项目,开展“两高”行业新项目专项检查。对本市单位产值能耗达到全市制造业平均水平1.5倍及以上行业(以2008年为基准,包括石油加工业、化学工业、钢铁工业、橡胶制品业、建材业,以下简称“高载能行业”)的新建项目和扩大产能项目,除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以外,年内原则上不再审批、核准和备案,特殊情况需上报市政府审批。鼓励高载能行业的企业延后项目投产或开工时间,为优先确保上海世博会用能做出贡献。

  对单位产值能耗超过全市制造业平均水平以上的高载能行业及纺织业、造纸业2009年以来建成项目和在建项目,今年6月底前开展专项检查。对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未办理施工许可、招投标、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要依法停止供电供水。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金融办等)

  三、强化重点耗能单位节能管理,加大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力度

  (六)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责任。本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公司、区县政府要尽快对各自监控的重点用能单位下达2010年度节能目标。尚未下达的,要在今年6月底前下达。

  对年能源消费总量超过5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以下简称“用能大户”)在下达节能目标的同时,要下达用能总量控制目标。其中,对外交通运输行业和高载能行业的用能大户,2010年用能总量增长不得超过5%,具体增幅由行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公司、区县政府)确定并在6月底前下达。

  (责任单位:本市各相关行业节能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政府)

  (七)全面开展能源审计。今年6月底前,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向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节能主管部门)报送2009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县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重点用能单位存在未完成上年度节能目标的、能源利用效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等情形的,要责令实施能源审计。未按时开展能源审计的,实施强制能源审计。能源审计机构在能源审计过程中,可以查阅用能单位能源利用和财务有关原始资料,用能单位应如实提供。重点用能单位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能源审计。对能源审计专项监察中查实的企业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并依据《节能法》和《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等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实施行政处罚。

  年内组织对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体建筑、通信建筑、交通运输建筑等)、总能耗达2000吨标煤以上的或者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超过同类建筑平均水平等建筑开展能源审计。根据能源审计结果,由各主管部门督促被审计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落实审计后续的节能改造措施。未按照规定实施能源审计和采取节能措施的,按照《民用建筑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处理。

  用能单位根据能源审计结果实施节能改造的,按照本市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术改造、建筑节能等扶持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补贴或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旅游局、市政府机管局、市教委、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监察中心,各区县政府等)

  四、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八)加快实施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节能工程。继续加大工业领域节能改造力度,全年通过节能技改实现节能能力由年初确定的50万吨提高到60万吨标准煤。其中,6月底前完成20万吨,10月底前完成40万吨,年底前完成60万吨。对今年完成的节能技改项目,奖励标准由每吨节能量300元提高到500元,单个项目奖励金额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对上半年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预拨奖励资金的比例在50%的基础上,提高到90%;对于9月底前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预拨奖励资金的比例提高到80%。

  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确保城镇新建建筑全部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3000万平方米的改造任务。对达到“旧小区平改坡综合改造”条件的居住建筑,力争全部实施节能改造。加大实施节能门窗专项改造计划,推广节能门窗由年初确定的20万平方米提高到30万平方米。严格执行交通工具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加速淘汰高耗能老旧交通工具。推进公交优先战略,优化城市出行结构。优化航空、航运、铁路的航线和航班安排,提高载运率、客座率和运输周转能力。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等)

  (九)加快实施污染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工程。推进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建设,重点是推进宝钢分公司烧结机脱硫改造、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堡镇和新河污水处理厂调试、白龙港污水处理厂扩建二期等工程,年内新增3.3万吨化学需氧量削减能力。同时,确保已建成脱硫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要继续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纳管建设,确保今年新增污水处理量10万立方米/天。

  继续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建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老港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加快推进老港再生能源利用中心、综合填埋场一期、填埋气发电等重点项目建设。建成调试白龙港、青浦区和松江区污泥处理工程,组织实施一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推进钢铁、建材、电镀、医药等行业资源综合利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宝钢集团、市城投总公司等)

  (十)进一步增加节能减排资金投入。今年安排市级建设财力投资29亿元、市节能减排等财政专项资金17亿元,继续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污水垃圾处理、河道整治、污染物超量减排、循环经济发展、节能产品推广以及节能环保能力建设等。同时,加大项目推进力度,加快资金拨付进度,重点向能直接形成节能减排能力的项目倾斜。市产业投资等基金要进一步发挥创投机制在培育企业等方面的优势,引导民间资本更多投入节能环保等上海重点发展产业。各区县政府、用能单位要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资金投入力度。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政府等)

  (十一)继续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大力推广节能技术产品。根据国家的调整高效节能空调推广财政补贴政策,本市地方配套补贴政策相应延长一年,至2011年5月31日,力争今年推广高效节能空调超过50万台。推广高效照明灯具1200万只以上,重点在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公共机构等领域加大推广力度。全面推广节能汽车、节能电机等产品,继续做好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落实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机管局、市商务委等)

  (十二)积极推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力争今年年底建成风电装机20万千瓦,重点建成上海东海大桥100兆瓦海上风电场等重点风电项目。建成世博园区、京沪高铁虹桥站等一批光伏与建筑一体化发电项目15兆瓦。同时,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对本市纳入节能降耗目标考核范围的单位,可在节能降耗考核中将可再生能源利用量抵扣用能量。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等)

  五、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运用政策法规手段加快推进节能减排

  (十三)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优惠。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措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本市电价目录表中铁合金(电石、烧碱)、离子膜烧碱、合成氨三类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每年取消0.05元/千瓦时优惠,直至达到比本市一般工商业电价低10%的水平。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电力公司等)

  (十四)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8个高耗能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将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5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40元,分两年逐步到位。其中,自今年6月1日起,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10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30元;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15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40元。今后,将根据电力供应状况、产业结构调整和改善生态环境需要,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更好发挥价格杠杆产业导向作用。

  对制革、印染、本市规划保留的工业园区之外的零星化工生产企业和危化生产企业(市政府明确过渡性保留的除外),以及外环线以内的电镀、热处理、锻造、铸造(开发区内的除外),比照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和操作办法执行。

  对能源消耗超过已有国家和本市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对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各区县政府,市电力公司等)

  (十五)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行居民用电阶梯价格,落实天然气、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脱硫电价和余热余压发电上网等价格政策。调整天然气价格,研究差别气价政策。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改革垃圾处理费收费方式。深化生态补偿试点,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环保局等)

  (十六)加强节能减排长效机制建设。根据国家政策、法规、标准,尽快修改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抓紧研究制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完善本市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等。对超过总量控制目标的用能和排放大户,研究实施惩罚性价格政策。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市政府法制办等)

  六、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节能发电调度

  (十七)优化节能发电调度,减少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按照机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由低到高排序,制定机组发电排序的序位表,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高效率、大容量脱硫燃煤机组发电上网。加强对已建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的监管,建立健全在线监测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提高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率。对能耗和排放高、但不具备关停条件的小机组,尽可能减少发电小时数或作为应急备用机组。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电力公司)

  (十八)加大电力、燃气错避峰力度。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电力燃气错峰、避峰和有序用电方案,在夏季用电高峰和冬季用气高峰,尤其是在上海世博会举办期间,进一步加大高耗能企业让电让气、调休和轮休力度,确保居民生活用能和上海世博会用电用气需要。对本市“两高一低”企业实行用电用气限制,尤其是对重点结构调整企业加大让电让气力度。对非工艺性连续生产企业实行调整休息日的措施,提高周末用电负荷,降低周一至周五高峰时段的用电负荷。同时,提倡和鼓励本市工业企业结合休假政策安排轮休。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电力公司、市燃气集团)

  (十九)加强用能单位节电管理。用电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工艺、生产班次和设备检修,并进一步加强无功管理,变压器总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的高电压等级用电企业的功率因数要达到095以上,其他用电企业的功率因数要达到0.9以上。公共机构、旅游饭店、商业和商务楼宇要定期开展空调清洗和维护,并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政府机管局、市旅游局、市商务委、市电力公司,各区县政府等)

  (二十)强化发电企业节能管理。发电企业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和机组实际状况,挖掘设备运行方面的节能潜力,合理安排辅机的启停,努力优化运行参数、调整控制方式、控制燃煤质量、提高运行效率,同时加强厂房、车间、班组办公楼照明系统管理及非生产用能管理。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发电企业)

  七、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二十一)出台本市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今年5月底前,出台《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6月底前,出台《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节能量审核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等。加快培育节能服务产业市场,推动节能服务机构做大做强。加强节能服务管理体系建设,建立第三方节能量审核和节能项目信息发布制度。推动公共机构、大型公共建筑及重点用能单位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实现节能能力由年初确定的3万吨提高到6万吨标准煤。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

  (二十二)加大对节能服务机构财税政策扶持力度,落实完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对符合扶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奖励标准由300元/吨提高到500元/吨标准煤,最高奖励金额由2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实施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实施“三免三减半”。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不同性质单位进行列支。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等)

  (二十三)改善节能服务机构融资环境。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拓宽担保品范围,加强为中小节能服务机构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建立商业银行信贷支持机制,鼓励商业银行简化信贷申请和审核手续,创新信贷产品和工具,拓展可抵押品范围,为中小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融资服务。建立合同能源管理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机制,促进银行、政策性担保机构和节能服务机构之间信息沟通。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八、加大预测预警、监督检查力度,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二十四)加大节能减排预警预测力度。对全市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能源消费量和用电量、主要产品单耗、重点用能单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耗以及电厂用煤等情况,实施跟踪监测;对主要耗能品种结构、工业用能情况、电厂用煤,实施月度监测分析;对全市生产总值能耗、主要用能行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实施季度分析。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环保局)

  (二十五)制定并适时启动相关预警调控方案。今年6月底前,根据工业企业生产特点和企业经营状况,研究提出本市针对相关重点用能单位的预警调控方案,结合本市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情况,必要时适时启动实施。高载能行业的用能大户要根据用能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单位的预警调控方案,并根据需要适时启动实施。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相关重点用能单位)

  (二十六)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和高污染、高耗能企业的监管力度,对超标排放企业一律进行限期整改,重点开展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专项检查的后督察。开展对世博场馆、高架及高速公路沿线、世博机场通道沿线以及旅游点周边区域的锅炉、炉窑烟尘整治检查。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等)

  (二十七)组织开展节能专项执法监察和联合执法。加强节能监察,重点检查用能单位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用能等情况,监督检查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和能源管理岗位、能源管理机构的设立等情况。监督检查公共机构的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运行、节能措施执行以及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等。同时,继续抓好公共建筑室内空调温度控制检查工作。节能监察结果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环保、建设交通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统计、节能监察和物价检查等执法部门(单位)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促进节能减排管理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责任单位:市节能监察中心、市环保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质量技监局、市安全监管局等)

  (二十八)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共同推动节能低碳发展。继续广泛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加强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国情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民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组织开展好2010年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城市无车日、节能减排小组(JJ小组)等活动。各区县政府和相关单位要对节能减排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宣传。

  (责任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教委、市妇联、市总工会,各区县政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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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商务部等八部门联合发文,对散装水泥发展提出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等


发改委、商务部等八部门联合发文,对散装水泥发展提出意见

【按语】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质检总局、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609号),该文件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提出了要求:一是落实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措施,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二是大力发展预拌砂浆和商品混凝土,大中型城市要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条件成熟的地区应限制现场搅拌砂浆。三是到2010年,新型干法水泥比重从2005年40%提高到70%,水泥散装率达到60%。

  附: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质量监督检验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

             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
              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6〕6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建设厅(委)、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质监局、环保局:

  水泥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原材料。近年来,我国水泥工业发展很快,但存在总量过剩、结构不合理的矛盾。推进结构调整是“十一五”期间水泥工业重大而艰巨的任务。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及国务院颁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精神,结合当前水泥工业发展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详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


  水泥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原材料。“十五”期间,我国水泥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2005年水泥产量10.6亿吨,五年平均增速为12%。新型干法水泥技术取得突破性进展,新型干法水泥生产能力占全部水泥比重已由2000年不足12%提高到40%。大型企业集团迅速成长,产业集中度日益提高。水泥技术和装备成套出口快速增长,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已达20%以上。据测算,“十五”期间,由于发展新型干法水泥减少粉尘排放500多万吨,水泥工业年消纳工业废渣已超过2亿吨,占工业废渣总利用量一半以上。

  我国水泥工业虽然发展很快,但仍然存在总量过剩、结构不合理的矛盾;行业整体经营粗放,资源、能源消耗高,综合利用水平低;企业数量多、规模小,产业集中度低;落后生产能力比重大,产品质量档次低;在行业准入和建筑市场使用方面技术法规不够完善等。为加快推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引导水泥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精神,现就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提出以下意见:

  一、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坚持总量控制,依靠发展促调整,通过调整促提高。加强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推动企业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实现水泥工业由大变强和可持续发展。
  (二)调整目标:2010年水泥预期产量12.5亿吨,其中:新型干法水泥比重提高到70%,水泥散装率达到60%;累计淘汰落后生产能力2.5亿吨。企业平均生产规模由2005年的20万吨提高到40万吨左右,企业户数减少到3500家左右。水泥产量前10位企业的生产规模达到3000万吨以上,生产集中度提高到30%;前50位企业生产集中度提高到50%以上。新型干法水泥吨熟料热耗由130kg下降到110kg标准煤,采用余热发电生产线达40%,水泥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下降25%。粉尘排放量大幅度减少,工业废渣(含粉煤灰、高炉矿渣等)年利用量2.5亿吨以上。石灰石资源利用率由60%提高到80%。

  二、加强总量控制,实施分类指导

  各地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结合“十一五”规划编制好本地区水泥发展专项规划。新上项目(包括熟料基地、水泥厂、粉磨站)必须根据市场需求、资源状况和交通运输条件,合理布局,防止盲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泥发展规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作为水泥项目的核准依据。
  继续支持大型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对水泥产能增长过快、新型干法水泥比例已经较高的地区,发展速度要予以适度控制;对落后产能比重较大的地区,鼓励上大压小,扶优汰劣。
严禁立窑等落后生产工艺新建、扩建和单纯以扩大产能为目的技术改造项目。凡违背政策规定继续审批此类项目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对违反规定擅自建设的项目,要坚决依法拆除。

  三、制定和完善政策,严格市场准入

  (一)严格水泥生产许可证管理,开展无证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坚决取缔无证生产水泥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新标准重新修订水泥生产许可证发放细则,对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企业一律不予发证,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
  (二)制定水泥熟料国家标准,提高水泥熟料强度允许的最低等级,提升水泥质量。在满足社会需要的前提下,努力做到水泥实物用量不增或少增,以减少对能源、资源的消耗。
  (三)完善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和规范,提高建设、建筑工程应用水泥的准入标准,依据不同工程的需求选择水泥类型和品种。禁止立窑水泥进入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推广高性能混凝土的应用,提高建筑物使用年限。大力发展预拌砂浆和商品混凝土,大中型城市要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条件成熟的地区应限制现场搅拌砂浆,禁止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使用立窑水泥。
  (四)抓紧做好现有生产线2006年7月1日执行新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准备工作,加快实施对现有水泥生产线烟气连续监测装置的安装和管理。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五)完善现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中有关水泥利废税收优惠规定。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利用工业废渣的比例达标外,还必须达到环保新标准。进一步建立科学严格的资格认定方法、程序和管理机制,使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落到实处。
  (六)落实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措施,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

  四、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抓住当前水泥市场总量供大于求的有利时机,采取上大关小、补贴及赎买等多种方式,淘汰一批落后生产能力,改善环境质量,缓解能源、资源压力。有条件的地方应适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地区拆除水泥立窑的补贴。

  五、支持大企业集团发展,加快提高产业集中度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鼓励有实力的大型水泥企业采取兼并、重组、联合等方式,提高生产集中度,优化资源配置。选择10家国家重点支持和30家地方重点支持的大型企业集团,增强其在区域市场的调控能力(具体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对重点支持发展的大型企业集团,在项目核准、土地审批、贷款投放上,优先给予支持。进一步完善和调整水泥税收政策,停止对落后工艺和严重污染环境的水泥生产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严格税收征管,禁止对小水泥企业包税和随意减免税。

  六、鼓励水泥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鼓励日产2000吨以上大型水泥设备出口,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银行积极提供必要的出口信贷支持;支持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走出国门开展水泥建设工程总承包和直接投资办厂,使我国水泥工业由产品输出向资本、装备、技术、管理、服务等配套输出的国际化经营方向发展。
为确保出口水泥质量,维护水泥出口市场秩序,国家将建立出口水泥生产企业资质认定制度。

  七、加强水泥矿山资源管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加强石灰石矿产资源管理和建设项目审批。统筹考虑资源配置的均衡,鼓励采用先进开采技术,合理开发利用石灰石资源,制定和完善在石灰石矿山开发中的环境保护、尾矿资源利用、开采后的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方面的政策规定。
  抓紧研究制定鼓励水泥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和处理工业、城市垃圾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大型高效粉磨系统、低热值燃料应用、低温余热发电、城市垃圾处理、工业废渣及可燃废弃物的应用、新型绿色水泥基材料等研究,将“可燃废弃物在水泥生产过程中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置技术及设备”等研究项目列为国家专项重点研究攻关课题,加大科研及开发投入力度,建设示范线,力争在技术开发和应用方面有所突破。在充分试验研究的基础上完善标准体系,引导水泥工业科学、合理利用和处理废弃物。

  八、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各地在制定水泥工业发展规划和新上项目审批时,要充分听取当地水泥行业协会的意见。协会要主动做好市场信息服务,加强水泥行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密切关注行业发展动态,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引导企业投资决策。要积极推广先进企业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指导和帮助企业改进管理,挖潜降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要利用行业协会的优势,加强行业自律工作,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促进水泥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关于发布《2003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及受理项目申报的公告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24号)


关于发布《2003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及受理项目申报的公告


  为使法学理论研究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法治建设,按照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司发通[2001]0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03年度国家法治建设科研项目课题指南》(以下简称《课题指南》)及项目申报受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的立项原则是: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重点,以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积极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规律,研究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为国家法治建设的决策、立法和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项目类型

  1、重点项目。
  2、一般项目。
  3、委托项目。
  4、专项任务项目(经费自筹)。

  三、申报受理范围

  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学类社团的在职人员,且符合下述条件者均可申报。

  四、申报条件

  1、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四项基本原则;
  2、申请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申请重点项目者须具有正高级以上职称或副厅(局)以上职务。其他项目的申请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县(处)级以上职务或已取得博士学位的;
  3、申请者应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对申报课题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
  4、每个申请者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5、专项任务项目的申请者须自筹3万元以上的研究经费(不含出版经费),并附经费资助单位的证明材料。
  有以下情况的,不得申报:
  1、正在承担司法部科研项目未通过成果鉴定的;
  2、正在承担省部级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同一研究内容的课题;
  3、不能负责研究课题的组织工作,进行实质性研究工作的。

  五、申报办法

  1、我部委托北京师范大学人文社科管理咨询中心受理科研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受理工作原则上按申报单位集中办理。申报材料请从“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信息网”(网址:http://www.lawstudy.com.cn)上直接下载。本《公告》同时在网站上公布;
  2、申请者请认真阅读《管理办法》、《课题指南》,按照要求填写《科研项目申请评审书》;
  3、项目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对申请者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
  4、申报材料使用WORD软件录入、A4纸打印的《申请评审书》一式7份(含原件1份)及软盘1份。

  六、项目评审收费标准

  1、重点项目每项300元;
  2、其他项目每项250元;
  3、收款单位:北京师范大学社科管理咨询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北京市工商银行新街口分理处
  银行帐号:090890026-82
  请注明“司法部项目评审费”

  七、项目申报时间

  1、2004年1月1日开始,2月10日截止。
  2、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19号
  收件单位:北京师范大学社科管理咨询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100875
  联系人:范立双、韦蔚
  联系电话:010-62207911、62200112传真:010-62200103
  E-mail:lawstudy@sinoss.net


   附件:《司法部2003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司法部2003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目录

 一、重点研究课题

  1.政治文明与法制文明
  2.依法执政研究
  3.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
  4.完善国家赔偿立法基本问题研究
  5.民事证据立法的疑难问题研究
  6.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与完善
  7.司法鉴定制度的问题研究
  8.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
  9.中国民法典制订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10.公益诉讼比较研究
  11.21世纪的民商法发展趋势研究
  12.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制度完善
  13.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
  14.反倾销法研究
  15.中小企业法律问题研究
  16.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
  17.社会保障法基本理论研究
  18.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体制法律问题研究
  19.加入WTO与国家环境安全立法研究
  20.WTO条件下的我国经济安全研究
  21.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研究
  22.国际法实施机制研究
  23.中国律师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24.中国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25.社区矫正制度研究

  二、一般研究课题

  1.司法改革与司法行政改革
  2.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研究
  3.西部开发与法治环境
  4.权利救济制度研究
  5.司法解释立法化问题研究
  6.司法鉴定体制和程序的改革研究
  7.政府合同
  8.研究
  9.社会纠纷的法律整合与社会整合
  10.反垄断法研究
  11.我国选举制度的革新与完善
  12.司法审查与行政诉讼的比较
  13.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14.行政权力制度与监督法律制度研究
  15.电子政务立法研究
  16.公有公共设施伤害的赔偿责任研究
  17.法治社会与行政裁量的基本准则研究
  18.中国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19.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研究
  20.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21.非法证据排除规制研究
  22.中国刑罚改革研究
  23.监狱经费保障体制运行研究
  24.我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研究
  25.破产程序研究
  26.我国《海商法》实施中的问题和立法对策
  27.资本运营的商法问题
  28.信息公开与隐私权保护
  29.法人制度改造问题
  30.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研究
  31.中国信用制度的构建
  32.金融监管问题研究
  33.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34.跨国证券交易的法律制度研究
  35.现代物流运输法律问题研究
  36.反证券欺诈法律问题研究
  37.因特网法制问题研究
  38.企业改制中的职工权益保护
  39.环境纠纷的解决机制研究
  40.WTO背景下的贸易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41.WTO背景下的贸易壁垒法律问题研究
  42.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国内法与国际规则
  43.现代国际侵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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