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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8:29:22  浏览:83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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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的通知

潮府〔2010〕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的保障作用,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在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下称公积金贷款),是指用于解决已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各类在职人员,在本市辖区内购买合法的自住房(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二手房),并设定为抵押物的专项政策性低息贷款。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受托经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下称受托人)根据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利率和期限等内容办理。
第五条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按规定连续、足额缴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
(二)持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书;
(三)已按规定比例缴纳首期付款(下称首付);
(四)提供委托人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
(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委托人和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每个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未还清上一次房屋贷款(含其他商业银行)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购买商品房的,首付不得低于30%;购买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的,首付不得低于20%;购买二手房的,首付不得低于30%。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单笔公积金贷款不得高于40万元。
第九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且以借款人或其共同借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限。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 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
2、购买商品房、经适房、限价房的,提供经具有房地产交易鉴证资格的机构鉴证的购房合同书;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符合规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3、首期付款有效凭证(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提供首付发票;购买二手房提供首付收据);
4、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5、贷款审批表;
6、借款人承诺书、担保合同书(开发商阶段性担保合同或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二手房按揭担保合同);
7、借款人以及家庭成员的工资收入证明;
8、房地产评价报告书;
9、委托人认为必要的其它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贷款的,委托人应将贷款申请审批表、贷款委托书及有关资料转送受托人,由受托人办理贷款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贷款资金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受托人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购买二手房的,由受托人将资金划转到申请人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第十四条 借款人必须将所购住房设定为抵押物,作为公积金贷款的担保,并按规定签订抵押合同和办妥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借款人经委托人同意后,可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受托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抵押房屋权属证件及其他权益文件退回借款人,并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可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分,但抵押权人不得以抵押物直接受偿:
(一)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偿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之条款。
第十七条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时,经协商采取作价转让、开发商回购或拍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委托人有权优先受偿。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含罚息)和其他费用时,委托人有权向借款人、担保人追索不足部分,受托人有义务协助。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13日颁发的《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潮府【2002】23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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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

(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五日)

制定正确的产业政策, 明确国民经济各个领域中支持和限制的重点,是调整
产业结构、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把改革与发
展、计划与市场有机地结合起来,对于更好地贯彻执行改革和开放的总方针,保证
当前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任务的顺利完成,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长期稳定
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前, 我国社会的总需求大于社会的总供给,在产业结构上也存在着比较严
重的问题。主要是加工产业生产能力过大,农业、能源、原材料和交通运输等基础
产业生产能力不足;一般加工产业生产能力过大;高水平的加工能力不足;产业的
地区分布不够合理,地区优势未能很好发挥;企业组织结构分散,生产集中度差,
专业化水平低,许多企业之间的生产联系和协作配套组织得不好。这些问题,既影
响我国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配置,又妨碍经济的稳定发展和宏观效益的提高。 必须
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合理制定产业政策,在压缩和控制社会总需求的同时,下
功夫调整和改造产业结构,以防止出现经济滞胀现象,在优化结构的基础上提高国
民经济的素质和效益。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制定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的基本方
向和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农业、能源、交通和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加强能够增加
有效供给的产业,增强经济发展的后劲;同时控制一般加工工业的发展,使它们同
基础产业的发展相协调。
一、制定当前产业政策的原则
制定当前产业政策的原则是:
第一、贯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以产业政策为
导向,加强宏观控制,指导市场发育,协调各方面行动,逐步缓解总需求与总供给、
消费结构与产业结构的矛盾。
第二,压缩和控制长线产品的生产和建设,增加和扩大短线产品的生产和建设。
集中力量,首先把粮食、棉花、煤炭、电力、交通特别是铁路运输以及市场紧俏的
轻纺产品的生产建设搞上去。
第三,按照市场需求、产业关联、技术进步、创汇作用、经济效益等因素,安排
好产业发展序列并制定相关的各项政策,明确支持什么,限制什么。同时,要妥善
处理好重点产业与一般产业协调发展的关系,处理好生产要素存量调整与增量配置
的关系,处理好产业总体配置与发挥地区优势的关系。
第四,当前的产业政策要点是根据长远与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的原则制定的。
在治理整顿过程中,将视经济发展情况,对产业政策作相应调整。
第五,产业政策的制定权在国务院。为了保证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各部门和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部
门、本地区的特点,拟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备案。如果需要对国家产业政策作
某些补充规定,须报国务院审批。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不再层层拟定实施办法。要
处理好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和实施产业政策的关系。全国是一个统一的市场,各地
必须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不能因局部和短期利益而破坏国家的整体和长期利益。
第六,产业政策的实施,要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和纪律的手段,同时加
强思想政治工作。计划、财政、金融、税务、物价、外贸、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必
须目标一致,协同动作,各项调节手段和措施要相互配套,服从治理、整顿的方针
和实施产业政策的要求。
二、产业发展序列
当前的产业发展序列,是各部门、各地区执行产业政策的基本依据,也是各项经
济政策的导向目标。
由于同一产业在社会再生产各个领域中的状况往往不同, 需要采取不同的政
策。因此,产业发展序列要按社会再生产的不同领域分别排列。当前各主要产业的
发展序列是:
(一)生产领域
重点支持生产的产业、产品是:
1、农业和农用工业,主要是粮、棉、油料、糖料、肉、蔬菜,森林抚育、速
生丰产林,化肥、农药、农膜、适用的农业机具及零配件。
2、轻工、纺织业,主要是糖、盐、纸、纱、布、化纤。
3、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主要是交通运输业中的煤炭、农用物资及外贸重点
产品的运输和旅客运输;邮电通信业中的市话、长话及用户电报;能源工业中的煤、
电、石油;原材料工业中的钢铁、有色金属、基本化工原料。
4、机械、电子工业,主要是大型机电成套装备、机电仪一体化产品、高附加
价值出口创汇机电产品。
5、高技术产业,主要是航空航天、新型材料、生物工程技术。
6、经济效益好的出口创汇产品,特别是加工制成品。
严格限制生产的产品(出口产品除外)是:
1、国家定点外的汽车、摩托车;性能低下的普通机电产品,主要是普通机床
和锻压设备。
2、超前消费的高电耗产品,主要是空调器、冷热风机、电炊具、吸尘器。
3、用国内紧缺原料生产的高消费产品,主要是铝门窗、铝铜建筑装修品、易
拉罐、化纤地毯。
4、生产方式落后、严重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的产品,主要是土法炼焦、汽油
和柴油发电、土法炼有色金属、土法硫磺。
5、低质白酒、普通人造革、普通人造毛皮等。
停止生产的产品是:
无证开采的有色金属矿、化学矿、煤矿等;原机械部(委)公布的十批437
项淘汰产品; 纺织部公布淘汰的纺织机械;建设部等六个部门公布的建筑机械第
一批淘汰产品等。
(二)基本建设领域
重点支持基本建设的产业、产品是:
1、基础产业,主要是:(1)农业中的商品粮、棉、油基地建设、宜农荒地
开发;林业中的速生丰产林;水利业中的大江大河治理;农用工业中的化肥、农药。
(2)交通运输业中以煤炭为主的重要物资运输通道、重要客运枢纽设施;邮电
通信业中繁忙的长途通信、邮政、电信枢纽。(3)能源工业中的煤炭、电力、石
油和天然气。(4)原材料工业中的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石化。
2、装备产业:主要是大型发电设备和相应的输变电设备、集成电路、通信设
备。
3、轻工业:主要是纸、糖、盐。
4、出口创汇效益好的产品,特别是加工制成品。
5、社会公共设施中的大中城市生产和群众生活必需的供排水、 治理污染、
公共交通。
停止或严格限制基本建设的产业、产品是:
1、凡限制和停止生产的产品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2、原材料供应不足,加工能力又有富余的产品,主要是:(1)轻工、纺织
业中的毛纺、棉纺、涤纶长丝、丙纶、化纤地毯、缫丝、丝绸、一般塑料加工、电
风扇、 机械表、电冰箱、洗衣机。(2)化学工业中的斜交轮胎、能用化学试剂。
(3)有色金属工业中的铜、铝加工(列入国家计划的除外)和钨、锡、锑治炼。
(4)建材工业中的大理石、花岗岩板材,塑料门窗、铝合金门窗。(5)机械
电子工业中国家定点以外的汽车、摩托车、彩色电视机。
3、不符合经济规模要求, 经济效益差,污染严重的小钢铁、小有色金属、
小铁合金、小化工、小炼油(边远地区原油运不出的除外)、小建材、小造纸厂等。

《 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
通知 》(国发〔1988〕64号)中规定停建的其他项目。
(三)技术改造领域
重点支持技术改造的产业、产品是:
1、农业、林业中的适用科学技术和有利于良种培育、新技术推广的项目。
2、轻纺工业中有利于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适应国内外市场需
求的项目。
3、机械、电子工业中有利于提高基础机械、基础工艺、基础零部件、元器件、
重大成套设备的技术水平、扩大出口以及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并实现国产化的项目。

4、交通运输、邮电通信、能源、原材料项目。
5、节约能源和综合利用能源、原材料的项目。
6、经济效益好的出口创汇项目。
上述领域产业发展序列的详细目录见附件。
(四)对外贸易领域(摘要)
出口方面:要采取积极方针发展对外贸易,以保证国家外汇收入,从而支持国
民经济生产建设。要进一步调整出口商品结构,根据国际市场需求情况,逐步提高
制成品特别是深加工产品、机电仪产品出口的比重;努力改进出口商品质量,在提
高出口商品档次、创汇率上下功夫。对内、外销要统筹安排,有些资源丰富,又不
是国内十分必需的商品,要尽量多出口;有些国内外市场都需要的商品,要挤一部
分出口,有关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商品,要严格按计划出口;国内紧缺的产品,
要限制或禁止出口。同时,根据我国资源短缺和劳动力丰富的特点,利用国际市场
积极开展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组装、补偿贸易以及进养出等业务。
进口方面:要确保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的进口;合理安排引进先进技术、
设备、关键零部件及进口国内短缺的重要原材料和市场紧缺物资,以保证人民生活,
支持生产和提高技术水平。同时,也要根据国内产业结构的状况和消费政策,恰
当安排进口的产品,以调整国内的产需结构,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三、保障政策和组织实施(摘要)
(一)各部门、 各地区要根据产业发展序列的要求,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调整
产业结构、引导外资流向,并结合财力、物力的可能,安排年度计划和“八五”计
划。
(二)银行要根据产业发展序列的要求,制定相应的信贷政策,并对企业分类排
队,区别对待,限劣扶优。要从限制的产业中抽回资金,投入到支持的产业中去,
促进社会资金的良性循环。国家计委要会同财政部、银行,根据产业发展序列要求,
制订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优先顺序,逐步提出重点产业投资贷款比例,并建立相应
的投资贷款贴息基金;要着手研究主要产业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比例,并进一步完
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差别利率的有关规定。
(三)国家税务部门在完善税制过程中,要根据产业发展序列对现有税种和税率
进行必要的调整。继续征收并适当调整建筑税;发挥差别税率对产业发展的引导作
用。在设计新税制方案时,要通过充分调查研究,进一步考虑按产业发展序列的要
求征税。
财政部门对重点产业的折旧制度要进行相应改革,适当提高折旧率,缩短折旧
周期,以促进重点产业的改造和发展。
(四)物价部门要按照产业发展序列的要求,改进对重要商品的价格管理办法。
(五)按照产业发展序列要求,国家计委和外汇管理部门要对地方和部门所掌握
外汇的使用进行计划指导和必要的干预,省一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自有外汇
的管理;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都要编制地方、部门自有外汇进口计划,报国家计委综
合平衡后下达;国内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外汇贷款的管理。要加强对利用外资的统一
归口管理。国家计委要根据产业发展序列的要求,按照资金来源的不同,结合各产
业的特点,制定吸收外国投资序列表,以引导外资流向。要严格限制向长线产业及
某些非生产领域投资。对于本决定公布前已经批准合同的中外全资、合作企业和外
商独资经营企业,仍按原定合同执行。
(六)铁道、交通、能源、物资部门要按照产业发展序列的要求,在运力和物资
的分配使用上,向重点支持的产业倾斜,优先满足重点产业需要。要特别注意搞好
运力和电力的分配,这是当前国家实现产业发展序列的重要调控手段。
(七)国家计委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产业的技术经济特点、 供求格局及产业
关联程度,按产业发展序列制定企业组织结构政策和重点产品的经济规模标准,并
相应制定推进规模经济的规划和调整措施。凡是适合大批量生产、规模效益显著的
产品,都要按照规模经济和专业化协作的原则进行生产和建设,避免低水平的重复
和地区趋同化的倾向。要按照产业政策,通过企业改组、联合和发展企业集团等方
式,推动生产要素从重点限制的产业向重点支持的产业转移,由劣势企业向优势企
业转移,发挥地区优势,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保证产业结构的顺利调整。有关部
门还要根据本决定的基本内容,尽快提出淘汰产品的目录,制定重大节约能源、节
约原材料及综合利用措施, 经一定程序批准后发布实施。
(八)乡镇企业要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健康稳步发展。
要支持农副产品加工的、两头在外的、生产能源、原材料与经济效益好的乡镇企业
和小企业;要促使同国家重点企业争原料、污染环境严重、经济效益差的乡镇企业
转产或停产。要引导乡镇企业为大企业生产配套产品,在适当的条件下,促使大企
业把一些产品或生产工序转移给小企业,加强城乡专业化协作,避免重复建设。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产业政
策,各级计划部门具体负责组织产业政策的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进
行年检登记,通过核发营业执照、核定经营范围、查处违法行为等手段,保证产业
政策的实施。各级统计、监察、审计部门要定期核查并负责反馈分产业的投资、信
贷、产值、利税、市场供求等情况,与计划、银行、财政部门互通信息,加强对产
业政策实施的监督检查,完善信息反馈和市场监测系统。
(十)要加强和完善法制建设,用法律、法规约束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使经济
监督部门依法行使监督职能。尽快制定与产业政策有关的法律、法规。
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大力协同,联合行动,保证当前产业政策和宏观
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对违反本决定的单位和有关负责人,要追究责任,并视情节
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本决定主要是针对第一、二产业以及交通、通信、 基础设施等生产性服务部
门制定的。第三产业其他部门的产业政策将另行制定发布。
本决定由国家计委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附件:当前的产业发展序列目录
生产
一、重点支持生产的产业、产品
ㄒ唬┡⒘帧⒛痢⒂嬉导芭┯霉ひ?
粮、棉、油料、糖料、肉、蛋、禽、奶、蚕茧、茶叶、蔬菜、天然橡胶、羊毛
优质干鲜果品(指利用山地的)
种苗、森林抚育、速生产丰产林、防护林,优质药材、地道药材
水产养殖(利用现有水面)及远洋渔业
化肥,农药及其中间体、畜用药品,农膜,适用的农业机具及零配件
配合及混合饲料,饲料添加剂
(二)轻工业
粮食加工业
植物油加工业
制糖业
盐业
纸浆,纸及纸板
合成洗涤剂及原料
少数民族特需用品
日用小商品,小五金
节能新型电光源及灯具
日用陶瓷、搪瓷制品
名优家用电冰箱及压缩机
国家名优白酒,名优及高档卷烟
婴幼儿食品
名优自行车,名优钢琴
出口产品
(三)纺织业
纱、布
棉纺织品(小棉纺除外)
混纺毛织品和纯化纤仿毛产品
苎、亚(胡)麻制品
丝织品,针织复制品
织物印染后整理产品
化纤浆粕
腈纶、锦纶、腈氯纶、涤纶、维纶,粘胶纤维
新型特种化学纤维
特种工业用纺织品
适销对路的服装及相应的辅料
(四)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
煤炭、农用及外贸等重点物资运输,旅客运输
市话、长话及用户电报
(五)煤炭工业
煤炭开采(无证开采的除外)
煤炭洗选
水煤浆制品
低热值燃料综合开发利用
(六)电力工业
水电、火电(含热电)、核电、其它电业(燃油发电和大电网内的蒸汽式小机
组发电除外),输变电
(七)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八)黑色冶金工业
铁矿石、铬矿石、锰矿石(无证开采的除外)
生铁、钢、薄板、硅钢片、带钢、镀锌板、镀锡板、中厚板、特厚板、无缝管、
石油管、重轨、车轮及轮箍铁合金
(九)有色金属工业
铝、铜、铅、锌、锡、镍、金、银、稀土矿产品(无证开采的除外)
铝、铜、铅、锌、锡、镍、金、银冶炼品
铜、铝的板、带、箔、管、棒材
稀土冶炼及应用产品
氟化盐
(十)化学、石化工业
化学矿(无证开采的除外)
碱、酸等基本化工原料,有机化工原料及中间体
石油一、二次加工品
乙烯、塑料、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单体
精细化工产品
出口橡胶制品,子午线轮胎
(十一)机械工业
大型发电设备及相应的输变电设备
模具制造(精冲、精锻、注塑模)
数控、高精、重型金属切切机床
高效、多工位锻压设备
大型、精密轴承
液压件及液力件、气动元件、密封件
工业自动化、电工、光学、导航、质量检验监控、计量仪器仪表
矿山、石油、煤炭、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港口、码头、电工、电子、水
泥、新型纺织、新型造纸成套设备
铸造、锻造、执处理、电镀产品
环境保护机构
国家定点的汽车及总成、零部件
铁路机、客、货车
0.5万吨以上船舶
集装箱
(十二)电子工业
按经济规模专业化生产的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
国家定点的显像管及玻壳
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
光电器件、敏感元件及传感器
电子专用材料
国家定点的大型程控和用户程控交换机
国家定点的移动通信、微波通信、光纤通信、卫星通信系统设备
名优彩色电视机
(十三)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新型墙体材料和屋面材料
425号及以上高标号水泥和特种水泥
优质平板玻璃及玻璃深加工制品
碳素制品,耐火原料矿产品及新型耐火材料
出口非金属矿物及制品
替代进口的建筑卫生陶瓷
(十四)医药工业
高效和紧缺化学原料药及医药专用中间体
生物化学药品
放射性药品、抗肿瘤药品、计划生育药品
中药饮片、中成药名优产品
(十五)森林工业
木材综合利用
林化产品
(十六)航空航天工业(略)
(十七)新兴产业
微电子技术
新材料
生物工程技术
信息通信技术
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
海洋开发
(十八)经济效益好的出口创汇产品,特别是加工制成品
国家批准的军工产品
二、严格限制生产的产品(出口产品除外)
(一)轻工业
低质白酒、低质啤酒
易拉罐及易拉罐饮料
纸基复合软包装制品及饮料
软塑料一次性包装饮料
聚酯容器
印铁制罐
塑料编织袋(化肥包装用除外)
普通人造革
黑白胶卷、黑白相纸(感光材料国产化的除外)
非名牌自行车
非名牌家用缝纫机
普通机械表
低档电子表
风琴,电子琴
空调器,电饭锅,电烤箱,微波炉,电磁灶,冷热风机,电取暖器,电热水器,
吸尘器,电风扇
化纤地毯
烟花、爆竹
(二)煤炭工业
土法炼焦(对有煤炭资源地区的、现有改良型炉生产焦炭暂除外)
(三)电力工业
汽、柴油发电、小凝气式火电
(四)黑色冶金工业
18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硅钙合金及用季节性水电和电力富裕的地区除
外)
土法烧结铁矿
(五)有色金属工业
土法冶炼
(六)化学、石化工业
土法加工的农药、油漆、普通过磷酸钙、一般通用试剂、橡胶、硫磺
3500吨以下的硫酸法钛白粉
1万吨以下电石(电力富裕的地区除外)
橡胶制品中一般性的管、带、板及生活杂件等
土法炼油
(七)机械工业
国家定点外的汽车、摩托车
普通低效机床
普通低效锻压设备
低档轴承
国家定点外的电梯、电线、电缆
2.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经国家批准的边远地区电站用除外)
(八)电子工业
国家定点外的程序控交换机
低质收音机、收录机
电子计算器(指进口元件组装产品)
(九)纺织业
坯绸,纯毛纺织品,低档无纺布
小毛纺,小棉纺
普通人造毛皮
有梭窄幅织机
(十)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铝门窗及铝、铜建筑装修品
塑料门窗、壁纸、地板
普通立窑2万吨以下的水泥(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除外)
四机窑及以下的平板玻璃
三、停止生产的产品
原机械部(委)公布的十批437项淘汰产品
纺织部公布的淘汰纺织机械
建设部等六个部门公布的建筑机构第一批淘汰产品
国家定点外卷烟
小型氰化法提炼的产品
土(蛋)窑生产的水泥
铜制日用品和家具(特种工艺品和少数民族特需用品除外)
无证开采的黑色及有色金属矿、化学矿、煤矿等
基本建设
一、重点支持基本建设的产业、产品
(一)农、林、牧、渔、水利业及农用工业
商品粮、棉、油基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及为农业生产服务体系的建设
宜农荒地、滩涂的开发(造成水土流失及影响河湖防洪的除外)
大江、大河的治理,水资源开发工程及节水工程,水土保持及农田水利工程
优质农副产品(棉、油料、糖料、畜产品、蔬菜)基地建设
林木良种、速生丰产林建设、防护林工程、恢复森林资源工程
支林体系建设
高浓度及复合化肥
农药(大中型企业)
配合及混合饲料,饲料添加剂
(二)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
以煤炭为主的能源、外贸等重要物资的运输通道
客货运量分流的运输通道
重要客运枢纽设施
繁忙的长途通信、邮政、电信枢纽及一级干线
(三)煤炭工业
煤炭开采(无证开采的除外),煤炭洗选,高浓度水煤浆, 低热值燃料综合
开发利用,煤成(层)气开发
大中型炼焦(机焦)、焦化成品
(四)电力工业
水电、火电(含热电)及输变电建设(燃油发电除外),国家定点的核电站
(五)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六)黑色冶金工业
铁矿石、铬矿石、锰矿石(无证开采的除外)
大中型炼铁、炼钢
冷轧薄板、热轧薄板(二辊热叠轧板机除外)、冷轧硅钢片、带材、中厚板
直径76毫米以上的无缝钢管
(七)有色金属工业
大中型有色金属、稀土、金、银矿山原料(无证开采的除外)大中型有色金属
冶炼
大中型铝、铜板及带材
氟化盐
(八)化学、石化工业
大中型化学矿(无证开采的除外)
基本化工原料、有机化工原料及中间体
大中型石油深加工
大型乙烯工程,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单体重要的精细化工产品
子午线轮胎
(九)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新型墙体材料和屋面材料
大型浮法玻璃
年产30万吨以上的水泥
装卸、储运散装水泥的设施
碳素制品,耐火原料矿石及新型耐火材料
(十)机械工业
大中型发电设备及输变电设备
模具制造(重点项目)
国家定点的小轿车及重点零部件
3.5万吨以上的船舶造修设施
铁路养路机械
(十一)电子工业
国家定点的彩色显像管、玻壳及配套元器件
国家定点的集成电路
国家定点的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
国家定点的数字程控交换机
国家定点的光纤通信设备及关键配套件
国家定点的电子专用设备
国家定点的录相机机芯、磁鼓等关键配套件
(十二)轻工业
纸浆,纸及纸板(年产1万吨及以上的碱法造纸除外)
制糖业(小糖厂除外)
合成洗涤剂原料
盐业
(十三)纺织业
苎、亚(胡)麻加工,兔毛加工
腈纶,粘胶纤维
能扩大出口的各种纺织、丝绸、印染后整理产品
(十四)森林工业
木材生产基地建设
木材综合利用
(十五)公用事业(主要是大中城市影响生产和群众生活的)
市内公共交通业
城市供、排水
污染治理
(十六)仓储业
国家批准的军工建设项目
二、停止或严格限制基本建设的产业、产品
(一)农业
占用耕地的果林和水产养殖
(二)轻工业
一般塑料制品
易拉罐及易拉罐饮料
纸基复合软包装制品及饮料
软塑料一次性包装饮料
聚酯容器
印铁制罐
塑料编织袋
保温瓶
铁皮玩具
钢琴、风琴、电子琴
皮革、普通人造革,化纤地毯
卷 烟,啤酒、一般白酒
日处理500吨以下的制糖,年产300吨以下的饮料, 年产1000吨以
下的罐头,年产1000吨及以下味精(薯类为原料及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年产1万吨以下的碱法造纸
家用电冰箱、冰柜,洗衣机,电风扇,空调器及压缩机,电热水器,冷热风机,
电烤箱,微波炉,电饭锅,电磁灶
缝纫机,自行车,机械表,机械打字机
国家定点外的电冰箱压缩机
黑白、彩色胶卷、相纸(感光材料国产化的除外)
(三)纺织业
毛纺织,棉纺织,丝绸,缫丝,普通人造毛皮
丙纶,涤纶长丝,无纺布
无治理污染措施的印染
(四)化学、石化工业
250万吨以下的炼油厂(边远地区内运输不便又有资源的、经批准的除外)
10万吨以下的乙烯生产装置
1万吨以下电石厂(电力有余,外送困难的地区除外)
橡胶制品中一般性的管、带、板及生活杂件等,斜交轮胎
电解法双氧水和3500吨及以下蒽醌法双氧水
3500吨及以下硫酸法钛白粉
25000吨及以下无水氟化氢
氢化钠法有机玻璃,7000吨及以下红矾钢,1000吨及以下柠檬酸,土
法硫磺
1万吨及以下炭黑
通用化学试剂
一般涂料、胶片涂布
PS板,一般离子交换树脂、不饱和聚酯树脂
5000吨及以下油漆,500吨及以下染料
小农药(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未经化工部和省化工厅批准的)
9000吨及以下烧碱,3万吨及以下联碱
6万吨及以下氨碱
(五)有色金属工业
无证开采的有色金属及黄金,稀土矿
黄金的小型土法选矿和小型氰化法提炼
铜加工和铝加工(列入国家计划的除外)
年产5万吨及以下的电解铝,年产2万吨及以下的铅、锌冶炼
3000吨及以下的镁冶炼
铜冶炼和铜电解、钨、锡、锑冶炼
稀土分离(国家计划的除外)
超导原料
年产3000吨以下的工业纯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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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2005〕24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优化投资环境,改善道路交通状况,规范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厦门市调整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交财〔2005〕5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道路(公路),系指厦门市行政区域内贷款建设的道路、普通公路、桥梁、隧道。

  第三条 凡在厦门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本市机动车辆)以及进入厦门市行政区域道路行驶的外地机动车辆,均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

  第四条 车辆通行费分为车辆通行年费(以下简称年费)和车辆通行次费(以下简称次费)。

  本市机动车辆每年应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缴纳年费。外地机动车辆进出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收费站时,可按次缴纳次费,也可自主选择缴纳年费。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年费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年费征收机构征收和管理。次费由各收费道路(公路)的征收机构征收和管理。

  市公安、物价、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 年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次费的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

  第七条 以下范围的机动车辆免缴车辆通行费:

  (一)外国领事馆自用的车辆;

  (二)军队、武警部队挂有军车号牌、武警号牌的车辆;

  (三)公安、国家安全、法院、检察、司法行政机关悬挂“警”字号牌的车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免缴车辆。

  第八条 已缴纳年费的机动车辆报停、报废以及过户到外地,车主可凭报停、报废或过户凭证以及缴费凭证到年费征收机构办理有关退费,退回从次月起计算的剩余期限的年费。

  整车运载重点农副产品的本市车辆,车主可于次月持有关凭证到年费征收机构办理有关退费。

  第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辆年检、新车入户、车辆报废和外地机动车辆转入等手续时,应当核实年费的缴纳情况,对未缴纳年费的机动车辆应督促其到指定的年费征收站(点)办理补缴手续。

  第十条 年费征收机构收取年费,应当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冒用和伪造年费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年费征收机构对已缴纳年费的车辆,应当发给车主与车牌号码、车型类别相一致的电子标签。电子标签由年费征收机构负责贴在车辆规定位置。

  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本市免缴车辆通过年费专用车道,必须到指定的站点免费安装电子标签,未安装电子标签的车辆必须从次费车道通过。

  第十二条 已缴通行年费且安装电子标签的车辆,在通过收费站时,应从年费专用车道通过,禁止从次费车道通过。其它车辆应从次费车道通过,禁止从年费专用车道通过。

  年费车辆的电子标签遗失或者损毁的,车主必须持《机动车行驶证》到年费征收机构补办。

  第十三条 征收的车辆通行费,专项用于贷款道路(公路)的建设、债务本息偿还及道路(公路)管理养护经费开支。次费征收机构和年费征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等制度,做好车辆通行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定期向市财政部门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及贷款偿还情况。

  市财政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对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 征收机构应当在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点)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收费批准文号、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用途、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稽查机构应当加强对市区范围内出入收费站以及停放在停车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机动车辆缴纳年费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机动车辆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对未按规定缴纳年费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一)不按规定期限缴纳年费的,责令其补缴,并自缴费截止日的次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年费总额2‰的滞纳金;

  (二)冒用电子标签或者使用伪造的电子标签的,责令其补缴年费。并自缴费截止日的次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车辆通行年费总额2‰的滞纳金;

  (三)次费车辆强行从年费专用车道通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构成其它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征收机构严格按规定征收车辆通行费,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负责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征费,提供优质服务,文明执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厦门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并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大桥海沧大桥实行车辆通行费不停车电子钱包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2004〕158号)同时予以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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