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5:15:48  浏览:83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中国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协会


关于发布《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和《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实施细则》的公告
 
中定协〔2010〕5号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省、部级奖)已经国家测绘局同意并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形式审查通过,将于近期获准正式设立。根据国家科技奖励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见附件一)及《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实施细则》(见附件二),并已经协会四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告发布试行。


  附件一:《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附件二:《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实施细则》 


  


  


                          中国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协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一: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国卫星导航定位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奖励在卫星导航定位领域的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家测绘局和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中国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协会设立面向全国的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规定的民主评审程序,维护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在评审和授奖过程中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中国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协会设立专门的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负责本奖的组织领导工作,下设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分别负责本奖的评审工作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种类及范围

第五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设卫星导航定位科技进步奖和卫星导航定位优秀工程和产品奖两类。
第六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技进步奖主要授予我国卫星导航定位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管理、标准建设、科学普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在理论上、方法上有新创见,在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上,取得能促进卫星导航定位技术进步和生产的发展,经推广应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
卫星导航定位优秀工程和产品奖主要授予在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应用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解决了应用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技术水平达到行业以至国内外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工程、产品,在推动我国导航定位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共三个等级。具体授奖项数可根据当年的报奖情况确定,原则上一等奖不超过报奖项数的5%,二等奖不超过15%, 三等奖不超过30%。

第三章 评奖机构

第八条 奖励委是本奖的组织领导与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奖励政策与办法的制定、评审结果的批准及颁奖、奖励资金的筹集与管理等工作。
奖励委由本协会领导、国家测绘局主管科技工作的领导、业内有关院士专家、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以及奖励资金的主要出资人等有关人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4-6人。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是本奖的评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科学、民主的评审程序,负责本奖各奖项的评审工作,向奖励委负责,提供咨询、并报告评审结果。
评审委员会由卫星导航定位及相关领域的院士及若干专家组成,设正、副主任,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设立专业评审组。
第十条 奖励办设在协会办公室,是奖励委的日常办事机构,接受国家测绘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提交评审、异议处理、公示结果等日常工作。
奖励办由中国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协会办公室若干专(兼)职人员组成。
第四章 推荐与评审

第十一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采取推荐与申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申报应是项目、工程或产品的主要完成单位,推荐单位如下:
(一)行业主管部门
(二)协会各专业委员会
(三)协会团体会员单位
第十二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各专业委员会每年可推荐3-4名,本会团体会员单位根据规模情况每年可推荐1-2名。
推荐、申报时应分别填写统一格式的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或评价材料。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对经过形式审查的推荐、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奖励委提出获奖项目及人选、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
第十四条 奖励委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做出获奖项目及人选、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经公示无异议并报国家测绘局批准后进行正式奖励。
第十五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六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通过颁发获奖证书、奖杯及奖金,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方式授予。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的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十七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是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基础。协会对于获得本奖一等奖的奖项,将推荐给国家测绘局及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对于获本奖一等奖以外的奖项,将推荐给获奖者所在单位的上级部门,建议予以表彰并作为业绩记入单位及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的经费来源,主要依靠社会力量特别是国内外从事导航定位的企事业单位的赞助,以及本协会的自筹资金。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协会奖励委撤销奖励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推荐、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数据及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本奖的,由奖励委暂停或取消其推荐、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 参与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与评审的资格和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与国家法规政策现行规定不符的,以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协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 13日公布起试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部属各政法院校、部属各研究所:
为推动我国法学研究事业的发展,奖励广大法学教学和科研人员以及司法实务工作者在法学研究领域和其他相关领域取得的优秀科研成果,根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和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实施办法》,请各地认真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部属院校、研究机构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法学研究领域和其他相关领域取得的优秀科研成果,进一步推动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科研水平,使法学研究成果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民主法制建设服务,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奖为司法部部级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必要时增设特等奖。对获奖者,按照奖项等级发给相应的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二章 评奖的范围、标准和原则
第三条 凡司法部部属院校、研究机构的在编教师、研究人员以及干部职工在法学研究领域和其他相关领域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均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参加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评选。部系统内人员与其他部门合作研究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原则上由合作研究成果第一署名人所在
单位申报评奖。
第四条 可申报评奖的成果形式包括:
1.公开出版或发表的专著、学术论文、研究报告、调查报告、工具书、古籍整理作品、资料汇编、译著等;
2.学术价值较高的教材;
3.未经公开出版或发表,但被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党委和政府认为有重要学术价值,并作为决策依据的内部研究报告、调查报告、咨询报告等。
第五条 各类研究成果申请参加评奖的时限为:
1.自上届评奖受理申报的截止期限始,至本届评奖受理申报的截止日期前公开出版或发表的研究成果。
2.未公开出版、发表,但被立法部门、有关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采用,对国家立法、实际部门管理决策起了重要咨询作用或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的调研、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不受采用时间的下限限制。这类研究成果申报评奖时,必须附采用单位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奖申报和参评的基本条件:
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进行科学研究。
2.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创新性。基础研究成果应当是:学术上有一定创新、理论上有所建树,对于研究领域的理论发展和学科建设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受到同行学者的重视和好评。应用研究成果应当是:对于国家立法、司法实践、有关党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重大决策提供了
具有参考价值的建议、方案,得到较高的社会评价;在解决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方面有所突破,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3.学风端正,观点明确,论证充分,结构合理,材料翔实,文字准确流畅。
第七条 奖励等级的标准:
特等奖: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和理论价值,明显突破了本研究领域的原有研究水平,居本研究领域领先地位,对立法、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一等奖: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和理论创新,突破了本研究领域原有学术水平,对解决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有突破性贡献,得到学术界和社会高度评价。
二等奖: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理论价值,居本研究领域先进地位,在探索、解决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方面有独到的思想和见解,受到学术界和社会的较高评价。
三等奖:具有学术价值和理论价值,对解决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受到学术界和社会的好评。
第八条 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奖原则:
1.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以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和理论价值为标准,好中选优,宁缺勿滥。
2.以研究、解决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为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服务的研究成果为奖励重点,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重。

第三章 评审组织及其职责
第九条 司法部设立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奖委员会,由主管部领导、国内知名学者、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其职责是:领导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评奖工作;处理评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申报评奖的科研成果进行评审。
第十条 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申报评奖材料的初审,处理评奖工作中的日常事务,法学教育司科研教材处行使办公室职能。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一条 申报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奖以部属院校、研究机构和司局级机构为单位,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填写“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奖申请书”(下称《申请书》,可从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管理软件(校级盘)中调出)并附上有关材料,连同申报评奖的科研成果报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审查合格的材料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软盘报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奖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1.不符合评奖范围和评奖基本条件的;
2.著作权存在争议的;
3.原为司法部科研项目,因违反有关规定,该项目已被撤消的;
4.已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的。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五条 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奖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者进入专家评审阶段,不合格者取消参加专家评审的资格。
第十六条 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奖委员会以专家评审会议形式,分学科组对申报研究成果进行评审。各学科组对成果评议后,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评选出本学科组的优秀成果及奖励等级。评奖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各学科组评选出的优秀成果进行终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自获奖成果公布之日起,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提出异议,如异议成立,即撤消奖励、追回奖状和奖金,并作必要的处理。
第十八条 利用异议诬告他人的,经查实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司法部法学教育司负责解释。



1998年3月10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6月2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二、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在生育前应当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办理实行首接负责制。”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七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四、删去第二十五条。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六、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妊娠后补办生育证;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删去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