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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5:45:44  浏览:91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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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72号)


  《安徽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6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回良玉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日

            安徽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提高预算外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称各单位)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征集、收取、提取的不纳入财政预算的资金。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法从事经营服务的收入,不列入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省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与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属各级人民政府所有,并按照集中管理和分级分类管理相结合、专款专用和政府统筹安排相结合的原则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本办法,审批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总预算和总决算。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总预算和总决算。
  审计、监察、计划、物价、人民银行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预算外加入管理





  第七条 预算外收入包括收费收入、基金(含资金、附加,下同)、集资、捐赠、专项收入等。


  第八条 预算外收入项目的设置、范围的确定、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由省财政部门按管理权限和审批权限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各单位依法组织预算外收入,必须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批准监制的票据。


  第十条 预算外收入须存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收入待解户,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银行按期划缴财政预算外专户(以下称财政专户)。
  单位开设的收入待解户,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单位不得在其收入待解户中办理支出业务。

第三章 预算外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并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各种基金、集资、捐赠、专项收入,实行专项计划、专款专用的管理方式。
  (二)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利用国有资产创收收入等预算外资金,实行预算内外结合和以收定支、核定收支基数、收支累进增长的管理方式;对其收支结余部分,按一定比例返还执收单位,具体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核定单位正常的人员经费和事业费,并于每月5日前划入单位预算外支出帐户;特殊需要临时追加的计划,符合规定用途的,财政部门应自接到支出用款计划之日起5日内审批并拨入单位预算外支出帐户,不得贻误单位使用资金;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有权否决。


  第十三条 单位开设的预算外支出帐户,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不得自行办理收入业务。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按财政、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将预算外资金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单位使用预算外资金用于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福利支出的,必须按照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特殊需要的,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单位使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其资金来源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管理权限和程序报计划部门审批;其资金来源未经审查批准的,项目不得纳入基本建设计划。
  经计划部门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应按照年度预算外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核拨资金。


  第十七条 单位使用预算外资金购买专控商品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在保证预算外资金专项使用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调用本级部分预算外资金,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国家及省重点项目建设,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各种基金、集资、捐赠和专项收入不得调用。

第四章 预算外资金预算与决算





  第十九条 预算外资金预算由总预算和单位预算组成。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参照上一年度的收支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编制本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总预算,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经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单位提出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执行情况,经审核汇总后,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总决算,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置预算外总会计。各单位预算外收入与支出,应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物价部门和有关执收单位应定期向社会公布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目录,并在征收点公开预算外收入项目、范围和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对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财政、物价、审计、监察、政府法制等部门检举、揭发。有关部门对单位或个人检举、揭发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处理,并在15日内将处理情况答复检举、揭发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五条 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应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对不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项目、标准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各级计划部门应加强对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计划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收支状况的监督,协助财政部门管好、用好预算外资金。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依法对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执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一)依法足额组织预算外收入,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检举、查处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行为,有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依法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增设预算外收入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责令取消项目、纠正擅自扩大的范围和提高的标准,没收违法款额,并处违法款额20%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使用预算外收入票据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款额,并处违法款额20%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将预算外收入全额存入收入待解户的,给予警告,按违法款额抵减其预算内拨款,并处违法款额20%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或多头开户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违法款额20%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用途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款额20%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滥发奖金、补贴、实物的,责令追回已支付的资金,并处违法款额30%以下的罚款。
  (七)未将预算外资金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违法款额20%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处300--1000元的罚款,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拖延拨款,造成用款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本办法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单位被处以罚款的,从单位预算外资金中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由财政部门从拨付的单位经费中扣缴。个人被处以罚款的,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缴。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地、市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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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珠府〔2010〕102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加快培育生物医药产业是我市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重大战略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国办发〔2009〕45号)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加快把生物医药产业培育成为我市高技术领域的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增长极,根据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生物医药产业由生物技术产业与医药产业共同组成。生物技术产业的主要内容包括:基因工程、细胞工程、发酵工程、酶工程、生物芯片技术、基因测序技术、组织工程技术、生物信息技术等。现代医药产业包括制药产业与生物医学工程产业,制药产业包含生物制药、化学原料药及化学制剂、中药材、中药饮片及中药制剂;生物医学工程产业包括:生物医学材料制品、(生物)人工器官、医学影像和诊断设备、医学电子仪器和监护装置、现代医学治疗设备、医学信息技术、康复工程技术和装置、组织工程等。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进行工商注册、税务(民政)登记,并从事生物医药领域的研发、生产、流通和服务的企业与机构(以下统称为“生物医药企业”)。

第三条积极培育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生物医药龙头企业。鼓励龙头企业加强研发能力和机构建设,对新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推进龙头企业开展技术引进、跨国经营等活动,推动生物医药企业间、生物医药企业与科研机构间的合作与重组,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对重点企业的发展要做好跟踪服务。鼓励国内外大型生物医药企业在珠海组建研发机构、生产基地和销售中心,设立地区总部,并按《珠海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珠府〔2006〕81号)规定,给予资助与奖励。

第四条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向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方向发展,形成比较完善的产业链。除重点支持生物医药研发与生产的主体产业链形成外,对制药辅料、医药包装材料、医疗器械软件开发、生物医药流通和服务外包等配套产业也要给与支持。促进中小生物医药企业发展,鼓励中小生物医药企业在生物医药共性技术研发、专项材料生产等方面为生物医药龙头企业产品配套。加大珠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生物医药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中小生物医药企业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相关行政区、功能区和产业园建立生物医药企业孵化器,市政府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孵化器给予100万元的经费补贴。

第五条 鼓励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在城市和产业规划的指导下合理布局,整合发展,加快建设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区。对获得国家或省级产业集群示范区、专业镇、特色产业基地等称号的,给予所在镇(街道办)50万元的奖励。

大力扶持三灶生物医药(集聚)产业园建设,市国土部门要优先落实工业用地指标。凡落户金湾区的生物医药企业均可享受《金湾区关于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珠金府〔2010〕16号)的政策扶持,同时鼓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金湾区政府提高生物医药产业园建设的城市和产业配套标准,推动资源集聚。在符合产业发展布局和园区建设规划、完善后续管理措施的前提下,允许集中单宗用地内生活配套建设指标,独立配套建设生活服务区。解决园区内集中供热、污(废)水集中处理等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监管问题。鼓励和支持金湾区申报国家级生物医药产业基地,积极争取省市共建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基地。

大力推进横琴生物医药产业研发基地建设,鼓励香港、澳门与内地特别是广东和珠海开展生物医药科技合作,全力推进粤澳横琴中医药产业园建设。积极推进中药现代化和海洋药物研发,发展生物医药总部经济。积极延伸现有生物医药产业链,向生物医药高端技术环节扩展。对在横琴投资生物医药产业实行特别鼓励措施。结合斗门北部生态园建设,发展其具有岭南特色的中药材种(养),为我市医药产业特别是现代中药产业配套。

第六条加快产学研创新联盟建设。组织我市生物医药骨干企业和相关大学与研究院所围绕新药创制、重大医疗器械核心技术研发组建创新联盟,市科技计划重大专项向联盟申报的项目倾斜,并给予滚动支持。联盟发展条件成熟后,积极推荐申报广东省和国家创新联盟。

第七条从2011年起,连续5年,每年在市级财政经费中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资金,支持生物医药领域技术的攻关和应用,其中,市财政每年新增预算2000万元,市科学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切块列支1000万元,用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的科技攻关、产业化开发、技术服务和新药(新型医疗器械)研发。积极支持现有企业增资扩产和引进新项目,适时设立生物医药创制重大专项,支持生物医药企业的新药(及拥有核心技术的医疗器械)创制活动,以创新药物和高端医疗器械为扶持重点,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支持金额可上不封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积极支持生物医药产业的自主创新活动,确定对创新活动的定额补助方式。对2010年及以后注册的一至三类新药,三至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并在本地实现产业化(年销售额应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研发经费的补助支持。一类新药一次性补助为200万元,二类新药一次性补助为50万元,三类新药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一次性补助为20万元,二类医疗器械产品一次性补助为10万元(如当年补助总额超预算,首先对高类别注册的新药和医疗器械产品给予补助,同类别产品则按产值由高到低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鼓励各行政区、功能区参照本条意见制定对区内生物医药企业的扶持措施。

第九条对生物医药企业获得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类、国家和省的科技类、技术改造及各类基地建设支持项目,按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资金支持。

第十条根据《国务院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市政府给予补助支持相关中介机构在生物医药企业密集地区集中开展针对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辅导工作,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生物医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生物医药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产品的技术转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利用我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平台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对生物医药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对生物医药企业贷款项目,可按贷款额度的10%出具政府的风险准备金,但风险准备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积极探索利用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有效信贷投入,凡纳入我市“四位一体”融资平台的中小企业贷款项目,可享受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贴息优惠。

第十二条建立我市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先行在珠海国家高新区试点),鼓励创业投资公司投资中小型特别是初创型生物医药企业。重点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合作投资,丰富我市的投融资渠道。

第十三条 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生物医药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鼓励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筹资。市政府对新上市和再融资的企业依据《关于印发珠海市“十强”、“百优”民营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2008]67号)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的作用。鼓励生物医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要研究确定市财政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经费与企业自身的研发投入挂钩的新型投入和评价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对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导向作用。

第十五条 加快生物医药创新与服务公共平台建设步伐。凡能纳入珠海公共实验室、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在珠海设立分支机构的生物医药研发、检测机构,按有关规定从速、从优给予资金扶持。生物医药企业需要的专业性公共平台,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的形式加以支持。鼓励生物医药检测机构争取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资质,大力推进生物医药创新与服务公共平台的开放和共享。

第十六条加强生物医药领域的产学研合作。鼓励和支持生物医药企业申报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鼓励生物医药企业申报省部企业科技特派员计划和国家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计划,鼓励我市各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教授走出教室,积极投身于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中,积极鼓励生物医药企业申报省部产学研共性技术、新药创制等重大专项。市产学研专项资金向生物医药企业创新项目倾斜,进一步创新产学研结合的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 鼓励建立和完善我市生物医药行业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行业自律和服务的职能。支持生物医药行业中介服务机构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定期组织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等论坛和讲座,为我市生物医药企业提供沟通交流的平台。生物医药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组织企业参加国内专业展会,相关主管部门按《关于印发珠海市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市场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珠中小企〔2009〕4号)规定给予补助。鼓励生物医药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参与生物医药产学研创新联盟的建设,并承担相关义务。支持生物医药行业中介服务机构每年定期对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情况进行搜集、分析和评估,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要研究出台规范和扶持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相关措施。

  第十八条积极引进高素质的生物医药创新人才,特别是领军型人才和创新团队。鼓励以省部企业科技特派员为主体的创新人才引进。政府相关部门要做好服务和沟通,及时解决创新人才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努力促成依托国家重点实验室珠海分支机构等公共平台引进的创新团队扎根于我市,服务于我市更多企业。加大力度给予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团队申报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及领军人才计划。

第十九条加强生物医药应用型人才的培养。鼓励在生物医药大型企业和产业园区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并通过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给予支持。鼓励科研机构、企业与高校联合建立生物医药技术领域的工程硕士班和研究生培养基地,鼓励珠海各高校设立与生物医药有关的应用型院系和学科,加强生物医药创新型人才和高级实用型人才培养。鼓励各类职业院校加快培养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急需的技能型人才。生物医药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优先纳入市中小企业培训服务计划。

第二十条鼓励海外和港澳台地区优秀人才来珠海创办生物医药企业、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符合条件的项目,在我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中给予经费资助。推动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和相关地区设立针对归国留学人员创业发展的创业服务中心建设,鼓励生物医药企业加大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的收入分配倾斜力度,完善技术参股、入股等产权激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支持生物医药企业为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申请国内外专利。对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由本市知识产权部门给予每件每个国家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费用资助(最多不超过10个国家);对企业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按专利申请费、实审费实际缴纳费用资助;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4000元代理费用。完善生物医药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保障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
  第二十二条支持生物医药企业按国家、省和我市的规定对产品和技术专利发明人提供技术奖励、技术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等激励措施。鼓励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和个人申报珠海市专利奖。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优秀奖、受省政府重奖的,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按省政府授予奖金的60%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鼓励生物医药企业注册国际商标,按实际注册费用的30%给予资助。进一步培育和塑造珠海生物医药品牌,提高生物医药企业品牌的知名度与竞争力,发挥生物医药品牌辐射带动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加强产业标准化工作。鼓励生物医药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建立研发与标准化同步机制,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承担市级以上标准化科研项目,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和获得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认可证书的企业,按《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切实做好生物医药领域技术成果转移服务等工作。鼓励生物医药研发型企业和机构落户珠海,鼓励中小型生物医药企业对专项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凡我市生物医药龙头企业有对中小企业专项技术配套需求的,市科技主管部门在科技经费中应优先给予立项支持。强化生物医药技术科研成果的登记和转移工作,进一步发挥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以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为契机,推动生物医药产业的优化升级,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生物医药企业申请美国食品与药品安全管理局(FDA)认证、美国、欧盟和日本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cGMP)和欧盟(CE)认证、世界卫生组织(WHO)认证及其他国际市场准入认证,开展生物医药产品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或申请国外注册。

  第二十七条我市生物医药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应当列入政府优先采购清单。市属、区属医疗机构、政府投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国内和本市企业生产、经国家或省认定的自主创新药品、医疗器械及其他自主创新生物医药产品。积极推进市级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对珠海生物医药企业生产的、率先进入国内市场的创新生物医药产品,统筹考虑生产成本、研发投入、创新程度、市场环境等因素,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采取支持性价格政策,并逐步试行药物经济性评价办法定价或补贴,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第二十九条 积极推进生物医药产品现代物流,提升生物医药生产企业的整体素质。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品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储运能力建设,提高生物医药产品配送集中度,降低配送成本。支持现代生物医药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配送中心。鼓励生物医药商业企业营销总部进入珠海,并在开办和运行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十条市政府成立的珠海市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依托生物医药行业中介服务机构或公共技术平台,建立生物医药产业专家顾问团,为产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参与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政策研究、法规制定、规划编写、标准制定、技术和产品推广等工作,生物医药产业专家委员会必要的工作经费可从珠海市产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

第三十三条 本意见由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意见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六日


劳动部关于认真做好1998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认真做好1998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1997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快安全生产立法工作的步伐,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
查和事故隐患整改的力度,认真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仍不容乐观,一些行业的重大、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特别是交通运输、煤炭等行业连续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损失巨大,伤亡惨重。为做好1998年安全生产工作,防止
各类事故的发生,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条重要指示。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三条重要指示,各级领导要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
首位;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在企业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制定的有关政策要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安排生产和经营任务时,要安排好安全工作。督促企业特别是交通运输、煤炭、建筑、电力、石油、化工、林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企
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的规章制度。
二、切实做好《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国办发〔1997〕36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意见》提出的要求,把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落实责任制首先要在安全经费和安全人员方面落实。
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的、科学的、实事求是的目标和实施办法,并严格考核,切实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点在企业,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要深入到企业,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切实解决
存在的问题,督促企业完善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要完善与落实预防各类事故发生的责任制,并要求其严格执行。
三、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及特种设备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根据以往事故情况,制定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特别要注意防止煤矿瓦斯爆炸、建筑物坍塌、客运交通事故以及“三合一”(车间、仓库、宿舍一体)式企业、宾馆、商场
的火灾事故。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及时解决重大的安全问题。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架空索道、大型游艺机等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要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和巡查,不能保证安全运行的,要下决心停止使用。严格岗位安全操作制度,坚
决禁止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新安装的设备要保证质量合格,严禁使用无证制造的产品和伪劣产品。同时要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监察队伍的建设,努力提高安全监察人员的素质,建立一支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廉洁奉公的监察队伍,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继续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矿山企业及其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矿山安全法》颁布实施5年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坚决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及《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无论企业经济状况如何,都要确保和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不断改善
矿山安全产条件,切实落实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努力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并强化矿山安全监督职责,通过监察《矿山安全法》的贯彻落实,逐渐促进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改变。
五、抓好事故隐患整改和危险源监控工作。做好事故隐患的整改和危险源监控工作,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322号),积极组织查找各类事故隐患,
特别是重大、特大事故隐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密切跟踪监控,确定整改工作的重点,督促和帮助企业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对一时难以消除的事故隐患,要制定严密的监控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对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整改的要坚决停产整改。各地
区、各部门要把危险源监控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对危险源做到有效监控,同时有关地区要认真做好危险源监控的试点工作,防止因危险源失管失控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
六、要严肃事故调查、处理、批复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特别是有关领导的责任。要对每起
事故进行认真分析,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同时要抓住典型事故,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对于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批复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特
大事故批复结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1996〕60号)的精神严格执行。
七、继续抓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岗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要继续组织好全国第八次“安全生产周”活动,以及“交通安全宣传周”、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119消防日”等社会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将安全生产
宣传教育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并不断推向深入。深入贯彻《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405号),加强对企业厂长、经理以及安技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使他们掌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必要的安全管理知识;做好对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和特种
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同时要积极倡导安全文化,提高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文化素质,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八、认真做好冬春两季的安全生产工作。冬春两季是事故的多发季节。目前,又逢春节临近,交通客运量急剧增加,生产经营活动繁忙,容易引发各类事故,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各级领导要深入到生产第一线,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有针
对性的安全检查,重点是铁路、民航、水路、道路交通的运输安全,坚决杜绝超载、超速和无证、无照客运。要特别重视煤矿的生产安全,同时要加强易燃易爆物品和社会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及其他恶性事故。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单位,要下决心进行停产、
停业整顿,杜绝各类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
1998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重要一年,经济改革的力度将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的任务十分繁重。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为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199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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