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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消防费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33:38  浏览:80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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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消防费收规定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消防费收规定

(79)交公安字817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停靠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港口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消防监督工作,使之减少和免受火灾造成的损失,确保港口运输生产安全,统一消防费收标准,特制订本规定。
  航行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船舶,比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条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消防监督工作,由各海港消防队实施。其主管业务包括指挥和组织火场的扑救工作,勘查火灾现场和提供技术鉴定书,对船载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进行监护,以及其他有关消防事项的监督与协助。
第三条各海港消防队根据船方报警和申请,凡执行消防监督业务及与此有关的其他事项,均按本规定所附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消防费率表》计收费用。
第四条消防费收,均以外汇人民币或外币按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兑换率结算。由海港消防队开具单证,经船舶代理人——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向申请人计收消防费。
第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消防费率表》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消防费率表
   ----------- ------------ ----------- --------------
  |项目||单位|费率(元)|
   ----------- ------------ ----------- --------------
  ||100吨以上|艘时|300|
  |消防船|100吨以下|艘时|100|
  ||两用拖轮|马力小时|0.22|
  |----------- ------------ ----------- --------------|
  |其他船舶||马力小时|0.18|
  |----------- ------------ ----------- --------------|
  |消防车||台小时|50|
  |----------- ------------ ----------- --------------|
  ||队员|每人工时|7|
  |消防人员|中队长|每人工时|14|
  ||大队长|每人工时|21|
  ||专家|次|2,000~5,000|
  |----------- ---------------------------------------|
  |其他||
   ----------- ---------------------------------------
  注:1.消防船100吨以上,含100吨。
    2.夜班(每日以8小时计算)附加费按费率50计收;节、假日附加费按费率100计收。
  3.危险货物监护按费率50计收。
  4.计费时间以消防车、船和人员从其驻地出动算起,至其返回原地时结止。以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
  5.救火药剂消耗费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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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扩权文件,巩固提高扩权工作的具体实施暂行办法》的联合通知

国家经济委员会 等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扩权文件,巩固提高扩权工作的具体实施暂行办法》的联合通知

1981年5月20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商业部、外贸部、国家物资总局、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物价总局、人行
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商业部、外贸部、国家物资总局、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物价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扩权文件,巩固提高扩权工作的具体实施暂行办法》的联合通知

国务院多次指示,在当前国民经济调整中,要以调整为中心,改革要服从调整,凡是有利于调整,有利于搞活经济的改革要抓紧进行;在加强宏观经济集中统一的同时,要进一步把微观经济搞活,把生产搞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使扩权改革工作能够同步配套,不断巩固提高,取得更好的经济效果的规定和最近召开的全国工业交通工作会议精神,制订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扩权文件,巩固提高扩权工作的具体实施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以保证调整、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生产更好地发展。

附: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扩权文件巩固提高扩权工作的具体实施暂行办法(摘录)

办法
一九八0年十二月中央工作会议对三中全会以来的经济体制改革作了充分肯定,明确指出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效果是显著的。同时指出,当前经济工作要以调整为中心,改革要服从调整,有利于调整。对于已经从各方面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要继续坚持,不能走回头路。改革的成果要巩固和发展,少量的新的改革的试点也要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又指出,要看到改革对调整的促进作用,许多调整措施必须与改革配合才能奏效;有些改革是与调整密不可分的,有利于调整、有利于搞活经济的改革必须积极进行。
两年多来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的实践证明,国务院〔1980〕23、226号文件体现了党的政策,是符合我国工交企业的实际情况的,对于保证国家计划的完成,对于搞活经济,提高经济效益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当前扩权企业(包括扩权试点的公司、总厂)主要是实行了利润留成,其他改革内容还不落实。为了把应该扩大给企业的自主权进一步得到落实,使各项改革能够同步配套地进行,以利于扩权试点工作的巩固提高,充分发挥六千多个扩权企业的潜力,做到在加强宏观经济计划指导的同时,进一步把微观经济搞活,国家经委、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国家计委、财政部、商业部、外贸部、物资总局、劳动总局、物价总局和人民银行,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的精神和各地区、各部门改革实践的经验,共同拟定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1980〕23、226和〔1981〕48号文件的具体实施暂行办法。现发给各地区、各部门在扩权企业中贯彻执行。

一、计划问题
一、……(略)

二、利润留成问题
(六)国务院〔1980〕23号文件规定的利润留成办法,要继续贯彻执行。各省、市、自治区要对过去已经实行的自订办法认真进行一次总结,对某些企业留利过高的,应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适当调整。
(七)对少数任务严重不足、利润大幅度下降的扩权企业,首先要进行调整、改组和联合,调整产品结构,把生产搞上去。经过努力,仍不能保证正常的职工福利和最低奖金水平的,可采取适当办法予以照顾,不要退出试点,又去吃“大锅饭”。
(八)由于国家调整原材料、产品价格等因素,影响企业利润大幅度变化的,应按国务院〔1980〕23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的基数利润留成进行调整。
(九)为了适当解决企业之间由于客观条件造成的苦乐不均,主管局(公司)可以根据本行业内各扩权企业管理水平的高低,客观条件的优劣,增产增收的难易和对国家贡献的大小等情况,进行适当调剂。但这种调剂,要从主管局(公司)留下的机动数或从企业利润留成中集中一部分财力进行,不能增加财政支出。有条件的可实行内部结算价格。
(十)要把扩大企业自主权同工业改组和联合结合起来。各地区、各部门应选择一些具备条件的企业性公司,经过批准,按公司为单位进行扩权试点。按公司试点的单位,要处理好公司与工厂集权和分权的关系,合理分配公司内部的经济利益。公司要维护所属工厂应有的自主权,着眼于把基层企业搞活;工厂要尊重公司的统一领导,服从公司的统筹安排,积极支持搞好专业化改组。公司内部要严格实行分级核算,不搞平均主义。公司可集中一部分生产发展基金,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技术改造。基层企业也要保持一定数量的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原则上要留给企业,公司也可适当集中一部分,以便调剂使用。
(十一)为了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责任感,扩权企业要实行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有偿占用,其办法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对资金使用的经济效果,要进行定期考核。
(十二)面上没有扩权的企业,要继续实行企业基金制度。对微利和亏损企业,可分别采取利润包干、超收分成和亏损包干、超亏不补、减亏留用等办法,以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把生产搞活。
在大中城市,可以有计划有步骤地按行业试行利润留成的办法。
小企业可以逐步实行以税代利、自负盈亏的办法。
(十三)对二轻集体所有制企业,要逐步把统负盈亏改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税后利润留给企业的比例,一般不应少于百分之五十到七十。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确定企业税后利润留成基数,一定几年不变,每年增长部分按一定比例减征所得税和减少上缴合作事业基金的办法。

三、利润留成资金使用问题
(十四)企业对利润留成资金拥有自主权。企业要根据国家计划、政策法令和调整方针,合理使用留成资金。在保证设备更新和大修理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把生产发展基金同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和中短期设备贷款等结合起来使用。要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防止重复建设。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主要应用于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提高产品质量,试制新产品,治理“三废”和安全生产措施,围绕这些进行工艺上的改造和设备的更新;以及为适应生产发展需要补充流动资金的不足,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企业按照地方或部门规划的要求,用生产发展基金等搞的项目,须向地方或主管部门备案;重大项目要按国务院〔1980〕162号文《国务院批转关于加强现有工业交通企业挖潜、革新、改造工作的暂行办法》的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十五)为消除污染、治理“三废”而开展综合利用所产产品实现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五年内不上交,留给企业继续用于这方面的开支。
(十六)企业用历年的折旧基金和利润留成资金安排的挖、革、改结转项目,需要动用上年结余存款继续完成的,各省、市、自治区应由财政局(厅)、经委、计委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审查小组,抓紧进行清理。对于轻纺、节能和为轻纺、节能服务的项目,即应优先解控。
(十七)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1981〕10号文件,扩权企业要对奖金的发放认真进行一次总结和整顿。对合理的、有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和促进生产的,要继续坚持,巧立名目,乱摊成本,滥发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搞歪门邪道的,要坚决纠正和制止。企业的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给企业核定的留成比例提取,正确合理地使用。奖金要按主管局(公司)核定的控制额发放,留有余地,以丰补欠。要多挤出一些奖励基金用于修建职工宿舍和食堂、浴室、托儿所、阅览室、文化娱乐等集体福利设施。要坚决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反对平均主义。制订和完善奖金分配办法,把责任制、考核制和奖惩制结合起来,坚持实行记分计奖,或推行以生产小组、一条龙生产机台为单位的小集体超额计件奖,按经济效果的优劣分配不同的奖金额,使奖金真正起到奖励先进的作用。生产正常、任务饱满、管理健全、定额先进和适宜计件的企业,经过劳动部门批准,尽可能实行计件工资,不发奖金。
(十八)要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督工作。各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的财经纪律执行情况,一年至少检查二次,坚决反对违法乱纪的行为。

八、以税代利试点和有关税收问题
(四十一)已经财政部门批准进行“以税代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试点的企业,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坚决试出成效,试出经验来。除现有试点单位外,今年一般不再扩大。个别要按行业试点的,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九、银行贷款问题
(四十八)企业利用中短期设备贷款建设的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是企业职工劳动成果的组成部分,应按核定的基数成比例提取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贷款本息一定要用本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不得挤占原应上交的利润。

十、机构设置及人事劳动问题
(五十一)扩权企业有权根据生产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定员编制范围内,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和各类人员配备。在保证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可以不同上级主管部门的机构完全对口。
(五十二)扩权企业有权任免中层及中层以下干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事部门备案。在编制允许、不增加工资总额,或有自然减员指标的前提下,企业可以通过考核、考试招聘录用确有需要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工人被选举、任命为中层干部的,在任职期间享有国家脱产干部的同等政治待遇,并可根据企业的条件,试行职务津贴;免职后仍回原工作岗位。
(五十三)扩权企业可以根据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按照企业的用工条件,在同劳动部门商定的地区范围内,通过德智体的全面考核,择优录用职工。企业要与学徒工订立培训合同,学徒期间,可以发生活费。学业期满,经考试合格才能成为企业的工人;不合格的可以延长学习期限以至淘汰。按需要分配给企业的部队复员转业人员,要经过集中专业培训后再具体安排工作岗位。各级劳动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广开就业门路,妥善安排待业人员。不能把企业不需要的人员硬塞给企业。
(五十四)扩权企业要搞好定员定额,严格按照定员定额组织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对职工要分期分批地进行脱产轮流培训,学政治、学文化、学技术、学管理,提高职工队伍的政治素质和文化技术水平。
(五十五)扩权企业有权对成绩优异、贡献突出的职工给以记功、奖励、升职。有权对严重违法乱纪、屡教不改的职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以不同的处分,直至开除留用或开除。受到开除留用处分的,酌情降低原工资,不发奖金。经过一段劳动确有悔改的,可以重新定级发给工资和奖金。

十一、减轻企业额外负担问题
(五十六)除国家和省、市、自治区有明文规定的以外,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企业摊派各种费用,平调和索取各种产品、物资、设备。
(五十七)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企业抽调人员、设备、材料和资金;经过批准抽调的设备、材料、资金要有偿调用,借调人员的工资等项费用均由借用单位开支。

十二、民主管理问题
(五十八)扩大企业自主权,实质上是扩大广大职工管理企业的权力。扩权企业必须搞好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在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真正发挥其作用。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好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提高广大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以保证企业各项任务的完成。
(五十九)要继续坚持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厂长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行政工作负全面责任。厂长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检查和监督。企业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务决算、生产技术改造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和修改等重大问题,都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审议。有关福利、奖励基金的分配和使用等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都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作出决定。
(六十)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监督企业各个部门、各级干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支持他们的工作;有权对企业领导干部提出表扬、奖励和处分、罢免的建议,提请上级领导机关审定。
上述具体实施暂行办法,随着扩权工作的发展,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补充和完善。请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并望将扩权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对本办法的意见,及时报告国家经委和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


齐齐哈尔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和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转为社会失业人员安置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和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转为社会失业人员安置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妥善安置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和停产半停企业职工转为社会失业人员,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依法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和经政府批准的停产半停产的国有企业职工转为社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转为社会失业人员)。
第三条 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遵循“主管部门安置为主,社会帮助为辅”的原则;破产企业和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转为社会失业人员一律进入劳务市场,实行双向选择。
第四条 国有破产企业职工由破产企业遗留问题处理机构报主管部门平衡后,在破产后半年内一次性安置到系统内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其中,需社会调剂安置部分,由政府下达安置计划,接收单位应认真执行。系统内和社会调剂安置的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应按接
收单位有关规定执行,保留其原档案工资。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企业破产时,劳动合同已到期的,可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转为社会失业人员。
第五条 国有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从破产财产中清偿。
第六条 国有企业破产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由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安置,安置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在安置期间,原企业已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由劳动保险机构拨付离退休费;欠缴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由破产企业从破产财产中发给离退休费;破产财产没有
剩余的,由劳动保险机构逐月发给60-65元的生活补助费。安置后,接收离退休职工的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劳动保险机构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劳动保险机构从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发给离退休职工离退休费。
第七条 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因工(公)负伤的,治疗终结丧失劳动能力和非因工(公)负伤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部门应及时进行劳动鉴定,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予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安置;不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安置。
国有破产企业职工连续工龄10年以上,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男职工年满55岁、女职工年满45岁(其中干部年满50岁),经本人申请,劳动部门可以批准提前退休,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安置。
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因工(公)负伤治疗未终结的和因计划生育造成后遗症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安置。
第八条 转为社会失业人员,由破产企业遗留问题处理机构或停产半停产企业填报失业人员登记表,报送所在地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备案。职业介绍机构应通过组织劳务大队、家庭服务公司等形式,介绍失业人员从事临时性工作和境内境外的劳务。
国有企事业单位招工时,应按不低于招工总人数15%的比例优先招收录用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以履行其稳定社会的义务。
转为社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招收录用单位按同工同酬原则重新评定。
第九条 转为社会失业人员由劳动就业中心进行就业培训,合格后发给培训证。男50岁以上(含50岁),女40岁以上(含40岁)转为社会失业人员的,免于培训。
第十条 转为社会失业人员在待业救济期间享有如下待遇:
(一)在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发给期不超过12个月的待业救济金;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的,发给期限不超过24个月的待业救济金。
待业救济金按民政部门现行规定的社会救济金额的135%发给。
(二)在企业连续工作五年以下(含5年)的,每月发给医疗费3元;5年以上的,每月发给医疗费5元。重病住院,经劳动待业保险机构批准到指定医院就医的,可报销医药费的70%,但医药费总额超过1000元的部分原则上不予报销。
(三)非因工(公)或因病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费500元,救济费1000元。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居住在市区内的,每人每月发给65元(含多种补贴);居住在县城的,每人每月发给55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发给50元。上述救济费发到死者待业救
济金的领取时限为止。
(四)因工(公)死亡的,发给500元丧葬费,同时发给2000元抚恤金。其遗属救济费,在待业救济期间,按因病死亡职工标准,每人每月另加发10元。
上述费用统一由劳动待业保险机构发给。转为社会失业人员待业救济期满后,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十一条 转为社会失业人员在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间,具备退休条件的,可由破产企业遗留问题处理机构或停产半停产企业办理退休手续,并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 转为社会失业人员,待业救济期间个人联系到接收单位的,上岗后加发三个月的待业救济金。
第十三条 转为社会失业人员申请辞职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辞职后,除由劳动待业保险机构一次性发给待业救济金外,由企业以工龄为单位,按每满一年发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一次性发给辞职金;到农村落户的,按每满一年发一个半月基本工资的标准,一次性发给辞职金。


已辞职的人员,原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不再安排复工复职。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鼓励破产企业职工和转为社会失业人员从事个体和私营经营活动。
从事个体和私营经营的,除凭营业执照到劳动待业保险机构一次性领取其应领取的待业救济金外,待业保险机构还应加发其三个月的待业救济金。按规定向劳动待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并符合退休条件的,由劳动待业保险机构发给退休费。
第十五条 劳动待业保险机构可将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应领待业救济金一次性拨给安置单位,用于生产自救。
第十六条 企业主管部门为安置国有破产企业和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兴办的从事第三产业的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从开办之日起,二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施行。



199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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