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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1:36:24  浏览:83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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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3号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6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督促中央企业落实节能减排社会责任,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接受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依法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资委联系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研究制定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

  (二)指导监督中央企业统筹规划,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节能减排组织管理、统计监测和考核奖惩体系,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三)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负责人节能减排考核奖惩制度,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四)组织或参与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审计,建立问责制度;

  (五)组织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宣传、培训、交流。

  第五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按照企业能源消耗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附件1)。

  (一)重点类企业。主业处于石油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煤炭、建材、交通运输、机械行业,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

  1.年耗能超过200万吨标准煤;

  2.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50000吨;

  3.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超过5000吨。

  (二)关注类企业。重点类企业之外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

  1.年耗能在10万吨标准煤以上;

  2.年二氧化硫排放量在1000吨以上;

  3.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在200吨以上。

  (三)一般类企业。前两项以外的中央企业为一般类企业。

  国资委对前款规定的三类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监管。根据中央企业所处行业、企业能耗和污染物排放量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制订节能减排工作专项规划并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节能减排规章制度,落实节能减排责任。

第二章 节能减排工作基本要求

  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组织管理体系。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领导机构,负责本企业节能减排总体工作,研究决定节能减排重大事项,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中央企业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建立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节能减排协调、监督管理机构。

  (一)重点类企业应当设置负责节能减排协调、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或者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专职负责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机构,负责节能减排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关注类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三)一般类企业应当设立节能减排管理岗位,配备节能减排管理人员,负责节能减排工作的计量、统计、分析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节能减排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企业分管节能减排工作的负责人统筹组织各项节能减排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对节能减排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节能减排考核奖惩体系,层层分解落实节能减排责任。考核结果应当作为相关领导和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节能减排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节能减排教育培训制度,落实对企业负责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人员、节能减排重点岗位人员的培训。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把节能减排与企业发展战略、结构调整紧密结合,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优化生产工艺和流程,淘汰高污染、高耗能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产业发展规划,科学有序推进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认真编制节能减排年度经费预算,多方筹集资金,加大科研投入力度,加快技术改造,在节能减排重点领域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发新型高效节能环保产品。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标准,依照有关政策,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

第三章 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与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对生产过程中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统计监测,提升节能减排信息化水平。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节能减排计量、定额、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建立能源消耗及污染物排放统计台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口径、范围、折算标准和方法对能源消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进行定期收集、汇总和分析。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确保节能减排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通过企业自我检查、第三方检测、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等多种形式对节能减排效果进行评估和核定。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报告制度。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内部节能减排工作逐级汇总报告制度,并定期将本企业节能减排汇总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

  重点类、关注类和一般类企业分别按季度、半年度和年度上报汇总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年度汇总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报送;季度报表、半年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应当于报告期满之次月20日前报送。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总结分析报告应当包括本企业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变化、节能减排管理情况、节能减排措施、节能减排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重点类和关注类企业应当开展与同行业节能减排技术指标的对标和分析。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本企业节能减排重要科研成果、重大违规和环保事故、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年度考核情况等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国资委。

第四章 节能减排考核

  第十九条 国资委将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作为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实行分类考核。重点类和关注类企业考核反映企业行业特点的综合性能耗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一般类企业根据行业特点确定定量或定性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节能减排有关政策、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节能减排水平,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科学合理的节能减排考核目标。

  第二十二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考核目标进行审核,并在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考核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末,中央企业对任期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和总结分析,对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的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将审查结果和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

  (二)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对于经过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考核和监测的企业,国资委依据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审查的相关数据进行核实;对于其他企业,国资委通过审核企业节能减排总结分析报告、现场核查、委托中介机构专项审计等方式,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三)国资委将中央企业节能减排考核情况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一并对外公布。

第五章 节能减排奖惩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附件2):

  (一)节能减排数据严重不实,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重大(含重大)以上环境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节能减排重大违法违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给予扣分处理(附件2):

  (一)未完成任期节能减排考核目标的;

  (二)发生较大和一般环境责任事故的;

  (三)被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通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 对节能减排成效突出的中央企业,国资委授予“节能减排优秀企业奖”,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八条 授予“节能减排优秀企业奖”的中央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与国资委签订的任期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和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的节能减排考核目标;

  (二)建立较为完善的节能减排组织管理、统计监测和考核奖惩体系;

  (三)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及以上。

  (四)除符合以上三项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末,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接近或达到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

  2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内,能源利用效率、单位综合能耗降低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率在中央企业居于前列;

  3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在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在推动全行业、全社会节能减排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第二十九条 国资委对节能减排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指环境责任事故,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分类表

重点类企业(32户)

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4 国家电网公司
5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6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7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8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9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10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11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12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13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14 中国铝业公司
15 攀钢集团有限公司
16 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
17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8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19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20 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
21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22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23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24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25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26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27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28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29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30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31 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
32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关注类企业(51户)
1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2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3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4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5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6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7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8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9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10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11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12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13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14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5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
16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17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18 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
19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20 东风汽车公司
21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22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23 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
24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25 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26 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27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28 中国盐业总公司
29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30 中国节能投资公司
31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
32 彩虹集团公司
33 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
34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35 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
36 华侨城集团公司
37 中国西电集团公司
38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39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40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41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42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43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44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5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
46 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
47 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
48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49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50 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
51 中国保利集团公司

一般类企业(45户)
1 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
2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
3 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
4 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5 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
6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
7 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
8 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9 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10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11 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12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
13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14 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15 机械科学研究总院
16 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17 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
18 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19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
20 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
21 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
22 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23 中国林业集团公司
24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25 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
26 中国印刷集团公司
27 中国华星集团公司
28 中国工艺(集团)公司
29 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30 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
31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32 中国华孚贸易发展集团公司
33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34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35 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
36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37 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
38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
39 中商企业集团公司
40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41 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
42 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
43 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4 珠海振戎公司
45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附件2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考核细则

  一、 任期考核

  (一)节能减排数据严重不实、弄虚作假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给予降级处理。

  (二)未完成核定的任期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对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按以下方式进行扣分处理:

  1按考核指标个数分摊2分分值,根据未完成指标个数和未完成程度扣减相应分值。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相比,每相差10%扣减01分,最多扣减该指标分摊的相应分值。

  2核定的考核指标目标值为该行业国内先进水平的,减半扣分。

  二、年度考核

  (一)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给予降级处理:

  1发生重大以上(含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2经节能减排主管或者监管部门认定,发生节能减排重大违法违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给予扣分处理:

  1发生较大和一般环境责任事故的,按以下方式进行扣分:

  (1)每发生一次较大环境责任事故(Ⅲ级),重点类、关注类和一般类企业分别扣减0.3分、0.5分和0.7分;

  (2)每发生一次一般环境责任事故(Ⅳ级),重点类、关注类和一般类企业分别扣减0.1分、0.3分和0.5分;

  (3)在当年不能认定的环境责任事故顺延处理。

  2被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通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每通报一次扣减0.2分,最多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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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XX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一、 案情介绍

 2006年8月11日,犯罪嫌疑人温XX伙同古XX等四人事前共同密谋抢劫事宜,之后由犯罪嫌疑人温XX物色好对象,在佛山市禅城区X酒店开到1020号房,古XX等三人则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砍刀、透明胶纸等工具藏入1020房内的卫生间等候。当晚19时30分度,嫌疑人温XX按计划打电话给李XX,将其骗至X酒店1020号房内。此时,古XX等三人持砍刀等作案工具从卫生间冲出,对李XX进行恐吓、威胁抢得其身上的现金人民币6500元、港币1000元、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一张(被提取现金人民币1500元、消费3500元)。随后并抢得李XX一辆奥驰K21型面包车(价值人民币13000元)。犯罪嫌疑人温XX伙同古XX等人抢得李XX的奥驰K21型面包车后,威胁李XX汇入50000元才将车还给他,至13日上午,李XX按犯罪嫌疑人温XX等人指定的帐号存入现金人民币37500元。后面包车一直没有归还给李XX。

二、 分歧意见

在本案的定性上,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温XX等人构成抢劫罪与诈骗罪两罪。理由是:嫌疑人温XX等四人实施暴力当场抢走李XX身上现金、银行信用卡和一部面包车等财物。此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而事后要李XX存入钱才将车还给他,是利用李XX急于将车拿回的心理,骗其存入37500元,此行为属诈骗,因此对非法占有的37500元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前后二种行为数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两罪之间存在吸收关系,应以吸收犯的理论按抢劫罪处罚。理由是:犯罪嫌疑人温XX等四人在第一阶段采用暴力抢劫李XX的财物,构成抢劫罪;第二行为则是采用威胁的方法,胁迫李XX在第三天存入37500元到账上,则构成敲诈勒索罪。两罪之间存在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吸收关系,按吸收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温XX等四人在第一阶段实施暴力抢得李XX的财物,之后以赎回被抢的面包车为由要李XX存入钱,是第一阶段抢劫行为的延续,因此,本案应认定为抢劫罪。

三、 评析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犯罪嫌疑人温XX等四人在第三天要李XX将钱存入账上的第二行为如何判断。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犯罪嫌疑人温XX等四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虽然犯罪嫌疑人温XX等人以车还给为由骗李XX,要其汇入37500元。且在犯罪客观方面,温XX等人使用了隐瞒真相的手段蒙蔽被害人,使其产生错觉。但汇款不是出于李XX的自愿,而是在温XX等四人持刀具恐吓、威胁,被抢之后,无可奈何,希望钱到账后,被抢的面包车还能要回来。所以,此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其次,温XX等人的第二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逼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就范,将公私财物交由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控制或提供财产性利益。而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两个罪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构成要件上二者之间存在很多交叉,在现实生活中不是很好区分。在主观方面,二者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客观方面,二者都是使用“威胁”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但是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威胁的内容和形式不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既可以当场威胁,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甚至第三者进行威胁;抢劫罪的“威胁”只能当场进行,并且威胁的内容具有现实性,即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内容(暴力)就当场实现;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一般表现为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的内容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实现或者当场实现非暴力的恶害;抢劫罪只能当场取得财物,敲诈勒索罪既可以当场取得财物,也可以事后取得财物;抢劫罪一般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通过对被害人实行“人身强制”来实现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敲诈勒索罪一般是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使其产生害怕和恐惧心理来达到犯罪目的;抢劫不要求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而敲诈勒索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就本案而言,犯罪嫌疑人温XX等人在前期经过事前密谋,由温XX物色对象,以卖淫为由招来受害人李XX后,古XX等三人持刀具等凶器当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当场获取财物,实施的是抢劫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犯罪的犯罪特征,是典型的抢劫犯罪。在第二行为中,温XX等人在劫持了李XX的一部面包车,叫李XX汇入50000元后,才将面包车交还给他。李XX在发案后第三天,将37500元汇入温XX指定的帐号。从形式上看,好像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但是,从本案案发当时的具体情境来分析不难看出,本案更加符合抢劫罪的构成特征:

(一)、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上看,温XX等人抢劫李XX50000元的犯意明显。温XX等人在第一阶段实施暴力抢劫受害人李XX身上的所有财物包括面包车后,明确表示没有达到目的,要李XX交出50000元了事,因当时李XX身上没有那么多钱,因此,温XX等人有了利用劫持的面包车再来套取李XX50000元现金,并将车和钱全部吞掉的明显犯意,在主观上完全具备抢劫的故意。

(二)、从受害人当时的处境看,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当场实施了人身强制和暴力胁迫的手段。60多岁的李XX面对三个手持刀具、穷凶恶极的犯罪嫌疑人,心怀恐惧。当时嫌疑人方拿着刀具对被害人实行了人身恐吓、威胁,使被害人感到害怕,不答应对方条件,可能会招致恐吓、威胁的内容当场实现,所以不得不答应对方要求。而且被害人的面包车已被嫌疑人实际抢劫占有,脱离了受害人的控制,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当场实行了“人身强制”而不是“精神强制”来实现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三)、从犯罪结果看,温XX等人第一阶段行为和第二行为不存在吸收关系,第二行为是第一阶段行为的延续。温XX等人在前一阶段当场实施抢劫取得财物,但其并不满足,四人商量时明确表示还要李XX拿50000元现金赎回被抢的面包车。温XX等人的第二行为即迫使李XX汇款并最终获取37500元的犯罪行为,只是第一阶段行为即抢劫行为的后续,两个行为虽时间持续较长,空间具有变动性,但是密不可分,第一阶段行为是第二行为的充分条件,后者是前者的延续,但并不是前者发展的自然结局,李XX汇入钱后,温XX也并没有把面包车归还给李XX。因此,两个行为之间是一个连贯的犯罪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的转化,不存在主行为和从行为的区分,不存在刑法上的吸收关系,不能单独对第二行为以敲诈勒索罪定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温XX等四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应定抢劫罪为宜。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南昌市防震减灾局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防震减灾局


南昌市防震减灾局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能,强化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是指市防震减灾局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规定,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审批职能由震害防御处(行政审批处)行使。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由防震减灾局行政审批窗口统一受理、审查、核准,局机关其他业务处室不再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第四条 行政审批处每月向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汇报行政审批工作。

第五条 我局行政审批事项共四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为两项: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竣工验收;2. 南昌市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审查;非行政许可事项为两项:1.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业务登记;2.地震安全性评价人员二级执业资格核准登记。

第六条 行政审批应当建立科学、有序、简便的行政审批流程。基本流程为:申请人向行政审批窗口提出申请→行政审批处受理→行政审批处工作人员审查→行政审批处首席代表核准→发放行政审批文件。

第七条 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受理条件、办理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等在南昌市防震减灾信息网及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防震减灾局窗口予以公布。

第八条 行政审批工作应贯彻“公平、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根据法定条件,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当场做出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决定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对于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难以做出决定的审批事项,应当及时请示部门负责人,不得擅自做出决定。

第九条 行政审批处应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认真履职,杜绝乱收费现象的发生,切实做到勤政廉洁,高效优质。

第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上班必须着统一制服。工作时,窗口工作人员仪表举止要端庄、大方、文明、自然,工作期间不准在前台内、外穿短裤、拖鞋。

第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办公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岗位。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岗位时,必须向窗口负责人请假。

第十二条 在办公时间内应当保持良好的办公秩序,上班时间不得大声喧哗、吸烟、吃零食、串岗聊天等,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允许非工作人员在办公区域逗留。

第十三条 工作时,提倡讲普通话。接待服务对象时,要使用“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十字文明用语。

第十四条 服务对象来咨询有关问题时,要主动热情、耐心周到、百问不厌、百查不烦、解释全面、不准冷落、刁难、训斥和歧视。

第十五条 服务对象出现误解,出言不逊时,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不要与其争吵,及时向窗口负责人汇报,妥善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同岗替代制、限时办结制、并联审批制、绿色通道服务制等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办理行政审批中违法违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以及有重大过失行为的,依照有关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

1.南昌市防震减灾局行政服务窗口办事指南

2.南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申请表及审批流程图

3.南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竣工验收申请表及审批流程图

4.南昌市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审查申请表及审批流程图

5.南昌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业务登记表及审批流程图

6.南昌市地震安全性评价人员二级执业资格核准登记表及审批流程图





           南昌市防震减灾局

                                                             201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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