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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4:17:03  浏览:99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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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9]41号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室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绵阳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绵阳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的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和《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的实施意见》(绵委办发[2008]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市本级财政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软件开发总投资额超过5万元人民币,或系统集成总投资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项目。

第四条 中共绵阳市委绵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简称“市信息办”)是全市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市财政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项目概算审查、监督管理和验收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预算、资金拨付、结算审查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

第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方针政策,符合绵阳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及发展要求;

(二)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

(三)属于公共财政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四)具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具体的项目预算;

(五)经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报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项目审核管理有关规定和时间要求向市信息办统一申报;

(二)明确申请资金来源,一般包括科技城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其他政府专项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等;

(三)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方案和组织实施计划;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对申请使用科技城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市信息办每年定期受理;对申请使用其他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市信息办应当及时受理。

第八条 对单位申报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由市信息办根据本市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本市确定的信息化重大项目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第九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其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局、市信息办按照下列原则共同审核:

(一)对于符合本市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本市确定的重大项目,原则上列入科技城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进行平衡;

(二)对于部门系统内的重大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列入其他政府专项资金进行平衡;

(三)对于单位内部重大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列入其它财政性资金进行平衡。

对于跨年度实施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明确项目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市财政局、市信息办进行综合平衡。

第十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由市信息办组织信息化专家委员会采取会议评审、现场审核等方式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对申请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按照评审结果分别处理。

对申请科技城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的项目,评审结果为同意实施的,经市信息办核准汇总,由市信息办、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照财政预算编报程序共同确定年度科技城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

对申请使用其他政府专项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经市信息办组织评审提出意见后确需实施的,在其他政府专项资金中进行安排。

对使用其他财政性资金并已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经评审结果为同意实施的,由市财政局根据评审确定的项目预算安排项目经费。各项目实施单位须按照确定的预算进行实施,超出预算部分须重新评审。

评审结果为暂缓实施的,申报单位可以对项目进行调整后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各信息化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安全、资源共享等相关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并按照审核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信息化项目。

第十三条 市信息办、市财政局对信息化项目的实施过程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化建设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完成以后,项目单位应向市信息办提出验收申请。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完工项目进行验收(具体验收办法由市信息办另行制定),并建立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信息办根据有关规定,对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成果(主要指执行合同所完成的、与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知识产权、发明权和其它成果权)归项目建设单位所有,市信息办有权在其他行政机关推广使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支持。使用单位不得将项目成果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十七条 软件开发总投资额低于5万元人民币,或系统集成总投资额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报送市信息办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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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建质电[2004]3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目前,各地陆续进入汛期,又正值施工高峰期。为确保汛期安全生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增强防洪水、滑坡、泥石流和大风等自然灾害的意识,加强与国土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及时掌握水情预测预报和地质灾害气象等预报,认真分析查找本地区汛期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制定各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和应急预案。特别是降雨集中区、台风多发区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要制定有效预防措施,切实落实汛期安全生产责任。

  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组织对在建工程、已建工程和临时建筑的全面排查,既要注重地铁、地下大空间、深基础施工等结构复杂、技术风险突出、施工难度大的工程项目及施工环节,又要加强对土方、模板、脚手架和塔吊拆装等施工过程中易发生事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整治,对本地区基础较差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各类工程分布和进展情况要作到心有底数。排查工作要有档案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要发出整改通知书,并及时公示,对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查处。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高温期安全生产特点,加强燃气、公交、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检查,对易受洪水侵袭、雨水浸泡的市政道路、桥梁、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危旧房屋,及时进行检测并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对市政管道的施工、维修和维护要采取措施,严防中毒,确保生产、运行(营)安全。

  四、各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要针对夏季雷雨、大(台)风多发的特点,加强汛期施工现场重点设施设备、重点部位的检查,特别是:深基坑、管沟(槽)和地下作业的排水、放坡和支护情况;塔吊、物料提升机、井架(龙门架)、落地式脚手架等垂直运输设施的基础稳固和拉结及防风装置情况;临时用电设施的防水防触电装置;地处山坡、邻近挡土墙的施工工棚、宿舍和位于学校、集贸市场、城区人行路边等人口密集地段的施工临时围墙的搭设情况,违反有关标准规范的,应立即整改。

  五、施工单位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要妥善安排高温期间农民工的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轻劳动强度;避免烈日暴晒,防止中暑;生活区要符合标准,防止食物中毒。

  六、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已发生险情征兆的工程和设施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果断处理措施。要加强事故易发区域、环节,特别是开发区、高教园区、村镇等区域及拆除、加层等工程的监管力度,应注重从源头把关。要加大对建设单位无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的查处力度。对已发生灾害的地区,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工作,将灾害损失减轻到最低程度。

  各地区将检查情况于7月31日前报到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建设部
二○○四年七月十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政办函〔2007〕89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
  《永州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九月十三日



永州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农业部《关于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意见》(农市发[2005]1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快发展绿色食品产业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52号)以及《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加快绿色食品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永政办发[2007]10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农业标准化生产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开发,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打造农产品品牌,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其产品在当年获得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新认证的,均可以申报享受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无公害农产品。对当年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新认证的农产品申报单位,每个无公害农产品一次性给予奖励0.1万元,但对同一单位一年内最高奖励不超过0.5万元。
  (二)A级绿色食品。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绿色食品A级质量新认证的申报单位,认证产品数在2个以下(含2个)的,每个产品一次性给予奖励0.5万元,超过2个以上的,按每超一个产品追加奖励0.15万元,但对同一单位一年内最高奖励不超过2.5万元。
  (三)有机食品或AA级绿色食品。对当年获得国家级有机食品或AA级绿色食品质量新认证的申报单位,认证产品数在2个以下(含2个)的,每个产品一次性给予奖励0.75万元,超过2个以上的,按每超一个产品追加奖励0.25万元,但对同一单位一年内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
  三、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年初列入预算。市属单位或个人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县区所属单位或个人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20%,所在县区财政承担80%。
  四、审定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由获得认证的单位或个人自行申报,并填写《永州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申请表》,连同当年获得的认证证书原件及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于次年1月向所属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属单位直接向市直主管部门申请。
  (二)各县区农业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对单位或个人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拟定奖励种类和金额,形成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市农业局审核。
  (三)市农业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给予奖励。
  五、附则
  (一)获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如查明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当年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应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二) 从2007年起,在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中,对申报新增食用农产品加工企业没有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不予受理申报;对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在比照其它企业同等条件下可降低门槛、优先向省推荐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并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对现有市级以上食用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没有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在2008年底前要逐步淘汰摘牌。
  (三)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农业 农产品△ 奖励 通知


永州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性质 企业规模
经营范围 注册商标
认证产品名称 产地规模
获奖种类
申请奖励金额
县级农业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级农业部门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人民政府
审定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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