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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测绘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17:49  浏览:83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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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测绘管理办法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测绘管理办法

莆政综〔2008〕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测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有关部门不得受理及提供不按本办法规定使用统一的测绘系统和测绘标准的测绘成果。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莆田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福建省测绘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业务受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的监督和指导。

市、县(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测绘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查处测绘违法案件;

(二)根据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在全省统一的测量控制网的基础上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测量控制网,并负责监督和执行;

(三)会同本级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基础测绘;

(四)受省测绘主管部门的委托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测绘队伍的测绘资质资格,监督检查测绘产品质量,管理测绘市场;

(五)会同本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市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六)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

(七)负责建立、维护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负责本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的审批;

(八)负责测绘成果资料管理、并对按规定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工作进行监督,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和测绘公共服务;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研究、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支持测绘成果的开发、应用。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但有权对测绘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检举违法测绘行为。

第二章 测绘系统和测绘标准

第七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必须使用莆田市相对独立坐标系统(1980西安坐标系参考椭球、中央子午线为119度)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即以莆田市国土资源局2006年发布的高精度三维控制网成果为准),执行莆田市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并执行测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

第三章 基础测绘

第八条 基础测绘是指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和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基础测绘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需求、促进应用的原则。

第九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维护和更新基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和更新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和维护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建设和维护基础测绘设施;

(五)编制本行政区域地图(集、册);

(六)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本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规划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的需求相适应。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各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当年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核定基础测绘经费。

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下列规定更新:

(一)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库应当及时更新数据及资料;

(二)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十年内复测一次;

(三)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三至五年更新一次。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基于统一标准建立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础上,建立本级地理信息数据的交换平台,健全交换机制,管理、收集、整合、提供本行政区域的地理信息数据,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所属部门建立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地理信息数据交换的制度和运行机制。

第四章 测绘资质

第十四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按照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第十五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的单位实施测绘资质监督检查。

测绘单位应当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有关的情况和材料。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测绘业务。

第十七条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

第五章 测绘市场

第十八条 在本市从事委托、承接测绘及相关服务等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项目执行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承接测绘业务,并与委托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书面合同。

测绘单位不得以挂靠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测绘业务。

第二十一条 测绘单位在实施下列测绘项目前,应当持相关材料报市或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国家四等及四等以上控制测量;

(二)大于等于3平方公里的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测制。

第二十二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项目进行质量检验,编制质量检验报告。未经检验合格的,其成果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履行测绘项目质量保证体系规定的内容,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并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单位的资质、业绩、质量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等信用情况建立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测绘成果

第二十五条 测绘成果实行汇交制度。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目录。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测绘项目检验合格后三十日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后,出具汇交凭证,并及时公布测绘成果目录。非基础测绘成果目录可以委托测绘单位办理汇交。

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技术设计书;

(二)项目技术总结;

(三)测绘成果副本;

(四)检查验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基础测绘成果由市或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提供;非基础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出资人或承担国家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使用许可制度,申请使用市、县(区)级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人应持下列材料向市或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基础测绘成果申请表;

(二)单位介绍信(函);

(三)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四)依法应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准予使用的,由基础测绘成果管理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相关协议后提供;不准予使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基础测绘成果归国家所有,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收取的经费专款用于基础测绘和测绘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与国家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用于下列范围的,应当无偿提供。

(一)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

(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的;

(三)政府及所属部门用于资源调查、规划、行政管理、社会管理,使用同级测绘主管部门的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

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生产、处理、使用、保管、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依法具备保密条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国家秘密测绘成果保密制度,完善测绘成果的索取、登记、入库、借用、审批手续,并有专人负责测绘成果的索取、保管和保密管理工作;

(二)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未经提供部门批准,不得复制、转借,经批准复制的,按原密级管理;

(三)储存、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计算机及其网络不得与互联网链接,并遵守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

(四)销毁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按规定进行登记、造册和监销,并报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国家秘密测绘成果遗失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国家秘密已经泄露、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

第三十一条 测绘成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或者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复制、编辑、转让、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

第三十二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测绘成果使用者有权就测绘质量问题向测绘单位查询,测绘单位应当如实告知。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测绘成果使用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地理信息资源应当实行共建共享。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机制、交换制度,拓宽测绘成果的使用范围。

第七章 测量标志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迁建申请材料的核实和转报工作,定期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建立测量标志档案。发现测量标志损毁或者受到危害时,应当按规定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五条 测量标志保管实行义务保管与发放补助相结合的制度。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向测量标志保管员发放补助。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区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迁建审批手续,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申请迁建永久性测量标志,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工程立项及规划批准文件;

(三)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章 地图管理

第三十八条 编制地图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测绘资质。

编制刊登广告的地图(册、集),应当经过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同时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广告经营许可证或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福建省测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业务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测绘项目是指与测绘业务相对应的各种项目,以及包含在各种建设项目、资源调查项目中,为该项目服务的测绘项目。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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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长政发〔2004〕4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

(修订稿)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和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长发〔2003〕19号)精神,为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结合我市近两年对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对《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鼓励外商投资的决定》(长政发〔2001〕8号)附件《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一、中介人的认定
中介人是经投资者确认的、与我市的项目单位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了投资的直接介绍人。
中介人可以是一个人、一个单位,也可以是数个人或数个单位。
二、奖励标准
(一)引进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农业产业化项目的,按首次接触原则对引进内外资的中介人给予奖励。引进境外资金(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实行奖励;引进市外境内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按形成固定资产的3‰进行奖励。引进100万元以上市外资金投资市政府鼓励的第三产业项目,境外资金(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按实际到位资金3‰进行奖励;市外境内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按形成固定资产的2‰进行奖励。已从投资方或合作方获取佣金的,不再领取奖金。
(二)原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按增资扩股所在行业的奖励标准,以实际增资扩股额为基数计算奖金,并奖给该企业的主要经营负责人。
(三)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来我市直接投资企业的,均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计算奖金。
(四)奖金的计算。境外资金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基数,按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算;市外境内资金以相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数,流动资金不在计奖之列。奖金币种为人民币。
三、奖励程序
引进境外资金的中介人在资金到位后,持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所投资新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有效复印件、投资者出具的确认中介人证明、中介人身份证明、中介人引资情况和过程的文字说明及相关资料到市商务局填写《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申请。引进市外境内资金的中介人在新企业正式投产后申报。在各区、县(市)、开发区外经贸和财政部门初步审核后,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审核后发放。
四、奖金:中介人奖金按税收归属,由同级财政支出。市级财政承担各城区项目奖金50%的经费和各县(市)项目奖金40%的经费。
五、奖金领取:中介人奖金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直接从市商务局领取。
六、对于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投资在我市的实业或投资重特大第一、二产业的项目,由市商务局报告市人民政府,经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由市财政承担不低于70%的项目奖金经费。
七、其他:
(一)专业从事招商引资的工作人员因履行职务引进资金的,其奖金奖励给单位。
(二)本办法适用于2003年1月1日后为我市引进外来资金的中介人。

和谐社会建设中的行政裁决研究

鲁净净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制基础。决定还指出,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一个真正和谐的社会应当是可以运用一系列的制度性措施来迅速、公平合理处理纠纷的社会,而行政裁决作为我国行政法律领域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对于迅速解决社会纠纷、缓解司法压力,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1 和谐社会与行政裁决制度

  法治社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保障,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基石。所以和谐社会首先应该是一个法治社会。而在社会纠纷日益增多,人们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行政裁决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以法定程序,以第三人的身份裁决平等主体之间与行政管理有关的特定民事、经济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制度作为一种诉讼外解决社会纠纷的新型模式,是“根据社会需求在行政权和司法权充分分立的基础上所做的理性选择”,是“司法诉讼外的一项独具特色的争议解决机制”。因此合理、完善、健全的行政裁决制度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法制意义。

首先,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权的技术性、专业性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行政管理变得日益技术化,行政职能变得日益专业化,行政机关能够利用所拥有的行政裁决权来解决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因为解决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不仅需要法律知识,还需要有关的行政专门知识和行政经验,而对于缺乏相关行政专门知识和专业技术优势的法官来说,无疑是困难的,同时由于司法权的被动性,公民纠纷的迅速解决及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就更是难上加难了。因此,对于解决这种技术性和专业性要求相对较高的纠纷,行政机关可以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行政权力及行政管理经验,使纠纷得到公平、合理、迅速的解决。同时行政机关行政权的主动性也弥补了司法权的被动性。以环境污染纠纷为例,“环境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事项多在于环境侵害是否发生,发生的程度如何,是否在可容许的限度内,如何进行计算赔偿等。由于环境侵害的间接性,其认定是比较困难的,必须借助有关科学技术知识才能加以判明” 。所以行政机关可以利用其专业优势的行政裁决权更公平合理客观的处理。

其次,行政裁决适用的程序属于行政程序,其程序的便捷性兼顾了公平与效率的双重价值

  “法的目的和任务在于以最少的牺牲和浪费来尽可能多地满足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 行政裁决适用行政程序,具有准司法性,吸收和容纳了司法程序的内容,但较司法程序要简单快捷,更注重对效率的追求,因此行政裁决更适合现代社会管理的需要。因为行政裁决机关在行政裁决程序中拥有完全的指挥权以及行政权的主动性,使得行政主体既能主动询问当事人,也可以主动的调查证据,科学、及时的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手续,从而加快了纠纷的解决速度,有利于当事人减少繁冗的诉讼,也减轻了法院的负担。可见,“行政裁决是行政活动复杂性、效率性与司法程序公正性的有机结合,也决定了其解决纠纷既要迅捷,纠纷解决的成本又要低廉”。5兼顾了公平的价值目标与效率的价值追求。

再次,行政裁决对部分特定民事纠纷的解决有利于社会秩序与国家政治秩序的和谐运行
 
  在一些特定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不仅涉及到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还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如环境污染纠纷、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等。而司法程序在解决个体纠纷时往往难以顾及到社会公共利益,而行政机关能充分的整合社会各方面的资源,综合、全面的发挥行政主体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同时,一些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既是民事的,也是行政的,行政机关在解决行政纠纷的同时一并解决民事纠纷,就可以避免法院重复劳动及相互矛盾的认定结果,而且行政机关凭借其拥有的各种裁量权在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中进行协调认定,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

再次,行政裁决制度的推行有利于服务型政府的建立

  决定中指出,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还指出,为人民服务是各级政府的神圣职责和全体公务员的基本准则。服务型政府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和谐社会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目标。因此行政裁决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行政主体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也有利于行政机关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在解决特定民事纠纷时,相关行政主体将服务行政的理念注入行政裁决实施过程中,以专业、快速、经济的纠纷解决能力为社会公众提供救济,必将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和法治化进程的重要一步。7

2  国外行政裁决制度的研究

2.1 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

  行政裁决所制度是极具英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它既和行政诉讼有关,也与国家管理有密切联系,是司法制度的辅助制度。

  英国行政裁决种类繁多,但其作用主要在于运用裁决所成员的专门知识和特定的规则,公平、公正、公开的解决特定领域的纠纷。其特点主要表现在:(1)在管辖范围上,既管辖行政案件,也管辖民事案件;(2)在组织与运作上,行政裁决所是由法律规定设立的独立自成体系的中立的裁决机构;(3)行政裁决所具有很强的法律专业性和行政专业性;(4)在程序上,主要适用准司法程序,较之司法审判程序简便,规则灵活且费用低廉。

  在行政裁决的人员组成上具有独立性。裁判所主席是由大法官任命或由部长从经大法官同意的预定名单人员中任命,其他成员可由裁判主席或部长任命。

  在运作程序上,英国没有适用于各行政裁决所的统一的程序法典,而是每种类型的行政裁决所都是由大臣制定一套适用于自己的程序规则。在审理方式上,实行对抗式;在证据规则上,通常不受证据法规则的约束,在给予当事人公平的申辩机会的情况下,也可采纳传闻证据。但进行现场调查时,裁决所须在当事人的参加下进行,同时听取他们的意见。

  在救济方面,行政裁决所没有最终裁决权,对裁决不服的救济主要是上诉,但上诉是法律有规定才存在的,上诉的方式主要有向另一裁决所上诉、向部长上诉、从裁决所向法院上诉、没有规定上诉权利或无权上诉等。

2.2 美国的行政裁决制度

  美国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除了主要的行政机关外,还有许多法律给予一定独立地位的行政机关。独立的控制机构是随着美国政府对经济的控制加强而大规模发展起来的。独立控制委员会就是以其专门性和技术性对某一方面的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进行解决和管制的。

  独立控制委员会的优点主要体现在:(1)不受政治影响。独立控制委员会采取两党制,不对总统负责,单独决定政策,因此委员会可以依据其专业知识客观公正的处理纠纷;(2)准司法权。独立控制委员会对违法行为具有裁决的权力且不受外界影响;(3)规则的一致连贯性。独立控制委员会是由集体讨论和决议的,需要多数同意,使得规则保持了一致连贯性。

  在组织上,独立控制委员会一般由5到7个委员组成。他们的讨论和决议都是集体决议,避免了独任制的缺点。委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的同意后任命。

  在权力上,独立控制委员会的权力由法律规定,同时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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