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一季度工业经济形势分析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9:16:47 浏览:8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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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一季度工业经济形势分析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做好一季度工业经济形势分析的通知
工信厅运行函〔201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按照部党组的部署安排,为准确把握当前工业经济形势,及时形成向全国人大、国务院分析报告和汇报材料,我部拟于近期就当前工业运行情况开展一次调查研究,同时请各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情况做好一季度工业形势分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一季度形势分析
重点做好以下情况调研分析:
(一)一季度工业经济运行的具体情况,主要特点和存在的突出矛盾问题;
(二)春节以后企业开工情况、用工短缺情况;
(三)市场需求情况,包括出口订单情况、进出口情况和产品库存情况;
(四)生产要素保障情况,包括企业资金面情况、中小企业融资情况、煤电油气运供应情况等;
(五)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等重点工作部署安排情况,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对经济运行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形势的研究及预判
(一)高度重视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相关的政策措施建议;
(二)高度关注价格形势,认真分析能源、资源和原材料价格上涨以及用工成本上升等对工业经济运行的影响;
(三)准确分析和把握当前经济走势,对一季度上半年及全年走势做出研判预测;
(四)把提高工业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研究提出加快工业发展方式转变的新思路、新举措。
三、有关要求
(一)请围绕以上主要内容,于3月20日之前,将分析报告(含电子版)报送我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二)各地区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做好一季度分析,提出切合实际和可操作的政策措施建议。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2007年12月1日由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关于印发《北京市纯电动汽车示范推广市级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等
关于印发《北京市纯电动汽车示范推广市级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11]2730号
市各有关部门、区(县)各相关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做好我市纯电动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按照《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建〔2010〕227号)、《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增加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建〔2010〕434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1〕149号)等要求,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及市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纯电动汽车示范推广市级补助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纯电动汽车示范推广市级补助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北京市纯电动汽车示范推广市级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纯电动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建〔2010〕227号)、《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增加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建〔2010〕43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1〕149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及使用纯电动汽车,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按照部门经费来源渠道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解决。
第三条 区(县)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及使用纯电动汽车,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由区(县)财政部门按照同类传统燃油车支出成本承担,市财政部门承担超出部分费用。
第四条 本市公交、出租、邮政及市环卫集团等公共服务领域企业购买及使用纯电动汽车,车辆购置及运营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市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文件规定,落实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政策,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五条 公交、市环卫集团等城市公用企业纯电动车购置费用,市财政部门通过允许企业计提折旧计入作业运营成本方式统筹安排解决。
第六条 出租、邮政等领域企业购买纯电动汽车,购车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规定的国家补助标准,按照1:1比例对企业追加地方财政补助资金。
第七条 2010年及2011年市政府统一购置的由区(县)环卫部门使用的纯电动环卫车,形成资产划转至区县环卫部门统一管理。市财政部门已负担上述车辆购置经费,车辆运营及电池运行维护费用由区(县)财政部门负担。区(县)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标准测算安排车辆运行经费预算。
第八条 纯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按照本市电价目录表对应电压等级的一般工商业电价执行。
第九条 公交车、环卫车电池租赁费用执行标准为:2吨环卫车2.65万元/辆·年;8吨环卫车10.5万元/辆·年;16吨环卫车21万元/辆·年;公交车19万元/辆·年。
第十条 公交车、8吨及8吨以上环卫车,通过充电站实行充换电方式的,充电服务费用执行标准为:8吨环卫车1.6万元/辆·年;16吨环卫车及公交车3.3万元/辆·年。
第十一条 公交、环卫领域以外的其他纯电动汽车,可参照上述原则确定相关费用价格。
第十二条 上述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中有关费用标准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届时市有关部门将结合政策执行情况对相关费用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