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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1:18:52  浏览:81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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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8〕34号


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黑龙江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我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鸡西、七台河、双鸭山、鹤岗市(以下简称四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矿工家庭占50%以上,集中连片200户以上,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含国家批复的七台河市未达到上述标准但用于棚户区新区建设的建设用地所在区域)。

  (三)国家批复的四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适用本办法。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改造、统一配套、分期实施。

  (五)棚户区改造要依法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

  (六)根据本地实际,将棚户区改造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相结合,在计划、资金、房源等方面统筹兼顾。

  二、项目组织管理

  (七)省政府已成立煤矿城市棚户区改造推进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以下简称省推进办),工作人员由省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抽调专职人员组成,代表省政府管理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行使改造项目的计划、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管理、政策制定、监督检查、目标考核、信息综合反馈等职能。

  (八)省推进办具体负责审核四市上报的改造项目年度计划、实施方案、投资计划;确定贷款规模,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建设资金,审核资金使用计划;审批招标方案,监督招投标工作;定期、不定期对改造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定期向省政府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通报相关部门,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协调相关部门解决。

  (九)省发改委主要负责项目规划、建设方案、年度投资计划的审批下达、执行和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工作;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省级配套资金的筹集、拨付等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项目质量、建设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土地使用管理等工作。

  (十)四市政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责任、实施和投资主体。

  (十一)四市要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组织领导,成立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承担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职责,具体负责规划、建设方案、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资金的筹措和使用,项目建设管理,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定期上报项目建设情况、计划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建议。四市政府要充分考虑项目建设的复杂性、长期性,选用懂专业技术、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人员,建立稳定的项目建设管理队伍,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设立固定办公场所,安排足额的项目管理费用,确保工作有效运行。

  三、项目计划管理

  (十二)省推进办根据工程建设情况编制下一年度向上争取资金计划,由省发改委上报,争取中央补助资金。

  (十三)四市根据国家要求的建设工期和省发改委批复的实施方案,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计划并报省推进办。

  (十四)四市要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计划的指导下,结合实际,按单项工程编制年度建设方案,经省推进办审核后,由省发改委下达。

  (十五)四市依据年度建设方案,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搞计划外项目,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不得突破概算,建设规模不得缩减,如确需调整,需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十六)对没有完成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市,省推进办将不受理下一年度计划申请。

  四、项目资金管理

  (十七)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补助资金、省级配套资金、市级配套资金、企业出资、个人出资和银行贷款等。

  (十八)中央补助资金由省发改委、财政厅负责争取落实;省级配套资金由省财政厅负责筹集;市级配套资金由四市政府负责筹集;企业出资由龙煤集团负责筹集;个人出资由四市政府结合国家政策以及实际情况,参照本地沉陷区搬迁居民实际出资额度确定标准进行筹集。

  (十九)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支持。调剂现有融资平台剩余信誉额度,以省财政综合平台为承贷主体,统一负责借、用、管、还等工作。四市政府要建立具备贷款资格的机构,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的原则,由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与四市政府签订《偿还国家开发银行关于黑龙江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政策性贷款承诺保证函》,对偿债能力不足的贷款项目,由四市财政统筹安排还款。到期不能偿还时,由省财政厅通过两级财政结算扣收。建立贷款偿还风险准备金,由省及四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的来源,并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基数。

  (二十)四市财政部门要将中央补助资金、省级配套资金、市级配套资金、企业出资集中到本级财政国库指定账户统一管理,实行单独记账,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市级配套资金划入账户后,中央补助资金、省级配套资金方可拨付到位。个人出资要存入规定的账户进行管理。对于非货币政策性投入,要完善相关确认手续,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避免先免后收现象的发生。

  (二十一)省推进办根据各市工程进展情况,审定资金使用额度后,由省财政部门拨付中央补助资金、省级配套资金和龙煤集团承担资金。

  (二十二)中央补助资金、省级配套资金、市级配套资金一律实行直接支付。四市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资金申请,按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无故拖延、滞拨资金。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城市,由本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报批手续,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或供应商;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城市,要实行报账制,由本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资金申请、提供相关支付凭证,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或供应商。工程款拨付要按相关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二十三)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当地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由市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

  五、项目建设管理

  (二十四)棚户区改造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建设管理。

  (二十五)四市要根据国家批复的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编制切实可行的总体和年度建设方案,具体确定工程总平面布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单项工程初步设计、单项工程概算等,严格按照建设方案内容组织项目建设。

  (二十六)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四市政府为责任主体,要明确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实行代建制。四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高度重视、全力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十七)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项目管理部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投标程序。对开发、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实行招投标。严格履行招标、投标、评标程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与形式干扰正当的招投标活动,严禁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基础设施以及公建部分项目建设,要委托具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招标。

  (二十八)要选用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选用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项目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选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省规定标准,要努力提高项目科技含量,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

  (二十九)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监理制。项目必须制定详细科学的质量技术监督方案,实行总监理工程负责制,招标确定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并具备一定经验和良好社会责任的监理单位,负责对项目建设全程实行监理。

  (三十)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要与参与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商、搬迁安置户以及其他经济活动有关的单位,依法签订合同。

  (三十一)项目法人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独立工程竣工后经综合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三十二)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从项目设计到项目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资料,都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档案管理必须有专人负责并严格履行职责。

  六、优惠政策

  (三十三)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土地登记费、征地管理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十四)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基金等政府性基金。

  (三十五)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原搬迁面积以内的部分免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超出部分减半收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所收费用全部用于棚户区消防设施建设。

  (三十六)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原搬迁面积以内的部分免收土地契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搬迁面积房屋部分,经地方税务主管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被搬迁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三十七)四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市级优惠政策,一律免收市级管理权限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适当减免企业(经营)性收费。

  七、搬迁安置管理

  (三十八)四市政府要认真组织力量,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已批复改造方案中的棚户区居民逐户核查,建立详细完善的棚户区住房档案。

  (三十九)按照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的原则,搬迁前做好意愿普查工作,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的搬迁意愿,按片实施棚户区改造。

  (四十)要妥善处理棚户区中历史遗留的产权问题,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房屋,要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四十一)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工作要坚持政策的统一,不得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

  (四十二)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要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建部分廉租房。具体办法由四市自行制定。

  (四十三)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平均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户左右。实际安置面积超出原有居住面积,但在规定标准(四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最低安置面积)内的部分,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按照市场价格购买。

  (四十四)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入住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入住满5年直接上市交易的,应补缴免收的相关税费。

  八、改造后住宅区管理

  (四十五)要充分考虑多数居民的生活负担能力,切实做好改造后住宅区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在新建小区中,要适当建设经营性公共建筑,以经营收益作为住宅区管理维护费用的补充资金。物业管理可依托居民自治组织,建立新建安置住宅小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管理模式。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消费需求、意向和支付能力,提供管理维护房屋以及其配套设施、维护环境卫生等基本的物业管理服务,合理收取服务费用。

  (四十六)实行住房维修基金制度,明确保修期内的责任主体和维修资金渠道。采取业主缴存及政府补贴等方式,建立新建安置住宅的专项维修基金,保证住房维修需要。

  九、项目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四十七)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季报制度。四市按季向省推进办报送投资完成、项目进度、资金筹措与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十八)省推进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四市棚户区改造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专项稽查。根据四市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予以奖惩,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四十九)省推进办根据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对每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在项目建设完成后,按照国家要求,配合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五十)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纳入法治化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附则

  (五十一)四市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五十二)本办法由省推进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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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律师代理费用列入赔偿范围的问题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随着社会法治意识的普遍增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日益成为人们正确的选择。但是,并非每个人都精通法律,因此聘请律师代理就成为必然选择,由此就很自然地产生律师代理费用。
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以律师代理费用属于当事人必要支出的费用予以保护,有的法院以要求赔偿律师代理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予以驳回;有的法院对当事人的要求全额予以保护,有的给予一定额度的保护,实践做法颇不一致。
律师代理费用如何承担,是否可以列入可请求赔偿的范围,成为目前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致、审判也不一致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正性和统一性,因此要讨论的必要。本文拟从律师代理费用是否应列入赔偿范围和以何种标准列入赔偿范围两个方面进行简单的阐述。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有“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规定。该“合理费用”,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包括聘请律师进行调查所支出的代理费用。该法成为律师代理费用列入赔偿范围的唯一法律依据,但其适用仅局限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律师代理费用从表面上看,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维护自身权益聘请律师产生的费用,该费用应当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但是当事人聘请律师,往往是因为对方当事人的违约或者侵权行为造成的。可以这样说,没有对方当事人的违约或者侵权行为,当事人就无需支出该费用,律师代理费用的支出与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律师代理费用应当列入当事人可请求赔偿的范围。但是起诉者即原告的诉讼请求未必会得到法院的认可,因此,律师代理费用应当和诉讼费用一样,由败诉方承担。
实践中特别是担保借款合同中,部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担保的债务范围包括律师代理费用,该种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
律师收费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部分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收费很高。律师代理费用列入赔偿范围,还涉及按何种标准赔偿问题。
本人认为,败诉当事人只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律师收费标准进行赔偿。因此,按照一般的收费标准一般律师即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于当事人自愿出高费聘请知名律师,法律自不应当禁止,但也不能将该费用全部转嫁到败诉当事人,因此如此一来将在双方之间形成新的不公平,且超出国家规定最低标准之外的律师代理费用,也是当事人行为时所无法预见的,不应当予以赔偿。
因此,律师代理费用应当由败诉方当事人按照国家最低收费标准予以赔偿。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建村[2012]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农委)、文化厅(局)、文物局、财政厅(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开展传统村落调查的通知》(建村[2012]58号),为评价传统村落的保护价值,认定传统村落的保护等级,我们编制了《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依据该指标体系,结合传统村落登记信息,对本地区传统村落的保护价值进行评价认定,按照统一的分值要求推荐国家级传统村落。推荐名单请于2012年9月10日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各地可参考该指标体系确定地方级传统村落的评价依据和分值认定标准。

  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与以下人员联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鞠宇平 010-58934706

  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岳 青 010-59882539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 姚 丞 010-59881640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赵树栋 010-6855286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2年8月22日



附件下载: 1、 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试行)



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试行)

一、村落传统建筑评价指标体系
类别 序号 指标 指标分解 分值标准及释义 满分 得分



估 1 久远度 现存最早建筑
修建年代 明代及以前,4分;清代,3分;
民国,2分;建国至1980年以前,1分。 4
传统建筑群
集中修建年代 清代及以前,6分;民国,4分;
建国初至1980年以前,3分。 6
2 稀缺度 文物保护单位等级 国家级,5分,超过1处每处增加2分;省级,3分,超过1处每处增加1.5分;市县级,2分,超过1处每增加处1分;列入第三次文物普查的登记范围,1分,超过1处每增加1处0.5分。满分10分。 10
3 规模 传统建筑占地面积 5公顷以上,15-20分;3-5公顷,10-14分;
1-3公顷,5-9分;0-1公顷,0-4分。 20
4 比例 传统建筑用地面积占全村建设用地面积比例 60%以上,12-15分;40-60%,8-11分;
20-40%,4-7分;0-20%,0-3分。 15
5 丰富度 建筑功能种类 居住、传统商业、防御、驿站、祠堂、庙宇、书院、楼塔及其他种类。每一种得2分,满分10分。 10
类别 序号 指标 指标分解 分值标准及释义 满分 得分





























估 6 完整性 现存传统建筑(群)及其建筑细部乃至周边环境保存情况 1、现存传统建筑(群)及建筑细部乃至周边环境原貌保存完好,建筑质量良好且分布连片集中,风貌协调统一,仍有原住居民生活使用,保持了传统区的活态性,12-15分;
2、现存传统建筑(群)及细部乃至周边环境基本上原貌保存较完好,建筑质量较好且分布连片,仍有原住居民生活使用,不协调建筑少,8-11分;
3、现存传统建筑(群)部分倒塌,但“骨架”存在,部分建筑细部保存完好,有一定时期风貌特色,周边环境有一定破坏,不协调建筑较多,4-7分;
4、传统建筑(群)大部分倒塌,存留部分结构构件及细部装饰,具有一定历史与地域特色风貌,周边环境破坏较为严重,0-3分。 15
7 工艺美学价值 现存传统建筑(群)所具有的建筑造型、结构、材料或装饰等美学价值 1、现存传统建筑(群)所具有的造型(外观、形体等)、结构、材料(配置对比、精细加工、地域材料)、装修装饰(木雕、石雕、砖雕、彩画、铺地、门窗隔断)等具有典型地域性或民族性特色,建造工艺独特,建筑细部及装饰十分精美,工艺美学价值高,9-12分;
2、建筑造型、结构、材料或装饰等具有本地域一般特征,代表本地文化与审美,部分建筑具有一定装饰文化,美学价值较高,5-8分;
3、建筑造型、结构、材料或装饰等不具备典型民族或地域代表性,建造与装饰仅体现当地乡土特色,美学价值一般,0-4分。 12
8 传统营造工艺传承 至今仍大量应用传统技艺营造日常生活建筑 1、至今日常生活建筑营造仍大量应用传统材料、传统工具和工艺,采用的传统建筑形式、风格与传统风貌相协调,具有传统禁忌等地方习俗,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技术工艺水平有典型地域性,8-10分;
2、至今日常生活建筑营造较多应用传统材料、传统工具和工艺,采用的传统建筑形式、风格与传统风貌相协调,具有传统禁忌等地方习俗,技术工艺水平有地域代表性,5-7分;
3、至今日常生活建筑营造较少应用地域性传统材料、传统工具和工艺,采用的传统建筑形式与风格或与传统风貌一定程度上协调,营造特色有地域代表性 0-4分。 8
合计 100



二、村落选址和格局评价指标体系
类别 序号 指标 指标分解 分值标准及释义 满分 得分



估 1 久远度 村落现有选址
形成年代 明清及明清以前,5分;民国,3分;新中国成立后,1分。 5
2 丰富度 现存历史环境
要素种类 古河道、商业街、公共建筑、特色公共活动场地、堡寨、城门、码头、楼阁、古树及其他历史环境要素种类。每一种得2分,满分15分。 15
类别 序号 指标 指标分解 分值标准及释义 满分 得分




























3 格局完整性 村落传统格局保存程度 1、村落保持良好的传统格局,街巷体系完整,传统公共设施利用率高,与生产生活保持密切联系,整体风貌完整协调,格局体系中无突出不协调新建筑,26-30分;
2、村落基本保持了传统格局,街巷体系较为完整,传统设施活态使用,与生产生活有一定联系,格局体系中不协调新建筑少,不影响整体风貌,16-25分;
3、村落保留了一定的集中连片格局,保持了较为完整的骨架体系,能较为完整看出原有的街巷体系,传统设施基本不使用,格局体系中不协调新建筑较多,影响了整体风貌,6-15分;
4、传统区保持了少量的传统基本骨架体系,能零散看出原有的街巷体系,传统设施完全不使用,传统区存在较多新建不协调建筑,风貌非常混乱,0-5分。 30
4 科学文化价值 村落选址、规划、营造反映的科学、文化、历史、考古价值 1、村落选址、规划、营造具有典型的地域、特定历史背景或民族特色,村落与周边环境能明显体现选址所蕴含的深厚的文化或历史背景,有很高的科学、文化、历史、考古价值,25-35分;
2、村落选址、规划、营造具有一定地域和文化价值,村落与周边环境能体现选址所蕴含的深厚的文化或历史背景,有较高的科学、文化、考古、历史价值,15-24分;
3、村落选址、规划、营造保持本地区普遍的传统生活特色,村落与周边环境勉强体现选址所蕴含的深厚的文化或历史背景,科学、文化、历史、考古价值一般,0-14分。 35

5 协调性 村落与周边优美的自然山水环境或传统的田园风光保有和谐共生的关系 1、村落周边环境保持良好,与村落和谐共生,清晰体现原有选址理念,11-15分;
2、村落周边环境有一定程度改变,但与村落较和谐,能够体现原有选址理念,5-10分;
3、村落周边环境遭受较为严重的破坏,与村落建设相冲突,几乎不能体现原有选址理念,0-4分。
15
合计 100


三、村落承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价指标体系
类别 序号 指标 指标分解 分值标准及释义 满分 得分



估 1 稀缺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级别 世界级15分;国家级10分;省级5分。
(多项不累加) 15
2 丰富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 省级,每项1分;国家级,每项2分。满分5分。 5
3 连续性 至今连续传承时间 至今连续传承100年以上,15分;
连续传承50年以上,8分。 15
4 规模 传承活动规模 全村参加5分;30人以上4分;
10-30人3分;10人以下2分。 5
5 传承人 是否有明确
代表性传承人 有,且为省级以上,5分;
有,且为市级以上,3分;无,0分。 5
类别 序号 指标 指标分解 分值标准及释义 满分 得分








估 6 活态性 传承情况 1、传承良好,具有传承活力,25分;
2、传承一般,无专门管理,18分;
3、传承濒危无活力,10分。 25
7 依存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仪式、传承人、材料、工艺以及其他实践活动等与村落及其周边环境的依存程度 1、遗产相关生产材料、加工、活动及其空间、组织管理、工艺传承等内容与村落特定物质环境紧密相关,不可分离,26-30分;
2、遗产活动空间、工艺传承与村落空间具有一定依赖性,活动组织与村民联系密切,具有民间管理组织,16-25分;
3、遗产活动组织与工艺传承与村落较为密切,为本地域共有特色遗产,具有代表性,6-15分;
4、遗产可不依赖村落保持独立传承,0-5分。 30
合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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