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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1:19:57  浏览:85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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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通知

榆政发〔2009〕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已经2009年3月4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榆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吸烟造成的各种危害,根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社会监督、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简称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及青少年活动基地;
  (二)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治疗区和病房;
  (三)各类学校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以及师生集中活动的场所;
  (四)各类会议厅(室);
  (五)影剧院、歌舞娱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网吧等场所;
  (六)室内体育集体训练、比赛、经营场所;
  (七)图书馆阅览室、档案馆查阅室、美术馆、展览馆的展示厅;
  (八)邮电、金融机构、大中型商店(场)、书店等营业场所;
  (九)公共汽车、火车、机场等客运场所的售票厅、候车(机)室;
  (十)根据实际需要,各类经营单位自行设定的禁烟场所;
  (十一)根据实际需要,由市政府确定的禁止吸烟的其它公共场所。
  本条中第(四)至(九)项中所列公共场所可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吸烟室(区)。
  第五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未成年人吸烟。
  第六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香烟销售者应当在柜台的醒目位置摆放“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警示牌或悬挂有吸烟危害健康内容的告示。
  第七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形式发布烟草广告。
  第八条 全社会都应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第九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具体措施并认真执行;
  (二)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设置统一、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四)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摆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或物品;
  (五)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安排专人管理,采取劝阻措施。
  第十条 公民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职责。
  公民有权向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各级爱卫会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在禁烟场所吸烟的,依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由市、各县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不力的,依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由市、各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单位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9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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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05〕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本市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列入经政府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时,适用本办法。
审计机关对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利用国外政府、社会团体、民间捐赠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本级或下一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中央和上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大小,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本市建设项目计划安排、资金安排、建设项目实施的各主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安排的投资计划、资金安排计划、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提交审计机关,并与审计机关共同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二)对基本建设程序、资金来源和其他前期工作以及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重点审计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根据需要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招投标、工程承发包情况,以及与上述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和核算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收入、结余资金进行审计。
第八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签订建设工程的有关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注明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第九条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时限进行审计。
第十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报财政部门作为工程款的结算依据。违规多付工程款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对审计核减的工程款项和发现的违规违纪资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违法、违纪或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审计、评审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单位承办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后,应当根据审计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工作需要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十四条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并对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拒绝、阻碍审计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忠于职守,严格执行审计廉政规定。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时限内向作出审计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审计费用列入审计机关业务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20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对新设立企业定期检查制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对新设立企业定期检查制度

工商企字〔1995〕第161号



一、为完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对新设立企业的定期检查,是指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称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对新设立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实地检查的一项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新设立企业,是指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办理开业登记未满一年的企业。
三、各级登记主管机关负责其核准登记的新设立企业的定期检查。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委托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对新设立企业进行定期检查。
四、登记主管机关应在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六个月内,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
五、定期检查的主要内容:
1检查企业开业后实际情况与登记主管机关核的登记事项是否一致。重点检查企业注册资本(资金)的实缴情况、住所(经营场所)情况,以及是否有相应的企业经营管理机构、健全的财务核算机构和必需的专职从业人员。
2检查企业是否有其他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
六、登记主管机关监督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按规定向被检查企业出示有关证件。
七、监督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就检查情况填写企业定期检查登记表,作为企业监督管理资料备查。
八、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予以警告,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改的,可吊销营业执照。
1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2企业实收资本尚未达到注册资本(资金)的,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缴付注册资本的;
3企业没有必要的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施和专职从业人员的;
4企业尚未建立经营管理机构、健全的财务核算机构和财务核算制度的;
5企业确已丧失登记条件,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6企业有其他违反登记管理法规行为的。
登记主管机关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违章行为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九、限期改正通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名称;
2检查时间;
3简要违法违章事实;
4责令改正期限;
5责令改正内容;
6制发机关、签发日期。
十、企业定期检查登记表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十一、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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