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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布《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5:48:39  浏览:96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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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布《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发布《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5年9月20日,国务院

现将《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事业单位向经济自立、经费自给过渡,使事业单位有计划地逐步提高职工收入水平,并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不再核拨事业经费,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的增资指标,自费工资改革的,在增发工资外,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三个月基本工资金额的,免税;超过免税限额的部分。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适用税率业征收奖金税。
第三条 凡需要国家核拨一部分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的增资指标,自费工资改革的,在增发工资外,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两个月基本工资金额的,免税;部分自费、部分依靠国家拨款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在增发工资外,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一个半月基本工资金额的,免税;超过免税限额的部分,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适用税率征收奖金税。
第四条 凡需国家核拨全部事业经费,并完全用国家核拨经费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核定限额的,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适用税率征收奖金税。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三、四条对具体事业单位的具体适用,由各该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后,应抄送当地税务机关。
第七条 事业单位超过国家规定工资标准,多发的工资和发放的奖金,包括用取得的经济收入开支的各种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实物奖励等,均属于奖金税的计算范围。
第八条 事业单位缴纳的奖金税税款、罚款、滞纳金,一律在取得的经济收入所提取的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九条 事业单位奖金税的征收和管理,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包括教龄、护士工龄津贴)、地区工资补贴。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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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挂牌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2]91号




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挂牌有关事项的通知
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切实增强国家环保总局对华东、华南地区跨省界区域和流域重大环境问题的监督管理能力,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环保总局2个事业单位第二名称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2]74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南京环科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华南环科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对外开展有关环境保护督查工作时,分别使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下简称华东环保督查中心)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下简称华南环保督查中心)的名称。

  二、华东环保督查中心受国家环保总局委托,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华东地区跨省区域和流域重大环境事故应急响应及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华东地区跨省区域和流域重大环境纠纷的协调工作。

  2、承担或参与华东地区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南京环科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除外)“三同时”环境督查工作。

  3、参与国家环保总局对华东地区进行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对辖区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4、参与有关环境保护督查规章、制度的制订工作。

  5、参与华东地区有关环境质量监控和重点污染源监控工作。

  6、完成国家环保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华南环保督查中心受国家环保总局委托,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华南地区跨省区域和流域重大环境事故应急响应及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华南地区跨省区域和流域重大环境纠纷的协调工作。

  2、承担或参与华南地区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华南环科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除外)“三同时”环境督查工作。

  3、参与国家环保总局对华南地区进行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对辖区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4、参与有关环境保护督查规章、制度的制订工作。

  5、参与华南地区有关环境质量监控和重点污染源监控工作。

  6、完成国家环保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华东环保督查中心和华南环保督查中心的业务工作受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环境监察办公室)的指导,人、财、物分别由南京环科所和华南环科所具体管理。

  五、华东环保督查中心和华南环保督查中心的主任分别由南京环科所和华南环科所所长兼任,中心下设办事机构,配备精干人员,保证办公条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主要从南京环科所和华南环科所现有工作人员中选聘。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8〕113号
科技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金华市区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金华市区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科技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产业竞争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金华市区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
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创新资金,并视市财力状况做到逐年有所增加。
二、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
创新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诚实申请、科学评估、择优支持、激励创新、客观公正、讲求实效、专款专用、预支平衡的原则。主要支持范围:
(一)实施国家和省科技项目。重点用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科技攻关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以及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重大科技专项和优先主题计划、新产品试制计划、科技招标等项目的配套或资助。
(二)实施市技术创新工程项目。重点支持市科技计划重大、重点项目和科技招标项目等。
(三)培育技术创新主体。重点培育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工业设计创新示范企业等创新主体。
(四)建设科技创新研发机构。重点支持高新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建设。
(五)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及运行经费补助,包括公共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区域创新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孵化器、网上技术市场、科技信息网络、科技信箱等的建设及运行经费补助。
(六)技术创新工程实施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工作中所发生的各类工作费用。
三、资金资助和奖励标准
(一)列入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的配套或资助:
1.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省级重大科技专项和优先主题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科技招标等项目,按上级要求比例予以配套,单个项目配套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国家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省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通过验收或评审(鉴定)后,每项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列入市技术创新工程项目的资助:
1.列入市科技计划的重大项目,采取分期资助方式,通过评审并签订合同后,前期给予15-30万元的资助,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按该项目实际发生研发总经费的15%计算资助额度,每项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列入市科技计划的重点项目,结合项目的创新水平、投入大小、实施难度、基础条件、预期效益等情况,在评审的基础上,区分一般支持和重点支持。工业类项目属于一般支持的每项资助10-20万元,重点支持的每项资助20-40万元;农业类项目属于一般支持的每项资助5-10万元,重点支持的每项资助10-30万元;社会发展类项目属于一般支持的每项资助5-8万元,重点支持的每项资助8-20万元。属市重点优势企业的适当给予倾斜。资助额度超过20万元的重点项目,采取分期资助方式,合同签订后,前期给予10-20万元的资助,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按该项目实际发生研发经费总额的15%计算资助额度,每项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资助额度小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项目,签订合同后,采取一次性资助方式。
3.市重点科技招标项目,每项资助20-50万元;市重大科技招标项目,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三)新认定的高新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国家级20万元、省级12万元、市级8万元的组建经费资助。
(四)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认定的市工业设计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
(五)技术创新工程实施工作经费、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及运行经费补助视实际需要予以安排。
(六)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配套或资助,只补足其差额部分。对于婺城区、金东区和金华开发区属企业列入国家和省项目的配套经费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四、资金申请及审批
(一)列入市级科技计划重大、重点项目的,通过评审及项目完成验收后安排创新资金资助。
(二)企业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符合配套要求的,应向市科技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其中区属企业的项目须经区科技局(高新局)、财政局签署意见后上报;申请时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合作承担的项目还应提供合作协议、相应拨款凭证等材料。
(三)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科技项目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提出项目资助或奖励的安排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发文。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后,到市财政局办理经费拨付手续;其他受资助或奖励单位凭相关文件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五、资金监督与管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研究开发活动的支出,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市科技局、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定期报送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项目完成后,及时提出验收申请。
(二)创新资金项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合同计划组织实施的,应及时报告市科技局、财政局,视情决定延期或中止。按合同计划完成的项目,由市科技局、财政局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后期资助经费不再拨付;该项目承担单位两年内不再安排创新资金的资助。
(三)市财政局、科技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发现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一经查实就应撤销立项追回财政科技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由婺城区、金东区政府和金华开发区管委会自行制定区属市级创新型企业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七、中科院金华科技园专项资金和金华市浙江大学科技合作专项资金对于项目的资助和配套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金华市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金政发〔2000〕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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