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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33:53  浏览:96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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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转发《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8年3月15日,海关总署

现将国务院国发(1987)103号《关于发布〈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卫生部(88)卫药字第5号《关于贯彻执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一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请注意以下几点:
一、进出口麻醉药品一律凭《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和《麻醉药品出口准许证》验放。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口的麻醉药品,由海关按《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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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县级以上管理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单位开展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县级以上管理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单位开展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加强对烈士陵园,纪念馆等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使管理工作逐步上等级、上水平,民政部决定在全国县级以上管理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单位开展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活动。现将《县级以上管理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单位开展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的条件》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
,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扎扎实实地把这项活动开展起来。

附:县级以上管理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单位开展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的条件
一、烈士纪念建筑设施完好
(一)烈士纪念建筑物无破损、绣蚀,纪念建筑物上镌刻的题词、碑文、烈士名字清晰。
(二)烈士墓区整洁、肃穆,墓碑碑文字迹工整,记述清楚。
(三)烈士骨灰堂洁净,骨灰盒保管得好,摆放整齐,附有烈士遗像及生平简介。烈士骨灰堂内未存放非烈士骨灰盒。
(四)有良好的凭吊活动场地和服务设施。
二、褒扬烈士发挥教育阵地作用好
(一)烈士纪念堂馆陈列展示主题鲜明,史料翔实,形式和内容统一。
(二)讲解员熟悉馆藏内容,服装统一,佩戴标志,仪表端庄,发音准确,吐字清楚,讲解富有较强的感染力。
(三)积极征集、整理、展示与本园(馆)名称和当地革命斗争史料有关的革命文物、烈士斗争史料和遗物,有介绍园(馆)情况的宣传品、纪念品。
(四)设有文物库房或专柜,对馆藏革命文物、烈士斗争史料、遗物做到账、物一致,分级建档,妥善保管,无丢失、无虫害,无霉变、无锈蚀。
(五)有条件的单位组织了流动展览小分队,深入机关、工厂、农村学校、驻军等基层单位,宣传烈士事迹。
三、园容园貌好
(一)布局合理,规划完整,树木与纪念建筑物协调,道路平坦干净,环境优美。
(二)环境绿化、美化好,达到绿地面积占应绿化面积的80%。
(三)对珍贵花木,建立了档案,作出标志,采取保护措施。树木成活率高,无意外多株枯死现象。
(四)有条件的园(馆)建有苗圃、花窖,培育苗木、花卉,解决园(馆)自身绿化、美化的需要。
四、开展“以副补园”,经营创收好
(一)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挖掘内部潜力,开办了适合本园(馆)特点的各种形式的经营创收项目。
(二)经济效益显著,在编人员人均创纯利在5000元以上。经济收益用于发展副业的资金不少于总收入的40%。
(三)对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得当,收支账目清楚,无贪污、违纪现象。
五、领导班子好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烈士褒扬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锐意改革,勇于创新。
(二)年龄结构合理,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团结求实,协调工作,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关心职工生活,具有艰苦创业精神。
六、职工队伍素质好
(一)职工政治上好学上进,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忠于职守。
(二)各种业务人员(包括建筑、陈展、讲解、园艺、美术、摄影、编辑、保管等)有胜任本职工作的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
(三)工作人员(含领导干部)具有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占工作人员总人数的30%。
七、实行了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一)建立健全了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做到有章可循,职责分明。
(二)有严格的考核办法和奖惩措施。
(三)建立了人民群众瞻仰凭吊制度,对来园(馆)瞻观的群众做到接待热情周到,行为符合礼仪标准。
(四)园(馆)内设置了导游标志牌,标记清楚,字迹工整。
八、地方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重视
(一)当地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重视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了发展规划和实施规划的具体措施。
(二)对所属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有适当的资金投入,保证了一定数额的修缮经费。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省级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划定了保护范围,建立了资料档案,对本级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划定了保护范围,设置了保护标志,建立了资料档案。



1992年6月9日

铁路年度运输计划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年度运输计划管理办法

1991年2月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提高铁路年度运输计划工作质量,加强管理,使之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铁路运输是生产在流通过程的继续。铁路运输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组成部分,是国家考核铁路运输业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全路职工在计划年度内的行动纲领,是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安排其它各项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3条 铁路运输计划工作的基本任务
在充分调查国民经济各部门发展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民经济计划安排以及铁路运输能力,综合平衡,安排好铁路运输和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比例关系,制定铁路运输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参与工业布局和铁路主要运输设备建设以及改造方案的研究,使铁路运输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4条 铁路运输计划编制与执行的原则
1、必须坚持以国家利益和社会效益为主,兼顾铁路企业经济效益的原则,保证国家运输计划的完成。
2、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积极而又适当留有余地的原则。
3、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计划编制过程中要集思广益,不断提高计划编制的质量。
4、必须坚持先计划内、后计划外、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确保国家重点物资的运输。
5、必须坚持双增双节的方针。充分挖掘运输潜力,提高运输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5条 各级运输计划部门要配备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的人员,并保持相对的稳定;要采取多种方式对运输计划人员进行培训,学习现代化管理方法、扩大知识面,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及时给予表彰和鼓励。
运输计划人员要自觉地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做到情况明、问题清,当好领导参谋。

第二章 经济调查
第6条 经济调查是了解国民经济对铁路运输需求的重要手段,是编制铁路运输计划的基础,是提高运输计划质量的保证。各级计划部门都要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经济调查,及时获得可靠的数据和信息。
第7条 经济调查的基本任务
调查铁路吸引区内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现状和发展规划,以及经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重点了解计划期内工农业生产建设的具体安排及其产、运、销关系和客流结构等情况,在此基础上分析影响客货运输变化的因素,掌握规律,为编制计划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8条 经济调查的内容
1、客流调查
铁路吸引区内的总人口,其中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和学校的职工及家属人数,休假制度,公差、开会、探亲、参观实习等外出乘车人数、时间、去向等,掌握旅客增减变化的各项因素;
农业生产,集市贸易,乡镇企业,农业劳动力外出做工、经商及个体工商业的发展等情况;
旅游事业的发展和大型会议召开情况,如旅游人数和大型会议参加人数以及季节性变化情况;
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的发展对铁路客流的影响情况。重点是公路分流情况,包括公路运输能力、运行线路、开行班次、票价和历年完成客运量。
为掌握客流变化规律,各级计划部门要建立客流定期调查制度。
2、货源货流调查
铁路吸引区内的国民经济各部门经济发展和自然资源状况,厂、矿企业的生产能力,产品、产量的运输流向和所需原材料和燃料数量、来源及消耗定额,企业发展规划;
吸引区内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投资规模、所需建筑材料和设备、投产时间及投产后的运量;
吸引区内商业、外贸、物资部门的大宗物资收购、销售、调拨量以及市场调节量;
吸引区内大宗农副土特产品的运输量、支农物资的铁路运量;
吸引区内港口和外贸运量。
第9条 经济调查的组织领导与分工
铁道部、铁路局、分局、站段等各级运输计划部门和人员都必须进行经济调查。
铁路局、分局的经济调查要主动取得所在地方各级计委、经委的支持与配合。各级单位应在主管领导的主持下,由计划和运输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负责管内的经济调查,并指导所属单位开展工作。
铁路各级单位经济调查的分工:原则上铁道部负责中央各部、委;铁路局、分局负责省、市、自治区一级单位及重点工矿企业;站段负责地、市(县)、及其以下单位和厂矿企业。根据需要,部、局、分局、站段亦可组织联合调查,尽量避免重复。
第10条 经济调查的方法,一般采用走访、函调、召开货主座谈会和参加大宗物资订货会等方式进行。经济调查根据需要可分为以下四种形式:
1、全面调查:是对吸引区内国民经济各部门以及工矿企业等单位的普遍调查。铁路各级计划部门每年应进行一次。时间在编制年度运输计划之间。
2、重点调查:是对重点厂矿单位和重点物资的调查。
3、专题调查:是对铁路运输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和对重点地区的货流和客流的专门调查。
4、抽样调查:是对旅客构成和去向的抽样调查以及重点物资主要流向的调查。
重点调查和专题调查应根据需要或上级的布置不定期进行,客运抽样调查应定期进行。对调查资料要认真分析研究,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系统地整理汇总,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

第三章 运输能力调查
第11条 运输能力的调查是运输计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了解和掌握运输能力的现状,不仅是编制运输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编制好运输计划的前提条件。
第12条 各铁路局和分局要掌握货物运输的发送、到达、接卸和通过能力,主要客运设备的到、发能力。
重点调查管内以及与邻局相关线路限制区段的通过能力,主要编组站、区段站、货运站、专用线的编解能力、装卸能力、通过能力及其利用状况,机车牵引动力以及车辆载重能力的变化对运输能力的影响等。
要及时了解和掌握为扩大运输能力所采取的技术组织措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情况以及铁路新线投产情况,了解工程建设的进度及施工对运输生产的影响。
调查与铁路相关港口的吞吐能力,大宗物资的接卸能力;吸引区内重点企业的装卸能力,以及其它交通工具运输能力的变化。

第四章 运输计划编制
第13条 铁路计划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运输计划。年度计划应在中长期计划的指导下,结合计划年度的具体情况而制定。季度、月度计划应保证年度计划的完成。
年度运输计划的编制是上下结合,反复平衡的过程,其程序一般为:
自上而下逐级布置计划编制工作;
自下而上逐级提报建议计划;
自上而下逐级下达计划;
自下而上逐级编制计划。
各级在编制建议计划时,必须按照规定的表格、内容和时间要求,逐级上报。铁路局上报建议计划的时间一般在十月中旬前。正式计划一般应在上年底以前下达到基层,如因故不能按时下达时,暂按月度运输计划执行。
第14条 运输计划的内容
1、旅客运输计划:包括旅客发送量、接运量、运输量、平均行程、周转量等指标;
2、货物运输计划:包括货物发送量(按品类别)、接运量、交出量、到达量、运输量、平均运程、周转量和铁路主要分界口运输量等指标;
3、机车车辆运用指标
(1)机车车辆工作量:包括装车数、增加使用车数、接运重车数、交出重车数、运用车数、卸车数、工作量、运行吨公里、各种运输总重吨公里和总走行公里等指标;
(2)机车车辆运用效率;包括货车静载重、货车周转时间、旅速、中时、停时、全周距、重周距、空率、中距、管内装卸率、机车检修率、货运机车技术速度、货物列车平均牵引总重、机车日产量、日车公里等指标。
第15条 每年第四季度由铁道部计划司主持召开全路运输计划工作会议,共同研究落实下年度各铁路局的运输计划指标。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传达国家对下一年度计划安排的精神,各局间交流经济调查资料,沟通上下之间,邻局之间的信息;
2、各局介绍管内运输能力和主要限制口能力变化情况;
3、商讨下年度各局运输计划初步安排及分界口交接运量;
4、研究有关运输计划工作的其它问题。

第五章 运输计划管理
第16条 铁路运输计划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即铁道部、铁路局、分局、站段四级管理。
铁道部管理的计划分为指令性和指导性两类。其指标范围均以年度运输计划的规定为准,其余指标的管理由各局自定。
第17条 年度计划下达后,各铁路局、分局要认真组织实施。各级计划部门有权监督检查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计划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利于全面、均衡、质量良好地完成国家运输任务。
检查和分析和形成制度,按季度、半年、年进行。分析报告要有定量分析,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既要发现问题,又要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关于期后十日内书面逐级上报。
为加强各级运输计划管理的基础工作,部、局每年应对所属各单位的经济调查、客流调查、专题调查以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报告进行评比,对优秀者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18条 为了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年度运输计划下达后,除因遇有不可抗拒的灾害和重大货流流向变化等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因主观因素影响计划完成,执行单位要书面上报分析报告,说明原因。
运输计划的调整由各级计划部门依照计划管理权限分级进行。指令性计划由各铁路局报部审批;指导性计划由各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报部备案。调整时间一般在每年的第四季度。
第19条 各级运输计划部门必须做好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业务台帐和工作制度。要经常收集、整理、研究、分析有关资料,做好历史资料的积累,为编制计划提供参考和依据。业务台帐要完整、系统、及时、适用,做到标准化、科学化、系统化,为运输计划部门应用电子计算机创造条件。必须建立的主要业务台帐有:
1、经济资料台帐:有关国民经济和铁路吸引区内主要经济部门及重点厂矿企业的资料;
2、运输资料台帐:按运输计划指标规定的内容,分单位按月、季、年综合整理建立信息资料台帐;
3、铁路和港口运输设备能力资料台帐:包括区间输送能力,主要编组站、区段站的编解和到发能力,主要货运站和货运设备和装卸能力,机车、客车能力和有关港口吞吐能力以及上述各项能力利用等情况;
4、分品类的实际货流图和有关经济图表;
5、客流台帐:按区段别的实际客流密度和客车对数、吸引区内的客流结构和旅客成份、旅行目的的调查资料。
第20条 各铁路局要组织力量,积极实现运输计划工作微机化。在计划的编制、基础资料台帐管理和计划的分析、预测等方面,加快电子计算机的开发利用,以利于提高运输计划工作的预见性、科学性和准确性。为便于汇总和逐步实现标准化,各路局上报部的表格规定如下:
铁计运一:铁路运输计划建议表
铁计运二:铁路区段输送能力及实际货流密度表

第六章 附 则
第21条 各铁路局可结合本局的具体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办法。
第22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计划司负责解释。
第23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铁道部发布的《铁路运输计划管理办法》〔(80)铁计字第100号附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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