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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程序/万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3:14:41  浏览:97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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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和《民诉法》的规定。应最大限度地以保障原告人诉权为出发点,不断规范审理程序。
1、告知诉权。对新收案件,被害方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未提起的,迅速与被害方取得联系,告知诉权。对明确表示放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起诉的,记录在案。对愿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因经济困难无法参加诉讼的,本着防止进一步扩大损失的原则,准许原告人提交书面诉状,由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代为宣读。对不会书写诉状的,告知诉状写作格式;对于没有书写能力的,尽可能代写诉状,由原告人署名。
2、动员赔偿。承办人在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即时送达给被告人,告知其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了解其实际赔偿能力。对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通知其亲属在判决前代为交纳;对没有个人财产的,则言明利害,在坚持自愿赔偿原则的基础上积极动员其亲属帮助交纳赔偿款。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即时向犯罪人的法定代理人送达诉状,告知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动员在审理阶段积极交纳赔偿款。
3、调解。调解是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重要结案方式。要不断完善调解工作机制,用足调解机会,做足调解工作。对被告人及其亲属有积极赔偿意愿和较强赔偿能力的,承办人在开庭以前尽可能促成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对未能在开庭前达成协议而又有调解希望的,承办人在庭审中和庭审后应继续调解。
4、实判。对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赔偿能力与原告人赔偿要求之间相差悬殊、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承办人则力争被告人及其亲属尽最大努力交纳赔偿款,以便原告人获得一定数额的实际赔偿,被告人亦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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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制发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证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制发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证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7月24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便于省人大代表视察工作,行使宪法、法律赋予代表的职权,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发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证。
一、省人大代表持《代表视察证》,就地就近进行视察,必要时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视察。
二、视察的主要内容是了解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方针的实施情况,议案办理情况,以及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
三、代表应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坚持依法办事,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职权。
四、代表视察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按分级办理的原则分交有关人大常委会办理。
五、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支持代表的视察活动,认真地向代表介绍情况,虚心听取代表的批评和意见,对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认真办理,并及时答复代表。



1986年7月24日

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7月4日 国资分配[200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现就原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以下简称859号文件)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有控股企业的界定标准。859号文件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其中国有控股是指国有绝对控股。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4号),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859号文件提出的改制后为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指国有法人绝对控股。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应尽量减少控股比重,一般不得超过75%。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再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时,符合859号文件适用范围的,按照该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以下简称143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划分标准执行。143号文件中的中小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企业标准的下限。
三、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标准。按照劳动保障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四、关于企业辅业资产的界定范围。企业要按照859号文件要求,以精干壮大主业、放开搞活辅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合理确定企业辅业资产。实施改制分流的辅业资产主要是与主体企业主营业务关联不密切,有一定生存发展潜力的业务单位及相应资产,主要包括为主业服务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运输、设计、咨询、科研院所等单位。
五、关于中央企业实施主辅分离改制分流的范围。由于部分中央企业经营业务较宽,主业和辅业的界线不易界定,辅业企业资产规模较大、人员较多,在实施主辅分离时,这部分中央企业辅业改制的范围原则上应确定为辅业中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
六、关于中央企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联合批复程序。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分别报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总体方案的批复采取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分别审核、联合批复的形式,由国资委代章出具联合批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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